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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入市条款修改有望放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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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资金入市条款修改有望放宽2007 年 2 月 8 日 8 点 51 分 来源:香港商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打印 字体: 收藏市场热议已久的放宽保险资金入市问题终于提上管理层的修改议程。昨日,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一些限定条件,保监会正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考虑修改。据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研究考虑修改的条款主要有两条,一是保险公司不可购买其价格在过去 12 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股票,二是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规模 5%的限制。不过,他没有透露新比例的上限。 2006 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高评级债券可增投资比例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债券投资信用评级制度。

2、今后对于有担保又有高评级的债券,可以适当提高投资比例。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孙建勇称,保监会近日下发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从今年开始,保监会将探索保险资金投资的分类管理。据悉,此次出台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将债券投资信用评级分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单元,前者主要评估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后者主要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特定债务的信用程度。指引对评级报告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机构持续跟踪并积累评级信息,持续评级应每年至少两次。投资无担保企业债望开闸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此举是在为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铺路。

3、即在提高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后,允许其加大对债券,包括无担保企业债券的投资。目前,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必须获得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在 AA 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铁路产业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或者上年末净资产在 200 亿元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担保。保险资金入市比例将适当调整2007 年 3 月 19 日 7 点 49 分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打印 字体: 收藏在昨日的银行保险国际研讨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会作出适当调整,但时间不会很快。 2006 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目前,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的比例仍限定为上一年总资产的 5%。由于国内股

4、市表现良好,去年保险业股票整体投资收益高达 27.1%,而计入股票收益的保险业净投资收益为 932 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5.82%.吴定富指出,“保险资金投资股市,大的方向是防范风险,入市比例虽然一定会做出适当调整,但时间不会很快。同时,投资比例将按公司的投资能力和水平进行分类。”保险业至去年年底已经达到 2 万亿的总资产,对于以产品和投资两条腿走路的保险公司而言,如何用好这笔钱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吴定富指出,“从以前保险资金主要存银行,到现在约 30%存银行,近 60%购买债券,结构上已经有了很大调整。其中,保险资金投资股市作用还是有限,对资本市场可能很难适应。”吴定富强调今年将继续探讨

5、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去年保险资金在投资京沪高速铁路方面有了一定进展,未来会研究对其他基础领域的投资。”另外,央行上周五晚宣布加息,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至 2.79%,剔除利息税,已经逼近寿险产品 2.5%的预定利率。他表示将会根据随后的市场情况,研究是否上调预定利率水平。保险资金入市限制“松绑”2007 年 4 月 9 日 8 点 11 分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打印 字体: 收藏记者昨天从保监会等处得到证实,保监会已同意保险资金购买涨幅超过100%股票。 中国金融大典昨天,一家保险资产公司内部人士透露,上周三,保监会召集九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友邦保险资产管理中心,商议保险资

6、金入市事宜。这次商议的成果是,保监会已同意保险资金可购买去年涨幅超过 100%的股票。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 5%限制”,也正在酝酿调整。根据 2004 年保监会出台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价格在过去12 个月中涨幅超过 100%的股票。2005 年 2 月,保监会根据上述规定通知,保险机构的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规模 5%。“多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保险资金入市比例可调至 10%,但该建议未能通过监管部门批准。”知情人士透露。早在今年 2 月 8 日,保监会监管部门负责人曾告诉记者,监管部门目前正研究修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规模 5%”的限

7、制,具体比例已在酝酿。“之所以建议把保险资金入市比例定在 10%,是根据保险公司近年来投资的具体情况。”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分析。记者注意到,中金公司今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一份中国人寿(35.21,0.13,0.37%)研究报告分析,中国人寿的股权投资同比增长率为:2004年 4.6%,2005 年 8.0%,到了 2006 上半年已达 8.9%。显然,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规模 5%的限制,已经被超越,但所占比例未超过 10%。保监会资金运营部主任孙建勇曾表示,鉴于近年国内股市在过去一年里的变化,监管机构已开始重新审视这条规定。保险资金入市悄然“松绑”2007 年 7 月

8、18 日 8 点 56 分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打印 字体: 收藏投资 A 股资金比例上限将提高到 10% 中国金融大典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已决定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 A 股的资金占上年末总资产比例上限从 5%提高到 10%,不过,同时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从15%下降到 10%。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前天在上海参加会议时就此事向记者表示,只要是有利于保险事业发展的,保监会会尽力推动。但他没有透露提高投资比例正式实施的确切时间表。多家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昨天都不愿意验证此事。同时,昨天中国保监会召开的上半年保险工作会议上也没有提到此事。不过,据记者了解,此次保监会对此事的处理比

9、较低调,投资比例提升采取的是“默许”的方式,没有直接下发正式文件。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考虑对市场的影响。保险资金可以稳定市场据统计,截止到 2006 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 1.97 万亿元,按照新的比例,总共将可以有近 2000 亿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入市。业内人士认为,提高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比例,将有利于稳定市场。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控制向来都比较严格,其投资股市和基金的长期理念和行为已经被市场认可。因此,保险资金直接投资 A 股将有助于长期牛市的发展。同时,从 2004 年开始,保险资金已经从证券市场上获取了比较丰厚的回报。有统计表明,截至 2006 年底,保险资金投资股票 929.2

10、4 亿元,较 2006 年初大涨484.86%。不过,保险资金也遭遇了一个尴尬,即保监会一直规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年度波动超过 100%的股票,可是在大牛市里这样的股票几乎无法回避。而且随着保险资金从股市中的获利不断积累,即使不做任何操作,其入市资金量也很有可能会突破投资限制。而如果从股市抽取资金,则会对股市带来不安定因素,也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收益,因此保险公司早就希望保监会提高入市资金比例。保险资金未必大举建仓市场人士认为,即使入市资金比例提高了,保险资金短期内也未必会大举建仓。一家保险资金管理公司的高管透露,即便是在 5%的限额下,保险资金也从来没有用足过,仓位一直维持在 3%到 4%。投资基

11、金也从来没有达到过上限比例。有关统计显示,2006 年底,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912.08 亿元,较年初下降 17.61%。市场人士认为这是正常的调整。一方面股市已经开始接近高位,保险公司出于回避风险的考虑开始减仓,另一方面,投资股票的金额大涨只能看成是股市大涨带来的被动收益,并不能说明保险资金是主动介入的。此外,近期保险资金 QDII 的新政策细则也即将出台,届时不少资金有可能投资海外股市,而投资基础设施的新政策也已经出台,保险机构投资的选择余地将更大,因此,未必会乐意投更多资金到 A 股市场中去。三千亿元保险资金可海外“炒股”2007 年 7 月 26 日 8 点 27 分 来源:新

12、京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打印 字体: 收藏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正式放行,保险公司青睐港股 中国金融大典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正式放行。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 15%可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以及权益类等产品,这意味着近 3000 亿保险资金可“出海”炒股。保险资金可投资境外股票据办法显示,可投资海外的保险资金包括保险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而投资总额也从“不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总资产的 15%.”根据保监会数据,截至去年 12 月末,保险业总资产约为 1.97 万亿元。据此计算,可投资海外的保险资金将达

13、到2955 亿元。此外,办法中规定可投资的产品包括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证券化产品和信托型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权型基金、股权等权益类产品。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需要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对险资境外投资的额度仅有 15%的总体比例限制,而不是像险资投资国内市场那样采取股市、基金的细化比例限制。“保监会不会对具体某个投资领域再做细化限制,这也是监管思路的一个大转变。”保监会资金运用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来保险业资金运用将强化全球配置的概念,比如对权益类投资、固定类投资设定一个总体比例限制,不再细化。即使公司决定不投 A 股,全部投资

14、H 股、红筹股在未来也完全可行。事实上,保监会早在 2004 年即已批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但仅限于保险公司的自有外汇,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可投资的也只是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而目前境内保险公司自有外汇资金约在 100 亿美元左右。而管理办法的发布是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行为的正式规范。险资“青睐”香港股市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评价说,保监会在政策上放宽了境外投资的渠道,从全球资产配置角度来说,保险资金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毕竟如果保险资金只能在国内运用,就面临着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保险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配置,可以规避系统风险。”与银行系和基金系 QDII 类似的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也

15、比较青睐香港市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政策允许的诸多境外资本市场中,香港市场的风险相对最小。而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去年也曾获特批购买在香港上市的中行、工行股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目前,除了中保控股香港、内地双资产管理公司外,平安保险和中国人寿也已在香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外投资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汇率风险,在目前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境外投资选择的工具是需要能抵抗住汇率风险的。比较看好的境外投资渠道主要是香港 H 股、蓝筹股。而此前,平安保险也曾表示正在考察东南亚市场的基础设施项目。保监会资金运用部负责人表示,银行、基金 QDII 是集合消费者的钱去海外

16、投资,而保险公司则主要是用自有资产投资,是一种投资渠道的放开。“保险公司也不会发类似银行的 QDII 产品,可操作的模式仅仅是通过发售投资型外汇保单或者在投连险中设立一个账户。”首批保险资金获准购汇投资港股2007 年 11 月 9 日 10 点 34 分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打印 字体: 收藏尽管保险细则仍未正式“露面”,但首批保险资金购汇投资已经获准。记者日从相关保险公司获悉,平安保险(集团)、华泰产险已获批可用自有外汇和购汇投资香港股票市场,但以香港股或红筹股为主。 中国金融大典在月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后,人保、泰康、平安等几家保险公司都授予了一定试

17、点额度,可以自有外汇投资香港市场,平安当时获批对外投资亿美元。此次平安集团、华泰产险在暂行办法施行后首批获得了购汇投资的通行证。据保监会批复,华泰产险可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投资香港股票市场,总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平安集团可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资金购汇投资香港股票市场,但包括此前试点的亿美元。“此前保监会给予几家公司试点额度,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投资经验,在香港股票市场我们主要看中股和股差价较大的股票。”华泰内部人士透露。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资金占公司上半年末总资产。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的比例上限是针对境外投资的总体限制,“不排除最终细则出台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

18、的比例限定在以内”。目前,国内市场并没有一款真正意义的保险产品。华泰产险与境外投资配套的产品已向保监会报批,有望成为第一款保险产品。据华泰内部人士透露,这款产品是一款投连险产品,但不同于国内投连险多个账户,它只有一个投资香港股票的账户。中德安联首席执行官也向记者透露,中德安联研发的产品也已向保监会申报,主要投向美国纳斯达克和欧洲资本市场。“虽然保险公司与一些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一样获得了资格,但由于保险资金的特点,保险很难自立门户。”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说,华泰的产品从产品形式上而言已经很类似于其他基金产品,只是附带了不高的保障额度。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将扩大至股票基金以外产品2007 年 6 月 4

19、 日 7 点 50 分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打印 字体: 收藏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金的投资对象,指出保险资金不仅可以投资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还可以投资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产品。 中国金融大典办法指出,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五个类别:一是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四是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五是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办

20、法称,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应当符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有关规定。此外,办法还规范了保险资金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其中,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和比例监管规定。委托机构应当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战略配置、制定投资指引等事项。受托机构董事会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保险资金投资管理重大事项。办法规定,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及其他当事人等应当在资金归集、投资管理等环节,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独立托管。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分离自有资金和托管资金,为不同委托机构或受托机构分别设置托管账户。办法明确,委托机构应根据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制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整体投资策略。但委托机构不得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不得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受托机构也不得违反投资指引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不得非法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指出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办法还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规范,规定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披露资金归集、资产负债匹配、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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