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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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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1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 表述,使 其更加 科学、 准确, 同 时也 有助于提高实验室 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 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 表述的通用要求, 特定专业领域 能力 范围 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 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不包含具体检测 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

2、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 申请确认应参照 本文第6 条款的 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 要求 3.1 检测 对象 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 对象、 产品或产品类别, 如空气和废气、 生活饮 用水、 食品等。 一般情 况下, 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 不应超 出实验室 实际开展的 检测活动的范围, 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 为 “电磁兼容” 、 “环境试验”等 。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 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 当依据的标准

3、 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 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 :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 参数 领域代 码 检测标准 (方法) 名称及编号 (含年 号) 说明 备注 序号 名称 1 食品 1 菌落总数 01010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微 生 物 学 检 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2-2010 2 灰分 022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 中 灰 分 的 测定 GB 5009.4-2010 2 酱油 1 氨基酸态氮 022201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2 页 共 1

4、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2 食盐 022208 GB/T 5009.39-2003 3 总酸 022219 3 家用电 器 1 静电放电抗扰度 120601 家用电器、 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 磁兼容要求 第 2 部分:抗扰度 GB 4343.2-2009 2 电 快 速 瞬 变 脉 冲 群 抗扰度 120603 3 浪涌 (冲击) 抗扰度 120604 4 射 频 场 感 应 的 传 导 骚扰抗扰度 120605 5 电压暂降、 短时中断 和电压变化 120607 不规范表述示例( 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 ) :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

5、/ 参数 领域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说明 备注 序号 名称 1 食品 1 氨基酸态氮 022201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9-2003 2 食盐 022208 3 总酸 022219 注: 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 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 3.1.2 适用时, 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 钢材、外 加剂、 墙体材 料、饰面 材料/ 瓦及石 材、防水 材料、 建筑涂 料、室内 环境及 材料有害物质、 建筑门窗、 塑料管材管件、 水 暖配件、 保

6、温材料、 结 构工程、 地基基 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 项目/ 参数 3.2.1 “检测项目” 指 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 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 不应填 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 况下, 方 法标准应 明确 表述 涉及 的 检测项 目/参 数,不应 笼统的 表述为 “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 为避免歧义, 通常情况下, 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用缩写表述 (如英文缩写) 。参见 本文第3.1.1 条款中规范表述的示例。 3.2.3 成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 通用要求应 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如果系 列标准的 通用要 求中规 定的检测 项目/ 参数能 够代表系 列产品

7、的检测 内容, 原 则上 应 将通用要求 的检 测项目/参数展开 表述 ,通常 展开到标 准的第 一层即 可, 需要 时 应在 “说明 ” 栏中填写限制范围 。 为避免重复, 系列 标准中具体产品对应的 “项目/参数” 栏内可填写 “全部项目/参数”或“ 部分项目/参数” ;当 表述为 “部分参数/项目” 时, “说明”栏 应明确“ 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3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3.2.4 实验室 制定的 方 法、非标 准方法 以及含 检测方法 的认证 标准对

8、应的项目/参数 应明确表述,不应 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5 不具备 能力的 项 目/参数 不应申 请认可 ,如不具 备能力 委托其 他机构检 测的 项 目/ 参数(分包)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 3.3 检测 标准 3.3.1 检测标准应按 国内标准、 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非标准方法和 实验室制定的方 法顺序填写。 原则上, 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 , 其他语种 的标准应翻译成中 文和 英文后填写。 注:如果没有公认或适合的译文,标准名称可按原语种填写。 3.3.2 检测标准/方法通常应包括 标准/方法 的名称、编号、年代号或版本号 。 3.3.3 每

9、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 均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 3.3.4 当标准中仅规定 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 时, 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 准单独 申请认可。 3.3.5 当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 时, 样品处理标准应 与检测方法标准 同时申请认可 。 3.3.6 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 实验室 应在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 需要时, 实验室应将 其转化为自编方法( 标准作业程序(SOP) )申请认可。 3.3.7 申请认可书籍、 期刊中的方法时, 实验室 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 并准 确填写刊 物及方 法的名 称、注明 方法所 在的具 体 版本和 章节/

10、条款号 ,同时应 明确填 写检测项 目/参数。 例如: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 参数 领域代 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说明 备注 序号 名称 1 空气和 废气 1 硫化氢 023802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 第四版) 国家 环 境保护总局 2003 年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3.1.11(2) 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 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 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 并 出具带认 可标识 的报告/证书, 则相应 的国际 标准应同时 申请 认可 并 明确表述 在认可 的能力范围中(不 应 以括号、 “/”或文字“等同采用” 形式表示) 。 规范的表述示例 :

1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20-2004 IEC 60335-2-11:2002 注:为避免重复填写标准名称,通常情况下此类标准应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4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表述不规范的示例: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20-2004 等同采用IEC 60335-2-11:2002 或GB 4706.20-2004(IEC 60335-2-11:2002) 或GB 4706.20-200

12、4/ IEC 60335-2-11:2002 3.3.9 名词定义、 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如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 编码 GB/T 14156-2009、 精油 命名原则GB/T 14455.1-2008、 法庭科学 DNA 实 验室规范 GA/T 382-2002、 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 STR 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 要求 GA/T 815-2009 、 石油计量表GB/T 1885-1998 等。 3.3.10 认证类 标准不应 申请认可 ,除 非 其中 包含 具体 的检测 方法 。 含检测方 法的认 证类标准 申请认 可时 , “项目/ 参数”栏 应填 写具体的 检测

13、项目/参 数, 不应 填写“全 部/ 部分项目/参数” 。 3.3.11 检定 规程(JJG )和计量 技术 规范(JJF) 中的校 准规 范 不应 作 为检测方 法申请 认可 。 计 量 技 术 规 范(JJF) 中 的 检 验 规 则 等 非 校 准 方 法 可 作 为 检 测 方 法 申 请 认 可, 如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2005、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 规则 JJF 1244-2010 等。 3.3.12 仅包含 对 设备 的要求 但 无具体 检测方 法的标准 不应作 为 设备 的 检测依 据申请 认可。 3.3.13 报审稿 等未正 式批准的 标

14、准 不 应以标 准形式 申 请认可 ,但可 以“实验 室制订 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如实验 室仅从 事 抽样活 动,不 从事相关 的检测 活动, 不应以 抽样、取 样、采 样等 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 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3.17 当检测 方法有 补充修订 版本时 ,实验 室应完整 的表述 在认可 能力范围 中,例 如,IEC 60227-2:1997+A1:2003 ,IEC60335-1:2001+A1:2004+A2:2006 。实验室也可 用 标准合并版本的版本代码及其

15、发布年号进行标准表述,例如,IEC60335-1 (Edition4.2):2006 。但实验室不应仅表述为 IEC 60227-2:2003。 3.4 说明 3.4.1 限制范 围、 可 移 动设施 ( 如移动 实验室 检测车) 、租用 设备 等 需要说明 的内容 应填写在“说明”栏。 3.4.2 限制范围包括 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 对检测对象、 检测 项目/参数、 量程 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当检测对 象中的 部分 检测项目/参 数仅 针 对该 检测 对象的 某种特 定类型时, 相应 的项目/参数应就检测对象 类型予以限制; 如果全部检测项目/参数均 针对某种特定类

16、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5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型的检测对象, 应参照 本文第3.1.1 条款的要求将检测对象表述 细化 。 例如, 某电气 产品 的部分检测项目 不做三相检测时,实验室 应明确限制范围。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为通用的方法标准 时 , 由于标准中未针对具体产品 规定测量范 围, 适用时, 实验室应 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溯源 等情况明确量程范围 ; 当具体产品的 方法标准中已明确规定 测量范围且实验室具备能力 时, 不需填写量程范围。例 如, 申 请认可GB/T 2423 系列标准中

17、的 高低温试验项目 时, 实验室应注明温度试验箱 经溯源 的温度范围 。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中 包含多种的检测方法时, 如实验室只能依据部分方法开展检 测活动, 应明确限制范围 。 当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参数均已明确表述 , 未申请认可的项目/ 参数无需在 “说 明” 栏中填写限制范围 。 3.4.3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 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 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 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 应在 “说明” 栏中 注明。 例如: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 参数 领域代 码 检测标准 (方法) 名称及 编号(含年号) 说明 备注 序号 名称 1 信息技 术设备 1

18、 电源端子传导 骚扰 120901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 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9254-2008 不做电信终端设备。 辐射骚扰试验在 XXX 地点开展 ,只做 2GHz 以下。 2 辐射骚扰 120906 4 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 述 要求 4.1 测量 仪器名 称 4.1.1 “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对于具有定量技术指标的非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等, 虽然按相关要求可能需定期 核查/确认其技术性能,但该核查/确认不属于校准,应申请为检测 , 如洁净工作台。 4.1.2 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 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 (校

19、准规范、 检定规程等) 的名称中 的仪器名称一致, 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 如校准方法为 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 规程 JJG 797,测量仪器名称不应 填写为“扭矩扳 子”。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 如校准方法为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 JJG351, 测量仪器名 称为 “K 型热电 偶”,则表明 实验室 只申请认可该方法校准 K 型热电偶。 4.1.3 实验室如开展 现场校准,应在“测量仪器名称”栏仪器名称前标注*号。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6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

20、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4.2 校准 参量 4.2.1 通常情况下, “校准参量” 应填写测量仪器计量特性中具有示值特性且能给出 测量不确定度的校准参量,该参量应能直接测量或通过附加计算得到。 4.2.2 校准参量应填写具体参量名称, 如长度 、 角度、 粗糙度、 直流 电压、 阻抗、 衰 减、 直流功率、 交流功率、 透射比、 流量、 浓度、 密度、 温度、 相对湿度、 力值、 压 力、硬度、时间、频率、容量、转速、质量、亮度、活度、剂量等。 校准参量不应填写“示值” 、 “示值误差” 、 “基本误差” 、 “准确度” 、 “重复性” 、 “刻度值” 、 “外观检查” 、 “试验项目

21、”等。 4.2.3 校准参量应与测量范围、 扩展不确定度一一对应, 且量纲一致。 系数、 比率等 无量纲的量除外。 4.2.4 当测量仪器的多个校准参量属于同一量纲, 但表征的计量特性不同, 使用的计 量标准也不同时, 应分别填写。 如示波器的水平偏转系数和脉冲瞬态响应, 主要校准 参量均为时间,但表征不同的计量特性,使用的标准仪器也不同,应分别填写。 4.3 校准 方法代 号、 名称 4.3.1 校准方法通常应包含校准方法的名称、 代号 (或文件编号) 。 校准方法的名称 应填写完整, 不应省略 “校准规范” 、 “检定 规程” 、 “技术规范” 等内容。 版本号 (如发布年号、修 订标识等

22、类似信息)不需填写。 示例:“钢直尺检定规程 JJG 1-1999” 只需填写“钢直尺检定规程 JJG 1”。 4.3.2 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 立附录、 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 实验室应进行完整、 有效的方法确认, 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检测标准中相关内容仅包含对相关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含计量特性的要求), 不应 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3 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 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 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如:依据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程 JJG 351

23、附录1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校准“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4.4 测量 范围 4.4.1 “测量范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范围,当被校对象的测量范围的上限、 下限依据校准方法未 经溯源或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 应缩小测量范围, 按实际 可 溯源范围 填写。 4.4.2 通常情况下, 测量范围的单位应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不应使用作废的单 位和符号。 当特定客户或特殊测量仪器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 应同时注明其对 应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测量范围。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7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

24、8 月6 日 4.4.3 测量范围应包括 校准参量对应的量值范围和其单位符号 (无量纲的量除外) 。 测量范围可以是固定的单一值或一系列值 (如,频率标准 :1MHz、5MHz 、10MHz), 以及一个范围。其填写应符合 GB 3100、GB 3101 的要求。如砝码的测量范围形式可 表述为(0.01100 )g,而非0.01100 g;10 mg100 g 而非(10m 100)g。单 位应 采用正体填写, 量的符号应采用斜体填写。 4.4.4 多参数(多功能)的仪器设备应按每个参数(功能)分别给出测量范围。 4.4.5 当测量范围有限制条件 或辅助参数时, 测量范围应包含该条件或辅助参数

25、。 如, 交流电压: 0.02mV750V,( 20Hz100kHz) ; 光功率: 1mW10W,( 310nm 1210nm)。 4.4.6 测量范围应与校准参量和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 , 系数、 比率等无量纲 的量除外。 4.5 扩展 不确定 度 4.5.1 扩展不确定度的表示方式应符合 CNAS-CL07 第7.1 条的规定, 且覆盖校准参量 的测量范围 。 4.5.2 绝对值表示的扩展不确定度应用 U 表示 ,相对值表示的扩展不确定度应用 Urel 表示。当包含因子k 2 时,应注明包含因子 k 值。 4.5.3 扩展不确定度原则上不应优于或等于溯源机构的测量不确定度。 4.5

26、.4 多个校准参量时,对应每一个参量 应 分别给出扩展不确定度。 4.5.5 扩展不确定度的数值应不超过两位有效数字 。 4.6 说明 4.6.1 当所依据的校准方法 (校准规范、 检定 规程等) 中主要参量不 具备 校准能力时, 该项目不予认可; 对校准参量有影响的部分辅助参量不具备 校准能力时, 应在 “说明” 栏中明确 。 4.6.2 当对被校对象的校准能力不完整, 或限于某一特定类别、 测量原理或方法、 介 质时,应在 “说明” 栏注明。如速度式流量计,只做 水介质。 5 备注 “备注”栏目内容仅用于认可管理。 如当实验室申请扩项或能力变更时, 应在 “备 注”栏填写“扩项” 、 “变

27、更”或其他简要说明性信息。 6 判定标准表述要求 6.1 判定标准是指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内容, 只涉及限值要求的产品标准、 规程规范 或法规。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8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6.2 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如需包含 判定标准 , 判定标准不需申请认可 ; 但报告 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 (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 时, 实验室不应在报告或证书 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如特殊需要,判定标准应按 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申 请确认。 6.3 标准中既有检测方法也有判定标准的,

28、 应按检测能力 申请认可, 不必再申请判定 标准确认 。 6.4 申请确认的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 应单独申请认可,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判定 标准 不应申请确认。 6.5 当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只有部分 申请认可时, 应在 “说明” 栏注明 “部分 项目,具体见检测能力范围”。 6.6 “产品名称”应参照 本文第3.1.1条款要求 填写。 6.7 上述对判定标准的表述要求不适用校准实验室, 校准实验室根据客户要求对校准 结果作出符合某规范(标准)的判定时,可以在证书或报告中描述。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9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29、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附录A :(资 料性附 录) CNAS-EL03:2016 修 订差异对 照表 序号 CNAS-EL03:2012(修订前) CNAS-EL03:2016(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全文 全文 表述示 例中 栏目 名称 “限 制范围 ” 和 “ 说明” 分 别修改 为“ 说明 ”和 “备 注”。 领域 代码 按 CNAS-AL06:2015 修改 。 内容变 更 2 1.3 1.3 本 文提 到的 认可 能力 范围中 的检 测标 准应 包含具 体的 检测 方法, 不 包含具 体检 测方 法的 判 定标准 不属 于认 可能 力范 围

30、。 判定 标准 如需 申请 确认应 参照 本文 第6 条款 的 要求填 写。 新增 3 3.1.1 表述示 例中 删除 灯具 示例 。 删除 4 3.2.2 电磁兼 容示 例 3.1.1 将原3.2.2 中电 磁兼 容示 例 调整到3.1.1 内容变 更 5 3.2.2 3.2.2 为避免 歧义 ,通 常情 况下 ,检测 项目/ 参 数不 应 用缩写 表述 (如 英文 缩写 )。 新增 6 3.2.3 对于不 具备 检测 能力 的应 在限制 范围 中说 明。 当表述 为 “部 分参 数/ 项目 ” 时 , “ 限制 范围 ” 应明 确 “只 测”或 “不 测” 的内 容。 3.2.3 对于不

31、具备 检测 能力 的应 在 “ 说明 ” 栏 中填 写限 制范围 。 当表述 为“ 部分 参数/ 项 目 ”时, “说 明” 栏应 明确“ 只测 ”或 “不 测” 的内容 。 删除灯 具示 例。 内容变 更 7 3.2.4 当产品 标准 中引 用的 方法 标准均 已单 独申 请认 可, 实验 室能够 按照 具体 产品 标准 的全部 要求 进行 全项 检测 时, “项目/参 数” 栏内 可填 写 “全 部项 目” 或 “ 全部 参数 ” ; 否则, 应在 “项 目/参 数” 栏填写 “部 分项 目” 或 “ 部分 参数” ,并 在“ 限制 范围 ”中明 确“ 只测 ”或 “不 测”删除 认 可

32、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10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的内容 。 8 3.2.5 实验室 制定 的方 法、 非标 准方法 、能 源之 星项 目的 检测 标准以 及含 检测 方法 的认 证标准 对应 的项 目/ 参数 应 明 确表述 ,不 应填 写“ 全部/ 部分项 目/ 参数 ”。 3.2.4 实验室 制定 的方 法、 非 标 准方法 以及 含检 测方 法 的认证 标准 对应 的项 目/ 参 数应明 确表 述, 不应 填写“ 全部/ 部 分项 目/参 数”。 内容变 更 9 3.2.6 不具备 能力 的

33、项 目/ 参数 不 应申请 认可 , 如不 具备 能 力分 包的项 目/ 参数 不应 填写 在 能力范 围中 。 3.2.5 不具备 能力 的项 目/ 参数 不 应申请 认可 , 如 不具 备能力 委托 其他 机构 检测 的项目/ 参 数( 分包 ) 不应填 写在 能力 范围 中。 内容变 更 10 3.3.1 注: 如果 没有 公认 或适 合 的译文 , 标准 名称 可按 原语种 填写 。 新增 11 3.3.2 3.3.2 检测 依据 应按 标准/ 方法名 称、 标准/方 法编 号 及 年代号 的顺 序填 写。 3.3.2 检测标 准/ 方法 通常 应包 括 标准/ 方法 的名 称、 编

34、号、年 代号 或版 本号 。 内容变 更 12 3.3.3 每项检 测项 目/ 参数 依据 的 标准/ 方法 中均 应包 含对 应 的 检测方 法标 准 , 判定 标准 不应单 独申 请认 可。 3.3.3 每项检 测项 目/ 参数 依据 的 标准/ 方法 中均 应包 含具体 的检 测方 法 。 删除示 例。 内容变 更 13 3.3.4 如产品 标准 中仅 规定 限值 要求及 检测 引用 的方 法标 准, 实验室 申请 认可 该产 品标 准时, 应将 引用 的方 法标 准同 时申报 。能 力范 围中 应先 列方法 标准 ,再 列产 品标 准。 见3.2.4 中 示例 。 3.3.4 当标准

35、中仅 规定 限值 要求 及检测 引用 的方 法标 准时, 实验 室应 将引 用的 方法标 准单 独申 请认 可。 内容变 更 14 3.3.5 如实验 室申 请检 测的 参数 ,样品 前处 理引 用了 专门 的样 品处理 标准 ,则 该标 准应 与方法 标准 同时 申请 认可 。 3.3.5 当样品 前处 理引 用了 专门 的样品 处理 标准 时,样 品处理 标准 应与 检测 方法 标准同 时申 请认 可。 内容变 更 15 3.3.8 规范和 不规 范的 实例 3.3.8 修改实 例表 述形 式 内容变 更 16 3.3.17 当检测 方法 有补 充修 订版 本时, 实 验室 应完 整的 表

36、述在 认可 能力 范围 中, 例如,IEC 60227-2:1997+A1:2003 , IEC60335-1:2001+A1:2004+A2:2006 。 实验 室也 可用标 准合 并版 本的 版本 代码及 其发 布年 号进 行标准 表述 ,例 如,IEC60335-1 新增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11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Edition4.2):2006 。 但实 验室不 应仅 表述 为IEC 60227-2:2003 。 17 3.4 限制范 围 3.4 说明 内容变 更 18 3

37、.5.1 3.5.1 用可 移动 设施 (如 移动实 验室 检测 车) 、租 用设 备或其 它需 说明 的情 况, 应填写 在“ 说明 ”栏 。 3.4.1 3.4.1 限制 范围 、 可移 动 设施 (如 移动 实验 室检 测车) 、 租 用设 备、 等需 要 说明的 内容 应填 写在 “说明 ”栏 。 内容变 更 19 3.4.1 3.4.2 3.4.3 3.4.1 “限 制范 围” 应明 确填写 不能 按照 标准 要求 进行 全项检 测时 对检 测产 品、 检测项 目/ 参数、 量程 范围 以及 检测方 法等 方面 的限 制内 容。 例 如, 申 请认 可GB2423 系 列标准 中的

38、高低 温试 验项 目应在 限制 范围 中注 明温 度试 验箱经 溯源 的温 度范 围; 三聚氰 胺检 测标 准中 规定 了多 种不同 的检 测方 法, 实验 室如不 具备 相应 的检 测能 力应 在限制 范围 中明 确; 申 请 认可GB4943 标 准时, 实验 室如 不做三 相产 品应 在限 制范 围中明 确等 。 3.4.2 当 标 准中 未明 确规 定测量 范围 ,适 用时 实验 室应 根据仪 器设 备配 置及 其溯 源情况 明确 量程 范围 。 3.4.3 当申 请认 可的 检测 项目/ 参数 均已 明确 表述 , 未申 请认可 的项 目/ 参数 不需 在 限制范 围中 表述 。 3

39、.4.2 限制范 围包 括不 能按 照标 准要求 进行 全项 检测 时对检 测对 象、 检测 项目/ 参数、 量程 范围 以及 检测方 法等 方面 的限 制内 容。 当 检测 对象 中的 部分 检测项 目/ 参数 仅针 对 该检测 对象 的某 种特 定类 型时, 相应 的项 目/ 参 数应就 检测 对象 类型 予以 限制; 如 果全 部检 测项 目/参 数均 针对 某种 特定 类 型的检 测对 象, 应参 照本文 第3.1.1 条款 的要 求 将检测 对 象 表述 细 化。 例如 , 某 电气 产品 的 部分检 测项 目不 做三 相 检测时 ,实 验室 应明 确限 制范围 。 当申请 认可 的

40、标 准为 通用 的方法 标准 时, 由 于标 准中未 针对 具体 产品 规定 测量范 围 , 适 用时 , 实 验室应 根据 仪器 设备 配置 及溯源 等情 况明 确量 程范围; 当具 体产 品的 方 法标准 中已 明确 规定 测 量范围 且实 验室 具备 能力 时, 不 需填 写量 程范 围。例 如, 申请 认可GB/T 2423 系 列标 准中 的高 低温试 验项 目时, 实验 室 应注明 温度 试验 箱经 溯 源的温 度范 围。 当 申请 认可 的标 准中 包含多 种的 检测 方法 时,如 实验 室只 能依 据部 分方法 开展 检测 活动, 应明确 限制 范围 。 当申 请 认可 的检

41、测项 目/ 参 数均 已明 确表 内容变 更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12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述,未 申请 认可 的项 目/ 参 数无需 在“ 说明 ”栏 中填写 限制 范围 。 20 3.5.2 为保证 检测 项目 或系 列标 准表述 的完 整性 ,少 量在 其他 场所开 展检 测活 动的 项目 可以不 用单 独填 写能 力附 表, 但这些 项目 的检 测地 点应 在“说 明” 栏中 注明 。 3.4.3 为保证 检测 项目 或系 列标 准表述 的完 整性, 少量 在其他 场所 开展 检

42、测 活动 的项目 可以 不用 单独 填写能 力附 表 , 但 这些 项 目的检 测地 点应 在 “说 明”栏 中注 明。 内容变 更 21 3.5 说明 删除 22 4.1.3 实验室 如开 展现 场校 准 , 应在“ 测量 仪器 名称” 栏仪器 名称 前标 注* 号。 新增 23 4.3.1 4.3.2 4.3.1 校准 方法 应按 校准 方法名 称、 代号 、顺 序号 、发 布年号 的顺 序填 写。 非标 方法应 包含 版本 号。 4.3.2 校准 方法 的名 称应 填写完 整, 不应 省略 “校 准规 范” 、 “ 检定 规程 ” 、 “ 技术规 范 ” 等,校 准方 法应 现行 有效。

43、 4.3.1 校准方 法通 常应 包含 校准 方法的 名称 、 代号 (或 文件编 号) 。校 准方 法的 名 称应填 写完 整, 不应 省略 “ 校准 规范” 、 “检 定 规程” 、 “技 术规 范” 等 内容。 版本 号 ( 如发 布年 号、 修 订标 识等 类似 信 息)不 需填 写。 示例: “JJG 1-1999 钢 直 尺检定 规程 ”只 需填 写“JJG 1 钢直 尺检 定规 程”。 内容变 更 24 4.3.3 如依据 电 磁兼 容 试验 和 测量技 术 阻尼 振荡 磁场 抗 扰 度试验 GB/T 17626.10-1998 附录A 感应 线圈 校准 方法 校准“ 阻尼 振荡

44、 磁场 抗扰 度试验 用感 应线 圈” 。 4.3.2 删除 25 4.1.1 对于具 有定 量技 术指 标的 非仪器 设备、 计量 器具 等, 虽 然按 相关 要求 可能 需 定期核 查/ 确 认其 技术 性能 , 但 该核 查/ 确认 不属 于校准 , 应申 请为 检测 , 如洁净 工作 台。 新增 26 4.5 扩展不 确定 度( 校准 和测 量能力 ,CMC ) 4.5 扩展不 确定 度 内容变 更 27 4.5.1 扩展不 确定 度( 校准 和测 量 能力 ,CMC) 的 表示 方式 应 符合 CNAS-CL07 第7.1 条 的规 定。 4.5.1 扩展不 确定 度的 表示 方式

45、应符合CNAS-CL07 第 7.1条 的规 定, 且覆 盖校 准 参量的 测量 范围 。 内容变 更 28 4.5.5 扩展不 确定 度的 表述 应符 合JJF1059 测 量不 确定 度 评定 删除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13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与表示 的 要求 。 29 4.5.5 扩展不 确定 度的 数值 应不 超过两 位有 效数 字。 新增 30 4.6 限制范 围 4.6 说明 内容变 更 31 4.6.1 对校准 参量 有 影 响的 部分 辅助参 量不 具备 校准 能力 时

46、, 应在“ 限制 说明 ”中 明确 。 4.6.1 对校准 参量 有影 响的 部分 辅助参 量不 具备 校准 能力时 ,应 在“ 说明 ”中 明确。 内容变 更 32 4.6.2 当对被 校对 象的 校准 能力 不完整 , 或限 于某 一特 定 类别、 测量原 理或 方法 、介 质时 ,应在 限制 说明 栏注 明 4.6.2 当对被 校对 象的 校准 能力 不完整, 或限 于某 一特 定类别、 测量 原理 或方 法、 介质时, 应在 “ 说明 ” 栏注明 内容变 更 33 5 5 备注 “备注 ”栏 目内 容仅 用于 认可管 理。 如 当实 验室 申请扩 项或 能力 变更 时, 应在 “备 注

47、” 栏 填写 “ 扩 项” 、 “ 变更 ”或 其他 简要 说明性 信息 。 新增 34 6 6 判定 标准 表述 要求 6.1 判 定标 准是 指不 包含 具体检 测方 法内 容, 只 涉及限 值要 求的 产品 标准 、规程 规范 或法 规。 6.2 实 验室 签发 的报 告或 证书中 如需 包含 判定 标准 , 判 定标 准不 需申 请 认可 ; 但 报告 或证 书中 仅包含 判定 标准 ( 无具 体 的检测 或校 准方 法 ) 时, 实验室 不应 在报 告或 证书 上使用 认可 标识 或声 明认可 状态 。 如特 殊需 要 , 判 定标 准应 按 本 文第 6条款 的要 求申 请确 认。

48、 6.3 标 准中 既有 检测 方法 也有判 定标 准的, 应按 检测能 力申 请认 可, 不必 再申请 判定 标准 确认 。 6.4 申 请确 认的 判定 标准 中引用 的方 法标 准应 单独申 请认 可, 不 具备 检 测能力 的判 定标 准不 应 申请确 认。 6.5 当 判定 标准 中引 用的 方法标 准只 有部 分申 新增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14 页 共 14 页 发布日期:2016 年7 月6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8 月6 日 请认可 时, 应 在 “说 明” 栏注明 “ 部分 项目 , 具 体见检 测能 力范 围” 。 6.6 “产 品名 称” 应参 照 条款3.1.1 的要 求填 写。 6.7 上 述对 判定 标准 的表 述要求 不适 用校 准实 验室, 校 准实 验室 根据 客 户要求 对校 准结 果作 出 符合某 规范 (标 准) 的 判 定时, 可以 在证 书或 报 告中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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