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13R 章 第 11 条资格的核实等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313R 章 第 11 条资格的核实等的主要内容。(a)属对长度不超过 20 米的船只有效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持有人为期不少于12 个月;及(b)曾在该段期间操作长度超过 13.7 米的游乐船只,因而具备使他有足够能力操作长度超过 20 米的游乐船只的经验,处长可豁免该申请人,使他无须遵从第(2)(a)款所述的考试规定,并可在该申请人所持有对长度不超过 20 米的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上,批注为对操作超过该长度的游乐船只有效。(4)任何人如属对装有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 750 千瓦)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可
2、向处长申请在上述证书上批注为对装有超过上述功率的引擎的游乐船只有效。(5)凡根据第(4)款提出申请(a)处长须规定申请人接受主考员就他是否有足够能力控制引擎功率超过 750 千瓦的游乐船只的考试;及(b)申请人如使主考员信纳他有足够能力掌管(a)段所提述的引擎,则处长须在该申请人所持有对装有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 750 千瓦)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上,批注为对装有功率超过 750 千瓦的引擎的游乐船只有效。(1989 年第 327 号法律公告)第 313R 章 第 10 条证书的纪录处长须就所有根据本规则发出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证书的暂时吊销、取消或更改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该等证书的
3、事宜,备存纪录。第 313R 章 第 11 条资格的核实等(1)主考员不得允许考生参加本规则下的任何考试,除非他信纳(a)该考生有资格参加考试;及(b)考试申请是就该考生而提出的。(2)如在考试开始前或进行时,主考员发觉任何考生有任何身体残疾或其他残疾,而他认为上述残疾会使该考生不能执行游乐船只船长或轮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职责,则主考员不得允许该考生参加或完成该考试。(3)凡主考员根据第(1)或(2)款不允许任何考生参加或完成考试(a)他须在该考生的申请表上述明不允许的理由,并将申请表送交处长;而(b)该考生所缴交的费用须予退回。第 313R 章 第 12 条对主考员的决定提出上诉(1)任
4、何人因主考员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以书面向处长提出上诉。(2)处长可维持、更改或推翻任何上述的决定,或以他认为适当的其他决定取代上述决定。第 313R 章 第 13 条再次检查证书持有人(1)如处长认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任何持有人,因年纪、疾病或身体残疾而相当可能无能力执行游乐船只船长或轮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职责,可藉书面通知该持有人,规定他在通知书上所指明的期间内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或接受身体检查及视力测验。(2)根据第(1)款规定须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持有人,如(a)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或拒绝在通知书上所指明的期间内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或(b)身体检
5、查或视力测验不合格,则处长可藉送交该持有人的书面通知,将证书取消。(3)凡游乐船只合格证书根据第(2)款取消,持有人须立即将证书交付处长。第 313R 章 附表 1 承认为等同证书第 4 条第 I 部根据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 313 章,附属法例)或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 313 章,附属法例)持有的证书就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 313 章,附属法例)而言的等同本地合格证书证书种类300 吨及 300 吨以下的船只的船长本地合格证书60 吨及 60 吨以下的船只的船长本地合格证书装有达 150 马力或超过 150 马力引擎的船只的轮机员本地合格证书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对长度超
6、过 20 米的船只有效)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对长度不超过 20 米的船只有效)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证书(对装有柴油引擎的船只有效)第 II 部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游乐船只)br / br / (合格证书)规则(第 313 章,附属法例)生效日期前根据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 313 章,附属法例)持有的证书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游乐船只)br / br / (合格证书)规则(第 313 章,附属法例)生效日期后就商船 br / br / (游乐船只)规例(第 313 章,附属法例)而言的等同本地合格证书证书种类15 吨及 15 吨以下的船只的船长本地合格证书,并批注为“只对私人拥有的游乐航行器有效”轮机员本地合格证书,并批注为“只对私人拥有的游乐航行器有效”游乐船只二级船长证书(对长度不超过 13.7 米的船只有效但须受第 4(3)条规限)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证书(只对装有经批注类型的引擎的船只有效)第 313R 章 附表 2 考试程序第 6 条1.如何申请1.1.有意考取游乐船只船长或轮机员的本地合格证书(称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填妥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海事处考试中心索取)。填妥的申请表在贴上照片后,须连同适当费用向海事处考试中心提交。2.身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