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讲 证据的分类,一、证据的分类的概念与意义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分类的概念与意义,也称为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 证据的分类与种类具有以下区别:第一,划分的标准不同。第二,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划分是有交叉的。 意义,二、证据分类,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与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本证与反证,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
2、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属于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录象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属于实物证据。,案例(刘金友证据法案例教程233-23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抢劫罪。2002年9 月 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于某以租房为名,携带尼龙绳等作案工具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52号楼1单元3层2门132室被害人高某(女,23岁)的暂住处,被告人于某趁高某备,将其推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将高某的手、脚捆绑。抢得西门子T11
3、1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 元)及人民币100余元。后于某恐被害人高某呼救,又用尼龙绳猛勒高某的颈部并堵其嘴,致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为:1、证人谢某的证言。我于 2002年8月开始和高某在通州区某小区52号楼132号租房。因为我俩想找另一个女的合租,就在手递手报纸上发了出租房屋的消息。2002年 9 月20日早上,一个男的打电话说给他妹妹租房要看房。我就把我和高某租住处为固定电话告诉他。9月20日11点多,我给高某打电话,高某说男的打电话联系了,一会几来看房。9月21日,高某的母亲合我打电话,称给高某打电话无人接。我又给高某打传呼,高某也未回电话。晚9时许,我回到高某
4、的租住处时看见门是虚掩的,感觉有些不对劲,即下楼叫保安与我一同进屋。我在卧室内发现高躺在床上盖着被子,保安掀开被子,发现高某的手脚都被绳子捆绑,人已经死了,保安就报了警。,2、证人洪某的证言。2002 年9月21日晚9时许,一女孩称住通州区某小区52号楼132号。她家的门着,不敢进屋,让我陪她一同进屋。我陪她到132号,在房间右侧的卧室内的床上看见一具女尸,手、脚被绳子捆着,身上还盖了被子。后我就打电证报警。3、证人于连某(被害人高某之父)的证言。其女儿于 2002年8月来京和同学谢某在通州租房住。,4、证人王某(被害人高某之母)的证言。2002年 9月20日中午,我与高某通过电话,晚上6时我
5、再次给她打电话,但高某手机关机,传呼她也不回电话。第二天,我给与高某同住的谢某打让她回家看高某出什么事了。22日凌晨,谢某给我打电话说高某被害了。,5.证人吴某的证言。通州区某小区52号楼132号的房是在2002 年8月出租给谢某和高某的。6、辨认笔录。于连某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被害人是其女儿高某。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并证实从现场“手递手“报纸上提取了指纹。,8、尸体检验报告。高某尸表损伤主要为颈部环形闭合索沟,舌根部肌层出血;结合球脸结合膜及喉室黏膜有点状出血。高某符合被他人勒颈并堵塞口腔深至咽喉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9.手印鉴定书。案发现场“手递手”报纸上提取的指
6、纹痕迹为被告人于某右手拇指所留。,10.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物品西门子T1118-电话价值人民币260元。11.被告人于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认。* 根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划分本案中证据的类别?,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特点运用,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当事人和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自感受、亲见亲闻的陈述,物证的原物和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以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均属于原始证据;当事人、证人从其他人那里得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物证、视听
7、资料的复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印件等属于传来证据。例如会城门故意伤害案;律师诉当事人案差旅费。,运用传来证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取得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第三、应当尽可能收集和运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第四、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
8、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掩盖罪行而实施的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行为等。,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
9、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例如入室抢劫杀人案),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与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是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 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又可以分为绝对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和相对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前者主要是指无罪证据和其他不应追究形式责任的证据。后者是指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证据,此种证明相对于指控而言,减轻了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在具体案件中,同一个证据究竟是属于有
10、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还是属于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有可能发生变化。,案例,被告人魏某某,男,原系广东省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0年被检察机关指控犯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于1998年3月任某市副市长,主管工业和企业产权改制工作。1998年下半年,该市工业物资发展公司因负债多、效益差,决定对属其所有的位于该市文明路的闲置仓库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八队包工头何某某1998年底承建,因其拖欠报建费而多次被该市三洲镇建委勒令停工,便找被告人魏某某帮忙解决。魏某某为此多次致电工洲镇建委的有关领导,要求给予继续施工。何某某为报答魏某某在1998 4中秋至2000午2月间
11、,分别在被告人魏某某的办公室、宿舍、小汽车上等处,先后六次给被告人魏某某人民币共85000元、港币10 OOO 元。,1999年初,该市工业局决定对高力集团下属的企业改制,方案是将宝发贸易发展公司转卖给他人经营或实行股份制。该市高达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某知道后,找到魏某某提出购买该公司。于1999年5月和6月先后两次送给魏某某人民币50 000元、港币10 000元。后由于该公司被实行职工股份制,何建某购买无法实现。2000 年 5月被告人将收到的何建某给的人民币50 000元丶港币10 000元交还了何建某,并附有亲笔字条。通过何某某将款退还何建某。,指控的证据为:,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12、何某某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为了得到魏某某在各方面给予的便利和关照,在1998年中秋至2000年2月间,先后六次给被告人魏某某人民币共兵85 OOO元、港币10 000元。并证实在其承建的项目中,被告人魏某都给予帮忙。,2.证人粱建某证言。梁建某证实该市决定对属其所有的位于该市文明路26号闲置仓库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后,被告人魏某让其与何某某合作,并在工业物资发展公司与何某某合作开发协议的草稿上将原来的利润分成各自占50%改为何占60%,工业公司占40%。,3.证人梁某某(某市地税局局长)的证言。梁某某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向其提出希望减免工业物资发展公司在文明路土地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13、后该局同意。4.证人罗某某(某市三洲管理区副书记)的证言。罗某某证实在何某某承建宿舍工程,因拖欠报建费被告人魏某某三次致电三洲镇建委,要求让继续施工,有关费用缓交或免交。,5.某市工业物资发展公司与某市三建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联管开发房地产的协议书。6.证人何建某的证言。证人何建某证实于1999年5月和6月先后两次送给魏某某人民币50 000元、港币10 000元。 2000年6月被退回。,7.证人利某(某市工业局局长)证言。利某证实高力集团下属的企业改制时,被告人魏某某向其打过招呼说何建某想买。之后在魏某某主持的会议上形成过纪要。8.被告人魏某某退款给何建某时所附的亲笔字条。9.被告人魏某某的供
14、述,并认为是朋友的资助行为。,本证与反证,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按照诉讼证据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主张事实的证明作用方向不同分凡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为本证。凡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据为反证。(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可以提出本证,也可以提出反正。如,在借贷纠纷中,原告提出原被告之间签订有一份合法的借贷合同,因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支持该主张,原告提出了一份有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借贷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就属于本证;,被告反驳说,该借款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双方实际上并未发生借贷关系,为支持这一主张,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有原、被告
15、双方签名的关于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备忘录,该备忘录的内容主张说明上述借款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对双方无实际法律约束力,被告提供的该备忘录就属反证。,在理解本证与反证时,应当注意:反证的否定性作用,是针对本证所肯定的事实,因此,不能将反证与一方当事人为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提出的一个新事实的根据相混淆。,比如,原告要求被告还借款500元,并提出被告所写的借条,如果被告提出一份关于该借条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的证明,该证明就属反证,但是,如果被告并未否认这一借条,而是提出了一份原告书写的被告已返还原告该500元欠款的收条,该收条就不属于反证,而属于被告主张其已返还原告借款这一事实的本证。因为这一证据并
16、未能否定原告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而是肯定了被告还款事实的存在。,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在于能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顺序,这对于贯彻执行举证责任制度是十分有益的。,课堂练习,1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2 00 2年试卷二第67题;38页) A . 传来证据B . 直接证据C . 有罪证据D . 言词证据,2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2 0 0 3年试卷二第59题;35页)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B .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17、C . 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D . 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3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2 0 0 5年试卷二第26题;30页)A . 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 . 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已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D . 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4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井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2 0 0 4年试卷二第35题;30页)A . 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C . 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单选: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2008试卷二第35)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多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2008试卷二第74)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