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方豪苑电梯内广告租赁合同甲 方:台山市德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 方:陶艺建材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由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进行现场营销,为明确双方责任,规范各自行为,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第一条:场地使用概况及费用1场地使用地点:东方豪苑 6 期住宅电梯 18 台、商业电梯 2 台,合共 20 台电梯(备注:每台电梯五个面,每台电梯需预留一楼门口正一面广告位置) 。场地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60000 元/12 个月第二条:合 同 期 限1. 本合同期限为:2017 年 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14 日止。2. 本合同有效期壹年,合同期届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第三条:
2、双 方 职 责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负责提供场地给乙方进行广告推广。2监督乙方的广告行为,确保东方豪苑住户的生活、起居不受干扰。3合同期内若广告画面发生损坏,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前来维修或更换。4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修改,乙方作出修改前,甲方有权拒绝发布。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必须遵守小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小区内各住户正常生活和居住环境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2. 乙方对自己在电梯广告中发布的信息和框架的质量负责,如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广
3、告推广,不得随意在小区内进行其他形式的广告推广。4. 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如造成其它设备设施、结构、墙身、油漆损坏,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5. 乙方自行负责广告画面的制作。合同期满,如不续约,需在一星期内撤掉所有广告宣传画,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未在一星期内撤掉,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卫生清理费。6. 乙方向甲方申请提供使用的广告位,不得转借给第三方。第四条:付款方式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场地使用费 60000 元整及 2000 元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62000 元整(不含税) 。逾期未交者甲方有权阻止乙方上画;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还需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给甲方。第五条:违约责任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遵守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无故单方注销本合同。单方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支付本协议总额 30%的违约赔偿金。第六条:其它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增订补充协议。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约方:甲方:台山市德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陶艺建材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