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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标准 附件6 部分1 第8版 30次修订 1-8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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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6 第 I 部分 (ix) 1/11/01附件 6 第 I 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定翼飞机前言历史背景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航空器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是理事会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 年于芝加哥) 第 37 条的规定首次通过的并定为公约的附件 6,于 1949 年 7月 15 日生效。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运行处1946 年 4 月第一次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并于1947 年 2 月在第二次运行处专业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对这一附件的历次修订,包括增加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对现行标准的修订,都是理事会根据 1949年 2 月至 3 月和 1951

2、年 3 月至 4 月的第三次和第四次运行处专业会议的建议通过的,其情况如下:修订号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1127 1950 年 12 月 5 日 1951 年 6 月 1 日128131 1951 年 12 月 4 日 1952 年 5 月 1 日132133 1952 年 11 月 28 日 1953 年 4 月 1 日134 1952 年 12 月 2 日 1953 年 5 月 1 日135 1953 年 10 月 20 日 1954 年 3 月 1 日136 1956 年 2 月 23 日 1956 年 7 月 1 日137 1956 年 5 月 8 日 1956 年 9 月 1 日138

3、 1956 年 5 月 15 日 1956 年 9 月 15 日第三次空中航行会议 (1956 年 9 月10 月于蒙特利尔) ,除其他事项外,对本附件的第 5 章作了全面审查。所提出的建议都提交给了所有缔约国,并经过空中航行委员会审议,结果推出了第 5 章的全新文本,于 1957 年 6 月 13 日作为第 139 号修订,经理事会通过,并于 1957 年 10 月 1 日生效。理事会又于 1957 年 6 月 13 日通过了第 140 号修订,并于 1957 年 10 月 1 日生效,该修订包括了对第 6 章中涉及的航空器上破开点标志和航行灯特性的修订,第 8 章关于航空器适航检查人员资格

4、要求的修订,第 9 章关于驾驶员的航路与机场资格的修订,以及第 10 章关于飞行运行员执照要求的修订。在第五版发行后,第 141 号修订 (4.1.1 和 4.1.2) 于1958 年 5 月 12 日经理事会通过,并于 1958 年 12月 1 日执行。第 142 号修订于 1959 年 12 月 8 日经理事会通过,1960 年 5 月 1 日生效,1960 年 8 月 1日执行。该修订的内容是第 6 章中关于携带便携式应急无线电发射机的规定。第 143 号修订经理事会于 1960 年 12 月 2 日通过,1961 年 4 月 1 日生效,1961 年 7 月 1 日执行。该次修订的内容

5、是第 4 章中关于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改变时运行指令协调的条款。第 144 号修订经理事会于 1961 年 3 月 24 日通过,1961 年 8 月 1 日生效,1961 年 10 月 1 日执行。该次修订的内容是制定了有关飞行组成员飞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期的规定,并在本附件的附篇中给出了飞行组成员飞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期的指导性材料。第 145 号修订包含 6.2.2 a) 下的“注”,经理事会于 1961 年 3 月 24 日批准。1961 年 12 月13 日理事会通过了第 146 号和第 147 号修订并批准了第 148 号修订。这些修订均于 1962 年 4 月 1 日生效,196

6、2 年 7 月 1 日执行。修订的内容分别涉及氧气供应系统的装备和使用规范的改进;在定翼飞机上安装高亮度防撞灯以及对其他文件的引用等编辑上的修改。第 149 号修订经理事会于 1963 年 4 月 8日通过,1963 年 8 月 1 日生效,1963 年 11 月 1 日执行。这次修订对远程跨水飞行必须携带应急和救生设备的条件和规范作出规定。本附件的第 150 号修订被通过后,由于该次修订涉及范围较广,所以出版了附件 6 的第六版。该次修订是根据第四次空中航行会议 (1965 年 11 月12 月于蒙特利尔) 要求广泛修订本附件的建议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使本附件能适应高性能涡轮喷气定翼飞机的运行

7、需要。此外,根据会议的建议,本附件的适用范围限于在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中所用的“定翼飞机”,而以前则只适用于不定期的国际航空运输运行。第 150 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6 年 12 月 14 日通过, 1967 年 4 月 14 日生效,1967 年 8 月 24 日执行。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1/11/01 (x)第 151 号修订于 1967 年 11 月 8 日经理事会通过,1968 年 3 月 8 日生效,1968 年 8 月 22 日执行。在该次修订中,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对公约附件 7 的第 2 号修订,对“航空器”重新进行了定义,并修改了 5.2.7.2.2 使

8、之适用于 3 发定翼飞机。第 152 号修订于 1969 年 1 月 23 日经理事会通过,1969 年 5 月 23 日生效,1969 年 9 月 18 日执行。该次修订除对第 4、7、8 章的某些段落加以修订使其更为确切外,在第 4 章中增加了关于禁止定翼飞机在载客飞行中模拟会影响飞行特征的紧急情况的条款。同时,利用这次修订的机会,理事会通过了本附件的姐妹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航空器运行 附件 6 第 II 部分 国际通用航空;并将本文件的原名附件 6更改为附件 6第 I部分,第 1 版。通过附件 6第 III 部分 国际运行 直升机后,本部分的名称也作了修改,表明附件6第 I 部分仅适

9、用于定翼飞机。表 A 给出了随后各次修订的根据、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理事会通过附件和各次修订的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和执行日期。适用范围附件 6第 I 部分的现行版含有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作为最低标准,适用于经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经营人的定翼飞机运行。它们包括了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定期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这两类运行合在一起包括了使用定翼飞机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所有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公约专门为定期国际航班作了规定,而未对一般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作出规定,而在此类运行中,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被认为最迫切需

10、要建立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人们再也不认为有必要在标准和建议措施中区分定期国际航班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了。 附 件 6 第 I 部 分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提 供 安 全 运行 措 施 的 标 准 , 增 进 国 际 航 行 安 全 , 并 通 过 鼓 励 各 国对 于 其 他 国 家 符 合 运 行 标 准 的 从 事 国 际 商 业 航 空 运 输的 定 翼 飞 机 飞 经 本 国 给 于 便 利 , 增 进 国 际 航 行 的 效 率和 正 常 性 。第 5 章运行安全的要素之一是航空器本身的安全品质,即航空器的适航水平。但是,一架定翼飞机的适航水平不仅取决于符合附件 8的适航标准

11、,而且要求符合本附件中对适航的各项补充标准。在 最 初 获 得 通 过 并 经 过 第 1 至 138 号 修 订 的 本附 件 中 , 具 有 “定 翼 飞 机 运 行 限 制 ”一 章 , 包 含 了 适用 于 本 附 件 范 围 内 所 有 定 翼 飞 机 运 行 的 一 般 条 款 , 其中 有 一 节 或 几 节 适 用 于 根 据 当 时 的 附 件 8 按 国 际民 航 组 织 的 分 类 审 定 的 定 翼 飞 机 , 另 有 一 节 适 用 于 未经 过 这 种 审 定 的 定 翼 飞 机 。第 4 次运行处专业会议在与适航处合作下,除了提出最终成为第 128133 号修订的

12、建议外,还建议用性能规范作为替代方法来取代为国际民航组织A 类定翼飞机所定的规范,根据该规范,若干重要的爬升值具有“建议措施”地位。此外,适航处还就国际民航组织各类型定翼飞机的某些审定方面提出了建议。作为这些建议的结果,理事会于 1952 年12 月 2 日通过了第 134 号修订 (1953 年 5 月 1 日生效),并批准将备用性能规范作为附篇 A 载入附件,但说明了它的看法,即因为有关性能方面的国际标准尚未达成协议,故对国际民航组织 A 类定翼飞机的审定尚无基础。理事会敦促各缔约国在性能标准生效前,或理事会就适航问题的基本政策作出决定前,不要据此进行审定。国际民航组织在其第 7 届大会

13、(1953 年 6 月) 上批准了理事会和航行委员会已采取的行动,着手对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适航政策方面进行基础研究,并指示理事会尽快完成这一工作。在进行此项研究中,航行委员会得到“适航性专家组”这一国际专家机构的帮助。该专家组为第三次航行会议的筹备工作作出了贡献。作 为 这 些 研 究 的 结 果 , 一 个 经 修 正 的 国 际 适 航性 政 策 制 定 出 来 了 , 并 于 1956 年 获 得 理 事 会 批 准 。 这一 政 策 放 弃 了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按 类 别 对 定 翼 飞 机 进 行 (适 航 ) 审 定 的 原 则 , 代 之 以 在 附 件 8 中 载 入

14、原 则标 准 , 这 些 标 准 规 定 了 各 国 为 其 他 国 家 的 航 空 器 飞 入或 飞 越 其 领 土 承 认 适 航 证 的 完 整 的 最 低 国 际 标 准 , 供主 管 国 家 当 局 使 用 , 这 样 一 来 , 除 其 他 外 , 便达到了保护他国航空器、第三方人员和财产的目的。这样做被认为符合公约第 37 条赋于本组织的通过适航性国际标准的义务。应认识到,国际民航组织的适航标准并不是用以代替国家的规章。作为对每架航空器颁发适航证的依据,各国仍然需要制定其认为必要的、内容全面而详细的本国适航法规。每个国家可以制定本国的全面而详细的适航法规,或选用其他缔约国制定的全

15、面而详细的适航法规。这些法规所确定的适航前言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xi) 1/11/01水平将由“标准”加以说明,必要时由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加以补充。按照上述原则拟定了 附件 6 第 5 章的修订本,其内容有: a) 补 充 附 件 8 中关于定翼飞机性能标准的各项原则标准;和 b) 用两个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例子来说明各原则标准拟定达到的性能水平。如采用的规范所规定的性能水平明显低于这些可接受的符合方法 所 示 的 水 平 , 则 被 认 为 违 反 了 本 附件 第 5 章 中 的 标 准 。有关国际适航性的现时政策 人们曾对多年来在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形式制定补充适航性规范方面进展缓慢感

16、到关注,并指出,附件 6与附件 8中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大部分是 1957 年制定的,因此也只适用于当时所使用的各型定翼飞机。适航委员会既未对这些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规范进行过任何更新,也没有对任何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升级提出过任何建议。而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是作为成熟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可能材料制定的。为此,航行委员会要求适航委员会回顾其从创建以来所取得的进展,以确定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成果,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推进具体适航性规范的制定工作。适航委员会在其第九次会议 (1970 年 11 月至12 月于蒙特利尔) 对这一问题作了仔细的研究,并建议放弃用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方式来

17、制定适航规范的概念,而规定由国际民航组织编制和出版一本适航技术手册,将旨在便于各缔约国制定一致的国家适航法规的指导性材料包括进去。航行委员会根据 1956 年理事会批准的制定适航性政策的发展史,审查了适航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得出结论认为,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性政策所依据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是好的,不需要作大的改变。该委员会还认为,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与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形式制定适航规范的工作之所以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是附件 6和附件 8的前言都赋予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以一定的强制执行的性质。前言中提到:“采用一种显然低于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规定的适航水平的法规,将违反由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补充的标准。”航

18、行委员会探讨了消除这一困难的一些途径。最后的结论是,应该放弃用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形式来制定适航规范这一想法。国际民航组织应宣布各国就公约第 33 条而言,其义务是遵守附件 8中的各项原则标准,这些标准必要时由无强制性含义与义务的适航性技术指导材料作补充。同时,仍应保留了对每个缔约国自己制定、或者选用另一缔约国制定的广泛而详细的适航法规的要求。1972 年 3 月 15 日理事会批准了上述办法,作为国际民航组织在适航性方面现行政策的基础。理事会还批准了用适航技术手册来颁布适航性指导材料。不言而喻,指导性材料并不具有正式的地位,其主要目的是为各缔约国在制定附件8第 II 部

19、分 2.2 中所述的详细的国家适航法规时提供指导。对于附件 6第 I 部分,则同意认为应对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中关于定翼飞机性能运行限制的指导性材料进行适当编排,并以附篇(绿页) 的形式保留在附件内。附件 8 中的性能标准 附件 8第 2 章第 IIIA 和 B 分部第 IIIB 部分含有各项定翼飞机性能标准,这些标准是本附件第 5 章中各项标准的补充,二者都说明了广泛的目标。理事会敦促各缔约国对于没有获得公约第 41 条豁免的入境定翼飞机,只要登记国的运行要求能确保其性能水平相当于本附件第 5 章的标准和附件 8第 2 章第 IIIA 和 B 分部第 IIIB 部分所补充标准的性能水平,则不要提

20、出其登记国所确定的运行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对于得到公约第 41 条豁免的定翼飞机,本附件第 5 章有一条“建议措施”,意思是登记国应保证这类定翼飞机尽可能符合 5.2 规定的适用于没有得到豁免的定翼飞机的性能水平。理事会已敦促各缔约国对得到豁免的入境定翼飞机,只要其登记国已遵照建议措施制定了要求,则不要再提出其他要求。这些建议补充了理事会对得到第 41 条豁免的定翼飞机提出的建议,即各缔约国应对拟定载运客、货、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行、质量超过 5 700 千克的定翼飞机尽可能采用附件 8第 IIIA 和 IIIB 部分的标准。缔约国的行动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 38 条所规定的义务,即要

21、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的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如果通知这种差异对航行安全是重要的,也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建议措施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在本附件的每一修订获得通过之后,一项有关通知差异的特定请求将立即送达各缔约国。各国除承担公约第 38 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注意附件 15的规定,即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1/11/01 (xii)其本国的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22、 第 I 部分1/11/01 (xii)资料的公布 根据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提供的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设施、服务和程序,其建立、撤销和改变,应根据附件 15的规定予以通知和实施。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并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这些部分,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性、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和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 38 条要求,必须通知理事会。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性、结构、材料、性能

23、、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b) 附录 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c) 定义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项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是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d) 表和图 附加于一项标准或建议措施或对标准或建议措施进行说明的表和图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图,是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与标准或建议措施具有同等地位。应注意附件中有些标准以参照方式把具

24、有建议措施地位的其他规范包括进来。在这种情况下,被参照的建议措施的正文即成为该标准的一部分。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a) 前言 由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材料组成,其中包括对公约和通过的决议所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义务的解释;b) 引言 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各部分、章、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c) 注 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实际资料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d) 附篇 是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材料。语言文字的选择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

25、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编辑上的安排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条文的地位,采用了以下做法:“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译本中用宋体字 译注);“建议措施 ”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 译注)并冠以“建议”(黑体)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细斜体字 (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 译注 )并冠以“ 注”字以表明其地位。在编写各项规范时,采用了以下办法:“标准”使用了关键词“必须/须”, “建议措施”则使用了关键词“应该/应”。本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5中规定

26、的国际单位制一致。在附件5中允许使用的非国际单位制的替代单位置于基本单位之后的括号内。当引用两套单位制时,切不可设想相对应的一对单位的数值是相等的和可以互换的,但可以推定,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套单位均可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前言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xiii) 1/11/01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有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款。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1/11/01 (xiv)表 A 附件 6的各次修订修 订 根 据 内 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第一版 来自于附件 6 第六版,包括第 152 次修订1969.01.231969.05.231969.09.181(第二

27、版)第六次航行会议 a) 将制定航路最低飞行高度的责任重点由经营人转移到飞越国家;b) 规定在航路上作受管制的目视规则飞行的定翼飞机所需的附加仪表;c) 当不能按目视地标参照物航行时,允许定翼飞机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进行导航,如完全用自主式导航设备(只要其能力符合要求),则可消除必须携带无线电导航设备的任何要求。1970.05.251970.09.251971.02.042 机场周围航空器噪声特别会议 (1969)和超音速运输机专家组第二次会议a) 定翼飞机在起飞开始或在预定着陆时的质量,除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得超过其适用的噪声审定标准规定的相应最大质量;b) 定翼飞机上应携带噪声审

28、定文件;c) 所有拟在 15 000 米 (49 000 英尺 )以上飞行的定翼飞机应装有可以连续测量和指示定翼飞机所受到的总辐射量的设备。1971.04.021971.08.021972.01.063 理事会根据大会的A17-10 决议所采取的措施为本附件制定了一项建议措施,要求在所有载客的定翼飞机内,驾驶舱舱门应能从驾驶舱内被锁上。1971.12.101972.04.101972.12.074(第三版)航行委员会对附件的审查a) 从第 2 章内删去允许在规定的情况下把某些作为标准的规定变为建议措施的条款;b) 提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这一术语代替“机场气象最低标准”;c) 提出“决断相对高

29、度”、“仪表气象条件”、“跑道视程”和“目视气象条件”等术语;d) 提出要求经营人向登记国提供一份运行手册,并在手册内加入某些强制性材料的条款;e) 机上急救药箱内需要备有最新的药品清单;f) 将 5 700 千克的当量值从 12 500 磅改为 12 566 磅;g) 提出某些型别的定翼飞机需要装备马赫表的规定;h) 提出在一些规定的飞行阶段中,乘务员应就座,并系好安全带的条款。1972.06.271972.10.271973.03.01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1/11/01修 订 根 据 内 容 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5 第七次航行会议 在附件内增加了“飞行记录器”和(航空器

30、的) “最大质量”的定义,以及修订飞行记录器的携带、记载的参数及其使用规定。1973.05.291973.10.011974.05.236 按照国际适航性的新方针,并遵照大会 A18-16 决议而采取的措施以“附篇”形式的指导性材料来取代有关定翼飞机性能运行限制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增加了在主电源系统全部失效情况下要有应急电源来使姿态指示仪表工作的条款。利用这次修订的机会,对第 3 章引言的“注”作了修订,指出在国际运行中发生租赁、包机和互换使用航空器的情况下,各国履行其职责的一种切实可行方法。1973.10.301974.02.281974.05.237 理事会遵照大会A17-10 和 A

31、18-10的决议而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关于航空器遭到非法干扰时需遵循的措施的条款。 1973.12.071974.04.071974.05.238 航行委员会在研究有关民用航空器拦截问题时的建议引入了减少航空器被拦截危险的条款。 1975.02.041975.06.041975.10.099 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 (1974) 和超音速运输机专家组第五次会议,由于修订 附 件 3和 附 件 14需要修订本附件提出了有关事故和事件中定翼飞机飞行记录器记录的保护和存放方法,飞行组安全带的安装和使用,飞行中发生过量宇宙辐射时应遵循的程序,以及保持机组成员所受总的宇宙辐射量的记录等要求。这次修订还详述了

32、按仪表飞行规则和受管制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所要求的计时器规格,并提供了有关超音速运输机燃料供应的指导性对照材料。此外,由于理事会通过了对 附件 3和 附件 14的修订,所以借此机会对本附件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取消对 航行服务程序气象 (PAN-MET) 的引用,并对机场、跑道视程、可用起飞滑跑长度和可用着陆距离等定义作了相应更改。1976.04.071976.08.071976.12.3010 亚太地区航行会议(1973)在缔约国而不是地区航行协议确定的搜寻和援救特别困难的地区上空飞行时,要求携带救生无线电设备。1976.06.161976.10.161977.10.0611 第七次航行会

33、议和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要求经营人制定一个确保实施精密进近的定翼飞机在越过跑道入口时有一定安全裕度的运行程序。1977.06.231977.10.231978.02.2312 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要求在某些定翼飞机上安装近地警告系统。 1977.12.151978.04.151978.08.1013 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要求在座椅上安装安全带,供指定执行紧急撤离任务的客舱乘务员使用。 1978.12.131979.04.13前言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xv) 1/11/011979.11.29修 订 根 据 内 容 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14 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增加了“运行控制”新定义,提出了导

34、航设备需要符合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的要求。1980.04.021980.08.021980.11.2715 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修订与外部灯光有关的条款,以便与 附件 2和 附件 8的新条款一致;要求在运行手册内包括一个应急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检查单及其使用说明。1982.03.221982.07.221982.11.2516(第四版)运行专家组第三次与第四次会议,“机场地面辅助设备”专业会议 (1981)。采用了 附件 18通过之后的相应修订以及一项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提出关于消减噪声的定翼飞机运行程序,仪表飞行程序的制定和使用,以及滑行定翼飞机和定翼飞机上有乘客时加油的授权与资格等条款;由

35、于理事会通过了 附件 18,对于危险品的载运和在商业定翼飞机上载运危险品情况下机组训练大纲的要求,本附件也作了修订;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条款也作了修订,以澄清其要求,并增加了对跑道视程资料的要求;计量单位修订与 附件 5的规定一致,并更新了第 3 章关于租赁、包机和互换使用航空器的注。1983.03.291983.07.291983.11.2417 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 (1979)修订有关飞行记录器的条款,并在附篇中增加了有关的指导性材料。 1985.03.061985.07.291985.11.2118 “超越障碍”专家组第七次会议,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以及一个缔约国的建议所有发动机都工

36、作时定翼飞机爬升性能的条款;双发定翼飞机延伸航程的运行;障碍物数据的提供;起飞对正跑道距离的考虑等。1986.03.251986.07.271986.11.20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1/11/01 (xvi)19(第五版)航行委员会对附件的审查 (第一阶段),“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专家组第三次会议,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a) 提出商业航空运输运行、航空运营人合格证最低主设备清单和最低设备清单新定义。提出附件 6第 I 部分关于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的经修订的定义。修订备降机场的定义以包含起飞、航路和目的地备降机场;b) 取消了定期与不定期运行在规范方面的差异;c) 提出附件 6第 I 部分

37、中关于批准进行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对于定翼飞机运行的适用范围概念;d) 颁发空运经营人合格证的要求,并提出指导性材料;e) 制定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并提出指导性材料;f) 备降机场规范的要求;g) 提供定翼飞机运行手册的要求;1990.03.191990.07.301990.11.15修 订 根 据 内 容 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h) 对经营人制定事故预防与飞行安全大纲及手提行李规格的要求;i) 在 附件 6第 I 部分中区分运行计划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j) 对机长在适当情况下证明其具备远程导航程序知识的要求;k) 取消“管制的目视飞行规则”一词,承认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可以是受管制的飞行

38、;l) 对第 13 章的修订 出于安全保卫的考虑,建议所有定翼飞机应装备可被锁定的驾驶舱门,而不是仅对载客的定翼飞机;要求对定翼飞机搜寻程序检查单制定指导性材料;要求经营人针对破坏或非法干扰行为的预防措施与技巧问题,对其员工制定训练计划;m) 对装有电子显示器的定翼飞机,引入了记录重要运行信息的飞行数据记录器所提出的指导性材料;n) 运行手册所包含内容要求的修订;o) 关于手提行李的要求;p) 把“飞行检查系统”一词改为“检查单”。20 运行专业组第五次会议,间隔专家组a) 修订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决断海拔高度/相对高度和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对高度与越障海拔高度/相对高度的定义;1994.03.

39、211994.07.25前言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xvii) /1/11/01关于一般概念审查的第七次与第八次会议,事故调查专业会议(AIG/ 1992),持续适航专业组第三次会议,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b) 引入关于应急定位发射器所需导航性能及其类型的新定义;c) 对仪表进近与着陆运行的分类作出定义;d) 引入对持续适航手册的参考;e) 关于铝箔式飞行数据记录仪的使用要求的修订;f) 引入应急定位发射器的携带要求,来代替关于救生无线电装置和应急方位信标的条款;g) 引入关于机载导航设备必须能使航空器按照计划航路或区域规定的所需导航性能类型运行的要求,关于允许在飞行高度层 290 以上统一采

40、用 300 米 (1 000 英尺)的最小垂直间隔的规定,以及对运行手册中与所需导航性能空域运行有关的要求的参照;h) 修订对维修监察、改装、修理和持续适航信息的要求。1994.11.10修 订 根 据 内 容 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21(第六版)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危险品专家组第十四次会议,编辑修订,与附件6第 II 和/或第 III部分进行文字统校和后续的修订a) 引入关于客舱乘务员、飞行手册、大型定翼飞机、运行手册和小型定翼飞机新的和经修订的定义;b) 修改有关运行设施、飞行准备、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氧气供给和涡轮发动机延伸航程运行的条款;c) 确定可用跑道长度的新

41、要求;d) 修订和增加有关近地警告系统、医药供应、高高度飞行定翼飞机的氧气设备的条款;e) 有关定翼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条款的修订;f) 增加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 文件 9625) 的参照以及飞行组训练大纲中有关人的行为能力和限制的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新要求;g) 按照附件 1修订飞行运行员的称呼;h) 修订运行手册的内容以及有关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氧气供给、飞行和值勤时间限制、离场应急程序、质量和平衡控制的指导、避免有控飞行撞地的指导和训练要求以及近地警告系统方面的新条款;i) 有关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新条款以及训练条款的修订;和j) 修订和增加在

42、航空器设计中考虑安全保卫的新要求。1995.03.081995.07.241995.11.09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1/11/01 (xviii)22 二次监视雷达改进与防撞系统专家组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与携带机载防撞系统的要求。 1996.02.191996.07.151996.11.0723(第七版)飞行记录器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持续适航专家组第四次会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与航空工业界有控飞行撞地任务组、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附件 1的 162 次修订,附件 11 的 38 次修订,编辑上的修订a) 引 入 新 的 和 经 修 订 的 如 下 术 语 的 定 义

43、 : 航 空 器 使 用 手 册 、 构 型 偏 离 清单 、 涡 轮 发 动 机 定 翼 飞 机 延 伸 航 程 运 行 航 路 备 降 机 场 、 人 的 因 素 原 理 、人 的 行 为 能 力 、 最 低 主 设 备 清 单 、 维 修 、 作 用 于 精 神 的 物 品 以 及 所 需导 航 性 能 ;b) 修订有关租赁与互换使用的注释;c) 有关飞行记录器的新的和经修订的要求;d) 引入有关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注释;e) 有关机载前视风切变警告系统的新条款;1998.03.191998.07.201998.11.05修 订 根 据 内 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f) 新的和经修订的有

44、关持续适航的条款,以反映批准的维修机构的使用以及澄清经营人与维修机构的责任; g) 新的和经修订的有关运行手册内容的条款,将其重新置于附录中,以及一项新的关于在活塞式定翼飞机上安装近地警告系统的建议措施;h) 有关国家在监督按照空运经营人许可证实施的运行、接受运行手册以及建立审定和持续监督经营人的系统方面的责任的新条款;i) 有关航空器地面除冰 /防冰、定翼飞机性能使用限制、质量限制、灵敏气压高度表与副驾驶新近经历的新条款;j) 有关携带机载防撞系统与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的新条款;k) 有关人的因素的新条款。24 飞行记录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32届大会,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a) 将“客舱乘务员

45、”改为“客舱乘务组”;b) 经修订的定义;关于必须携带频率为 406 兆赫兹和 121.5 兆赫兹应急定位发射器的新规定,给近地警告系统(GPWS)增加预见性地势危险警告的功能以及引入记录数字通信的实施日期。1999.03.151999.07.191999.11.04前言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25 航行委员会的研究 a) 修改定义;和b) 引入关于提供跑道视程资料的要求以及仪表进近运行的准则,并修改机长的职责。2000.03.152000.07.172000.11.0226(第八版)飞行记录器专家组第二次会议,事故调查专业会议(1999),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专家组第三次会议,持续适航性专家组第

46、五次会议,航行委员会的研究a) 更新关于飞行记录器的规定,包括记录数字通信;要求新型航空器装备飞行数据记录器;修改记录参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时间定为两小时;b) 关于飞行数据分析计划的新规定;c) 修改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的分类;d) 关于使用垂直引导(APV )的进近运行的新规定;e) 与维修有关的新定义及各项要求的更新;和f) 将证明噪声合格审定的文件译为英文。2001.03 092001.07.162001.11.0127 航行委员会的研究 a) 修改了对近地告警系统(GPWS)和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要求;和b) 新增并修改了对保安纳入航空器设计之中的要求。2002.03.152002

47、.07.152002.11.28修 订 根 据 内 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28 间隔和空域安全专家组及航行委员会的研究a) 新增关于语言能力要求的规定;b) 新增关于经营人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定义和规定;c) 新增关于地面服务安排安全问题的定义和规定;d) 由经营人所在国批准在 RNP 空域的运行;和e) 新增关于机载避撞系统(ACAS)运行手册内容的规定。2003.03.132003.07.142003.11.2729 运行专家组第 6 次会议,以及间隔和空域安全专家组a) 新增与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和巡航替班驾驶员有关的定义;b) 新增标准4.9.1和4.9.2,涉及单一驾驶

48、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 )或在夜间的运行;c) 经批准的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对于5.1.2规定的运行限制的例外;d) 新增标准5.4.1和5.4.2,明确规定关于批准单发涡轮驱动定翼飞机在仪表气象条件(IMC)或夜间做商业运行的要求;e) 新增标准6.22,明确规定单一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或在夜间运行的定翼飞机设备要求;f) 就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的飞行高度层修订7.2.4,并2005.03.092005.07.112005.11.24前言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xxi)23/11/06No.30修 订 根 据 内 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新增标准7.2

49、.5,7.2.6和7.2.7,明确规定在监控结果显示单独航空器或航空器型号组的高度保持性能超过了规定的限制时,有关国家当局立即采取适当行动的责任;g) 新增标准7.4.1和7.4.2,涉及经营人对电子导航数据产品的管理;h) 修订标准9.4.1和9.4.2,涉及机长、副驾驶和巡航替班驾驶员的近期经历;i) 修订标准9.4.3.5和9.4.3.6,涉及机长的地区、航路和机场资格;j) 新增标准9.4.5.1,要求各国明确规定适用于单一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或在夜间运行的要求;k) 新增建议措施9.4.5.2,明确规定单一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或在夜间运行的机长经历和培训要求;l) 修订附录2,涉及运行手册关于机长的地区、航路和机场资格的内容,以及最大侧风和顺风运行极限值;和m) 新增附录 3,涉及在 RVSM 空域运行的高度保持性能标准。30 监视和排除危险接近系统专家组第 1次会议,飞行机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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