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维修定点合同托修方(甲方): _ 承修方(乙方):天津鑫鹏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维修车辆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 色 4.车型 5.vin 代码/ 车 架 号 6.行公里数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及维修价格后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予以维修。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
2、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 维修价格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费+材料费进行计价。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天津市交通管理局制定。第五条 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 质量标准(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1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2)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
3、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 竣工验收(1)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明细(含结算清单)。第八条 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承修方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2付款方式:现金或公司转账。3结算方式为; 月结:4. 乙方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供结算票据及车辆维修结算清单,甲方必须每月 15 日前予以已方结算上月
4、维修费用。5 甲方如延迟付款,安拖欠费用数额 3%每天,向乙方交付滞纳金,且乙方有权留置甲方货物及车辆,甲方的货物及车辆被滞留两个月内不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乙方可直接处置货物及车辆。第九条 违约责任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当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 其它约定1 _。2_ _。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天津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附则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_ _ 乙方(签章):_ _地址:_ _ 地址:_ _ _ _法定代表人:_ 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_ 经办人:_ _ _电话:_ _ 电话:_ _签约时间:_年_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