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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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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明桃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患者李明桃诊疗过程病案简述:2016 年 2月 25日,患者李明桃,女,47 岁,因“摔伤致右肘疼痛、肿胀、畸形 20分钟入院。经过院方的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院方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右肘 DR片报告示:右侧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折线穿破肘关节面,断部向外下方轻度旋转移位。在此患方有严重疑问,入院诊断伤情因院方一直拒绝提供片子给患者,入院诊断的伤情是否成立目前只能打上问号。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中医康复护理常规;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抗炎、活血止痛、红光照射等对症治疗。因患者越治疗伤情越严重,患

2、者及其家属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于 2016年 2月 29日办理出院。 2016年 3月 1日,患者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放射科 DR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肱骨外髁骨质断裂,折端轻微分离且轮廓不整,掌侧见大块骨化影;2016 年 3月 2日,患者经开县人民医院 CT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折线波及肱骨小头及滑车,折块分离移位。 2016年 3月 5患者经入住三峡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现患者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且需在适当的时机行关节置换术。对此严重损害后果,患方认为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所造成:1、入院 DR诊断片至今一直未给予患者,也没出示给法院,且发生医疗争端后院方不同意

3、患者封存医疗病历的请求,这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入院时候的真实伤情(有可能患者入院时候是轻微的骨折),也不能排除院方手法复位有加大患者骨折伤害后果。其故意隐瞒患者入院前病情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院方掩盖错误诊治真相具有医疗过错;2、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根据患者病情,患者方在坚持入院前骨折程度非常轻微的前提下,即便按照现有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候已经属于粉碎性骨折且有移位,完全说明患者入院时的伤情明显具备手术治疗医疗指针,而保守石膏固定治疗对关节部位移位的粉碎性骨折明显不当。因院方存在治疗方式明显不当,才引起患者经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病情不仅没得

4、到改善反而病情显著加重,从而延误了患者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留下终身残疾。3、所采取的治疗方式是院方主观所定而非将治疗措施及方案完整沟通给患者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从医患沟通记录上完全可以看出院方没有将整个医疗措施进行沟通让患者选择,而是主观的给患者施行了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在医患沟通上存在严重过错。4、出院诊断与事实伤情不符。综上所述,因为院方无法提供确实证据证明患者入院时候的骨折伤害后果,手法复位不能排除有加大患者伤害后果的可能,院方的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李明桃检查伤情后的医患沟通上没有完整的沟通医疗措施供患者选择,诊疗不当等系列重大过错及严重不负责任的延误了患者最佳手术治疗时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后果,院方不当的医疗行为与 患者李明桃的损害结果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院方不当的医疗行为侵犯了李明桃的生命健康权,也对患者美好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那么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敬请 鉴定专家所做出公正的司法鉴定结论。此致原告代理人:2016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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