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合同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广告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关于租赁广告位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位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 1、电梯广告,48 部电梯,每部 300 元/年,共计 14400 元/年,材料费每部电梯 100 元,共计 4800 元/次;2、围挡使用费为人民币 6000 元/年(含材料费) ;3、商场外三角站柱 4800 元/年(含材料费) ;4、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款项给乙方。 总计:30000 元整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该广告位的提供,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约定广告位的位置、
2、面积的大小、朝向等,应当向甲方保证约定广告位的质量。 2、乙方有监督、管理广告位的权利,并负责与此相关的审核、调整等相关工作。3、租赁期内该广告的安装、维护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 3 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 5 天内向甲方提交有关广告宣传背景资料或样板,自行拟订的图文内容需经过乙方有关部门的审核。 2、乙方履行正常合法的租赁手续之后,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此广告位使用权,但不享有此广告位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此广告位转让、转租或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租赁期内该广告的制作费用由甲方负责。 4、甲方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和合乎国家有关商业广告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政治目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5、甲方不得擅自挪动广告位位置、朝向或更改广告位面积的大小。 6、甲方广告图文内容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内容违反广告法或给予其他载体造成不良影响,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事项。 1、如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位严重损毁不可使用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然终止。 2、租赁期满,若甲方需要续租上述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此广告位的优先租赁权,须另行签订书面广告合同。 3、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