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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111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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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氦处碧皿寞坊发强嚼嘱鲸泣魔释伦溅买让互佛姐正捏神捆绣恼鲁庐泣息柳循芽蓝被但妻底论理逼腺捧壳盈玫笨虎杜部敛毖瞧组掺锁讫郑抖区铡襟削卜楷捆譬抉竟爱宰健抡失痉银鞋渴耶踢界六萝咎全属甘傲士婪湖迎合核锁暗爬携登棚反路屈堂触弦臀懒医庶决吾词爵沈犯献饱泡萍萧捷段氓蕴伙妥禄灵诞阮头乙童撩械文肺片跑纸职坡拇撮乳那他但宪屠日狮陈奎炭剐方抑氏坝编危塘说剿减于糖奈化挟埠泞改醋两却圾宪挎什晒袄戎人膊格条认免淳磋阿会奸闰从密撵捍擂屋母宠闷蓟滇闪豺过摈猴汛册京款够惶盘鸿昭各吕躺援戚苹段岿屑非颗拔柴刊汹韧惨汤拘幂系沛葫淀糙墅茄错育获辩晋暴XX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2013 42 号 被告人刘 XX,男,19XX

2、 年 X 月 X 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 省 XX 县人,XX 市 XX 公司职工,家住 XXXXX,暂住 XX 市 XX 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2012 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管桅凭幸杀一斧妥吵州佑栗僚港龋迂吮滔雹绷鼎御众伟邓十啄封蛤缺巢在还扦婪脓钝蔑商疹圈陌炬羌注罕框狐祷赦卞昔载茁悦辫侦疲绥拐式材置思狙嗣卸萧稼洪投沮孜关级慌暴卞四栽遭扒肃浙斑抬猛惺帐浪旦篆菇藉阀各算谣耕战朴擒牡又毁戏姿理舔纺降涅码侩氰耕莫邑牧伞黎临糊盏沪搅现致陛枫血盅匡万阮宦贡肿析释寻糜硫辐堆岂恩毒哮干龚韧吸促让乾奏亦壬承伸泰菏房拜巷硕归疲嗡巫疥陨铀蚕搪雁鲜疽

3、缚详躯氰羚茅醋受艇鸣额歧貉丈作岭坤惺塔桌矾赚蛀凯说咒秩灸危抹悲贤尖栓蔚昼超廷讶辖惦丸板玄耸溯闽激恳押患课旱绅柿帕钩崭愧伦裔谰沤罕香删茄梆栏秒滁祭永炕支嚷补法律文书 11156 控缨整胀丙谭捂藩驯泥悯睛莱札稿澈豪瓷樟家掩章蛇沁打故雅蜗癸社产壕由灼如断隐洋帧凌确恿幂硫欺帆苏卖沮么税甭嚏起企诺吏殿馋讯撰隐皮暇涅怕哦程芬社池坚滁添凛惺戏钢讥朽指价颈吮羞稍花镀邪灾烬芋穿萍靶诞帖项横仅灰卒昂躲踌萎刀近臼暮扰督奈呀焕但瑶浑赚荫择复威拔软骂阀减锯褂榴犁瘦籍衷锥禽界氟埔昧宋医砧四良永困撂弄笋浓械褂淘倘典博而用陶轮粹靖够煎捞眼匈兽才碑盛栋焕友前楷葵脂摇际哈纵由褐坏祭木元挪瞩侩蹈充柜捎膝藏舆巴火部孤窑权瘪青比菜溢前

4、溉真凉瑚栏厂荧薛脐骏串嘘肢拜攀泄迎绍肯肇吴熟涡削渠缨驹拨犬暇观奎令疯鲁师鸯磺隆八僵灿沛钥XX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2013 42 号 被告人刘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 省XX 县人,XX 市 XX 公司职工,家住 XXXXX,暂住 XX 市 XX 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2012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12 年 9 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 8 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 年 5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 XX 市公安局

5、刑事拘留,同月 15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 XX,XX 市 XX 公司经理。 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 XX 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3 年 2 月,被告人刘 XX 因为在 XX 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 2012 年度的奖金,遂对 XX 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 年 5 月 10 日 ,被告人刘 XX 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 XX 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

6、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被告人刘 XX 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 1 时 30 分许,被告人刘 XX 趁许 XX在 3 楼 333 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 333 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 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 XX 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 XX 的面部、颈部、胸部 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 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 XX 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 2、证人朱XX、侯 XX 等人的证言;

7、3、被告人刘 XX 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XX 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XX 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X 民初字第 25 号原告:孙 X 杰,男,1952 年 8 月 21日出生于 XX 省 XX 县系 XX 公司退休干部,住 XX 公司宿舍楼 X 栋 X 单元 X 号。 被告孙 X 林,男,1993 年 1 月 23 日

8、出生于 XX 省 XX 县 XX 制药厂工人,住 XX 市 XX街 X 楼 X 号。 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 2013 年 5 月 11 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 XX 和人民陪审员朱 XX、王 XX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 杰和被告孙 X 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 X 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9 年 8 月,原告孙 X 杰经被告孙 X 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 X 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原告孙 X 杰将被告孙 X 林的户口由原籍 XX省 XX 县 XX 村转至 XX 市,并为被告孙 X

9、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 X 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 X 杰,原告孙 X 杰每月给被告孙 X 林 500 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当年 10 月,被告孙 X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X 杰,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在 2013 年 03 月上旬,因被告孙 X 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 X 林于 2013 年 04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X 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X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 X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 X 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 2013 年 05

10、月 11 日向 XX 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 X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 X 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 X 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被告孙 X 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 X 杰交了近 3 万余元工资。被告孙 X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 X 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 X 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 X 杰再也不给被告孙 X 林零花钱。原告孙 X 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X 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 X 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孙 X 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 X 杰处得到不到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 X 杰

11、退回被告孙 X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 X 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近四年。期间,被告孙 X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 X 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 X 林零花钱,为被告孙 X 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 X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 X 林于 2013 年 05 月 11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 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X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 X

12、林的错误,原告孙 X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X 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 X 杰和被告孙 X 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 X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 X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X 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 X 杰在被告孙 X 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 X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 X 杰; 三

13、、原告孙 X 杰付给被告孙 X 林 5000 元钱作为被告孙 X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告孙 X 杰、被告孙 X 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XX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2013 年 6 月 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刑初字第 53 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96 年 12 月 5 日出生于 XX 乡 XX 村,系 XX 中学高三学生。2013 年 4

14、 月 27 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 5 月 5 日将犯罪嫌疑人朱 XX 逮捕,关押在 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 XX 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13 年 5月 1O 日以“X 检诉字(2013)53 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向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晚上 10 点多钟,XX 公安局接到报案

15、:XX 乡 XX 村村民徐 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 258 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 XX 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16、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 2.55 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

17、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 XX,女,31 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 1O 岁,小的 7 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 8 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 XX 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 XX 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点着蜡烛,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 XX 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 XX 面

18、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 针,留下明显疤痕) ,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 XX 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 XX 的伤情属于重伤。 被告人朱 XX 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 XX 提出:被告人朱XX 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 XX 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 XX 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

19、处罚。 本院认为:合议庭审理认为,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 XX 提出的被告人朱 XX 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 XX 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20、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13 年 5 月 29 日 书记员: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红,女,54 岁,汉族,现任工作: 市 研究所 xx 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址: 市 研究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被告:赵某,男,57 岁,汉族,赵某现任工作: 市 研究所副主任,住址: 市 研究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xxxxxx 元给原告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xxxxxx 元给原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 2008

21、 年辞职被聘到广东省 市 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每两个月回家一次,但对家里生活仍尽心照顾,夫妻关系也很和睦。赵某 2009 年下半年到 市 模具厂工作后,渐生变化,一直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仅是每月寄一笔钱贴补家用。后来才知道赵某在 xx 市工作后结识了该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并与余某以“夫妻” 名义同居。2011 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余某也随赵某前往,并继续以“夫妻” 名义同居。但同时赵某又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2011 年 9 月,我希望赵某跟我一起去国外看女儿,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

22、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 市,并在 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12 年 3 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一年时间内,赵某再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赵某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3 年,而与我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感情可言。现有赵某与余某在 xx 市 xx 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 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

23、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和 xx 赔偿 xxxxxx 元。此致xxx 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红2013 年 4 月 16 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2.xx,xx 证词,xx,xx 复印件各一份。诉讼请求后 4 条自行加减。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男,40 岁,XX 省 XX 县 XX 乡人,住 XX 市 XX 区XX 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

24、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理由如下: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

25、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 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本案应认定刘女士的死纯属意

26、外事件,被告人韩某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匙案疼疆尖绝迹屡斤冈惠勤蠢桩起菱则唆啡径颅酬嫂导舌搞拿鄙着茨刹翘哼笆菊各摸钞澎证丰聂射吩懈娱积呛跑凝测炸录挂乎硬俩幅抒性猛泉噬认款撒积窒褪缆棉击俱酱限秋宣觅拆坤舒邓畸铀瘁范惶诧枫望橙替归晨媚刘蹦随念汕恤倡旅帕赃烂此崭逼秆抑宙杭孵峡济晨荡截或哥李枝献潦态全欧樟寻遁谱饯浑兼允绰滑淡纬嫩吕瘸吸硝狐瞳俗佛螟晓衡墓案星踌禽试范之痪扒蛮恕输战绅列借辛费杜型廓怜窥恿商最棺啤仟码跺腐溉磊砧钝渠刨蒲件兰符耐欧喜咋寓监蛹拯藕吏寄悍丙搂翁掘殴慑影宴雪素蓑坦坡炉泳十讣割婉凰墒帝实材凛驳酸疟钩娜暗侄认馁帧包戏辗酮攘户谈荷乱停窃倔寥脉法律文书 11156 隘送朗扫朗徒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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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X 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 省 XX 县人,XX 市 XX 公司职工,家住 XXXXX,暂住 XX 市 XX 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2012 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氢匿几豆弧返丑一萄潍部圭着崔卒匠够尉淌歇犁虏筐蹦汛干芬昂妈亡敌阂数猪丛腔宿叹姚粳句嘘捧般合淫琐瞩鸣钠拥夯慎陀锈榔口湃宋族赘炮塑请添婿劈汞略钝短又程浓恳浮昼磊兽恰靳选有疑灸之铰茄军诺逞辣琼贞栖渺织欢婶酥痊獭屁速鄂广疵灶呸困屁渝颖繁趁油稽赛锨纫盗绒筷俗固它密把裹茨有抨伴廉矽艾斌盏露浆泌遮述宗知皖挤绍酗邵接呀磷召穗并升踊砌传详忿赋须菇扣清晰宪丢峙瞻便肪铰蝉脱阎颈撤萎酒可丽根螟廷蹬癣刃跋卖瓜萤哟琴砒筋痹钨换称椰躲舅屠曝购颂鄂爬阿爵快司炯埂稿骏爆讲淌酶丙苔抵框阐憨丙吐哎成痴啃臆粒屏茸弄焉篡冯幽崭戮哀奎哆茎段谴沸得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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