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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生活.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9389425 上传时间:2019-08-05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4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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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DLGJ2491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执行日期:1992 年 2 月 1 日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 的通知电规技(1991 ) 39 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 (试行进行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 (试行)同时停止

2、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 年 6 月 7 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给水第三章 消防给水第四章 排水第五章 污水处理及利用第六章 建筑给水排水一般规定附录一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附录二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允许掺水量附录三 第一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附录四 第二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附录五 本规定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 10 1 条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

3、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第 10 2 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第 10 3 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 10 4 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

4、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 l05 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50600MW 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机组容量小于 50MW 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第 10 6 条 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第 10 7 条 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第二章 给 水第一节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 21 1 条 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

5、目: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涤水、便溺冲洗水、沐浴水等) ;二、消防用水;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用水等) ;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 ;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媒场防尘用水等) ;六、公共建筑物用水;七、居住区用水;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 1525计算。第 21 2 条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 212 的规定采用。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 表 212第 21 3 条 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

6、35L(人班) ,其小时变化系数采用 25。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 4060L(人班) ,其延续时间为 lh。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 80计。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 93计。第 21 4 条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一般可采用2 0L(m 平方d) 。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A、小轿车 250400L (台,d ) 。大轿车、载重汽车 400600L(台, d) 。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 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 l2 台计算。第 21 5 条 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

7、水设计规范 (GBJ1587 )执行。第 21 6 条 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 10L(m 平方 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 150200kpa。地面水力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 150m 立方h。第 21 7 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见附录一。第 21 8 条 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层数确定:一层为 10m,二层为 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 4m。其他公共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第

8、二节 水源选择第 22 1 条 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 GBJ1386 )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第 23 1 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NDGJ5 88)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第 24 1 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NDGJ5 88)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给水泵房第 25 1 条 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

9、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第 25 2 条 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第 25 3 条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一、吸水管:直径250mm 时,为 1012mS ;直径250mm 时,为 101 6mS。二、出水管:直径250mm 时,为 l520mS ;直径250mm 时, 为 202 5m S第 25 4 条 当生活

10、、消防水泵房内没有 3 台或 3 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第 25 5 条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一、起重量小于 05t 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二、起重量在 0520t 时,设置手动吊车。三、起重量大于 2t 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第 25 6 条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 55kw 时,不得小于 08m;电动机容量大于 55kw

11、时,不得小于 12m。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 07m 的通道。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 07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 55kw,则不得小于 10m。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1 2m。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低压:15m ;高压:20m 。第 25 7 条 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 07m 的通道。第 25 8 条 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人员大设备(或部件)的门。第 25 9 条 根据

12、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泵房内直径 300mm 及 300mm 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来用液压或电力驱动。第 25 10 条 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第 25 11 条 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第 25 12 条 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lh 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第 25 13 条 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

13、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推施。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第 25 14 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第 25 15 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 5min 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当采取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第 25 16 条 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第六节 输配水第 26 1 条

14、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注: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第 26 2 条 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施时,也可来用一条。第 26 3 条 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第 26 4 条 管道单位长度( m)的水

15、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当 v 1.2mS 时,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式中:i 一一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 m) ;dj 一一管道的计算内径(m);v 一一平均流速(ms) ;R水力半径(m) ;C 一一流速系数。流速系数 c 可用下式计算:式中:n 粗糙系数,可取 00130 014。第 26 5 条 选择输配水管道材料时,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第 26 6 条 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宜采用油麻或橡胶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第 26 7 条 配水管网每隔 150m 左右应设置分段检

16、修的闸门。在输水管道上应设置泄水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排气阀。第 26 8 条 金属管适应有防腐措施。在金属输水管道遇有腐蚀性较强的地质地段,应选择耐腐蚀管材或采取防腐处理。当金属管道敷设遇有电蚀可能性时,应有保护措施。第 26 9 条 管道的埋没深度,应根据土的冰冻情况、外部荷载大小、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确定。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是否设置支墩,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及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第 26 10 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垃圾堆、基地、毒物污染区等,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 26 11 条 给水管道与国家铁路交叉时,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进

17、行设计,并取得其同意。在穿过铁路管段的两端,应设检查井。第 26 12 条 给水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穿越河底等方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适宜避开锚地;该管道宜敷设成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管道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顶距河底埋没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不宜小于 05m ,但在航运范围内不得小于 10m。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注:当通过有航运的河流时,河管的设计应取得当地航运部门的同意,并应在两岸设立标志。第 26 13 条 电厂厂区内应有水量调节设施。对厂区附近的电厂居住区的生活用水量应统一考虑。第 26 1

18、4 条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水塔、屋顶水箱等,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措施。第 26 15 条 水塔应有避雷装置。第七节 给水净化第 27 1 条 在设计给水净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当采用地表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两个月一份;当采用地下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季度一份,并掌握其水质的稳定性。二、给水净化设备、药剂及滤料等(包括包装、运输、质量、价格和货源等)应择优选择。三、扩建工程应总结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第 27 2 条 给水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后水

19、质要求,并参考相似条件下的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净化站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第 27 3 条 给水净化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电厂的给水净化站自用水量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 510。第 27 4 条 设计给水净化站时,应考虑各个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及部分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第 27 5 条 净化构筑物上及净化构筑物之间应有通道并设栏杆。水泵间、加药间、运行值班室、化验室、消毒间等主要处理室的地面宜采用水磨石。化验室、消毒间墙裙宜采用瓷砖贴面。第 27 6 条 在寒冷地区,净化站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当采暖时

20、,净化构筑物的室内温度可按 5设计,加药间、化验室和值班室的室内温度可按 15l8设计。第 27 7 条 给水净化站宜设置水质监测设施。第 27 8 条 给水净化的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地下水除铁除锰、消毒等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执行。第三章 消防给水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 1 条 在设计电厂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或其他水源供给。第 3l2 条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当消防给水计算压力超过 700kpa 时,宜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电厂室外消防给水及辅助、附属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生活、消

21、防合并给水系统和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 10m。注: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 19mm 的水枪和直径 65mm、长度 80m 的水龙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 5L s;消火栓的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 30m s 。第 31 3 条 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此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主厂房最高处的情况下,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3m。第 31 4 条 厂区消防给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第 31 5 条 电厂除设置消防泵房外,是否还要配置消防车,应根据电厂容量及

22、重要性结合当地消防能力实际情况确定。第 31 6 条 汽轮发电机组容量 300MW 及以上机组电厂的输煤系统(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宜设置喷水灭火系统。第 31 7 条 消防给水管道设计试压允许渗水量不得大于附录二的要求。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至第 32 1 条 电厂室外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为一次。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L/s ) 表 321第 32 2 条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确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 15计算。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

23、和消防水池第 33 1 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用水量不超过 15L;时,可布置成枝状。二、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三、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m。第 33 2 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 15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

24、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 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m。三、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12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根据计算确定。四、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根据计算确定。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 1015L s;计算。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 150mm(或 100mm)和两个直径为 65mm 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 100mm 和 65mm 的栓口各一个。七、室外消火栓处应有明显标志,并宜在主要道

25、路入口处设置装有水龙带和栓枪的设施。在建筑物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能满足其要求。第 33 3 条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值,而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水地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电厂、居住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h 计算。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3h 计算。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 20m 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 计算。直径超过 20m 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 6h 计算。消防水池容量如

26、超过 1000m 立方时,应分设成两个。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三、消防水池的补充时间不宜超过 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 96h。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地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与甲、己、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设计,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 6m。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的水地,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地应有

27、防冻设施。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第 34 1 条 在下列建筑物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一、主厂房(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电梯间层,煤仓间,除氧间运转层,除氧层和楼梯间等) ;二、运煤建筑物;三、生产、行政办公楼;四、材料库;五、修配厂;六、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其他建筑物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执行。第 34 2 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 42 的规定。第五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 35 1 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适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 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

28、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二、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宜构成环状,且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m。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则一层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三条竖管时,可按关闭两条设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阀门的设置要考虑检修方便。四、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 15计算,洗刷用水量

29、可不计算在内。五、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有条件时宜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按水流方向分开设置。第 35 2 条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 800kpa。超过 800k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 500kpa 时,应有减压设施。四、锅炉电梯附近应设室内消火栓。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为 1l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六、室内消火

30、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30m,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0m。七、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设计,当消防系统为临时高压时,应在消火栓处或主要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时,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八、在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龙带,每条水龙带的长度不应超过 25m。九、主厂房的屋顶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第 35 3 条 室内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在建筑物的最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二、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25LS,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 1

31、2m立方时,仍可采用 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 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 18m 立方时,仍可来用18m 立方。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第 35 4 条 电厂的主厂房宜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由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 1015Ls 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应有消防车水泵的水源接口。该水源一般取自室外消火栓或循环水压力管。第 35 5 条 设置常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如果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则可不设消防水箱。第六节

32、 油罐区消防给水第 36 1 条 油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按规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BJ1687 )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排 水第一节 排水系统第 4l1 条 电厂排水可分为经常性排水雨水排水和非以常性排水。一、经常性排水包括:1、主厂房内生产排水;2、给水净化装置的排水;3、化学水处理装置的排水;4、辅助设备和机械的冷却用水的排水;5、冷却设备排污;6、生活污水;7、其他排水。二、非经常性排水包括:1、设备事故检修排水;2、循环水管沟检修排水;3、化学清洗排水;4、锅炉排污、锅炉酸洗水;5、含油污水;6、输煤装置冲洗排水;7、冷却设备及沉渣池等溢流排水;8、

33、沟道排水;9、空气预热器清洗排水;10、地面冲洗排水。三、雨水排水。第 4l2 条 电厂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废水及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 41 3 条 生活污水、含有腐蚀性的油质放多的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及输煤系统的排水,应经过分别处理达到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人生产废水及雨水管道内,具体委求见附录三、四。排入厂区排水管道的排水水温不得超过 40。第 41 4 条 在设计电厂排水系统时,应结合电厂用水量平行图对排水及经过处理后的水进行平衡计算,尽量做到水的回收和利用。第二节 生活污水量和生产废水量第 42 1 条 电厂厂内生活污水量和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其用

34、水量相协调。第 42 2 条 在选择生活区生活污水标准时,应与同一地区供水设计历来用的水量标准相协调。当无资料时,可按表 422 1 采用。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 表 4221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K:宜按表 422 2 采用。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K2 表 4222第 42 3 条 生产污水及废水量,应采用最大班内最大流量。其水量由各有关专业提供。第 42 4 条 排水干管的设计流量一般按经常性排水而是加非经常性排水项目中最大一项流量计算。第三节 雨水量第 43 1 条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 q&F式中:Q 一雨水设计流量(L s) ;q-设计暴雨强度L(S104m2) &-径流

35、系数;F-汇水面积(104m2) 。径流系数可按表 431 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径流系数 表 431第 43 2 条 暴雨强度公式,可采用邻近电厂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或由水文气象专业提供气象资料。第 43 3 条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式中:q 一设计暴雨强度 L(Sl04m2)t 一降雨历时(min) ;P 一设计重现期(a);At、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第 43 4 条 电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P 值。宜选用的范围为 1030a(处于低洼地区的电厂,根据受危害程度,重现期可适当提高) 。第 43 5 条 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

36、式计算:t=t1mt2式中:t 一降雨历时(min) ;t1 一地面集水时间(min ) ,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辅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 515min ;m 一折减系数,暗管 m2,明渠 m12;t2 一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 。第 43 6 条 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Z=QS+Qg+QY式中:QS 一总设计流量(L/S) ;Qg 一平均日生活污水量(L/S) ;QF 一最大生产班内的平均日工业废水量;0Y 一设计雨水量。第四节 排水管渠及附属建筑物第 44 1 条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电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

37、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 44 2 条 管渠及其附用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第 44 3 条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第 44 4 条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

38、等设施。第 44 5 条 设计排水管渠时,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观测和计量构筑物。第 44 6 条 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第 44 7 条 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排水管道。第 44 8 条 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电厂规划,考虑利用邻近湖泊、池塘等调蓄雨水。第 44 9 条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当需要设置连通管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方便。第 44 10 条 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

39、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第 44 1l 条 排水管渠的水力计算,以及排水管进、检查井与此粪地、水封井、跌水井、雨水口、出水口、倒虹吸、渠道的设计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有关条文执行。第 44 12 条 变压器事故排油池,按最大一台变压器事故油量考虑。排油管管径宜按 20min 将事故油排尽选择。第 44 13 条 变压器事故油池的排水管管底出口标高与进水管管底标高之差值应根据计算确定。第五节 排水泵站第 45 1 条 排水泵站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 )执行。第五章 污水处理及利用第一节 污水处理站第 5ll 条 污水处理站位置

40、的选择,除应符合电厂总体现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二、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三、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四、有扩建的可能;五、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六、有良好的排水条件。第 51 2 条 污水处理站的站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第 5l3 条 污水处埋站站区内各建筑物应造型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第 5l4 条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该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管道理设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第 51 5 条 污水

41、处理站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单车行道的宽度应为 35m,并应有回车道;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6m;三、人行道的宽度为 l52m;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 45 度;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 lm。第 51 6 条 污水处理站的大门尺寸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第 51 7 条 污水处理站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第 51 8 条 污水处理站应合理地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第 51 9 条 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第 5ll0

42、 条 污水处理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为维持污水站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第 51 11 条 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工艺的要求,设污水、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并可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第 5ll2 条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应有保温防冻措施。第 51 13 条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站区内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第二节 生活污水处理第 52 1 条 电厂的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一般为二级处理。第 52 2 条 电厂的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延时曝气、传统曝气和射流曝气的

43、活性污泥法。第 52 3 条 电厂生活污水的原水水质 BOD5 宜为 150200mg L, ss 宜为 200250mg/L 。第 52 4 条 电厂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划分个(格)数不应少于两个(格) ,并应按同时工作设计。第 52 5 条 电厂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可不经消化直接处置。第 52 6 条 生活污水的处理设计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l487 )有关规定执行。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宜回收利用。第 52 7 条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没施的电厂,其生活污水排水管道上一般不设置化粪池。第三节 含油污水处理第 53 1 条 含油污水的处理按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 有关规定执行。电厂

44、合油污水处理一般采用油水重力分离及气俘分离的处理方法。第四节 生产污水处理第 54 1 条 电厂的生产污水处理一般采取分散处理的方法。第 54 2 条 电厂的酸碱水一般采用中和处理方法。电厂的锅炉酸洗水的处理工艺,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结合当地环境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经处理后的水宜回收利用。第 54 3 条 电厂的水力除灰回收水的处理,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结合当地环境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 54 4 条 电厂输煤系统冲洗水宜根据水源、供水系统及排放条件确定处理水平及是否回收利用。第 54 5 条 电厂生产污水的处理应在不

45、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慎重地采用处理工艺、材料和设备。处理后的水宜回收利用。第 54 6 条 电厂贮煤场雨水的处理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六章 建筑给水排水一般规定第 60 1 条 电厂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7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60 2 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第 60 3 条 必须对水量进行计量的建筑物应在引人管上装设水表。水表应装设在管理方便、不致冻结、不受污染

46、和不易损坏的地方。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第 60 4 条 严禁生活饮用水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第 60 5 条 当生活饮用水不能保证用水水量或技术经济合理时,可来用非饮用水做为大便器(槽)和小便器(槽)的冲洗用水。第 60 6 条 电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时,必须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I1587 )及压力容器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60 7 条 电厂的医院污水处理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处理工艺,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l587)有关规定。第 60 8 条 电厂热水及饮用水供应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 60

47、 9 条 电厂建筑给水设施宜选用节水卫生设备。附录一 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表 11附录二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允许渗水量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允许渗水量 表 2.1附录三 第一类污染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摘自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表 31附录四 第二类污染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摘自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mg/l) 表 31附录五 本规定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三、名词解释:1、生产污水:表示沾污较严重,需经处理后方可排放的生产废水;2、生产废水:表示轻度沾污或水温升高,不经处理即可排放的生产废水。附加说明本规定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刘汝义 何永吉 褚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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