1、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定义 是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经海路由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由托运人或租船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种类: (一)班轮运输合同,是承托双方按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按预先公布的船期将货物由班轮航线某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并交给收货人的协议。,(二)航次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将船舶或部分舱位出租给承租方,按约定航次将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运),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协议。,二,班轮运输合同-提单,(一)定义及提单签发
2、1,提单(bill of lading)定义 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订立,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和装船,并由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2,提单签发 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后,必须签发提单(海牙规则第3.7条,汉堡规则第15.2条,中国海商法第72条),否则对延误签发提单负责。,签发步骤: 1)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订舱(签定舱单Booking Note,签字盖章生效) 2)随后,承运人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或集装箱场站收据,合同成立。 3)于指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后,大副按装货单条款签发收货单(Mate Receipt)即大副收据,这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原
3、始凭证。 4)托运人凭大副收据换取承运人签发的正本已装船提单( Bill of Lading一式三份)和副本提单(副本提单不得流通)。如大副收据没有批注,应换取清洁提单。 ),(二)提单内容和作用 1,提单的内容,正面条款 1)船名和国籍(以公告为准) 2)承运人名称 3)装货地、目的地、运输航线 (涉及管辖和法律适用) 4)托运人 5)收货人 6)通知方(是货物到港时的通知对象,是货运代理人) 7)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承运人对填报不符必须加批注,否则就有义务按记载状况交付货物),8)运费 9)提单签发日期、地点、份数 10)装运条款 背面条款 1)首要条款,为法律适用条款,宣布因本提
4、单发生争议依据何种法律解释解决。也有的宣布并入美国等国内法。被并入的法是合同一部分,效力高于法律适用条款指向的准据法。中远提单法律适用条款放在管辖权条款中(适用中国法)。,2)管辖权条款,规定因提单发生争议由哪一法院管辖,许多国家以不方便诉讼为由不承认该条款效力,中国实行对等原则。 3)承运人责任及限制(有直接规定,有的按首要条款指引的法律解释) 4)承运人责任期间,中国法规定:集装箱运输自装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港交付货物时止;非集装箱运输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为止。 5)装货、卸货、交货条款(装卸货物速度,装卸中损失处理),6)赔偿责任限额(按海牙规则或国内法确定)海牙规则最高赔偿为100英
5、镑/件。中国海商法规定为666.67/件特别提款权 7)共同海损与新杰森条款(姊妹船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规定:船舶如遇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和损失,承运人不单独承担,货方应与承运人共同承担。按197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处理。共同海损分摊属航运惯例,在合同中规定才有效。 新杰森条款规定:同一航运公司的两条船因发生海难后救助,应视为第三者公司的救助,应由被救船支付救助费用。,2,提单的作用(性质) 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据。注意:提单在转让前和转让后的证据效力不同,在转让前只是证据之一,订舱单、装箱单、交易过程中协商记录都是证据,如提单内容与双方事先约定抵触,当事人可反驳。而在托运
6、人将提单背书转让后,提单是唯一证据,提单签发前任何协议不能约束收货人或新提单持有人。 2)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收货凭证)。注意提单转让前和转让后的这方面证据效力不同:,在转让前提单仅仅是承运人按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收到货物状况的初步证据,若承运人认为提单内容与实际收货情况不符,可凭其他证据对抗承运人。而提单一经转让给收货人,它就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若承运人有托运人申报不实证据,只能对抗托运人,不能对抗收货人。 3)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代表对货物的占有权,只有提单持有人有权在卸货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从货方角度看,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货的权利是无因的,谁持有提单谁有权提货;从承
7、运人角度看,他只能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者,无单放货应承担违约或侵权的责任。(无单放货等于承运人,3,海运单(sea waybill) 或运单(waybill) 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不可转让的单证。 海运单是适应集装箱运输及船舶快速抵达需要,保证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一种安排。由于海运单开立后承运人可及时将运单信息电子传输目的港承运人代理,既迅速又可防止骗货,适应电子商务需要。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国内法应同样适用于海运单。,(三)提单种类,1,按提单是否有批注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未在其上就货物外表状况加以任何不良批注
8、的提单,但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标准是“凭目力所及”;不清洁提单是在其上就货物外表状况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注明“一包破裂”、“短装一箱”、“箱子脆弱”等)。 倒签提单:是提单上签署的装船日期早于托运人实际装船日期(与之相对有“顺签提单”,即提单上装船日期晚于实际装船日) 预借(签)提单:是货物尚未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时,托运人为结汇需要,请求承运人按规定日期签发提单。,不论倒签还是预借提单,共同特点都是提单记载的装船日与实际装船日不符,都属承托双方合谋民事欺诈收货人,应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保函:即损害赔偿保证书,是一方向另一方请求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并保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承诺。
9、保函分善意和恶意保函,对善意 保函,应承认作为赔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而欺诈性恶意保函是无效的。 2,按货物是否装船分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表明提单下货物已经装船;备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了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3,按提单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指示提单(空白指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收货人栏内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凭身份提货,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是在抬头栏目写明“交持有人”的提单。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交货,凭交付转让。 指示提单是在抬头中写明“凭指示交货”(空白指示)或“凭XX指示交货”(记名指示)的提单。
10、4,按运输航程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按抬头,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指示提单,空白指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托运人指示,收货人指示,银行指示,三, 海牙规则及班轮运输承运人的 责任,(一)海牙规则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由国际法协会制定,1924布鲁塞尔外交会议通过。共16条,核心是第3(承运人责任)、第4(免责)、第10(适用范围)条。第3.8规定凡承运人解除该法规定基本义务及因未履行这些义务引起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的约定、做法无效。第5条规定其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船舶出祖情况下签发的提单。第10条规定其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二)承运人
11、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3.1条) 1)适航含义客观标准:首先是船舶硬件设施客观的抗风险能力要求,即满足预定航程需要(硬件);其次是软件设施的航行能力要求,包括配备足够的船员、设备、物料、;第三是有“适货性”,船上设施适于装载货物。 2)适航时间(开航前、开航时) 2,适当(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3.2条) 承运人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接管货物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签发提单(第3.3条) 3,合理速遣,不得有不合理绕航(海牙规则无此单独规定,应包含在管货义务中的“运输”。,(三)承运人责任限制及免责 1,责任限制指承运人因过失造成货损的
12、责任限额 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100英镑,但托运人声明价值并在提单注明,并且按规定交纳运费不在此限。(托运人低报货价属赌货物不受损,而一旦货损,则不应获实际价值补偿) 其他不适用责任限制的情况。按法律和惯例以下情况承运人不享有赔偿限额的限制:1)不合理绕航;2)无单放货;3)民事欺诈(倒签提单等);4)未经允许将货物放置甲板,或故意侵占偷窃货物。,2,免责(列17项)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过失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但管货过失不得免责) 2)火灾,指船长船员装卸人员过失造成火灾免责,但如有承运人过失不免责。 3)海难 4)天灾 5
13、)战争 6)公敌行为(包括海盗行为) 7)君主、统治者、人民的扣押(不包括商务原因的扣押),8)检疫限制 9)货方行为 10)罢工 11)暴乱、民变 12)海上救助 13)货物固有缺陷 14)包装不当 15)标志不清 16)潜在缺陷 17)非由承运人过失引起货损,(四)承运人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 1,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因过失造成货损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第1条解释“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时起,至货物卸下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不是整个运输合同责任期间。 自货物装上船开始至货物被全部卸下船为止(“钩到钩”责任) 集装箱货物自装港接受到卸港交付。 2,索赔与诉讼时效 货方向承运人提出
14、关于货损的异议期为交货之日起3日内, 超过期限没提出异议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索赔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时起算。(此交付为合法交付,不正当交付不能作为计算时效的依据),(五)托运人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品种,数量,包装)并如实申报。承运人对托运人包装不牢固造成的货损不负责;对货物标志不当造成的货损,灭失不负责;对故意谎报货物性质造成的货损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如将低温速冻货说成冷藏货以减少运费) 2,不装危险货物(易燃、易爆、易腐蚀)为绝对责任,承运人发现危险货物可抛弃,如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赔偿。 3,按时备妥货物以便装船(班轮运输为仓库收货,统一装船;或现场收货,直接装船) 4,按约定支付
15、运费,四、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一)维斯比规则 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6月生效。实质是对海牙规则小修。内容: 1,明确善意提单受让人地位 2,提高赔偿限额 3,扩大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喜马拉雅条款) 4,扩大规则适用范围 5,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喜玛拉雅条款是关于将承运人享有的权利、责任限制及免责扩大适用于承运人雇佣人或代理人的提单条款。后维斯比规则也做类似规定。1953年英国半岛及东方客轮公司”喜玛拉雅” 号靠泊码头时,因舷梯没安好,一女乘客滑倒受伤。客票写明承运人对管理船舶过失不负责(舷梯问题属之),乘客转而告水手长,获足额赔偿。此后
16、航运公司在客货运输合同中加进“喜玛拉雅条款”,(二)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比较 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92年生效。该文件在以下方面不同于海牙规则: 1,扩大适用范围 2,增加实际承运人概念(如承运人将货物交实际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应对全部运输负责,如两者都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3,舱面货(提出将货物装在舱面的条件,和未经允许将货物装在舱面的后果-相当于故意损害货物) 4,保函 5,承运人责任制(取消管船过失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6,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损责任为其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收货到交付” 7,提高赔偿限额 8,增加
17、延迟交货规定 9,索赔与诉讼时效 10,管辖权,五,租船合同,(一)租船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1,含义 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关于租赁船舶或其运输服务的协议。租船合同订立经詢租(要约邀请)、报价、还价(反要约)、接受过程。 2,种类: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二)租船合同特点,1,航次租船合同 是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方,按约定航次运输货物,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特点: 1)标的物 2)管理 3)成本 4)对价 5)船期损失,航次租船格式合同有;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金康GENCON);巴尔的摩C式用于北美谷物运输;澳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WHEAT)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18、美国船舶经纪人协会制),最广的是金康。 2,定期租船合同 是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期限由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点: 1)标的物 2)船舶管理 3)成本 4)对价 5)船期损失 格式合同:统一定期租船合同BALTIME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期租船合同(土产格式)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期租船合同中国租船公司制。纽约土产使用最多。,3,光船租赁 是船东将没有配备船员的空船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协议。特点 1)标的 2)运营风险 3)海损赔偿,(三)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1,租用船舶的身份信息(船名、国籍、船级、载重量、位置)使标的特定化 2,船舶到达装
19、港日期,受载日,解约日、受载期 3,安全港和安全泊位 4,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延滞损失 5,损害赔偿 6,货物,空仓费,短装损失 7,运费与提单,租船合同下提单的法律地位 1,在CIF条件下,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他既是托运人,也是承租人,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船合同。货物装船后,船东也要签发简式提单给卖方,该提单仅起收据作用,提单与租船合同抵触的内容无效。 一旦提单背书转让给收货人或其他人,提单是收货人与船东之间运输合同的唯一证据,卖方与船方之间的租约对收货人无约束力。如提单申明租约并入提单,这意味租约中与运输任务有关规定有效并入提单,而责任终止条款、仲裁条款等显失公平条款不认为并
20、入。,2,在FOB条件下,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买方是承租人不是托运人。卖方作为托运人从船方取得提单,该提单起物权凭证、收据、合同作用,如提单表明并入租约,后果同上;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后,提单仅起收据和物权凭证作用,买方与船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 如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不是承租人买方,而是其他收货人(最终买方),该收货人与船方的运输合同是提单,提单中并入租约的条款效力同上。,第二节,国际航空运输法,一1929体系 1929(华沙公约) 1955(修订华沙公约) 1961(修订华沙公约) 二1999体系(整合华沙体系) 1999 2003年生效,2005年对我国生效。 三,基本规则1,不论华沙体系还
21、是蒙特利尔体系,均适用于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2,航空运单是承托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接受货物的证明,但不是物权凭证。 3,在货物运输方面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实行严格责任,但有赔偿限额。 4,在客运方面, 1999体系有重大变化,包括“双梯度赔偿”;先行赔付义务。,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指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凡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或承担风险责任的人,以及因标的物保全而得到利益的人都被认为有可保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即遵守告知义务和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三)赔偿原则 包括及时赔偿、全部赔偿、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22、和代位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二,海上货运保险合同 (一)性质 要式、附合、射幸、财产保险 (二)订立、变更、解除 (三)保险单及其转让,1,保险单证 1)大保单 2)保险凭证 3)预约保单 4)流动保单 2,保险单转让: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转移,承保该货物的保险权益随之转移。(保单采用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转让) 转让方式:保单转让应与提单同时或提前转让。 转让后果,三,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风险 是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如属必然发生之事就不是风险。包括基本风险和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基本风险,外来风险,风险,1基本风险:是保单列举的风险,是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固有风险(平安险、水渍险涉及)包括: 1
23、)海上灾害 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2)火灾 3)抛货 4)船长、船员不法行为。 2外来风险:是与海上航行自然灾害无关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涉及),(二)损失 1,全部损失 1)含义: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是标的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注意实际全损几种情况);后者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没有完全丧失,可回收或可修复,只是可预见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费用以及运送货物到原目的地费用之和超过被保货物保险价值。,2)推定全损处理被保险人可选择: 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偿-标的需委
24、付给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处理-标的仍归被保险人 3)委付及委付程序: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书面请求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财产权、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其按全损赔偿的行为。被保险人应在货损后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委付需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接受委付,按全损赔偿;不接受委付,按全损赔偿;不接受委付,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2,部分损失 是除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 1)共同海损 定义: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和支出特别费用。 要件:共同危险;牺牲费用非常性;有意作出
25、;处置合理。 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按获救船货比例在受益人中分摊。(货方分摊部分就相当于货物遭受部分损失),2)单独海损 是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 特点:是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受损方承担;可向保险人求偿;不包括费用 3,承保费用 1)施救费用 是被保险人为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损失灭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直接从保险人求偿。(不同于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2)救助费用 是是获救方因第三人救助货物而支付费用(属平安险范围),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基本险(主险)和特殊险(附加险)。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险属投保基本险外根据需要另外加保
26、的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一)基本险 1,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1)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全损或推定全损 2)因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后,货物又在海上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吊索损害 5)施救费用 6)运输工具遇难后,在避难港装卸货产生的费用 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救助费用,2,水渍险 除保平安险范围外,保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除保水渍险范围外,保货物因外来原因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险 1,一般附加险 保因外来原因(不必与海水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
27、的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包括: 偷窃、提货不到;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2,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进口关税;仓面;拒收;黄曲霉素;港澳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注意;海盗损失属战争险,也称“兵险”) 罢工险:直接由罢工者恶意行为造成货损。 (三)保险责任起止和保险人除外责任 1,通行“仓至仓条款”。即自被保货物运离保单列明的启运地舱口时开始,至货物到达保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分配分派转运处为止。如迟迟不能到达以上地点,则至货物到达卸货港后60天为止。,2,保险人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引起的货损不赔: 1)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货损 2)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数量问题 3)发货人的责任造成货损 4)货物自然损耗、本身特性致损 5)延迟到港致损 3,索赔期限 自货物在卸货港卸离运输工具时起2年。,(四)伦敦保险协会货物运输险条款 传统以劳氏船货保单为权威(ship and 。 goods),1982年起采用新的条款,以A、B、C条款代表原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