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篇 DI SI PIAN 常识2 2 笔试系统讲义 第一章 常识知识基础 第一节 哲学常识 考点一 物质和意识 1. 物 质 : 是 标 志 客 观 实 在 的 哲 学 范 畴 , 这 种 客 观 实 在 是 人 通 过 感 觉 感 知 的 , 它 不 依 赖 于 人 的 感 觉 而 存 在 , 并 能 为 人 的 意 识 所 反 映 。 物质的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根本属性 。 2. 意 识 : 是 物 质 世 界 长 期 发 展 的 产 物 , 是 人 脑 的 机 能 和 属 性 , 是 物质世界的主观映像 。 意识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 劳动在意识的产生中起决定性作用 。 意识的能动作用
2、: (1 ) 意 识 的 能 动 性 指 意 识 能 动 地 反 映 客 观 世 界 和 改 造 客 观 世 界 的 能力 。 (2 ) 意 识 能 动 性 表 现 为 : 意 识 活 动 的 目 的 性 、 计 划 性 ; 意 识 活动的创造性 。 考点二 唯物辩证法 一、两大核心 联 系 : 是 指 事 物 内 部 各 要 素 之 间 和 事 物 之 间 相 互 影 响 、 相 互 制 约 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 发 展 : 是 前 进 的 上 升 的 运 动 , 发 展 的 实 质 是 新 事 物 的 产 生 和 旧 事 物的灭亡 。 二、两大规律 ( 一 ) 对立统一规律3 3第一章 常
3、识知识基础 1. 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 矛 盾 的 同 一 性 是 指 矛 盾 双 方 相 互 依 存 、 相 互 贯 通 的 性 质 和 趋 势 。 一 是 矛 盾 着 的 对 立 面 相 互 依 存 , 并 共 处 于 一 个 统 一 体 中 ; 二 是 矛 盾 着 的 对 立 面 之 间 相 互 贯 通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相 互 转 化 。 矛 盾 的 斗 争 性 是 矛 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 、 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 2.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矛 盾 存 在 于 一 切 事 物 中 , 存 在 于 一 切 事 物 发 展 过 程 的 始 终 。 旧 的
4、矛 盾 解 决 了 , 新 的 矛 盾 又 产 生 , 事 物 始 终 在 矛 盾 中 运 动 。 要 用 全 面 的 观点看待问题 。 矛 盾 的 特 殊 性 有 三 种 情 形 : 一 是 不 同 事 物 的 矛 盾 各 有 其 特 点 ; 二 是 同 一 事 物 的 矛 盾 在 不 同 发 展 过 程 和 发 展 阶 段 各 有 不 同 特 点 ; 三 是 构 成 事 物 的 诸 多 矛 盾 以 及 每 一 矛 盾 的 不 同 方 面 各 有 不 同 的 性 质 、 地 位 和 作用 。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3. 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 内 因 又 称 为 内 部 矛 盾 , 是 事 物
5、 变 化 发 展 的 根 据 。 外 因 又 称 为 外 部 矛盾 , 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 。 外因最终通过内因起作用 。 ( 二 ) 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量 变 : 是 指 事 物 数 量 的 增 减 和 次 序 的 变 动 , 是 保 持 事 物 的 质 的 相 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 , 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 质 变 : 是 指 事 物 性 质 的 根 本 变 化 , 是 事 物 由 一 种 质 态 向 另 一 种 质 态的转变 , 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 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 考点三 认识论 一、实践和认识 实
6、践 : 是 人 类 能 动 地 改 造 世 界 的 客 观 物 质 性 活 动 , 是 人 与 世 界 关 系的中介 , 是自在世界向人类世界转化的基础 , 是人的存在方式 。 认 识 : 认 识 的 本 质 是 在 实 践 基 础 上 主 体 对 客 体 的 能 动 反 映 , 这 种 能动反映具有摹写性和创造性 。 辩证关系 : 1. 实践决定认识4 4 笔试系统讲义 2. 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二、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 从 实 践 到 认 识 , 再 从 认 识 到 实 践 , 如 此 实 践 认 识 再 实 践 、 再 认 识 , 循 环 往 复 以 至 无 穷 , 一 步 步 地
7、 深 化 和 提 高 , 这 就 是 认 识 发 展 的 总过程 。 第二节 毛泽东思想概论 考点一 形成和发展 一、毛泽东思想的提出 1. 毛 泽 东 思 想 一 语 最 早 由 王 稼 祥 于 1943 年 在 解 放 日 报 上 发 文提出 。 2. 刘 少 奇 在 党 的 七 大 上 第 一 次 对 毛 泽 东 思 想 作 出 科 学 的 概 括 , 此 次会议上毛泽东思想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 二、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1. 萌芽阶段 (1921 1927 ) 1925 年 12 月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指出 : “ 谁是我们的敌人 , 谁是我们的朋友 , 这个问题是中国革命的
8、首要问题 。 ” 1926 年 9 月 国 民 革 命 与 农 民 运 动 指 出 : “ 农 民 问 题 乃 国 民 革 命的中心问题 。 ” 1927 年 3 月 湖 南 农 民 运 动 考 察 报 告 肯 定 了 农 民 的 作 用 及 党 领 导农民革命的重要性 。 2. 形成阶段 (1927 1935 ) 1928 年 10 月 中 国 的 红 色 政 权 为 什 么 能 够 存 在 提 出 红 色 政 权 存在发展的原因和主客观条件 。 1930 年 1 月 星 星 之 火 可 以 燎 原 否 定 了 “ 城 市 中 心 论 ” , 确 立 了 要 以 “ 乡 村 为 中 心 ”
9、的 观 念 , 初 步 形 成 了 农 村 包 围 城 市 、 夺 取 全 国胜利的革命道路理论 。 3. 成熟阶段 (1935 1945 ) 1939 年 10 月 共 产 党 人 发 刊 词 提 出 三 大 法 宝 的 理 论 体 系 ;5 5第一章 常识知识基础 提 出 建 立 一 个 思 想 上 、 政 治 上 、 组 织 上 完 全 巩 固 的 政 党 , 是 一 项 “ 伟 大 的 工 程 ” ; 第 一 次 明 确 提 出 “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理 论 和 中 国 革 命 实 践 相 结合 ” 这个根本思想原则 。 1939 年 12 月 中 国 革 命 和 中 国 共 产
10、 党 指 出 : “ 认 清 中 国 社 会 的 性 质 , 就 是 说 , 认 清 中 国 的 国 情 , 乃 是 认 清 一 切 革 命 问 题 的 基 本 依 据 ” ; 阐 明 了 中 国 革 命 的 历 史 进 程 必 须 分 为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革命两部分 , 首次提出了 “ 新民主主义革命 ” 的科学概念 。 4. 继续发展阶段 (1945 1976 ) 1947 年 12 月 目 前 形 势 和 我 们 的 任 务 第 一 次 明 确 提 出 新 民 主 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 。 1948 年 4 月 在 晋 绥 干 部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11、提 出 了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的总路线和土地改革路线 ; 首次提出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的概念 。 1956 年 4 月 论 十 大 关 系 第 一 次 就 民 主 党 派 问 题 提 出 “ 长 期 共 存 , 互相监督 ” 。 考点二 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一、新民主主义总路线 1948 年 4 月 , 毛 泽 东 在 关 于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总 路 线 的 表 述 中 明 确 指 出 : “ 无 产 阶 级 领 导 的 , 人 民 大 众 的 , 反 对 帝 国 主 义 、 封 建 主 义 和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的 革 命 , 这 就 是 中 国 的 新
12、民 主 主 义 革 命 , 这 就 是 中 国 共 产 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 ” 二、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 ( 一 ) 新民主主义的政治 , 要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 。 ( 二 ) 新 民 主 主 义 的 经 济 , 没 收 封 建 阶 级 的 土 地 归 农 民 所 有 , 没 收 以 蒋 介 石 、 宋 子 文 、 孔 祥 熙 、 陈 立 夫 为 首 的 垄 断 资 本 归 新 民 主 主 义 的国家所有 , 保护民族工商业 。 ( 三 ) 新 民 主 主 义 的 文 化 , 是 无 产 阶 级 领 导 的 人 民 大 众 的 反 帝 反 封建的文化 , 即
13、 “ 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 ” 。 ( 四 ) 新民主主义的军事 , 农村包围城市 , 武装夺取政权 。6 6 笔试系统讲义 考点三 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一、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 一 )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 到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基 本 完 成 , 这 是 一 个 过 渡 时 期 。 党 在 这 个 过 渡 时 期 的 总 路 线 和 总 任 务 , 是 要 在 一 个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内 , 逐 步 实 现 国 家 的 社 会 主 义 工 业 化 , 并 逐 步 实 现 国 家 对 农 业 、 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
14、社会主义改造 。 ( 二 ) 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 1. 三大改造 (1 ) 农业 ; (2 ) 手工业 ; (3 ) 资本主义工商业 。 2. 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意义 1956 年 底 , 我 国 对 农 业 、 手 工 业 和 资 本 主 义 工 商 业 的 社 会 主 义 改 造的基本完成 , 标志着中国历史上长达数千年的阶级剥削制度的结束 , 实 现 了 由 新 民 主 主 义 向 社 会 主 义 的 转 变 ,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制 度 在 我 国 初 步确立 。 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 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1955 年 , 毛 泽 东
15、 提 出 “ 以 苏 为 鉴 ” , 主 张 探 索 适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社 会主义建设道路 。 ( 一 ) 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 1. 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 2. 社会矛盾 : 敌我矛盾 、 人民内部矛盾 。 3. 政治生活的主题 :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 4. 主 要 矛 盾 和 任 务 :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物 质 文 化 需 要 和 落 后 的 社 会 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 ( 二 ) 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战略思想 1. 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 不发达阶段 ; 比较发达的阶段 。 2. 四个现代化 : 工业 、 农业 、 国防 、 科学技术现代化
16、 。7 7第一章 常识知识基础 ( 三 ) 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 经 济 : 既 反 保 守 又 反 冒 进 , 在 综 合 平 衡 中 稳 步 前 进 ; “ 三 个 主 体 , 三个补充 ” 。 政 治 : 强 调 扩 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反 对 官 僚 主 义 , 与 民 主 党 派 “ 长 期共存 , 互相监督 ” 。 文化 : 实行 “ 双百方针 ” 。 外 交 : 实 行 独 立 自 主 的 外 交 方 针 ; “ 另 起 炉 灶 ” “ 打 扫 干 净 屋 子 再 请客 ” “ 一边倒 ”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考点一 邓小平理论 一、形成过程 1.
17、 1978 年 12 月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 重 新 确 立 了 “ 解 放 思 想 、 实事求是 ” 的思想路线 。 2. 1982 年 9 月 党 的 十 二 大 , 首 次 提 出 “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 的科学命题 。 3. 1987 年 10 月 党 的 十 三 大 , 明 确 提 出 “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 的 科学概念 , 并确定了 “ 一个中心 , 两个基本点 ” 的基本路线 。 4. 1992 年 “ 南 方 谈 话 ” ; 重 申 科 技 第 一 生 产 力 , 标 志 着 邓 小 平 理 论走向成熟 。 5.
18、 1997 年 9 月党的十五大 , 邓小平理论被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 。 二、主要内容 1. 在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道 路 问 题 上 , 提 出 把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与 中 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 走自己的路 , 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 2. 在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阶 段 问 题 上 , 作 出 了 我 国 还 处 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段的科学论断 。 3. 在 社 会 主 义 根 本 任 务 问 题 上 , 指 出 了 社 会 主 义 的 本 质 是 解 放 生 产力 , 发展生产力 , 消灭剥削 , 消除两极分化 ,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
19、4. ( 改 革 论 ) 在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动 力 问 题 上 , 强 调 改 革 也 是 一 场 革8 8 笔试系统讲义 命 , 也是解放生产力 , 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5. ( 开 放 论 ) 在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外 部 条 件 问 题 上 , 指 出 和 平 与 发 展 是 当 今 时 代 的 主 题 , 必 须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的 和 平 外 交 政 策 , 为 中 国 现 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 。 6. 在祖国统一问题上 , 提出 “ 一国两制 ” 的构想 。 7. 在 社 会 主 义 领 导 核 心 和 依 靠 力 量 上 , 强 调 中
20、 国 共 产 党 是 社 会 主 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 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考点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000 年 2 月 , 江 泽 民 在 广 东 考 察 时 , 第 一 次 提 出 “ 三 个 代 表 ” 的 要 求 , 他 指 出 , 只 要 我 们 党 始 终 代 表 中 国 先 进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要 求 , 代 表 中 国 先 进 文 化 的 前 进 方 向 , 代 表 中 国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 我 们 党 就 能 永 远 立 于 不 败 之 地 , 永 远 得 到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衷 心 拥 护 并 带 领 人民不断前
21、进 。 2000 年 5 月 , 江泽民在一次讲话中指出 : “ 始终做到 三个代表 , 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 、 执政之基 、 力量之源 ” 。 2001 年 7 月 , 江 泽 民 在 纪 念 建 党 80 周 年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 全 面 阐 述 了 “ 三 个 代 表 ” 的 科 学 内 涵 和 基 本 内 容 , 正 确 回 答 了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下 “ 建设什么样的党 、 怎样建设党 ” 这一重大问题 。 2002 年 11 月 , 江 泽 民 在 党 的 十 六 大 报 告 中 进 一 步 阐 述 了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的 时 代 背 景
22、 、 历 史 地 位 、 精 神 实 质 和 指 导 意 义 , 指 出 贯 彻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 关 键 在 坚 持 与 时 俱 进 , 核 心 在 坚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 本 质 在 坚 持 执 政 为 民 。 党 的 十 六 大 把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写进了党章 。 考点三 科学发展观 科 学 发 展 观 , 第 一 要 义 是 发 展 , 核 心 是 以 人 为 本 , 基 本 要 求 是 全 面协调可持续 ,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 中 共 十 八 大 指 出 , 必 须 更 加 自 觉 地 把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作
23、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基 本 要 求 , 全 面 落 实 经 济 建 设 、 政 治 建 设 、 文 化9 9第一章 常识知识基础 建设 、 社会建设 、 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 解 放 思 想 、 实 事 求 是 、 与 时 俱 进 、 求 真 务 实 , 是 科 学 发 展 观 最 鲜 明的精神实质 。 第四节 经济常识 考点一 货币及其职能 货 币 的 本 质 和 职 能 : 货 币 是 固 定 地 充 当 一 般 等 价 物 的 商 品 , 体 现 商 品 生 产 者 之 间 的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 这 就 是 货 币 的 本 质 。 货
24、 币 具 有 五 种 职 能 : 1. 价 值 尺 度 ; 2. 流 通 手 段 ; 3. 贮 藏 手 段 ; 4. 支 付 手 段 ; 5. 世 界 货 币 。 考点二 商品及价值规律 商 品 是 用 来 交 换 的 劳 动 产 品 ,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价 值 两 个 因 素 。 使 用 价 值 是 商 品 的 自 然 属 性 ; 价 值 是 商 品 的 社 会 属 性 , 体 现 商 品 生 产 者 之间相互比较劳动和交换劳动的经济关系 。 价 值 规 律 : 商 品 的 价 值 量 由 生 产 商 品 的 社 会 必 要 劳 动 时 间 决 定 , 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 ,
25、 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 , 形成价值规律 。 价 值 规 律 是 贯 穿 于 整 个 商 品 经 济 的 一 般 规 律 , 它 既 支 配 商 品 生 产 , 又 支配商品流通 。 考点三 宏观调控 一、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 1.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 2. 充 分 就 业 ; 3. 稳 定 物 价 ; 4. 保 持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 二、宏观调控的手段 1. 经济手段 , 如调整税率 、 金融 、 财政补贴 、 价格政策等 。 2. 行 政 手 段 , 如 利 用 工 商 、 商 检 、 卫 生 检 疫 、 海 关 等 部 门 禁 止 或10 10 笔试系统讲义 限
26、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 3. 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等 。 三、财政政策 ( 一 ) 财 政 政 策 : 指 国 家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发 展 的 任 务 而 规 定 的 财 政 工 作 的 指 导 原 则 , 通 过 财 政 支 出 与 税 收 政 策 来 调 节 总 需求 。 ( 二 ) 财政政策的种类 1. 扩 张 性 财 政 政 策 ( 又 称 积 极 的 财 政 政 策 ) , 是 指 通 过 财 政 分 配 活 动 来 增 加 和 刺 激 社 会 的 总 需 求 ; 其 通 过 增 加 国 债 、 支 出 大 于 收 入 、 出现财政赤字来实现
27、 ( 经济低迷的时候 ) 。 2. 紧 缩 性 财 政 政 策 , 是 指 通 过 财 政 分 配 活 动 来 减 少 和 抑 制 总 需 求 ; 其 通 过 增 加 收 入 、 减 少 支 出 、 盈 余 财 政 来 抑 制 经 济 过 热 、 通 涨 。 3. 中 性 财 政 政 策 是 指 财 政 的 分 配 活 动 对 社 会 总 需 求 的 影 响 保 持 中 性 。 四、货币政策 ( 一 ) 货 币 政 策 : 指 中 央 银 行 为 实 现 既 定 的 经 济 目 标 ( 稳 定 物 价 ,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 实 现 充 分 就 业 和 平 衡 国 际 收 支 ) 运
28、用 各 种 工 具 调 节 货 币供给和利率 , 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 。 ( 二 ) 货币政策的类型 1. 积 极 的 货 币 政 策 : 降 低 利 息 率 ( 存 贷 款 利 率 ) 、 降 低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降 低 再 贴 现 ( 贴 现 了 的 票 据 再 次 贴 现 , 支 付 利 息 ) 率 、 增 加 市 场 货币量等 。 2. 消 极 的 货 币 政 策 : 提 高 利 息 率 、 提 高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提 高 再 贴 现率等 。 3. 稳健的货币政策 ( 量不动 )11 11第一章 常识知识基础 考点四 宏观经济指标 主要指标 相关
29、内容 GDP 一 个 国 家 所 生 产 出 的 全 部 最 终 产 品 和 劳 务 的 价 值 , 常 被 公 认 为 衡 量 国 家 经 济 状 况 的 最 佳 指 标 。 ( 关 键 词 : 领 土 范 围 内 、 最 终产品 ) GNP 一 国 居 民 在 一 年 内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劳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总 额 。 ( 关 键词 : 居民 ) NNP GDP 减去占生产中固定资产的消耗 。 PPI 生 产 者 物 价 指 数 (PPI ) , 是 衡 量 工 业 企 业 产 品 出 厂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和 变 动 程 度 的 指 数 , 是 反 映 某 一 时
30、期 生 产 领 域 价 格 变 动 情况的重要经济指标 。 CPI 消 费 者 物 价 指 数 (CPI ) , 是 反 映 与 居 民 生 活 有 关 的 商 品 及 劳 务 价 格 统 计 出 的 物 价 变 动 指 标 , 通 常 是 观 察 通 货 膨 胀 水 平 的 重要指标 。 恩格尔系数 衡 量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高 低 的 一 项 重 要 指 标 , 一 般 随 居 民 家 庭 收 入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而 下 降 。 ( 说 白 了 , 一 个 国 家 越 穷 , 恩 格尔系数越高 ) 基尼系数 是 国 际 上 用 来 综 合 考 察 居 民 内 部 收
31、入 分 配 差 异 状 况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析 指 标 。 其 值 在 0 和 1 之 间 。 越 接 近 0 就 表 明 收 入 分 配 越 是 趋 向 平 等 , 反 之 , 收 入 分 配 越 是 趋 向 不 平 等 。 按 照 国 际 一 般 标 准 ,0.4 以 上 的 基 尼 系 数 表 示 收 入 差 距 较 大 , 当 基 尼 系数达到 0.6 时 , 则表示收入悬殊 。 赤字率 赤 字 , 指 政 府 支 出 超 过 收 入 的 部 分 。 赤 字 率 , 指 财 政 赤 字 占 GDP 的 比 重 , 即 一 定 时 期 内 财 政 赤 字 额 与 同 期 GDP
32、之 间 的 比 例 关 系 , 是 衡 量 财 政 风 险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 国 际 上 评 价 一 国 财 政 赤 字 风 险 有 两 个 指 标 : 赤 字 率 ( 赤 字 占 GDP 比 重 ) 不 超过 3% , 负债率 ( 国债余额占 GDP 比重 ) 不超过 60% 。 “ 三驾马车 ” 拉动经济增长的 “ 三驾马车 ” : 投资 、 消费和出口 。12 12 笔试系统讲义 第五节 法律常识 考点一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 一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 :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2. 始于出生 , 终于死亡 。 ( 二 )
3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概 念 : 是 指 自 然 人 能 通 过 自 己 的 行 为 取 得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务的资格 。 2.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1 )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 岁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是 成 年 人 , 具 有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16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8 周 岁 的 自 然 人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
34、岁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 智力 、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3 )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是 指 自 然 人 不 具 有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取 得 民 事 权 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 但 在 实 践 中 , 不 满 10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也 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年 龄 、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3 13第一章
35、常识知识基础 考点二 民事权利 一、物权 1. 所有权 所 有 权 是 所 有 权 人 对 自 己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 依 法 享 有 、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所 有 权 人 有 权 在 自 己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上 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 (1 ) 共 有 : 共 有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权 利 主 体 对 同 一 项 财 产 共 同享有所有权 。 包括两类 :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法条链接: 按 份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按 照 其 份 额 享 有 所 有
36、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 相邻关系 相 邻 关 系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动 产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 在 行 使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权 利 时 应 当 互 相 给 予 便 利 而 发 生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法条链接: 建 造 建 筑 物,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妨 碍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通 风、 采 光 和 日 照。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弃 置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水 污
37、 染 物、 噪 声、 光、 电 磁 波 辐 射 等有害物质。 (3 ) 变动方式 不动产物权登记 ; 动产交付 。 (4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 主 的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 是 指 业 主 对 建 筑 物 内 的 住 宅 、 经 营 性 用 房 等 专 有 部 分 享 有 所 有 权 , 对 专 有 部 分 以 外 的 共 有 部 分 享 有 共 有 和 共同管理的权利 。 所 有 权 : 即 专 有 部 分 所 有 权 , 系 空 间 所 有 权 , 是 区 分 所 有 人 对 专 有部分的自由占有 、 使用 、 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 共 有 权 : 即 共 有 部
38、分 共 有 权 : 是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人 依 照 法 律 或 管 理 规 约 的 规 定 , 对 区 分 所 有 建 筑 物 之 共 有 部 分 所 享 有 的 占 有 、 使 用 及14 14 笔试系统讲义 收益的权利 。 法条链接: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道 路, 归 业 主 共 有;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绿 地,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公 用 设 施 和 物 业 服 务 用 房,属于业主共有。 (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 筑 区 划 内, 规 划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的 车 位、 车 库 的 归 属, 当 由
39、当 事 人 通 过 出 售、 附 赠 或 者 出 租 的 方 式 约 定。 占 用 业 主 共 有 的 道 路 或 者 其 他 场 地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的 车 位,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 物 权 法 第七十四条) 管理权 : 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 业 主 ) 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 、 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 , 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 善意取得: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四 ) 转 让 的 不
40、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登 记 的 已 经 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用益物权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 使用 、 收益的排他性的 权利 。 包 括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地 役 权 、 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 耕 地 的 承 包 期 限 为 30 年, 草 地 的 承 包 期 限 为 30 年 到 50 年, 林 地 的 承 包 期 限 为 30 年 到 50 年。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发 放
41、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林 权 证、 草 原 使 用 证, 并 登 记 造 册, 确 认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将 承 包 地 用 于非农建设。 3. 担保物权 (1 ) 抵押权 债 权 人 对 于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占 有 而 提 供 担 保 的 财 产 ,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时 , 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5 15第一章 常识知识基础 (2 ) 质押权 为 了 担 保 债 权 的 实 现 , 债 务 人
42、 或 者 第 三 人 将 其 动 产 或 权 利 转 移 债 权 人 占 有 ,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有 就 其 占 有 的 财 产 优 先 受 偿的权利 。 (3 ) 留置权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 在 债 务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债 务时 , 有留置该财产 , 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二、债权 ( 一 ) 债的概述 债 是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依 照 法 律 的 约 定 ,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特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 在 债 的 关 系 中 , 双
43、方 当 事 人 称 为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 债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 即 债 权 人 的 请 求 特 定 人 为 或 不 为 特定行为的权利 。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 : 合同 、 侵权 、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 ( 二 ) 合同之债 合 同 又 被 称 为 契 约 , 它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关 于 设 立 、 变 更 或 终 止 民事关系的协议 。 ( 三 ) 侵权行为之债 侵 权 行 为 , 是 指 行 为 人 由 于 过 错 侵 害 他 人 的 财 产 或 者 人 身 ,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行 为 ,
44、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 ( 四 ) 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 , 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 ( 五 ) 无因管理之债 无 因 管 理 , 是 指 没 有 法 定 的 或 约 定 的 义 务 , 为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到 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 三、知识产权 ( 一 )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 识 产 权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对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 具 体包括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 ( 二 ) 知识产权的种类 1. 著作权16 1
45、6 笔试系统讲义 著 作 权 又 称 版 权 , 是 指 著 作 权 人 依 法 对 其 文 学 、 艺 术 、 科 学 等 作 品所享有的署名 、 发表 、 出版 、 获得报酬的权利 。 作 者 的 署 名 权 、 修 改 权 、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的 保 护 期 不 受 限 制 。 发 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 。 2. 专利权 专 利 权 是 指 专 利 权 人 对 取 得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 专利权包括发明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20 年;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46、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期 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 商标权 商 标 权 是 商 标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注 册 商 标 享 有 的 专 用 权 , 又 称 商标专用权 。 商 标 权 人 对 自 己 的 注 册 商 标 有 权 在 注 册 核 定 的 范 围 内 独 占 使 用; 未 经 商 标 权 人 的 同 意, 他 人 不 得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商 标, 否 则 就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应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驰 名 商 标 除 外 ) 注
47、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10 年, 自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计 算, 有 效 期 满, 应 申 请 续 展, 每 次 续 展 的 有 效期为 10 年。 (每次续展 6 个月的宽限期) 四、继承权 ( 一 ) 继承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继 承 是 公 民 死 亡 以 后 ,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 把 死 者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 二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和遗赠 1. 法定继承 法 定 继 承 是 指 依 照 继 承 人 范 围 、 继 承 的 顺 序 以 及 遗 产 分 配 原 则 ,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 ,
48、又称无遗嘱继承 。 (1 ) 法定继承人包括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配偶 、 子女 、 父母 。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2 ) 遗产继承方式 : 继 承 开 始 后 , 由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继 承 ; 没 有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17 17第一章 常识知识基础 承 人 继 承 的 , 由 第 二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继 承 。 同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继 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2. 遗嘱继承 (1 ) 概 念 : 遗 嘱 继 承 是 指 按 照 立 遗 嘱 人 生 前 所 留 下 的 符 合
49、法 律 规 定 的 合 法 遗 嘱 的 内 容 要 求 , 确 定 被 继 承 人 的 继 承 人 及 各 继 承 人 应 继 承 遗产的份额 。 (2 ) 特 征 : 遗 嘱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设 立 遗 嘱 必 须 由 本 人 独 立 进行 。 3. 遗赠抚养协议 考点三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犯 罪 主 体 是 指 刑 法 规 定 的 实 施 犯 罪 并 且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人 。 ( 包 括自然人与单位 ) ( 一 )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 完全无责任年龄 : 不满 14 周岁 不 管 实 施 何 种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 都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 为 完 全 不 负 刑 事责任年龄阶段 。 2. 相对责任年龄 : 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 故 意 杀 人、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死 亡、 强 奸、 抢 劫、 贩 卖 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3. 完全责任年龄 : 16 周岁以上 ( 二 ) 刑事责任能力 1. 无刑事责任能力 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8 18 笔试系统讲义 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