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女,1973 年 6月 28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证号:*。赔偿请求1.请求你院依法赔偿因错误羁押而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75368.1元(共计羁押 435天,赔偿标准按2015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3241元、每日 173.26元计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共计 125368.1元。2.依法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在你院的影响范围内,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事实与理由2014年 8月 6日,申请人因超范围、超区域经营香烟被公安机关抓获,8 月 7日,因涉嫌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后你院以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并与同年 9月 12日作出
2、批准逮捕申请人的决定。后申请人一直被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申请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后,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于 2015年 10月16日作出*号刑事判决,以你院指控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申请人无罪。申请人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宣判后,你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你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106年 10月 13日作出*号终审裁定,一审无罪判决终于生效。至此,关于申请人涉嫌犯罪一案终于迎来了期盼的结果,申请人被宣告无罪,并在被无罪羁押 435天后重获人身自由。漫长
3、的羁押使申请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精神极度痛苦,身心疲劳,心力交瘁,对人生甚至失去了信心与热情。在申请人在获得来之不易的自由后,身心并没有因此轻松下来,周围不知情的猜忌与怀疑声使得申请人心理负担更加沉重,身体日渐消瘦,个人的性情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交甚至困难,你院的错误羁押,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特此向你院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错误的羁押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同时,你院应主动赔礼道歉,在你院的影响范围内主动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申请人的名誉,并赔偿因对申请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而应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望你院能积极纠错,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应有公正及司法机关应有的担当、责任与公信力,不要让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继续蔓延,不要让申请人因一个错误的结果而失去对法治社会的信心。此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