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 年月日前 言2013年 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 年 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重点内容及主 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 年 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4
2、 年 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 年 3月、6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 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 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程序,达到规范特种设 备使用管理的目的。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 录1 总则(1)2 使用安全管理 (1)3 使用登记和变更(10)4 附
3、则(15)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7)附件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18)附录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20)附件 C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式样) (26)附件 D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27)附件 E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28)附件 F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30)附件 G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 表 (31)附件 H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式样) (3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1 目的1 总 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
4、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1.3 使用单位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1.4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4.1 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1.4.2 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核定职能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本规则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明确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除外。1.
5、4.3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履行使用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监管。1.4.4 信息化管理和安全状况公布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地市级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 使用安全管理2.1 使用单位2.1.1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负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法人、组织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
6、权单位通过符合 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 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在出租期间,使用单位一般是出租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承担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的单位是使用单位。2.1.2 特别规定 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不清晰的,使用者委托的管理单位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
7、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 的使用单位是指产权单位。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义务如下:(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3)办理使用登记(含变更、停用、注销),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 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4)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建立档案;(5)建立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使用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6)制定安全操
8、作规程,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9)定期召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10)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必要的投入;(11)制定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配合事故处理等;(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进
9、行的监督检查。2.3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 员应当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消除各种事故隐患,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等。2.4 管理人员及其职责2.4.1 主要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总责。2.4.2 安全管理人员2.4.2.1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其职责如下:(1)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
10、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3)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 安全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5)安排、布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各项工作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4.2.2 安全管理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
11、理员,按照规定取得 相应的资格,其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3)组织特种设备验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6)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8)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9)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
12、管理负责人;(10)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11)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2.5 作业人员要求2.5.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其主要义务如下:(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7)按照规定参加或者配合特
13、种设备事故救援。2.5.2 作业人员设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保证所有对特种设备进行作业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持证项目应当与作业种类一致。使用单位应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医院提供患者病床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 梯,以及需要有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其他情形使用的电梯不需要配备电梯司机,地方法规及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作业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6 机构、人员设置2.6.1 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
14、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客运索道,统一使用地点有 10台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10台及以上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50 台及以上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注 1);(2)以特种设备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的使用单位,如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发电企业、燃气企业、储存量 3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气体充装企业、港口装卸企 业等;(3)使用 100公里以上长输管道的;(4)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台的(不含气瓶)。注 1: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
15、客运 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旅店、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 等。2.6.2 需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除 2.6.1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但是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2)气体充装单位;(3)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并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0t/h锅炉的;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4)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80t/h的(注 2),或者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 10台的(不包
16、括 D级锅炉)(注 3);(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6)使用超高压、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7)使用医用氧舱的;(8)使用长度大于或者等于 10km的 GC1级或者 GC2级工业管道、公用管道的;(9)使用 320t及以上桥式起重机、200t 及以上门式起重机、60t及以上门座式起重机、100t 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315tm及以上塔式起重机的、100t 及以上桅杆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升降机及机械式停车设备的;(10)使用 50t及以上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11)使用防爆特种设备的;(12)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 20台的(不含气瓶)。注2: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 0.7
17、MW相当于 1t/h换算。注 3: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2.6.3 其他使用单位 除 2.6.1和 2.6.2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2.7 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机构职责;(2)相关人员岗位职责;(3)特种设备操作规程;(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5)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
18、自行检查和运行记录规定;(6)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检修和记录规定;(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8)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规定;(10)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修理、报废等管理规定;(11)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演练规定;(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3)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2.8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特点、生产工艺等,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情况处 置、安全
19、注意事项等。2.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且统一保管。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6)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8)特种设
20、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定、校准)、修理、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9)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10)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11)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以上(1)、(2)、(5)、(6)、(8)、(9)、(10)项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备查。2.10 采购 采购特种设备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向供货方提供必要的使用条件,对设备选型(用)的正确性负责,其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由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的单位制造并且经检验合格,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
21、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2.11 安装、改造和修理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2.12 设备验收 新设备投用之前或者改造、重大修理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备采购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等对特种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档案。验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2)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
22、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3)产品技术资料是否齐全;(4)是否经过监督检验合格。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2.13 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本体及其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机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且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法规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
23、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社会化的 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2.14 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一般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等。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 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检查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的签字,定期自行检查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15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
24、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并且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作好检查记录。2.16 水(介)质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水处理和监测工 作,保证水汽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2.17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18 定期检验(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
25、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期间内,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需要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2.19 检验标志使用检验结论意见合格时(注 4),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标志(格式见附件 C)粘贴在设备的显著位置上;无法实现时,可以粘贴在使用登记 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对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可粘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26、D,以下 简称使用标志)作为检验标志。注 4: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 “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 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2.20 异常情况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或者经常性维护保养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 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2.21 隐患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 不能带
27、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2.22 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记录。需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 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其它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2.23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
28、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2.2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电梯指主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动作次数,下同),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或者安全评估后,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 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同时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2.25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
29、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单位标 志、粘贴气瓶警示标签;(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车 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3 使用登记和变更3.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
30、照本规则要 求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 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注销手续。3.2 登记范围3.2.1 需要按台(套、支)单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大于 100升气瓶、车用气瓶、工业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要按台(套、支)单个向登
31、记机关 办理使用登记。3.2.2 需要按单位整体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3.2.2.1 气瓶容积小于 100升气瓶,每年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数量、安全状况、隐患治理等情况。3.2.2.2 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每年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数量、安全状况、隐患治理等情况。3.2.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3.2.3.1 锅炉除汽水两用锅炉以外的 D级锅炉。3.2.3.2 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32、;(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3.3 登记单元确定3.3.1 以台(套)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台(套)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3.2 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可选择下列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1)以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2)以物流从流出设备
33、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3)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所有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4)以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3.3.3 气瓶容积大于 100升的气瓶以气瓶充装单位不同品种气瓶为登记单元,车用气瓶以车 为登记单元。3.4 使用登记程序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5 申请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 备);(3)特种设备
34、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适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6)使用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适用电梯);(7)能效证明(适用于高耗能特种设备);(8)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容积、充装介质、下次检验日期等)或光盘;(9)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至少包括管道编号、管道级别、管道长度、安装日 期、下次检验日期等)。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35、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还没有提供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 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3.6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 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7 审核及发证 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台的可以延长至 30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 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
36、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的时间除外。3.8 资料及信息管理(1)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 E)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 章,同时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2)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
37、相关数 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3.9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1)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提出;(2)对实施改造、移装后的,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由使用单位按照检验报告提出的下次检验日期确定。3.10 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改造、移装、长期停用、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3.10.1至 3.10.5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 变更情况。
38、特种设备申请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3.10.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 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3.10.2 移装变更3.10.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移装后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 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3
39、.10.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 F);(2)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至3.9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3.10.3 停用变更 特种设备拟停用 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停用的有效
40、措施并有停用标识,在停用后 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见附件 G),告知登记机 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 单位持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3.10.4 单位变更(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 表、原使用单位同意变更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 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换发新使用登记证,在原使用登记表上做废止标记,并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按照本规则 3.3至 3.8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设备移装的,办理使用登记前,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且检验结论为合格。3.10.5 更名变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化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 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程序。3.10.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 2.24条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