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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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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1 / 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网 http:/ 全面解读产权交易政策法规与实务规则 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保护国有资产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国有经济

2、在国民经济 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如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侵害国有资产权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呼声很高。近年来,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和建议,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已成为社会共识。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宪法明确 规定了国家的基 本 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在这

3、个基本经济制度下,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国家依靠经济手段引导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也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它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国有经济,保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准确体现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改革精神的基础上,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紧紧围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法通过确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和履行

4、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规范政府及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对选择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几个重要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 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 业 国有资产的含义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 本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从这一规定看,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是国家以各

5、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这里有三个要素:一是出资人是国家,只有国家向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才是本法适用的对象。二是这种出资是以资本的形式向企业投资。资本通过经营,取得盈利,实现增值。三是出资表现为多种形式。由于我 国国有企业 改革的发展阶 段不同,国家向企业的出资形式有多种情况。例如,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国家为了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的国有企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直接拨款改为通过银行转贷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拨改贷”,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国家以贷款的形式向企业出资。 90 年代中期,又将“拨改贷”的资金本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即通常所说的“贷改投”。此外,除货币出资,

6、还包括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都属于国家对企业的投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2 / 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网 http:/ 全面解读产权交易政策法规与实务规则 资。 第二, 国 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要 将本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与企业的法人财产加以区别。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到企业后,这部分财产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不再对其出资的具体财产拥有所有权,出资财产已转化为权益,其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

7、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在我国,国有资产是一个宏观的整体的概念,通常将国有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本法所 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或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第二类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国 有资产;第三类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在本法起草过程中,有的人主张国有资产法应当将这三类资产全部纳入本法调整,以体现对国有资产的全面保护。但是,这三类国有资产在权利形式、功能作用和监督管理 上 有很大不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家资本投入到企业后,国家就不再对具体的财产享有

8、权利,而是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它的主要功能是盈利性,一般要求其保值增值;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只能以 出资人的身份对其出资企业进行监管,不能直接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处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和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一种实物资产;它的功能是维护国家机关正常运行;对这类资产的监督管理是要求其合理使用。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是实物资产;它的功能是满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这类资产的监管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从以上分析看,对这三类不同资产用一部法律全面调整是非常困难的。目前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专门的法律调整,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行政

9、事业性资产管理也有相 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而在国有资产中占有最大比重,具有重要地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没有专门法律,人民群众反映和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因此,本法只将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本法的适用范围,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法的名称也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同样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行使主体的规定。 由

10、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我国国家财产所有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全体人民是通过国家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联合体,如果没有国家,社会成员就不能形成共同的意志和利益,也就谈不上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支配。国家所有权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 法律上的反映,它是指公有制社会的国家作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对全民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两个特点 ,所谓唯一性,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财产只能由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即只有国家才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都不能成

11、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或与国家共同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所谓统一性,是指国家所有权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统一掌握,非经国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对于全民财产的实际管理要通过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实现。按照我国现行国家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 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国务院具体执行这些决定。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有资产作为国家向企业出资形成的一种财产权利,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人民的共同财富,本法规

12、定了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3 / 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网 http:/ 全面解读产权交易政策法规与实务规则 国务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资产所有权时,依法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

13、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定。 在确立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前提下,还 要 解决由谁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我国国有资产无论是地域的分布,还是行业的分布都极为广泛,国家出资企业的规模大小差异也很大,全部由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难以做到。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

14、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法按照这一要求,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 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分别代表的意义就在于,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 针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管,使出资人真正到位。 分别代表的前提是国家所有,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务院与地方政府只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在分别代表的制度下,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相互间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独立地对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哪类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哪类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履

15、行出资人职责。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限于国务院确定 的三类企业: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 国 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二是重要基础设施企业;三是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航空航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交通运输、重要资源开发、国防工业、重大装备制造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在推进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中,推动国有资本向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由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这类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保证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国家出资企业则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 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

16、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四类企业: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 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不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政府通过向企业派出 监 事组

17、成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 。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 资公司不设 股东会,由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4 / 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网 http:/ 全面解读产权交易政策法规与实务规则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公司董 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

18、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 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里所称国有资本 控股与公司法规定的控股是一致的。我国公司法对“ 控股股东”作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

19、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注册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无论其份额的高低,本质上都是国家的出资,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这几类企业,出资人权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鉴于国有资本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所占份额不同,本法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国 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使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政企分开是搞

20、好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的原则。我国三十年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重要的环节就是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这些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状况已得到很大的改变,但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在一些领域和部门仍 存在着政企不分的问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就是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是两种不同的职能,其性质和行使原则及方式是不同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21、是政府及其设立的公共部门依法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和分配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职权和职责。包括宏观调控管理经济的职能;提供社会保障,促进公平分配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职 能 等。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监督国有资产安全,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工 作的有效性和效率,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国家审计等。它对企业的管理只是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包括国家 出 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提供有 序的市场环境。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是政府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从国有资本管理与运营的角度对其资产进行的监管,它行使的是出资人权利,即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负有对国有资产保值

22、增值的责任。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就是要求政府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 节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行使权利,不能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要分开,出资人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也要分开。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明确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

23、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这样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授权经营关系变成 了 出资关系,企业的财产权利成为一种完全的物权,成为与其他法律主体相同的市场经济的参加者。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就是给予企业充分自主经营的权利,本法专门规定,国家出资企业 对其动产、不动产和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5 / 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网 http:/ 全面解读产权交易政策法规与实务规则 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能,做到不缺位、不

24、越位、不错位。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 改 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国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的规定。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资本具有支配和引导社会资本的作用,是现阶段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战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任务,提出调整的原则是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国有经济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对 一 些中小企业,一般竞争性企业,国有资本加快退出,采取出售、转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介入。经

25、过近些年的改革,国有经济的布局与结构 已 发生 了 重大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范围适度集中,结构不断 优化,国有经济比重虽然趋于下降,但总量不断扩大,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在新的历史发 展时期,我国国有经济仍然担负着协助政府把握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调节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展和改善区域经济布局,稳定重要公共产品价格,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贯彻国家公共政策等重要使命。国家通过合理规划和确定国有资本的投向,加强国有资本的重组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本法将这一基本任务作为国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加以规定,对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具有重要作

26、用。 这里所说的优化布局包括:优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行业和区域间的分布,国有资本更多 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国有经济在产业内部的分布,国有资本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在企业业务领域的分布,国有资本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在企业内部的分布,国有资本向企业主业集中。 这里所说的结构调整是指: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产权结构要与经济布局相适应,在关系 国 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对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 发及

27、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对民用航空、航运等领域保持较强控制力;对基础性和支柱产业,包括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建筑、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企业保持较强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国家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经过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就是“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

28、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企业的发展规律,要有一个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 机构 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当前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最重要的任务是,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要保证所有者对经营者实施有效临督和自身利 益 不受损害,又要保证 经营者拥有充分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内在活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

29、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6 / 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网 http:/ 全面解读产权交易政策法规与实务规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基本要求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在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与监督体制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对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总结了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以

30、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 照这一要求,十六大以来,在中央政府层面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分别 设 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

31、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项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还应看到,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体制还在建立的 过程中,由于体制原因和改革进程等诸多因素,仍有一批国有企业隶属政府部门主管,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政企不分,多头监管,出资人不到位,出资人越权等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体制”的要求,深化和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

32、本法将这一基本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制度。目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重大资产损失责 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近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保 值 增值结果,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情况,对其监管企业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进行考核的制度。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国家出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重大损

33、失追究其责任的制度。依照本条规定,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 有效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规定。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全面掌握和了解国有资产状况 、 总量和发展变化的基础,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基础。目前国务院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已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初步建立了一套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 界定、产权登记、资

34、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 (1)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划清国有资产的产权边界,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手段。 (2)产权登记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3)资产评估监管是政府通过制定资产评估行为规则,对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等 方式对企业资产评估进行监管的行为。通过资产评估,准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转

35、,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4)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7 / 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网 http:/ 全面解读产权交易政策法规与实务规则 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组织企业进行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以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5)资产统计是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的行为。它是全面掌握国有企业发展情况和国有资产分布状况的基础工作,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基本依据。 (6)综合评价即综合绩效 评价,是以投入产出分析的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对照相

36、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财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包括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是国家掌握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和收益等基本情况的重要途径,为保证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适用于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由于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既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其他一些部门和机构,目前还存在着国有资产基础 管理的制度不统一、“政出多门”的问题,因此,本 条规定,国 有资产 基础 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37、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规定。 国 有财产 是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提高人 民 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源泉,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 福祉。 我国法律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是多层面的,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 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 体的财产。” 物权法在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国有财产的保护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行使股东权利的保障和侵害股东权利的责任;刑法规定了对侵占公司财产、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妨害清算、公司企业

38、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处罚等等。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是本法立法的直接目的。现实生活中,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 中 故意压低国有企业存量财产的价值,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转 让给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等。本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规定了有效的法律防范和制裁措施:对涉及重大事项决定、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等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几个重要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条件、程序规则上的规定。例如,在国有资产转让方面,针对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

39、问题,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可以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资产的,参与受让的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并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 施。同时本法还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法与公司法、物权法以及刑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配套,构筑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屏障,全方位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这些法律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如果实施了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 请 访问 http:/ 企业 国有 产权 交易 规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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