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ppt

上传人:Facebook 文档编号:9730296 上传时间:2019-08-29 格式:PPT 页数:154 大小:1.2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54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54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54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54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写在前面的话,行政法需要理解,更需要死背和活用,希望大家背熟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多做案例分析和习题;行政法是严密和细致的学科,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要仔细,要理清大条条(我的责任),也要吃到毛发发,看到课本里面的每一个字(你们的任务)。以上两点,不是大纲规定的法定考察内容。没有强制性,也没有拘束力,但是,大家如果觉得没有问题,请参照执行。,第一编 绪论,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administration,源自拉丁文administrare,指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通常定义,见书P1。国家意志执行学说 德国学者古德诺为代表目的实现学说 德国学者

2、马叶尔.乃德班等人为代表除外说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为代表 除立法司法外的一切活动广义说与狭义说行政,通常的涵义为“执行”、“管理”,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和管理职能。也就是说,行政存在于一切组织之中。行政法上的行政,则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执行或管理。它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体现着国家的一类职能即行政管理职能。所以,又被称为公共行政。这种公共行政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更不是个人活动,而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它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2、具有执行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

3、,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内容是实施国家行政权。3、具有法律性。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受法律的制约。4、具有强制性。它是由国家强制作为后盾来予以保障的。,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区分几个概念: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2、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国: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大 需要行政法制约 法治国(保权说、控权说、折衷说)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当一个国家在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的同时,具备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第二节 行政法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监督行政关系

4、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可见,(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凡是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的范畴。(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它着重调整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法。,三、相关概念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行驶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及行政主

5、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p8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p10-11 三、行政救济关系p12 四、内部行政关系p13 行政法的种类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第三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行政法学则属于法学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包括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二、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具体而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法现象

6、中的一种特定现象行政法现象。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从而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也适用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是平行的部门法关系。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而在法学领域外,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关系最为邻近。了解行政法学与宪法学p19、行政学p20及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p20-21。三、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学科它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四、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一)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二)价值与功能关于行政法的作用问题,在西方有三种不同

7、的观点,即保权说、控权说、均衡说。前两种是互相对立、排斥的不同观点,后一种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在我国,则认为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与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双重作用。两者是相互依赖有机统一、相得益彰的。首先,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表现为:(1)行政法确认行政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2)保证行政机关具有优先权;(3)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确立新的行政权;(4)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等。其次,行政法对于公民、组织等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表现在:(1)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2)保障公民等的民主权利;(3)保障公民等依法取得新的权益;(4)保

8、障公民等的其他权利。,(三)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一、行政组织法的规范与制度(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公物法)二、行政行为法的规范与制度(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根据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征收法、行政裁决法、行政给付法、行政处罚法。根据管理领域:公安管理行政法、民政管理行政法、国防外交管理行政法)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与制度(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行政监察法),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具有行政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法律

9、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基础,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与行使,行政法律关系便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它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自由处分。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后,行政机关有单方解决、处理权。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0、。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构成。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二是内容发生了变化。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

11、务关系的消灭。4、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据和相关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和条件。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又可以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法律行为一般指人们的主观行为。 五、行政法的理论基础p24,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依其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等,可

12、分为以下形式:1、宪法。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行政规章。它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职权或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7、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8、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

13、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规则对社会关系调整最为确定,最为具体,操作性最强;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弱;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弹性则更大些,规范更抽象,可操作性更弱。从调整范围来说,规则调整的范围较窄,通常只涉及某种具体的事务;原则调整的范围较广,可适应多项事务;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广,可适用整个行政关系领域或绝大多数领域。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而原则直接规范规则,然后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基本原则是直接规范原则,然后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行

14、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

15、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制。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6、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出的,而并非由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中最普遍运用的原理和准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抽象

16、和概括,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处于统帅和指导地位。其主要作用在于:1、指导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2、指导行政法规范的实施。3、弥补行政法规范的缺陷、漏洞或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4、有助于我们学习、研究、理解行政法或对行政法进行解释。,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基本上只是对政府的要求,具体包括:1、依法行政,依法

17、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二、行政合理原则(一)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具体包含三项子原则:1、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比例性原则(二)信赖保护原则P43,三、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

18、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是: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四、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

19、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五、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代行政管理不仅要求与法治相联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相应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

20、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涵义在我国,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行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特征主要有: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享有和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

21、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56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第四章 行政机关,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涵义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首先,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使它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再次,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

22、具有如下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这里所研究的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是指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职权和管理

23、手段,而不是指某一具体、单个的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甚至这种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不只是行政机关所独具的,而且为其他行政主体所共同具有。 (一)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了不同层级、不同种类、不同管理领域的各种行政机关的不同具体职责。将行政机关的所有这些具体职责加以归纳、抽象,可以概括为以下一些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

24、的主要职权一般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职权是行政机关职责履行的保障,行政机关管理手段则是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表现形式。有些管理手段是行政职权的直接表现形式,如制定法规和发布命令、禁令的手段,是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命令权的直接表现形式;有些管理手段则是行政职权的间接表现形式,如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是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权的间接表现形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是行政处理权的间接表现形式,等等。根据现代行政法的一些规定和现代行政管理的一般实践,行政机关运用的主要行政管理手段有如下

25、十项: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3、实施行政许可;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9、签订行政合同;10、提供行政指导。,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6、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他们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所谓特定职能,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能或某种具体事项,其范围通常是很窄的、有限的。正是行政机关则行使国家的一般行政职能,不限于某种具体领域或某种具体事项。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且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通常是有限的,通常限于办理某一具体行政事

27、务,该行政事务完成,相应授权即结束。,(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能的意义1、根据民主发展的趋势,国家职能将不断向社会转移。2、社会进入“行政国”阶段以后,行政职能大量增加,这些职能如果都由国家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势必助长官僚主义、腐败和权力的滥用。因此,国家应尽可能将一部分可能社会化的行政职能社会化。3、有些行政职能由社会组织行使比行政机关行使更适合。因为社会组织更接近行政相对人,对相应领域行政相对人的情况更熟悉,其管理行为更易于为相对人所接受。4、某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所行使的职能,除了其本身的生产经营或社会事务、社会活动的性质以外,同时又具一定的公行政性质,如公立学校向

28、社会招生,开除学生学籍,律师协会、医生协会颁发或吊销其协会成员的职业执照等行为,均具有公行政性质。这些具有公行政性质的职能因与相应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其他职能紧密相联系,所以法律法规通常将这些职能授予相应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行使,或者法律、法规在调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其他行为时,一并调整这些公行政行为。,(三)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理,相应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29、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至于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在实践中是相当广泛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p81-831、社会团体2、事业与企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4、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四)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

30、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概念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第一,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他们经常性的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而是从事非国家公务的其他工作。第二,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第三,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第四,受委托组织与委任行政机关的关系

31、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不得转委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条件: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只能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被委托组织的范围大致同于被授权组织的范围。(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综合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授

32、权的组织 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 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 常见的有:事业组织(学校)、企业组织(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行政许可权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委托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 常见的有: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代缴人。,额外内容: 行政组织间权限争议的解决方式 1、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排除法院司法权介入; 2、争议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机关。 (1)具有领导关系的行政组织间的权限争议,下级行政组

33、织可越级请求解决。上级机关无决定前服从争议另一方上级决定。 (2)具有指导关系的行政组织间权限的争议,各自向上级机关汇报,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再按(1)处理。 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组织间权限争议,层层上报,直至共同上级机关。,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以国家公务员法为准),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首先,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其次,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最后,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

34、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我国不实行政党轮流执政的多党制度,所以公务员也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此外,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国家公务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国家公务员在行

35、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并非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取得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才能被诉和取得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当然,国家公务员在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行政机关的拘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

36、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晋升、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公务员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工资待遇,对考核、奖惩、晋升结果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等,这些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是以国家公务员为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因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本系统处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例如,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所有公务员进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质询、特别调查、罢免等形式对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进行监督

37、;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过程中,亦可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间接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国家公务员的权利1、身份保障权;2、依法执行公务权;3、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辞职的权利;8、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法执行公务;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4、服从命令;5、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6、克己奉公,遵守职业道德。,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一、定义: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应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

38、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从属于外部行政关系,是银外部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国家公职关系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一)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及于公务员。2、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4、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照行政机关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二

39、)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方实施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与变更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1)考任;(2)选任;(3)委任;(4)调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也包括四种情形:(1)晋升;(2)降职;(3)交流;(4)撤职。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关系: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德、能、勤、绩,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奖励(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晋升,回避。 (二)特别劳动关系 工资(按劳分配,职级

40、工资),福利,保险。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1、法定原因包括:(1)退休;(2)辞职;(3)辞退;(4)开除,此外,调出,离休;刑事处分。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和丧失国籍。,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第三、

4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到个人、组织。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相对人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2、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具有相对性。3、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广泛。,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以下不同的分类。(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五)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根据我国有关立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我国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社会团体;(4)公民;(5)外国组

42、织;(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

43、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第三编 行政行为,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含以下含义:第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

44、,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2、行政行为具有裁量性3、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5、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对行政行为的分类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把握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从多种角度对不同行政行为的内容、行为产生的结果以及它所遵循的行为规则进行分析。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各种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认识,有助于对行政行为监督与救济途径、方式的判断使用。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可作多种不同的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有: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三、依

45、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七、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八、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现有相应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为要件; 2、可由正职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事物的副职首长签署; 可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

46、人;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之内 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具有法定出席人数和票数等 (二)行为内容合法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政程序合法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依通说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

47、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确定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确定力是一种不可改变力。确定力又是相对的。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

48、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

49、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

50、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均要收回;相对人因行政行为的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过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