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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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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肖非,开场白,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总体而言,各国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长期收到忽视。虽然表面上社会多承认这样一个理念,即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应享受同等的入学保护,但事实上,人们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残疾儿童的父母因此而承受巨大的压力,不得不多方奔走,寻觅可以接受自己孩子受教育的场所。甚至要自己亲自操刀,自己办学。,开场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借助于特殊教育立法以及各级法院的判决,迫使负责教育事务的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正视并彻底维护残疾学生的入学权利。然而,即使如此,在几十年漫长的改革中,仍然出现了很多争议,甚

2、至违法行为!比如:什么是真正的“零拒绝”,什么是“免费的、合适的教育”,都曾引起过学校、家长和学生之间巨大的冲突。,讲座内容,一、几个重要概念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溯源三、IDEA四、启示,几个重要的概念,制定法与判例法联邦特殊教育立法修正案联邦资助IDEA,制定法与判例法,美国属于英美法体系,其教育法也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由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其中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两类。,制定法与判例法,制定法亦称议会法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用条文形式定下来,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在美国,制定法还包括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美国的教育法中有一部分属于这种制定法,比如9

3、4-142公法及其历次修订法案。,制定法与判例法,判例法(case law)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是一种出自司法部门或法官之手的法律。根据美国学校法百科全书的解释,判例法“不是源于立法机构的陈述性法规、法律,而是产生于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及有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后,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性原则”。如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就是美国历史上非常著名而且影响深远的判例法之一。,联邦特殊教育立法,立法(legislation)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立法制度的核心条件是“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权限和立法程序”。对美国联邦特殊教育立法的界定也从这

4、三个方面展开。,联邦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的立法主体:主要由国会所组成的参议员、众议员和州议会构成两级机关,它们是联邦特殊教育的专门立法主体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特殊教育立法主体的权限:主要包括依法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个人和法官等主体行使特殊教育立法界限,它们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应该达到以及不可超越的特殊教育立法界限。特殊教育立法程序:立法程序(legislative procedure/legislative process)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个人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活动中,所遵循的法定步骤及其相应的方法。,联邦特殊教育立法,一般来说,特殊教育成文法的立法程序可概括为以下环

5、节:1. 众议院提出议案;2. 众议院委员会审查;3. 众议院编制议程;4. 众议院辩论;5. 众议院表决;6. 众议院复议;7. 参议院审查;8. 参议院编制议程;9. 参议院辩论;10. 参议院表决;11. 参议院复议;12. 协商委员会协议;13. 众参两院批准议案;14. 总统签署;15. 公布法律;16. 授权拨款。,联邦特殊教育立法,州教育法律经过第1至15环节就可以实施了,而由于联邦教育法几乎都与“钱”有关,所以联邦法律的立法程序中还有第16个环节,即“授权拨款”阶段。国会授权职责和拨款职权的界限十分明确。一般来说,专门委员会(如教育和劳工委员会)负责授权和确定拨款数额,而是否拨

6、出这笔钱则是两院拨款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拨款这个环节十分重要,它关系着一项联邦法律是否能够继续存在。“如果一个已经通过的法案没有得到足够的拨款,那就等于赢了一场战斗而输了整个战争。”,修正案(amendment),指“修改法律文书上的内容。提交议会的立法草案往往经过修改才能通过,明文立法随时被以后的立法所改变”。美国残疾人教育法自197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由联邦政府授权重新修订了5次,分别是:1986年残疾儿童保护法即99-372公法,1986年残疾婴幼儿法即99-457公法,1990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即101-476公法,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即105-17公法以及2004年残疾人教

7、育促进法即108-446公法。,联邦资助,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基本上都涉及到了资助问题,并且通常以大量篇幅来规定资助项目、经费数额以及分配、申请、使用、监督的方法等内容。依据资助的方式不同,联邦资助(federal aid)可分为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两大类。,联邦资助,直接资助是指联邦或州通过经费拨付的方式来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直接资助又可细分为无条件的直接资助和有条件的直接资助,前者是指没有额外的、附加的条件就可以获得政府的经费资助;后者是指根据联邦拨付的经费的多少,各州还必须按照联邦的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才能得到联邦拨款。间接资助是指不直接为特殊教育发展拨付经费,而是通过相关法规提供减税

8、或免税政策,间接支持特殊教育的发展。,IDEA,是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的简写,其前身是1975年颁布实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自1975年94-142公法颁布实施以来,国会对其进行了若干次修订和重新授权。1990年修订时将该法改名为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0),提及该法时常取其首字母所写,称其为IDEA。,IDEA,近年来,美国学界在研究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及其后续修订法案的时候,多以IDEA统

9、称之,除非单独说明,否则并不专指1990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溯源 (1975年之前),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第一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40年代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的特殊教育是从私立特殊教育设施开始,逐渐发展到设立特殊学校和在公立学校中设立特殊班级的。1817年,加劳德特(Thomas Hopkins Gallaudet)在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成立了美国最早称为美利坚聋人学校(American School for the Deaf)的聋童学校,这是美国第一所聋儿教育设施。1832年,豪(SamuelGridley Howe)在波士顿创办了帕金斯盲

10、校(Perkins School for the Blind),为盲童提供教育。在这段时间里,州立的或接受州补助金的特殊学校相继成立。,美国的特殊教育并非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和州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虽然1788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规定要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一直以来并没有专门的、具体的法律对如何保障全体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另外,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指出,教育是各州政府的责任,所以,在美国,公立教育并不是国家的事情,而是各州政府的责任,对于宪法所规定的要保障全体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这一点应该如何具体实施,是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的。于是,由于各州政府的态度、重视程度和所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

11、各州的教育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依据宪法的规定,各州先后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早在1840年,罗德岛(Rhode Island)就率先通过了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其后,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于1852年通过了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截至1918年,全美五十个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义务教育法律。尽管各州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但是,残疾儿童却常常被排斥在公立学校之外,无法接受教育。,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残疾儿童在被公立学校拒绝的时候,得不到来自法律的有效保护,诉讼案时有发生。例如在(Watson v. City of Cambridge)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于1893年做出判决:如果一名

12、儿童有以下三项问题,则公立学校可以将其开除,这三项问题包括:(1)智能不足(weak in mind)而无法从教学中获益;(2)对其他儿童造成困扰;(3)无法照顾自己。,尽管美国的最高法律联邦宪法要求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缺少能够切实保障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专项联邦法律,加上各州政府对于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的理解和重视程度尚不够高,所以残疾儿童进入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仍然是困难重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残疾儿童是被排斥在公立学校之外无法接受教育的。,当家长向法庭提起诉讼时,结果常常是不但没有得到法庭和法律的帮助,反而还由于法庭的判决使得公立学校将残疾儿童排斥在外的行为由“非法

13、”变成了“合法”。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法庭的判决可以运用于日后类似的诉讼案中,所以一旦某个公立学校将残疾儿童排斥在外的行为得到了法庭的认可,那么将有更多的公立学校效仿这种作法,这使得更多的残疾儿童被“合法地”排斥在公立学校之外,无法接受教育服务。可以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残疾儿童及其家长都处于这种无助的境地,没有来自于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为他们争取更多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一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4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残疾人数量大增,考虑到这些人的就业、培训等问题,联邦政府在1920年制定了职业康复法即66-236公法。依据该法律,联邦政府对推行提高残

14、疾人就业能力的事业的各州给予补助。1943年,联邦政府又把这项事业的服务对象由身体残疾者扩大到包括弱智在内的所有精神障碍者。服务对象的年龄也从19岁以上下降到14岁以上。在联邦政府的引导下,各州所进行的恢复就业能力事业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并逐渐把教育和福利有机地结合到了一起,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残疾儿童想要接受义务教育仍然是困难重重。,一些错误的判决,Beattie v. Board of EducationCuyahoga County Court of Appeals,Beattie v. Board of Education,1919年的贝蒂诉教育局案中

15、,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判决:学校行政人员可以将一名已经读到小学五年级的残疾学生开除,理由是他的残疾使得他不停流口水、面部扭曲,并且伴有言语问题。学校行政人员宣称,这些情况使得教师和其他学生感到恶心,会浪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并且会对学校的纪律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学校行政人员开除了这名学生,并且建议他进入一所为聋童开办的日间学校,Cuyahoga County Court of Appeals,1934年,俄亥俄州(Ohio)的库亚后加郡上诉法庭(Cuyahoga County Court of Appeals)判决:虽然俄亥俄州的法令规定了6至18岁的儿童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但是州教育局有权利开除一

16、部分身心状况不佳的儿童,拒绝他们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Winzer,1993)。,类似的诉讼案和判决还有很多,它们都反映了存在于法律规定和残疾儿童的真实处境之间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法庭宣称儿童有权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大肆宣传义务教育条例的重要性。尽管法庭也承认,在义务教育条例和排斥残疾儿童的规定之间存在着冲突,但是却没有对解决这一冲突做出努力。而各州也继续推行着那些赋予学校行政人员开除残疾学生的权利的条款。,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在1969年之前,法庭一直都支持学校行政人员开除那些他们认为无法从公立教育中获益或是对其他学生造成困扰的儿童。二战以后,美国的特殊教育有

17、了新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许多残疾儿童的母亲上访到联邦议会和总统府,控告州教育局、地方教育局,以及一些公立和私立学校忽视、排斥残疾儿童的行为,并要求联邦政府承担推动残疾儿童教育的责任。据此,联邦议会于1957年划拨了100万美元专项费用,用以调查残疾儿童所处的实际状况。,在家长团体的支持和强烈呼吁下,联邦政府开始致力于各种针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服务并开始使之合法化。这些实践为后来在全美各地开展和实施有效的早期干预和特殊服务计划奠定了基础。其间比较重要的联邦法律法规包括:1958年的电影字幕法、1958年国防教育法、1959年专业人员培训法、1961年聋童教师法,上述法律虽然都涉及到了残疾儿

18、童教育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对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出直接的、明确的规定和支持。联邦政府通过法律明确地支持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努力的开端是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即89-10公法。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加强和提高全国初等和中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机会。在颁布8个月之后,国会就对这部法律做出了修订,出台了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即89-313公法。89-313公法授权了第一个由联邦出资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计划。法律授权拨款给各州政府,让残疾儿童进入州政府开办的或州政府资助的学校和机构接受教育。,1966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的第六篇(Title VI)确立了一项由联邦政府资助的、

19、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的计划,这是第一个面向地方学校而非州政府开办的或州政府资助的学校和机构的计划。另外,89-750公法还规定,设立残疾人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 BEH),负责管理联邦教育总署的所有关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计划。残疾人教育局(BEH)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各州实施和监管计划;资助示范计划;对联邦资助的计划进行研究和评估;为特殊教育工作者、其他教师、教辅人员以及家长的培训工作提供财政支持;为教育媒介(educational media)的研究、培训、生产和推广提供支持。,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Amendm

20、ents of 1974),1974年,国会通过了教育法修正案即93-380公法。这一修正案对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及其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联邦教育计划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调整是对1970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中的第六篇(Title VI)也就是残疾人教育法(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EHA)进行了修订,并命名为1974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of 1974)。修订后的法律要求各州建立一个为残疾儿童提供全面的教育机会的时间表。,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21、Amendments of 1974),另外,93-380公法还涉及到以下重要内容:(1)规定了残疾儿童鉴定、评估和安置过程中的程序上的保护措施(procedural safeguards);(2)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残疾儿童安置到普通班级接受教育;(3)要求各州保证对残疾儿童进行测验和评估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是非歧视性的(nondiscriminatory),并且要保证测验和评估的过程也是非歧视性的。,总结(1),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大多数州都通过了法律,要求学校为有残疾的儿童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但各州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有些州做得很好,有些州的学校则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为残疾儿童

22、提供教育服务。例如,在1969年,北卡莱罗纳州法院规定,如果在儿童被公立学校开除之后,家长坚持要求将其安置在公立学校之中,那么家长的这种行为就被视为犯罪。,总结(2),根据当时的一项统计,全美有600万残疾儿童,这些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满足,其中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得到保证他们获得均等机会的、合适的教育服务;多达100万的残疾儿童完全被排斥在公立学校体系之外;许多残疾儿童由于其缺陷未被发现而无法获得合适的教育服务;公立学校体系内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够充分;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联邦和州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实施困难,IDEA,核心理念的确立内容上的补充和服务

23、对象的扩展最为完整的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新世纪的第一次修订IDEA的颁布实施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影响,94-142公法的历史意义,94-142公法对美国的所有公立学校都产生了影响,并且改变了普通教育人员和特殊教育人员、学校管理者、家长和残疾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该法的通过标志着众多教师、家长和立法者将国家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都集合到一部全面的法律当中的成就达到了最高点。这部法律反映了社会对于如何将残疾人作为拥有相同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基本公民权力的、完整的公民来对待这一问题的关注,94-142公法颁布实施的社会历史背景分析,民权运动中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24、of Topeka, 1954)家长团体的呼吁教育机会均等运动中的两起重要诉讼案,布朗案,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移民到美国,文化的异质性是其显著的特点。美利坚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就是不断地接受和同化异民族文化的过程,教育在促进民族认同感和文化同化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在美国以往两个世纪的历史中,主张通过同化作用将各种族融合成一个整体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和实践,但是文化冲突导致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还是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的文化之中。“到了18世纪中叶,美国法律正式规定,成为一个教徒并不意味着可以有权要求恢复自由,同时明文规定禁止教授黑奴读书识字。” 这种文化背景对美国教育产生

25、了很大影响,这些影响形成了若干个教育判例,贯穿于美国教育立法的发展历史之中。因此,在美国教育立法的历史中留下了许多独具特色的教育立法。,美国国会分别在1865年、1868年和1870年通过了宪法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修正案,使黑人获得了自由、公民地位和选举权。但是这些权利到19世纪末已被南方各州政府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剥夺殆尽。1896年发生了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南方各州公立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实行的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宪法。该判例为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问题确立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将黑人与白

26、人分隔开的做法得到了认可,这意味着南方各州对黑人的种族隔离和歧视得到了法律上的许可。,尽管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但是这种受到宪法保护且被国会强制执行的公民权却没有在平等的基础上为所有的公民所享有。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南部的黑人和一些白人同情者以抵制、静坐、游行等非暴力抗议手段争取黑人选举权、受教育权、享用公共设施权和经济机会平等,反对种族隔离与歧视、争取民主权利。这就是著名的“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在这段时间中,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案,其中最为著名也最为重要的就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在民权运动期间,有色人种为了争

27、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始就生活中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向法庭提起诉讼,宪法修正案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提供了有力的宪法武器。,布朗案,1950年秋天,林达布朗刚好七岁。她家住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她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最后才能赶到她就读的那所专门供黑人儿童念书的小学。她要穿行21个街区才能赶到自己的学校。事实上,在距她家仅7个街区的地方就有一所小学,但是她不能在那里读书,因为那是专门为白人儿童设置的学校。,布朗案,林达的父亲奥利佛布朗向这个白人小学提出申请,请求他们接收林达在此上学,但校长拒绝了这一请求,布朗随后对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允许他的孩子到专门为白人儿童开

28、办的这所学校上学。布朗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法院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依据判决其败诉。尽管没有获得地区法院的支持,布朗却并没有放弃,继续上诉。,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该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布朗案,1952年至1954年间,在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的努力下,布朗案和其他五个关于中小学种族隔离教育的案件一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六个诉讼案分别来自堪萨斯

29、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和特拉华等四个州,全都涉及到黑人中小学生在就学、学校设施等方面因肤色而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原告对堪萨斯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和特拉华州的原审法院判决所维护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提出了异议,这六个诉讼案合称为“校区隔离案”,而其中主案就是举世闻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布朗案,原告认为,将学生安置在隔离的学校中的做法从根本上破坏了少数民族应享有的教育权,那些专门接收少数民族儿童的公立学校既不是也不可能是与白人公立学校平等的,这种隔离式的公立学校严重侵犯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黑人学生的权利。在布朗案第一次审理时,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中,除中间派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外,

30、主张取消或保留隔离教育的法官各占一半。但首席法官文森的突然去世,使得保守派失去了重要的一票。法兰克福特因此而慨叹“上帝的存在”。接替文森的法官沃伦认真地参加了布朗案第二次辩论,听取了黑人大法官马歇尔的意见和理论,深受影响。之后,为了确保判决的力量,沃伦运用了他卓越的组织和斡旋才能,最高法院终于在1954年5月17日以9比0的一致意见,判决宣布公立学校的黑白隔离教育违反宪法!,布朗案最高法院判词,现今,教育可能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了。义务教育就学法和教育上的巨额花费共同证明了我们对于教育对我们的民主社会的重要性的认可。它在我们最基本的责任中应该得到体现。受教育是做好公民的基础。今天的教育,

31、是唤醒儿童接受文化价值、为以后获得职业训练做准备和帮助儿童适应社会的主要手段。现在,如果儿童没有能够得到受教育的机会,那么我们就不能合理地期望他在生活中取得成功。而这样的教育机会,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利要求州政府以平等的条件为他们提供的。,布朗案判决,法官还引用了社会科学的调查数据来说明隔离对黑人儿童所造成的心理伤害。“仅仅根据肤色、种族和出身而把黑人儿童从同龄人中分离出来,会使人感受到一种根据其社会地位加以判断的等级差别,这会以一种极难弥补而且根本无法弥补的方式影响他们的心灵和思想本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绝对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存在。隔离的教学机构,注定是不平等的。”,布朗案判决,法院在判决

32、中进一步强调,州政府仅仅由于一个人无法改变的特点(如种族或残疾)而要求或批准将此人进行隔离是违反宪法的。最高法院同时裁定,种族隔离侵犯了少数民族应享有的、宪法赋予的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且还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家长团体的呼吁,布朗案的裁决开启了一个残疾儿童家长强烈关注和提出质疑的时期,家长们质疑为什么“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这一原则不能被应用在他们的孩子身上。当时的状况是,在有残疾儿童的班级中,一些残疾儿童没有受到教育,而所有的正常儿童都受到了教育,其间的差别对待,简直令人难忍接受。于是,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早期,由于对拒绝残疾儿童平等地享有教育的教育制度不满,家长们和其

33、他拥护者们发起了许多法庭诉讼,为了保护自身及子女的权利,寻求上诉和补偿,家长们联合起来,共同寻找改变地方政策的方法,并且向国会和政府表达自己的愿望、争取权利。自此,长期以来一直被忽略的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问题开始得到关注。,为残疾儿童争取利益的这种呼吁活动(advocacy movement)在特殊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这种为残疾儿童的利益进行呼吁的组织在特殊教育政策制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国会制定、修改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众多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s)在提供信息、进行推动和提供支持方面所进行的活动都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重要组织和团体,全美智力落后者

34、协会(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itizens, ARC)特殊儿童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CEC)重度残疾人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Severe Handicaps, TASH)全美脑瘫协会(the United Cerebral Palsy Association),重要组织和团体,全美唐氏综合症联合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Down Syndrome)学习障碍儿童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for Child

35、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ACLD)儿童精神健康家庭联盟(the Federation of Families for Childrens Mental Health)全美自闭症儿童协会(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Autistic Children),教育机会均等运动中的两起重要诉讼案,1972年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诉宾夕法尼亚州政府(Pennsylvania 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itizens v.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 1972)米尔斯诉哥伦比亚特区教

36、育委员会(Mills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1972),1972年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诉宾夕法尼亚州,1971年1月,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和13名智力落后儿童的家长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提起了一项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原告点名起诉了州教育和公共福利部部长、州教育局以及十三个学区。本案的原告表示,州政府负有为全体学生提供公立教育的责任,这一责任是宪法规定的,但是州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拖延或忽视的态度,使得智力落后的学生无法享受公立教育。州政府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州教育条例,同

37、时也侵犯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条款赋予公民的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原告方的证词着重表述了以下四个观点:,(1)所有智力落后儿童都有能力从教育和训练计划中获益;(2)不能将教育简单地定义为给儿童提供学业上的经验(法庭对这一观点的认可,等于在法律上宣布,学会自己穿衣、吃饭可以作为公立学校教育的成果);(3)既然州政府已经承诺要为州内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公立教育,那么就不能拒绝智力落后儿童进入公立学校接受免费的教育和训练;(4)州内的学前教育机构接收那些没有残疾的孩子,却不接收智力落后的儿童。而教育实践已经证明,智力落后儿童越早接受教育,能学会的东西越多,结果,由于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不能证明儿童

38、确实是不可教育的,或者证明将这些儿童从公立学校计划中排除出去的合理的必要性,法庭裁定,州政府必须为6至21岁的智力落后儿童提供免费的公立教育,最为重要的是,为这些智力落后儿童所提供的教育要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为与他们同龄的、没有残疾的儿童所提供的教育,在普通班级和普通公立学校中进行安置比隔离式的安置形式更加可取。,判词,将每个智力落后儿童安置在免费的公立教育计划中并对儿童的能力进行适当的训练是州的责任。将儿童安置在普通公立教育的班级中,要比安置在特殊公立教育学校的班级中更好;将儿童安置在特殊公立教育学校,要比安置在其他形式的教育计划或训练计划中更好。(PARC V. Commonwealth of

39、 Pennsylvania,1972),米尔斯诉哥伦比亚特区教育委员会,该案是家长为了所有未能进入学校的残疾学生的利益而向哥伦比亚特区教育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原告由七名有各种残疾的儿童的家长和监护人组成。这些儿童的残疾包括了行为问题、多动、癫痫、智力落后和肢体障碍。这七名儿童的遭遇恰好是华盛顿特区中超过1万8千名被公立学校拒绝或开除的残疾学生的真实处境的缩影。这一诉讼案是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提起的,原告认为,没有经过法律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就将这些残疾儿童排斥在公立学校之外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判决结果,学校董事会要为全体残疾儿童提供公立教育,并要求学区提供正当程序保护措施。另外,法庭还明确地提出了

40、对残疾学生进行分类、安置和开除的正当程序所包含的步骤。法庭所规定的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包括:(1)家长有权要求进行一场有陈述和记录并有一名公正的听证官参加的听证会;(2)家长有权上诉;(3)家长有权要求查阅记录和档案;(4)家长有权获得整个程序中各个阶段的书面通知。上述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后来成为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中“正当程序”相关规定的框架。,截至20世纪70年代早期,大多数州都已经通过了法律要求为残疾儿童提供公立教育。但是,这些法律之间差异很大而且导致各州在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方面的努力也很不平衡。鉴于这种情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联邦政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残疾儿童教育事业中来了。,94-

41、142公法从提案到颁布生效的简要历程,1973年初,参议院收到了四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议案:(1)S.896,由参议员詹宁斯伦道夫提交,内容是将残疾人教育法即91-230公法的有效期延长到3年;(2)S.34,由参议员欧内斯特霍林斯提交,内容是资助关于自闭症儿童的研究;(3)S.808,由参议员麦克格拉沃尔提交,内容是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筛查学前儿童中的学习障碍儿童;(4)S.6,由参议员哈里森威廉斯提交,这是一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全面的议案,目的是在1976年之前将“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写入法律。以上四份议案成为了1973年召开的参议院听证会的议题。最终,国会两院

42、的协商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名为1974年残疾人教育修正案的法律,即93-380公法。但是,第93届国会在休会期到来之前未能就这一法案采取行动。,94-142公法从提案到颁布生效的简要历程,由于在93届国会任期结束之前的最后一次会议上该法案仍然悬而未决,所以威廉斯参议员必须向下一届国会重新提交他的议案,即S.6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AHCA)。参议院残疾人问题附属委员会于1973年4月分别在新泽西州的纽华克、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宾夕法尼亚州的哈里斯堡、明尼苏达州的圣保罗以及南卡罗来纳州的哥伦比亚召开了听证

43、会。,94-142公法从提案到颁布生效的简要历程,参议院通过了威廉斯参议员的S.6议案,众议院也通过了一项类似的议案(H.7217)。国会两院的协商委员会对这两项议案的分歧进行了协调,并将协调的结果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送交给参、众两院。参、众两院都通过了这项新的法案,并将其上呈给总统,等待签署生效。1975年11月29日,第94届国会通过的第142号法案即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AHCA)由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签署生效。,94-142公法的目的,(A)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并且强调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设计要满足儿童独特的需要,要为他们继续学习、工作和独立生活做准备;(B)确保

44、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受保护的权利;(C)帮助各州、各地区、各教育服务机构和联邦机构为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94-142公法的目的,2. 帮助各州落实为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遍及全州的、全面的、平等的、多学科的、跨机构的早期干预服务系统。3. 通过(1)支持系统的改进,(2)配套研究和人员培训,(3)配套技术的辅助、使用和支持,以及(4)技术发展和传媒帮助,确保教师和家长能拥有提高残疾儿童教育成果所需的工具。4. 对教育残疾儿童成效和努力进行评定,并要确保这种成效和努力(H.R.1350, Sec 601(d))。,94-142公法的内容,Part A, General Provisio

45、ns;Part B, Assistance for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Part C, Centers and Services to Meet Special Needs of the Handicapped;Part D, Training Personnel for 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Part E, Research in 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Part F, Instructional Media for the Handicapped;P

46、art G, Special Programs for Children with Special Learning Disabilities。,94-142公法的内容,1. A部分,一般性条款2. B部分,帮助各州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3. C部分,满足残疾儿童特殊需要的中心和服务4. D部分,特殊教育工作人员的培养5. E部分,特殊教育研究6. F部分,特殊教育教学媒体7. G部分,特殊学习障碍儿童的特殊教育方案,94-142公法的实施效果,残疾儿童受教育人数逐年稳步增长特殊教育费用稳步增长legislation in USA表2.docx法律尚有待完善,94-142公法的问题,缺乏对特殊

47、教育教学研究的支持忽视了对地方特殊教育管理人员和普通教育教师的培训没有专门的负责特殊教育事务的联邦机构对“合适的教育”界定不清引发多起诉讼案,尽管亟需建立一个有效(effective)的特殊教育教学体系,但是当时并没有专门的联邦或州政府拨款是用于支持这类研究的。由于缺乏有效的特殊教育教学体系,人们甚至开始怀疑特殊教育到底有多大能力提供一种既物有所值又有效果(cost-effective and efficient)的教学服务,特别是当面对那些学习困难的儿童的时候。而与此同时,联邦停止了对五个全美学习障碍研究中心(National Learning Disabilities Research C

48、enters)的拨款。于是就出现了一种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是国家倡导要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但是另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研究,使得教育工作者无法确切地知道为了达到发展特殊教育的目的究竟需要做哪些事情。,实施94-142公法过程中一个主要的行政方面的障碍是,法律的起草者们没有意识到地方上的特殊教育行政人员在贯彻公法的规定和意图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94-142公法与其他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有着显著的不同,其他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都只是概括性地陈述了各项政策,而94-142公法却对政策做出了详细而准确的陈述,并且还制定了相应的操作程序。地方行政人员承担着切实施行法律的重任,他们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才

49、能保证正确理解法律中的各项规定并且有效地执行规定,但是94-142公法却完全没有涉及到这些内容。仅仅依靠对法律条文进行修订这一外部力量并不能真正改变特殊儿童所接受的教育和服务的质量,还有一个让学者和公众感到困惑的重要问题就是在美国特殊教育到底由哪个机构负责。特殊儿童委员会(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残疾人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各州的教育局、全美特殊教育主管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Directors of Special Education)、智力落后儿童协会(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hildren)还是学习障碍儿童协会(Association for Children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各州和联邦的立法者们的观点本就存在着分歧,这些为残疾儿童争取权益的团体又分别支持不同的观点,这不但加剧了各州和联邦的立法者们之间的分歧,还给公众和学校带来了困惑到底应该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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