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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第三方的税收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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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第三方的税收筹划一个人股权转让流程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2个人股权转让税收1.个人股权转让征税行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号)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

2、)公司回购股权; 发生股权回购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公告股权回购应该主要是指用于股权激励、再转让等情况,如果发生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减少应该按照撤资和减资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号)。非上市公司发生的向个人股东回购股权业务,应该按照本公告进行税务处理,在上市公司中大量发生的股票回购业务不适用于本公告,主要原因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案例:股权回购式的股权激励】C 上市公司 2008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 3 个年度执行,即

3、2009 年2011 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 3 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 年 2 月 5 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 元/ 股。假定 2010 年 2 月 5 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占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 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 22 元/ 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 号文件规定,应在解

4、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某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案例分析】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

5、负越高。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激励对象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解禁股票市价,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情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这种情况主要依据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44 号)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的规定。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

6、发售的既有增加的权益,也有原有股东的权益的转让,那么原有的老股东把权益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权权属的变更,进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案例:宏良股份】2014 年 1 月发布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1,84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870 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3,71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朱治海、马德全和张辉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公开发售的股份数分别为90.06 万股、90.06 万股和 85 万股,均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其他股东按

7、相同比例发售其部分股份。宏良皮业的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应该适用于 67 号公告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税时,需要注意的是: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各股东将按其发售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相应发行承销费用。宏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承销费用大约有 3400 多万元。这部分由老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允许人家扣除。(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这种情况在企业并购中非常常见,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8、由于股权权属已经发生变更,因此,应该做转让行为来处理。【案例:天一科技】2014 年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景峰制药全体股东(叶湘武、刘华、简卫光、李彤、张慧、叶高静、罗斌、罗丽、王永红、倪晓、叶湘伦、张亮、陈杰、欧阳艳丽、刘莉敏、罗衍涛、丛树芬、葛红、马贤鹏、付爱玲、杨天志、张亚君、车正英 23 名自然人,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维梧鸿康、南海成长、景林景途、贵阳众诚、贵阳黔景泰 7 家机构)发行股份购买景峰制药 100%股权,净资产账面价值约为 6 亿元,交易价格为 34.4 亿元。【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景峰制药的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投资到天一科技,属于 67 号公告中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的

9、范围,交易价格与股权成本及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应该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向个人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例非常多,其中涉及到的个人股权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在 2011 年以国税函【2011】89 号文对江苏富豪张桂平与苏宁环球的重组案例做出过批复,批复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行为缴纳。67 号公告没有出台之前税务机关对于个人以股权投资行为征收个税基本上援引的都是 89 号文的批复,那么现在 67 号公告把这个问题重新做了明确,处理的原则都是一样的,作为转让行为征收个税。(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2.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公式

10、根据税法,个人转让股权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3.个人股权转让纳税筹划从所得税计算公式可看出,个人所得税金额主要取决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这三个金额,故这三个金额就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会考虑如何尽可能压低转让收入和抬高股权原值来降低税收。3.1 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根据 67 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

11、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

12、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但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案例 1: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个人股权转让情况】2010 年 1 月,张三以 200 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 A 企业 25%的股权。2011 年 1 月,张三以 150 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李四。由于张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150 万元)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

13、关税费( 200 万元)。此例不能满足之前的四种情形,故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3.2 恰当运用“核定”法67 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a.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b.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c.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就案例 1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股权转让收

14、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可得:【案例 1 续】2010 年 1 月,张三以 200 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 A 企业 25%的股权。2011 年 1 月,张三以 250 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如果张三享有的 A 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小于 250 万元,则张三应按照转让价格 250 万元申报计算缴纳个税:(250-200) 20%10(万元)。注:(为计算简便,印花税及其他税费忽略不计);如果转让时 A 企业净资产为 1400 万元,张三享有的 A 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40025% 350 (万元),则税务机关可认为申报的计税依据

15、明显偏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而且无正当理由,其核定计税依据应为 350 万元,应缴纳个税为(350-200)20%30 (万元)。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点将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方式产生影响,如不注意筹划,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案例 2。【案例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个人股权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张三投资 A 企业 100 万元,取得 A 公司的 100%的股权。二年后,张三将股份转让给关联人李四,转让价格仍为 100 万元,转让之时, A 公司的净资

16、产为 150 万元。则按照国税函2009285 号,对于平价或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转让时 A 公司的净资产,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 150 万元,则张三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150-100)*20%=10 万元。如转让给李四后,A 公司分配股利 50 万元,则李四还需要交纳红利个人所得税:50*20%=10 万元。以上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20 万元。为规避这一政策规定,建议在转让个人股权时,应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策略,仍以上例说明:在张三准备转让 A 公司股权时,可先考虑让 A 公司分配股利 50 万元,张三取得股利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17、50*20%=10 万元,分配股利后 A 公司的净资产降至 100 万元,这时候张三再转让股权,则符合国税函2009285 号的规定,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份额,无需再补交税款。这时候,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比上例减少 10 万元。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 股本 )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

18、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 )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另外,法律方面对收入和原值界定不清晰会造成征纳双方计算所得税额上的差异,如案例 3。【案例 3: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甲公司于 2003 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2008 年 4 月 2 日,经甲公司其他 3 位股东同意,张老

19、板与李老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合同)价格 350 万元把自己拥有的甲公司 25%股权转让给李老板。2008 年 5 月 18 日,李老板支付给张老板 348 万元现金后,两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而甲公司注册资本额仍为原注册登记时的 50 万元。2009 年 10 月 9 日,张老板被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67.465 万元 ( 3505025%0.175)20%(0.175 万元为印花税,滞纳金的计算略)。但张老板对此不认同,他认为,从计税收入看,虽然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350 万元,但他实际收到的只有 348 万元,另外 2 万元处于欠

20、账状态。同时,所得额计算过程中,扣除额选择的是 5025%12.5(万元),即 2003 年张老板实际交出的投资额。虽然工商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额仍然是 50 万元,但从甲公司 2003 年成立以来的几年中(到股权转让的前一年度),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时,张老板和其他几个股东陆续为公司补充资金 1150 万元,公司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额变更登记,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已达 2100 万元,“实收资本”项目是 1200 万元,其中 1150 万元虽没有在工商部门增加注册资本,但确实构成了对公司的资产投入。2007 年 7 月 7 日,包括张老板在内的 4 个股东还召开了一次会议,签订了一

21、份增资1150 万元的股东决议。否则,张老板 25%的股权不可能卖出 350 万元的价格。因此,张老板认为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税款应是:348(50 1150)25%0.17520% 9.565(万元)。 【相关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列举了有价证券、建筑物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前四项财产原值的具体确认标准,唯独没有说明股权转让所得额计算中的原值如何确认,但在这四项之后,有“(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紧接其后的内容是“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

22、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的兜底条款。关于计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第二十二条只是笼统说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仅从表面上看,税法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计税收入和扣除原值都没有更加明确的说明,才造成了张老板和税务机关在计算所得税额时产生了认识上的差异。【案例分析】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收入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定价协议、并已到工商管理部门办妥股东的变更(新股东)手续,在张老板没有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协议(合同)价格确认股权转让

23、者的收入。所以,该笔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 350万元。对于可以扣除股权原值的确认,虽然甲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内“实收资本”为1200 万元,但没能提供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实际已投资到甲公司的证据资料和账簿记录,无法证明工商执照上 50 万元之外的另外 1150 万元所谓“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同时,虽然所提供报表“实收资本”为 1200 万元,而 2008 年 5 月 18 日变更股东时,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 50 万元,变更股东协议中所记载的甲公司注册资本也是 50 万元,这严重违反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对“实收资本”的规定,也违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收资本”科

24、目的会计核算要求。上述诸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因素,导致了税务机关在计算张老板转让甲公司股权的所得额时,扣除额原值只得选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注册资本额 50 万元为基础,而不可能采用张老板提出的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的 1200 万元为基础。由此可见,企业一定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重视会计核算工作,才能尽可能规避税收风险。3.3 巧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 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 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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