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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 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规范 - 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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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气象灾害是对旅游景区影响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不仅对旅游设施的安全形成隐患,还直接威胁到游客的人身安全。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标准制定出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规范。这一标准使气象部门针对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防控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促使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采取灾害防范与补救措施、有效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避免旅游景区气象灾害安全风险。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2018 年本标准由河南省气象局提出,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 2018 年第二批河南省

2、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8335 号)文件内容,将其列入 2018 年第二批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立项编号为:20182210050,并由河南省气象服务中心负责该标准项目的编制。本标准的编制,严格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编写要求简明、准确,消除技术性错误,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及行业标准匹配协调。编写原则:(1)先进性原则。标准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我省尚无类似的相关标准,具有实际操作性,可行性。(2)及时性原则。标准对新技术、新方法作出响应并合理可行。(3)实用性原则。标准充分考虑了旅游景区气象灾害

3、防御服务的重要性,对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促进旅游景区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3、参考标准GB/T 26355-2010 旅游景区服 务指南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79612011 气象服务分类术语GB/T 279662011 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指南LB/T 011-2011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13-2011 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三、编制过程在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河南省气象服务中心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定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并很快得到批复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建议由河南省气象服务中心牵头

4、组织本标准的编制工作。具体编制过程如下:(1)2018 年 6 月,地方标准编写组成立,开始进入研究阶段,收集旅游景区服务规范相关的文献资料,调查了解旅游景区主要气象灾害类型,经不断尝试与修改,2018 年 7 月下旬,地方标准工作讨论稿初步成形。(2)2018 年 9 月,河南省气象服务中心正式向河南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并获得批准;9 月下旬该标准项目通过了由河南省质监局标准化研究所组织的答辩,正式立项。(3)2018 年 11 月,地方标准编写组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编制了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没有重大意见分歧。四、主要内容的确定主要技术

5、内容:本标准包括针对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规范、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服务规范、气象信息服务规范,适用于气象部门、旅游景区及相关涉旅企业的旅游气象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1、标准名称根据河南省气象局的要求,采纳专家意见,标准名称定为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规范。2、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规范了气象部门针对旅游景区的气象服务内容和形式,为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指导。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气象部门、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3、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国家标准 4 项,行业标准 2 项。4、术语与定义规定了旅游景区、旅游者、气象灾害、灾害

6、风险管理、灾害风险评估、气象信息员 6 项术语与定义。5、 基本规定旅游景区应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人员或气象信息员;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应将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纳入旅游景区保护开发、升级改造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和投入使用;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应协同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灾害风险评估、气象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预警信息传播、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气象灾害监测、科普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气象部门应向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提供必要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6、 服务分类和内容6.1 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规范气象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

7、气过程(强寒潮、持续强降水、长连阴雨、持续高温、剧烈降温、强对流)进行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供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采取适当防御措施以减轻灾害损失。根据景区的地理特征和易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可单独安装气象监测设施,开展气象监测。应建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机制,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或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适时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根据天气分析、评估情况,对气象灾害及气象衍生灾害高风险区域进行监测,根据需要,安排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人员进入岗位,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

8、项准备工作。6.2 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服务6.2.1 气象观测站建设在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关键节点(主要景点、人流密集区、灾害易发生区)建立至少一个气象观测站,并保证山岳型风景区每海拔落差 1000 米建立一个气象观测站。6.2.2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开展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内容包括:地理环境、景点分布、景区开放时间及景区最大承载量;气象灾害敏感区域或地点;气象衍生灾害敏感区域或地点;历史上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气象衍生灾害种类、时间、区域或地点、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旅游宾馆(饭店)和医疗机构的分布及其服务能力;旅游景区气象防灾减灾以及其它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情况。6.2.

9、3 气象灾害风险分析依据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的结果,开展相应气象灾害风险分析工作,内容包括:委托具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能力的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气象衍生灾害风险普查情况,与气象灾害同步开展灾害风险评估,并编制与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相统一的灾害风险区划图;定期对所辨识出的风险,尤其是极端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本景区实际情况等,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将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和旅游者,使其熟悉本景区存在的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6.3 旅游景区气象信息服务通

10、过旅游气象信息发布方式发布景区天气预报、旅游气象指数服务产品、气象景观预报及花期预报、景区周边主要城镇及旅游交通线天气预报;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导游等相关从业人员能通过固定方式接收景区天气预报及灾害预警信息;节假日、黄金周、重大接待活动景区管理部应有固定方式接收气象信息; 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形式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天气实况。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没有冲突。本标准参考了有关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气象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制定。六、标准实施的建议建议本标准在征求意见、专家审查会后,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地方标准编写组201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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