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2 0 1 0 年 3 月 ( 中 )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宋 立 新摘 要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民 法 学 的 基 本 概 念 , 是 民 法 的 的 核 心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由 民 法 规 范 所 调 整 的 以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主要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 , 是 民 法 规 范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人 身 关 系 与 财 产 关 系 的 结 果 。 其 特 征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发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是 以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法 律 关 系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2、 是 权 利 。关 键 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民 法 学 民 法 规 范中 图 分 类 号 : D91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09-0592(2010)03-017-02正 如 郑 玉 波 先 生 所 言 ,“ 法 书 万 卷 , 法 典 千 条 , 头 绪 纷 繁 , 莫 可究 诘 。 然 一 言 以 弊 之 , 其 所 研 究 或 所 规 定 之 对 象 , 要 不 外 法 律 关系 而 已 。 ” 因 此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亦 作 为 民 法 学 的 基 本 概 念 , 是 民 法的 核 心 , 因 而 有 必 要 认 识 和 把 握 民
3、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 特 征 及 本质 。一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1900 年 德 国 民 法 典 吸 收 了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成 果 , 明 确 使 用了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 以 法 律 关 系 为 中 心 概 念 , 将 法 律 关 系 作 为 民法 理 论 的 基 本 工 具 或 调 整 方 法 , 层 叠 构 建 , 建 立 了 现 代 民 法 的 制度 体 系 。 后 世 大 陆 法 国 家 在 立 法 和 学 理 上 承 袭 了 这 一 传 统 。我 国 在 民 事 立 法 中 并 未 直 接 对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概
4、念 作 出 抽象 性 规 定 , 而 只 使 用 了 民 事 关 系 这 一 概 念 。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一条 规 定 ,“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民 事 权 益 , 正 确 调 整 民 事 关系 制 定 本 法 。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这 一 概 念 主 要 是 主 要 是 在 学 理 上进 行 界 定 和 讨 论 的 。在 我 国 学 界 ,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基 于 民 事 法 律事 实 , 由 民 法 规 范 调 整 而 形 成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 有 的 学 者 认为 , “
5、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根 据 民 法 规 范 确 立 的 以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为 内容 的 社 会 关 系 。 ”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纳入 民 法 调 整 范 围 内 的 生 活 关 系 , 也 可 以 说 ,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因 民 法调 整 而 形 成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民 事 法 律 关系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发 生 , 符 合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的 , 以 权 利 义 务 为 内容 的 社 会 关 系 , 是 民 法 对 平 等 主
6、体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加以 调 整 的 结 果 。 ” 张 俊 浩 教 授 也 认 为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民 法 规 范中 法 律 效 果 部 分 实 施 的 结 果 。 ” 还 有 学 者 认 为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由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调 整 所 形 成 的 以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核 心 内 容 的社 会 关 系 , 是 民 法 所 调 整 的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在 法 律 上 的 表 现 。 ” 在 徐 开 墅 主 编 的 民 商 法 辞 典 中 指 出 ,“ 民
7、事法 律 关 系 指 民 法 所 确 认 的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内 容 的 具 体社 会 关 系 , 他 是 一 定 的 财 产 关 系 、 人 身 关 系 在 法 律 上 的 表 现 。 ” 由 我 国 法 学 界 的 各 位 学 者 的 观 点 可 以 看 出 , 对 民 事 法 律 关系 概 念 的 界 定 , 主 要 是 从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原 因 ( 基 于 民 事 法律 事 实 、 民 法 规 范 )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 权 利 和 义 务 ) 、 民 法 的调 整 对 象 ( 平 等 主 体 间 的 人 身 关
8、 系 、 财 产 关 系 ) 以 及 民 事 法 律 规 范调 整 结 果 其 中 一 方 面 或 多 方 面 进 行 简 单 或 综 合 界 定 。笔 者 认 为 , 首 先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一 种 法 律 关 系 , 而 法 律 关 系是 法 律 规 范 所 调 整 的 以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 ( 有 的 学 者认 为 法 律 关 系 是 以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为 主 , 但 不 限 于 权 利 和 义 务 , 笔者 赞 同 这 一 观 点 , 对 此 讲 在 下 面 论 述 ) , 因 而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民 事法 律 规
9、 范 所 调 整 的 以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 。 其 次 ,法 律 关 系 不 是 先 天 就 存 在 的 , 它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社 会 关 系 , 而 是 当有 了 法 律 之 后 , 一 般 社 会 关 系 被 纳 入 法 律 的 调 整 范 围 内 , 法 律 赋予 此 种 社 会 关 系 予 以 强 制 性 , 表 现 在 法 律 上 为 权 利 和 义 务 。 若 无法 律 , 便 无 所 谓 法 律 关 系 。 可 见 , 法 律 关 系 是 法 律 调 整 的 结 果 。因 而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民 法 规 范 调
10、整 的 结 果 。 再 次 , 法 律 关 系 有多 种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横 向 的 法 律 关 系 , 区 别 于 纵 向 的 法 律 关 系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作 为 民 法 的 调 整 结 果 , 体 现 的 是 对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人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调 整 的 结 果 。 因 而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由 民 法 规范 所 调 整 的 以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 , 是 民 法 规 范 调整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人 身 关 系 与 财 产 关 系 的 结 果 。二 、 民 事 法 律 关
11、系 的 特 征( 一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发 生 的 法 律 关 系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一 种 法 律 关 系 , 区 别 于 一 般 的 社 会 关 系 。 法律 关 系 是 由 法 律 调 整 而 形 成 的 , 在 一 般 的 社 会 关 系 被 纳 入 到 法 律的 调 整 范 围 之 后 , 法 律 对 一 般 的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规 范 调 整 , 赋 予 了一 般 社 会 关 系 的 强 制 稳 定 性 , 至 此 , 一 般 社 会 关 系 经 法 律 调 整 上升 为 法 律 关 系 , 法 律 关 系 是 法 律 调 整
12、一 般 社 会 关 系 的 结 果 。 仅 由道 德 、 习 惯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不 为 法 律 关 系 , 如 亲 朋 好 友 之 间 共邀 相 聚 、 两 人 之 间 的 恋 爱 关 系 等 就 不 是 法 律 关 系 。 法 律 关 系 有 多种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民 法 规 范 的 社 会 关 系 , 是 在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发生 的 , 是 一 种 横 向 的 法 律 关 系 , 不 同 于 税 收 征 管 、 土 地 征 收 等 行 政法 律 关 系 , 也 不 同 于 其 他 法 律 关 系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13、的 关 系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通 常 包 括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它 组 织 。另 外 , 国 家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与 另 一 方 处 于 平 等 的 地 位 , 因 而 也 作 为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由 于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平 等 , 也 就 决 定了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的 意 思 自 由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强 迫 另一 方 作 出 或 者 不 作 出 意 思 表 示 。 但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不得 违 反 善 良 风 俗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14、 , 否 则 法 律 便 会 限 制 当 事 人 的 自由 , 因 此 正 如 某 学 者 所 说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大 量 的 是 民 事 主 体 自 主形 成 的 法 律 关 系 。 ” 法 律 的 调 整 对 象 不 外 乎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因 而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就 是 民 法 规 范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和 财 产 关 系 形 成 的 。作 者 简 介 : 宋 立 新 , 中 共 蚌 埠 市 委 党 校 党 史 党 建 教 研 室 讲 师 。 法 学 研 究 18( 二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以 民 事
15、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法 律关 系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民 法 规 范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和财 产 关 系 而 形 成 的 。 财 产 关 系 是 指 主 体 之 间 形 成 的 财 产 利 益 关系 , 人 身 关 系 是 指 主 体 之 间 形 成 的 人 格 与 身 份 关 系 。 财 产 关 系 是以 财 产 利 益 为 核 心 内 容 , 而 人 身 关 系 主 要 是 以 人 格 和 身 份 利 益 为核 心 的 关 系 , 很 明 显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之 间 存 在 显 著 的 差 别 。但 是
16、, 这 种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经 过 法 律 调 整 , 法 律 便 课 以 主 体以 权 利 和 义 务 , 以 实 现 主 体 间 的 财 产 和 人 身 利 益 。 因 此 , 法 律 关系 便 以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内 容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便 以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务 为 内 容 。自 德 国 民 法 典 首 次 提 出 由 权 利 义 务 构 成 法 律 关 系 学 说 以 来 ,权 利 义 务 构 成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已 为 多 说 学 者 之 共 识 , 他 们 认 为 法律 关 系 就 是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17、但 亦 有 学 者 提 出 质 疑 。 关 于 法 律 关 系与 权 利 义 务 的 关 系 , 台 湾 学 者 曾 世 熊 指 出 ,“ 传 统 论 常 在 法 律 关 系与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之 间 划 等 号 , 认 为 法 律 关 系 即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其实 法 律 关 系 包 容 之 范 围 较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为 广 ,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只 是法 律 关 系 之 一 部 , 但 为 最 主 要 之 内 容 法 律 关 系 , 包 括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及 由 法 益 资 源 及 自 由 资 源 所 生 之 各 种 关 系 。 ” 同 样 ,
18、对 于 民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 王 利 明 教 授 认 为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要 包 括 民事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 可 行 使 的 权 力 、 负 担 的 义 务 以 及 受 到 的 其他 法 律 约 束 等 , 其 中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核 心要 素 。 ”还 有 学 者 指 出 ,“ 从 我 国 现 行 民 事 立 法 来 看 , 也 没 有 局 限 于 权利 这 一 点 。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一 条 : 为 了 保 障 公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的 民 事
19、 权 益 , 正 确 调 整 民 事 关 系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代 化 建 设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 根 据 宪 法 和 我 国 实 际 情 况 , 总 结 民 事活 动 的 经 验 制 定 本 法 。 第 五 条 : 公 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民 事 权 益 受 法律 保 护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 显 然 这 里 的 民 事 权 益 不 仅 仅指 民 事 权 利 还 包 括 法 律 保 护 的 利 益 。 同 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根 据 最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20、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 , 是 存 在 许 多 非 权 利 利 益 是 能 够 得 到 保 护 的 。 比 如 自 然 人 的隐 私 或 其 他 人 格 利 益 以 及 死 者 的 姓 名 、 肖 像 、 名 誉 、 隐 私 、 遗 体 、 遗骨 等 利 益 在 被 以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社 会 公 德 受 到 侵 害 的 情 况下 , 法 院 应 当 立 案 受 理 。 ” 笔 者 认 为 , 法 律 应 当 能 够 为 实 践 服 务 , 能够 指 引 、 评 价 、 预 测 人 们 的 行 为 , 法 律 理 论 也 应 当 能 够 知 道 实 践 。当 实 践 中
21、出 现 新 情 况 时 , 法 律 理 论 也 应 当 予 以 完 善 , 以 更 好 的 为实 践 服 务 ,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当 然 也 应 该 如 此 。 鉴 于 上 述 内 容 , 笔 者认 为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可 以 适 当 修 正 , 将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作 为 核 心 内容 , 同 时 吸 纳 其 他 一 些 要 素 。三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任 何 事 物 都 有 现 象 和 本 质 两 个 方 面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也 不 例外 。 现 象 是 表 面 的 , 而 本 质 是 内 在 的 , 只 有 透 过 现 象 把 握
22、事 物 的本 质 , 才 能 够 真 正 的 认 识 和 把 握 事 物 。 因 此 , 有 必 要 认 识 和 把 握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 首 次 在 理 论 上 使 用 法 律 关 系 概 念 的 , 首 推 德 国 法 学 家 萨 维尼 , 法 律 关 系 是 萨 维 尼 用 以 构 建 整 个 民 法 体 系 的 基 础 概 念 。 萨 维尼 将 法 律 关 系 定 义 为 各 个 法 律 关 系 , 就 是 用 法 律 规 定 人 与 人 之间 的 关 系 , 后 在 进 一 步 的 解 释 中 阐 明 了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与 设 立个 人 自 由 有
23、 关 , 在 论 及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时 明 确 指 出 , 法 律 关 系 的本 质 , 就 是 划 定 个 人 意 思 所 独 立 支 配 的 范 围 , 此 谓 权 利 , 构 成 了法 律 关 系 的 事 实 要 素 , 因 此 ,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就 是 权 利 。 拉 伦 次将 法 律 关 系 称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纽 带 , 而 不 是 任 何 离 开 法 律规 范 的 生 活 联 系 。 德 国 著 名 学 者 梅 迪 库 斯 在 期 著 作 德 国 民 法 通论 中 也 持 相 同 观 点 。 拉 伦 次 指 出 , 法 律 关 系
24、一 法 律 制 度 赋 予 特定 的 人 的 一 种 可 能 性 一 种 自 由 空 间 , 所 有 其 他 人 都 不 得 干涉 。 可 见 他 们 都 认 为 体 现 自 由 的 权 利 是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 ” 自 德国 民 法 典 首 次 提 出 由 权 利 义 务 构 成 法 律 关 系 学 说 以 来 , 权 利 为 法律 关 系 的 本 质 已 为 大 陆 法 系 多 数 学 者 所 接 受 , 我 国 学 者 亦 是 。 如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法 律 关 系 的 实 质 是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25、“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核 心 要 素 ” 。正 如 一 学 者 所 说 ,“ 所 谓 法 律 关 系 , 是 指 人 类 社 会 生 活 中 , 受 法 律所 支 配 的 关 系 。 法 律 关 系 之 本 质 在 于 , 因 法 律 之 规 定 而 在 当 事 人间 发 生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法 律 关 系 之 区 别 于 他 种 关 系 , 正 在 此 权利 义 务 。 ” 义 务 是 与 权 利 相 对 的 , 义 务 是 为 保 障 权 利 的 实 现 而 设 立的 , 因 此 可 以 说 法 律 的 本 质 就 是 权 利 。近
26、 现 代 以 来 , 大 陆 法 系 的 一 些 学 者 开 始 对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为“ 权 利 ” 的 观 点 提 出 质 疑 , 认 为 权 利 本 位 的 观 点 是 片 面 的 。 在 法 律关 系 中 本 质 是 关 系 或 连 带 。 如 法 国 学 者 狄 骥 的 社 会 连 带 主 义 学说 , 以 及 德 国 学 者 的 一 些 主 张 。 我 过 还 有 学 者 提 出 “ 法 律 关 系 的本 质 是 人 格 关 系 ”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是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中 的 平 等 人 格 关 系 ” 。笔 者 认 为 ,
27、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是 权 利 。 综 观 民 法 的 发 展 , 始 终是 以 权 利 为 本 位 , 权 利 本 位 是 民 法 的 根 本 精 神 。 在 具 体 的 法 律 关系 中 , 义 务 是 为 权 利 而 存 在 的 , 权 利 的 实 现 才 是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的目 的 。 义 务 虽 与 权 利 不 可 分 离 , 但 是 义 务 却 是 为 权 利 而 设 计 的 ,是 为 了 权 利 这 一 本 质 的 实 现 规 定 的 。 对 于 认 为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是 关 系 或 连 带 , 没 有 体 现 民 法 的 本 质 和 内 在 规 定
28、 性 , 因 而 是 表 面的 , 也 就 不 能 反 映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核 。 对 于 认 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的 本 质 是 平 等 人 格 关 系 , 笔 者 认 为 , 民 法 上 的 人 格 , 是 由 法 律 确 定的 权 利 以 体 现 的 , 权 利 的 拥 有 为 人 格 的 基 础 , 无 权 利 即 无 人 格 。因 此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质 就 是 权 利 。参 考 文 献 :1郑 玉 波 民 法 总 则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2龙 卫 球 民 法 总 论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 第 二
29、版 ) 2002 年 版 3魏 振 瀛 主 编 民 法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0 年 版 4郭 明 瑞 主 编 民 法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5李 永 军 民 法 总 论 法 律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6彭 万 林 主 编 民 法 学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4 年 版 7张 俊 浩 主 编 民 法 原 理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7 年 版 8王 利 明 主 编 民 法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9徐 开 墅 主 编 民 商 法 辞 典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97 年 版 10李 锡 鹤 民 法 基 本 理 论 若 干 问 题 人 民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11曾 世 熊 民 法 总 则 之 现 在 与 未 来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2 年 版 12马 桦 我 国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的 不 足 与 完 善 载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学 报 2006( 5) 法 学 研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