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 号 :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合 同(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使 用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第 二 条 乙 方 性 别 户 籍 类 型 ( 城 镇 、 非 城 镇 )
2、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县 ) 街 道 (乡 镇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3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以 下 工 作 :1、 2、 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 : 每 周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第 六 条 乙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后 , 甲 方 应 当 以 货 币 形 式 向乙 方 支
3、 付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报 酬 标 准 为 每 小 时 元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劳 动 报 酬 的 周 期 不 得 超 过 15 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 七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 并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劳 动 条 件 : 第 八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的 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第 九 条
4、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随 时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条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支 付 的 小 时 工 资 低 于成 都 市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小 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乙 方 有 权 向 劳 动 保 障 监 察部 门 举 报 。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4第 十 二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甲 方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5、议 仲 裁 委 员 会申 请 仲 裁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下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 成 都 市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使 用
6、 说 明一 、 本 合 同 书 适 用 于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 即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及 社 会 团 体 ( 以5下 统 称 为 用 人 单 位 ) 所 使 用 的 平 均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 小 时 , 每 周工 作 时 间 累 积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并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计 算 发 放 工 资 的 劳 动 者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使 用 。二 、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使 用 本 合
7、 同 书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约 定 的 内 容 ,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本 人 签字 或 盖 章 。三 、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需 要 增 加 的 条 款 , 在 本 合 同 书 中 第 十 二 条 中 写明 。四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内 填 写不 下 时 , 可 另 附 纸 。五 、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 文 字 简 练 、 准 确 , 不得 涂 改 。六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交 乙 方 的 不 得 由 甲 方 代 为保 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