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4 年一建法律法规数字时间记忆背诵1、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务院专利权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若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之日为申请日) 。发明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 ,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 6 个月内 申请续展注册。 3、 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处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赔偿;侵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处 50万元以下 的赔偿。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时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2、期界之日起 6 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界满之日起 6 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 5、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6、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若超过 3 个月 ,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7、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
3、有期徒刑。 8、 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 9、 安全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投标人相互串通标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11、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 或者建筑面
4、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 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也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12、 (非常重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法施工许可证。13、 (非常重要):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 14、 (非常重要):建筑法规定: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5、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
5、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时间超过 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6、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罚款。 17、 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 万以上,企业净资产 6000 万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以上,企业净资产 2500 万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 600 万以上,企业净资产700 万以上。 18、 特级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 50 人以上,一级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
6、理不少于12 人,二级企业具有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2 人,三级企业具有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 19、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按照技术特点和工程性质划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分 12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 3 至 4 个资质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分 60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为 1 至 3 个资质等级;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分 13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 20、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企业须在资质有效期界满 60日前,申办资质延续手续。资质证书发生表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
7、书变更手续。21、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中方合营者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22、 企业违法申请办理资质:申请人以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3、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以 50 万元2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 2%以上
8、4%以下的罚款。 24、 施工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他人的,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25、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 3 年内提出申请注册,建造师执业则个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并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26、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7、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的时间,即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28、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 2/3. 29、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定力书面合同。 30、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1、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2、 招标代理机构
10、违反规定(泄密、串通) ,处以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单位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的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3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并在 3 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3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标的,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的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5、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各自合同约定酬金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36、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酬金的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的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一般为 3 年。 38、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
12、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开工的理由,工程师在接到延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39、 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给予答复。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40、 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期限有异议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 3 个月。 4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定力
13、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定力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2、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43、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14、集体合同生效。 44、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5、 (重中之重):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 年向劳动者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也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的经济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向其支付经济标准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346、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
15、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47、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8、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9、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15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缴费至满 15 年,按月领取
16、基本养老金。 50、 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及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事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 个月;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年的,领取最长期限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 10 年以上的,领取最长期限为 24 个月。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 60 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对于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
1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在单位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申请应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 53、 关于工伤事故的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18、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54、 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昼间 75 分贝、夜间 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昼间 85 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装修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昼间 65分贝、夜间 55 分贝。 (夜间:晚22 点至早 6 点之间) 。 55、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可同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人口密集区域焚烧散发恶臭气体的物质,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未采取防尘防止措
19、施,处 2万元以下罚款。 56、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施工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57、 水污染罚款:在水里清洗油类、有毒污染物容器的及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倾倒工业废渣及城镇垃圾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输送或储存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
20、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高中放射性废水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利用渗井、裂隙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或事故发生后,不采取应急预案的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限期治理最长期限为 1 年)。 58、 固体废弃物污染罚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弃物,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施工单位不按环境管理部门对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2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随意倾洒、沿途运输遗弃垃圾的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59、 危险废物罚款:不设置危险标志、不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处置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旅客一起载运、未经处理的废物转作他用、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丢弃危险废物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不按国家规定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不缴纳者处排污费金额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60、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4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22、部门处直接经济损失 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按直接损失的 30%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1、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的处 2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6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整改,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借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不予查验就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或列
23、入禁止使用的材料,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执业。 63、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海关责令退运,并可以同时处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缴、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24、款。对文物保护有“6 擅自“行为的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65、 开山、采石;占有保护规划的园林、道路;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的仓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改变历史建筑自然状态、历史风貌的,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
25、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涂改历史文化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66、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 13 项安生产条件。67、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但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8、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 5 万元以上
26、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69、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不少于 2 人。 70、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
27、 50%以下罚款。 7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违法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撤职处分,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72、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 1000 元以
28、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转借、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7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均需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74、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100 人以上重伤、1 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1
29、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一般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10 人以下重伤、1000 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75、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3 年修订一次。576、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许情况下可延长时限,但最长不超过 60 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人民政府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 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77、 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迟报或漏报事故的、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年收入 40%-80%罚款;事故发生后
30、,谎报事故的、伪造现场的、销毁证据的、拒绝接受调查的、做伪证的、事故后逃逸的对施工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年收入的 60%-100%罚款。 78、 对单位的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 30%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 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 60%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
31、一年收入的 80%罚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9、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演练及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80、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尤其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8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
32、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82、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报送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8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33、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85、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关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保部门自收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建设单位超过 3 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86、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87、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按以下时限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500 万元以下(20 天) ;500 万元2000
34、万元(30 天) ;2000 万元5000 万元(45 天) ;5000万元以上(60 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 15 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 天审查完成。建设工程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8、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24 个月,具体可有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89、 质量保证
35、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比例进行计算,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90、 举证期限不少于 30 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 91、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为 2 年;短期诉讼(人身伤害赔偿、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不合格商品)时效为 1 年;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贸易和技术进出口诉讼时效为 4 年、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 1 年;权力最长保护期间:自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
36、算,时效为 20 年。 92、 在诉讼时效中止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93、 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6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94、 法院收到起诉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95、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37、诉。 96、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应后 2 年内提出。2 年后知道法律变更或审判人员贪污受贿,自知道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97、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98、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99、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100、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举行调查会。调查会结束后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作出书面评审意见。10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02、 行政争议未经过行政复议,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具体行政之日起 3 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不服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均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或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