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区别1、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是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从当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后经两次修订和补充,成为现行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二 00 四年四月三十日印发的,规定从二 00 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2、二是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同。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同意由省政府规定的;3、三是征收费率不同。教育费附加的征费率为 3%,地方教育附加征费率为 1%,有的地方为 2%;4、四是收入进国库的级次不同。教育费附加中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归地方。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区别2011 年 7 月
2、1 号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发 2011 22 号,对教育经费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做了同一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两大来源。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 “ 科教兴省 ” 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教育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都是附加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两者的区别:( 1)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同意由各地省政府规定的。( 2)征收费率不同。教育费附加的征费率为 3%
3、,地方教育附加征费率为 1% 。( 3)收入的级次不同。教育费附加中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归地方。根据 2011 年 7 月 1 号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发 2011 22 号,对教育经费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规定如下:(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 国务院决定, 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 3%征收。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2% (二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10 98 号 )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2% (三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 从 2011 年 1 月 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 10% 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