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合并妊娠的诊断标准:1、 妊娠前已确诊为糖尿病;2、 达到以下任一项标准应诊断为糖尿病合并妊娠:(1) 空腹血糖(FPG)7.0mol/L(126mg/dl);(2) 糖化血红蛋白(GHb1c)6.5%(采用 NGSP/DCCT 标化的方法) ;(3) 伴有典型的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症状,同时任意血糖11.1mmol/L(200mg/dl) ;如果没有明确的高血糖症状,任意血糖11.1mmol/L 需要次日复测上述(1)或(2)确诊。不建议孕早期常规葡萄糖耐量实验(OGTT)检查。妊娠期糖尿病(GDM)的诊断:(1)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人参 24-28 周及以后,应对所欲有尚未被确诊为糖尿病的孕妇,进行 75gOGTT。75gOGTT 的诊断标准:空腹及服糖后 1、2 小时的血糖值为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 GDM。(2)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建议妊娠 24-28 周首先检查 FPG。FPG5.1mmol/L,可以直接诊断为 GDM,不必再做 75gOGTT;4.4mmol/LFPG5.1mmol/L 者,应尽早做 75gOGTT;FPG4.4mmol/L,可暂不行 75gOGTT。(3)孕妇具有 GDM 高危因素,首次 OGTT 正常者,必要时在妊娠晚期重复OG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