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文明管理制度2目录1、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制 度2、 安 全 施 工 教 育 培 训 制 度3、 安 全 施 工 检 查 制 度4、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及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管 理 标 准5、 事 故 调 查 、 处 理 、 统 计 、 报 告 制 度6、 安 全 奖 罚 制 度7、 分 包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8、 安 全 工 作 例 会 制 度9、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制 度10、 安 全 防 护 装 备 管 理 制 度11、 尘 毒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制 度12、 防 火 、 防 爆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3、 机 械 、 工 器 具 安
2、 全 管 理 制 度14、 车 辆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5、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16、 安 全 设 施 管 理 制 度17、 生 活 健 康 监 督 管 理 制 度18、 加 班 加 点 控 制 管 理 制 度19、 女 工 特 殊 保 护 管 理 制 度20、 工 作 票 、 操 作 票 管 理 制 度3安全施工责任制度1 公 司 安 全 委 员 会 职 责1.1 安 全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权 力 机 构 ;1.2 审 定 公 司 年 度 的 安 全 工 作 目 标 计 划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召 开 会 议 ,
3、研 究 解 决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中的 重 大 事 项 和 问 题 ;1.3 审 批 重 伤 及 以 上 的 事 故 报 告 书 , 对 责 任 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2 公 司 领 导 的 安 全 职 责2.1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2.1.1 建 立 、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2.1.2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2.1.3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2.1.4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4、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2.1.5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2.1.6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2.2 公 司 其 他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职 责公 司 其 他 负 责 人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 协 助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3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3.1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按 照 本 部 门 的 职 责 , 组 织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5、制 的 落 实 , 对 本 部 门职 责 范 围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3.2 职 能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人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4 施 工 单 位 ( 项 目 )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4.1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部 经 理 ) 安 全 职 责4.1.1 建 立 、 健 全 本 单 位 ( 项 目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4.1.2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 分 公 司 或 项 目 部 制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4.1.3 保 证 本 单 位 (
6、 项 目 )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4.1.4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 项 目 )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4.1.5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 项 目 )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4.1.6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4.2 施 工 单 位 其 他 负 责 人 ( 项 目 部 副 经 理 、 技 术 负 责 人 ) 安 全 职 责施 工 单 位 其 他 负 责 人 ( 项 目 部 副 经 理 )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7、内 , 协 助 本 单 位 ( 项 目 ) 主 要 负 责 人 搞 好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5 施 工 单 位 ( 项 目 ) 职 能 科 室 的 安 全 职 责5.1 施 工 单 位 ( 项 目 ) 职 能 科 室 负 责 人 按 照 本 部 门 的 职 责 , 组 织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的 落 实 , 对 本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5.2 施 工 单 位 ( 项 目 ) 职 能 科 室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人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6 施 工 班 组 人 员 安
8、全 职 责6.1 施 工 班 组 长 安 全 职 责46.1.1 对 本 班 组 人 员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负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6.1.2 负 责 组 织 学 习 与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规 定 、 规 程 和 措 施 , 并 向 本 班 组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6.1.3 负 责 组 织 每 周 一 次 的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及 每 周 一 次 的 安 全 日 活 动 , 及 时 总 结 与 布 置 安 全 工
9、作 , 并做 好 各 项 安 全 活 动 记 录 。6.1.4 根 据 本 队 ( 班 ) 人 员 情 况 , 合 理 分 配 工 作 , 工 作 中 督 促 和 检 查 施 工 人 员 正 确 使 用 劳 保 用 品 和工 器 具 , 及 时 纠 正 违 章 作 业 。6.1.5 在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 负 责 组 织 本 队 ( 班 ) 参 加 施 工 的 人 员 接 受 安 全 交 底 并 签 字 。 对 未 签 字 的人 员 , 不 得 安 排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6.1.6 负 责 解 决 施 工 ( 生 产 )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凡 不 能 解
10、决 的 隐 患 应 及 时 向 单 位 领 导 汇 报 , 采 取 措 施 。6.1.7 组 织 本 班 组 人 员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 吸 取 教 训 , 及 时 改 进 安 全 工 作 。6.2 施 工 班 组 技 术 员 安 全 职 责6.2.1 负 责 本 队 ( 班 )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 协 助 队 ( 班 ) 长 组 织 本 队 ( 班 ) 人 员 学 习 与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安全 施 工 的 规 程 、 规 定 和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6.2.2 做 好 一 般 施 工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编 制 和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11、 的 填 写 以 及 交 底 工 作 , 并 监 督 检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6.2.3 协 助 队 ( 班 ) 长 进 行 本 队 ( 班 ) 施 工 场 所 的 安 全 检 查 和 施 工 项 目 开 工 前 安 全 施 工 条 件 的 检 查 。6.2.4 参 加 本 队 ( 班 ) 的 事 故 ( 包 括 未 遂 事 故 ) 调 查 分 析 。6.3 施 工 人 员 安 全 职 责6.3.1 认 真 学 习 并 自 觉 执 行 安 全 施 工 的 有 关 规 定 、 规 程 和 措 施 , 服 从 管 理 , 不 违 章 作 业 。6.3.2 正 确 佩 戴 使 用 、 维
12、 护 和 保 管 好 工 器 具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用 具 , 并 在 使 用 前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6.3.3 特 种 作 业 及 特 殊 工 艺 作 业 必 须 取 证 上 岗 。7.3.4 工 作 前 应 对 工 作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 以 确 保 不 伤 害 自 己 , 不 伤 害 他 人 , 不 被 他 人伤 害 。6.3.5 接 受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教 育 和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知 识 , 提 高 安 全施 工 ( 生 产 ) 技 能 , 增 强
13、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6.3.6 对 无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和 未 经 安 全 施 工 交 底 的 施 工 项 目 , 有 权 拒 绝 施 工 并 可 越 级 上 告 。 有 权 制 止他 人 违 章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6.3.7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现 场 。7.3.8 发 生 人 身 事 故 时 应 立 即 抢 救 伤 者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 调 查 事 故 时
14、 必 须 如 实 反映 情 况 , 分 析 事 故 时 应 积 极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和 防 范 措 施 。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1 基 本 安 全 教 育1.1 公 司 安 全 教 育 实 行 逐 级 负 责 制 , 运 用 各 种 形 式 ,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 形 象 化 的 教 育 、 培 训 活 动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 确 保 公 司 全 员 得 到 应 有 的 安 全 教 育 , 从 而 提 高 职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防 护能 力 。1.2 公 司 、 分 公 司 和 项 目 部 领 导 和 技 术 、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15、 人 由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年 初 组 织 每 年 一 次 安 全教 育 培 训 扩 考 试 。1.3 公 司 新 任 命 的 中 层 领 导 应 由 安 全 监 察 部 安 排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培 训 及 考 试 。1.4 公 司 每 年 组 织 由 总 工 程 师 负 责 , 人 事 劳 动 部 及 安 全 监 察 部 配 合 , 组 织 一 次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员 、 专 兼 职 安 全 员 和 班 组 长 参 加 的 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及 考 试 。51.5 新 工 程 开 工 前 , 由 项 目 部 组 织 参 加 施 工 的 所 有 施 工 人
16、 员 进 行 一 次 有 针 对 性 安 全 规 程 、 规 定 及制 度 的 学 习 及 考 试 。 对 不 适 宜 笔 试 人 员 可 采 用 宣 讲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教 育 提 纲 , 本 人 签 字 的 办 法 。2 三 级 安 全 教 育2.1 新 招 员 工 必 须 经 过 公 司 、 分 公 司 ( 项 目 部 ) 、 班 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安 排 工 作任 务 , 并 建 立 三 级 教 育 卡 。2.2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内 容2.2.1 公 司 级 :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和 环 境 管 理
17、 工 作 方 针 、 政 策 、 典 型 案 例 、 公 司 安 全 施 工 的情 况 及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一 般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 由 人 事 劳 动 部 负 责 。2.2.2 分 公 司 ( 项 目 部 ) 级 : 本 工 地 施 工 特 点 及 状 况 , 工 作 范 围 内 危 险 场 所 , 工 作 性 质 及 职 责 范围 以 及 安 全 要 求 和 环 境 健 康 、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由 专 职 安 全 员 负 责 。2.2.3 班 组 级 : 本 班 组 、 本 工 种 安 全 生 产 概 况 , 工 作 性 质 及 职 责
18、 范 围 , 工 作 环 境 及 易 发 生 事 故 和危 险 场 所 ,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注 意 事 项 , 施 工 范 围 内 所 使 用 机 具 的 性 能 和 操 作 要 领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使用 和 保 管 。 由 施 工 队 长 负 责 。2.3 临 时 招 用 的 当 地 民 工 在 作 业 前 , 必 须 由 施 工 负 责 人 讲 解 工 作 范 围 ,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操 作 方 法 ,宣 讲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和 安 全 监 护 制 度 , 并 做 好 安 全 监 护 工 作 。3 特 种 作 业 及 其 他 安 全 教 育
19、培 训3.1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必 须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培 训 取 证 后 方 可 上 岗 。3.2 施 工 中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型 机 具 , 必 须 进 行 适 应 新 岗 位 、 新 操 作 方 法 的 安 全 技 术 教 育和 必 要 的 实 际 操 作 训 练 。3.3 对 换 岗 、 息 岗 和 严 重 违 反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人 员 , 应 重 新 组 织 学 习 ,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3.4 公 司 职 业 培 训 应 设 安 全 技 术 专 业 课 程 。 必 须 使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熟 练
20、 掌 握 触 电 、 中 毒 、 外 伤 等 现场 急 救 方 法 和 消 防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1 检 查 形 式 及 要 求1.1 安 全 检 查 分 为 季 度 性 安 全 检 查 、 专 业 性 安 全 检 查 、 阶 段 性 安 全 检 查 和 一 般 性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1.2 公 司 每 年 组 织 两 次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1.3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 一 般 在 每 月 下 旬 进 行 。1.4 施 工 队 每 周 组 织 一 次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1.5
21、公 司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要 经 常 深 入 现 场 , 检 查 施 工 人员 安 全 教 育 、 措 施 交 底 等 项 工 作 是 否 到 位 ,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 及 时 纠 正 违 章 行 为 , 重 大 、 特 殊 、 危 险作 业 实 行 过 程 监 控 。1.6 公 司 、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 施 工 队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必 须 有 明 确 目 的 、 要 求 。 检 查 前 应 编 制 检 查 提纲 或 “ 安 全 检 查 表 ” ,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22、。1.7 公 司 安 全 检 查 由 公 司 主 要 领 导 带 队 ,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安 全 检 查 由 经 理 带 队 , 并 邀 请 同 级 工会 负 责 人 参 加 , 施 工 队 安 全 检 查 由 施 工 队 长 带 队 。2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2.1 安 全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以 查 领 导 、 查 管 理 、 查 隐 患 及 查 反 事 故 措 施 为 主 , 同 时 将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和 文 明 施 工 纳 入 检 查 范 围 。查 领 导 是 否 坚 持 “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23、, 是 否 把 安 全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6日 程 并 付 诸 实 施 , 以 及 各 级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情 况 ;查 思 想 查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状 况 , 检 查 发 生 事 故 和 各 种 不 安 全 现 象 的 思 想 原 因 ; 查 管 理 安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 安 全 工 作 管 理 台 帐 ,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和 施 工 队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查 隐 患 查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事 故 隐 患 , 查 违 章 违 纪 , 查 安 全 设 施 及 安 全 标 志 , 查 文 明 施 工 情况
24、; 查 反 事 故 处 理 查 是 否 按 要 求 编 写 反 事 故 技 术 措 施 并 执 行 ; 发 生 事 故 是 否 按 “ 四 不 放 过 ” 原则 处 理 ;2.2 检 查 单 位 在 安 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应 向 受 检 单 位 下 达 “ 安 全 施 工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单 ” ( 一式 两 份 ) 。2.3 受 检 单 位 在 接 到 “ 安 全 施 工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单 ” 后 , 在 限 期 内 应 安 排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具 体整 改 措 施 填 写 在 “ 安 全 施 工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通
25、 知 单 ” 记 录 上 ( 一 式 两 份 ) 。2.4 检 查 部 门 对 受 检 单 位 进 行 复 查 时 , 应 就 “ 安 全 施 工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单 ” 进 行 复 查 、 消 案 ,结 论 栏 内 签 名 , 作 出 结 论 , 并 将 记 录 一 份 交 检 查 单 位 留 存 、 消 案 。安全施工措施与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1 安 全 施 工 措 施1.1 一 切 施 工 活 动 必 须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并 在 施 工 前 进 行 交 底 , 无 措 施 或 未 交 底 , 严 禁 布 置 施 工 。1.2 一 般 项 目 的 安 全
26、施 工 措 施 须 经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查 批 准 , 由 班 组 技 术 人 员 交 底 后 执 行 。1.3 重 要 临 时 设 施 、 重 要 施 工 工 序 、 特 殊 作 业 、 季 节 性 施 工 和 多 工 种 交 叉 作 业 等 施 工 项 目 的 安 全施 工 措 施 , 经 施 工 技 术 、 安 监 等 部 门 审 查 ,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由 项 目 部 技 术 人 员 或 班 组 技 术 人 员交 底 后 执 行 。1.4 重 大 的 起 重 、 运 输 作 业 , 特 殊 高 处 作 业 及 带 电 作 业 等 危 险 性 的 作
27、业 项 目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方 案 ,须 经 施 工 技 术 、 机 械 管 理 部 门 和 安 监 部 门 审 查 ,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 由 项 目 部 技 术 人 员 或 班 组 技 术人 员 交 底 后 执 行 。1.5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在 编 写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时 , 必 须 明 确 指 出 该 施 工 的 危 险 源 、 主 要 危 险 源 , 以 及 有可 能 带 来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 从 技 术 上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危 险 和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 主 要 是 指 :1.5.1 针 对 工 程 的 结 构 特 点
28、 可 能 给 施 工 人 员 带 来 的 危 害 , 从 技 术 上 采 取 措 施 , 消 除 危 险 。1.5.2 针 对 施 工 所 选 用 的 机 械 、 工 器 具 可 能 给 施 工 人 员 带 来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 从 技 术 上 加 以 控 制 。2.5.3 针 对 所 采 用 的 有 损 人 体 健 康 或 有 爆 炸 、 易 燃 的 特 殊 材 料 的 使 用 特 点 , 从 工 业 卫 生 和 技 术 措施 上 加 以 防 护 ;1.5.4 针 对 施 工 场 地 及 周 围 环 境 有 可 能 给 施 工 人 员 或 他 人 以 及 材 料 、 设 备 运 输
29、 带 来 的 危 险 , 从 技术 措 施 上 加 以 控 制 , 消 除 危 险 。1.5.5 经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签 字 后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必 须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 未 经 措 施 审 批人 同 意 , 任 何 人 无 权 更 改 。1.5.6 对 无 措 施 或 未 经 交 底 即 施 工 和 不 认 真 执 行 措 施 或 擅 自 更 改 措 施 的 行 为 , 一 经 检 查 发 现 , 应对 负 责 人 进 行 严 肃 查 处 。 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应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30、责 任 。1.5.7 对 相 同 施 工 项 目 的 重 复 施 工 , 技 术 员 应 重 新 报 批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 重 新 进 行 安 全 交 底 。2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2.1 电 网 工 程 一 切 施 工 活 动 必 须 有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 并 在 施 工 前 对 参 加 施 工 的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进 行交 底 、 签 字 认 可 。 无 措 施 和 未 交 底 , 严 禁 施 工 。2.2 施 工 队 长 安 排 工 作 任 务 时 , 应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 指 派 熟 识 施 工 工 艺 流 程 及 了 解 现 场
31、 情 况 的人 员 担 任 该 工 作 任 务 的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监 护 人 , 并 确 定 作 业 组 施 工 人 员 。2.3 施 工 队 长 负 责 填 写 各 作 业 组 作 业 票 , 并 选 择 及 补 充 完 善 作 业 票 上 的 注 意 事 项 。72.4 作 业 票 一 般 由 施 工 队 长 负 责 签 发 , 特 殊 情 况 施 工 队 长 可 以 指 定 本 队 的 副 队 长 、 技 术 员 或 其 他管 理 人 员 审 查 及 签 发 。2.5 施 工 队 技 术 员 和 安 全 员 在 作 业 票 签 发 前 审 查 各 作 业 组 的 作 业
32、 票 , 并 对 作 业 票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进行 补 充 完 善 , 并 签 名 予 以 确 认 。2.6 作 业 组 施 工 负 责 人 接 到 施 工 任 务 和 作 业 票 后 ,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和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 补 充 完 善 作 业票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 并 对 补 充 事 项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2.7 作 业 组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开 工 前 必 须 对 施 工 人 员 宣 读 作 业 票 , 进 行 “ 三 交 ” 和 “ 三 查 ” , 施 工 人员 了 解 掌 握 作 业 票 内 容 后 , 在 作 业 票 中 的 “
33、现 场 交 底 人 员 签 到 栏 ” 中 亲 笔 签 名 认 可 ( 注 : “ 三 交 ” :指 交 任 务 、 交 安 全 、 交 技 术 、 “ 三 查 ” : 指 查 衣 着 、 查 “ 三 宝 /安 全 带 、 安 全 帽 、 安 全 网 ” 、 查 精神 状 态 ) 。2.8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同 一 工 作 时 间 内 只 能 负 责 一 项 工 作 ; 一 天 工 作 先 后 涉 及 多 个 工 作 任 务 时 , 可 以由 同 一 施 工 负 责 人 负 责 , 但 应 按 工 作 开 展 顺 序 使 用 对 应 工 序 的 作 业 票 。2.9 作 业 票 所 列
34、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工 作 地 点 和 施 工 人 员 不 变 时 , 最 多 可 连 续 使 用 五 天 , 经 “ 三 交 ”及 “ 三 查 ” 的 施 工 人 员 签 名 一 次 即 可 ; 作 业 票 到 期 , 或 主 要 施 工 内 容 与 作 业 票 的 工 序 不 符 , 或 工 作地 点 发 生 变 动 时 , 作 业 票 随 之 终 结 。2.10 使 用 作 业 票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按 违 章 论 处 : 施 工 现 场 无 作 业 票 ; 审 查 、 签 发 不 符 合 规 定 , 有 关 人员 签 名 不 齐 ;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栏 未 根 据
35、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并 打 “ ” ; 现 场 情 况 变 化 后 无 补 充 安 全 措施 ; 施 工 负 责 人 未 在 开 工 前 宣 读 作 业 票 ; 未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 三 交 ” 及 “ 三 查 ” 和 施 工 人 员 未 亲 笔在 作 业 票 上 签 字 等 行 为 。2.11 作 业 票 使 用 过 程 应 妥 善 保 管 , 注 意 保 持 作 业 票 的 完 整 性 。2.12 进 行 特 殊 项 目 施 工 时 , 可 使 用 空 白 票 ( 留 空 的 作 业 票 ) , 由 施 工 队 长 按 作 业 票 填 写 要 求 自 行填 写
36、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并 严 格 按 以 上 规 定 执 行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1 事 故 报 告 程 序 、 时 间 和 调 查 处 理 权 限1.1 发 生 事 故 必 须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统 计 分 析 。 调 查 分 析 必 须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 严 禁隐 瞒 事 故 。 要 做 到 事 故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员 未 处 理 不 放 过 、 整 改 措 施 未 落 实 不 放 过 、 有 关人 员 未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的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1.2 记 录 事
37、故 ( 含 严 重 未 遂 事 故 ) : 由 事 故 当 事 人 或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向 施 工 队 长 报 告 , 由 班 组 长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并 登 记 。1.3 轻 伤 事 故 : 由 事 故 当 事 人 或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向 施 工 队 长 报 告 , 由 施 工 队 长 向 项 目 经 理 及 项目 部 专 职 安 全 员 进 行 报 告 , 并 由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 并 填 写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表 ” 于事 故 发 生 后 三 日 内 报 送 至 公 司 安 全 监 察 部
38、。1.4 重 伤 事 故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立 即 直 接 或 逐 级 报 告 给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 项 目 部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立 即 以 最 快 办 法 ( 最 迟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报 告 给 公 司 安 全 监 察 部 和 当 地劳 动 部 门 。 重 伤 事 故 由 公 司 经 理 或 主 管 安 全 副 经 理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 并 填 写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调查 报 告 书 ” , 于 事 故 发 生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送 公 司 或 当 地 劳
39、 动 部 门 批 复 。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 应 同 时 报 送上 级 安 监 部 门 。1.5 一 般 死 亡 事 故 和 重 大 伤 亡 事 故1.5.1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迅 速 查 明 基 本 情 况 , 并 立 即 报 告 公 司 负 责 人 ,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部 以 及 当 地 区 的 市 劳 动 部 门 、 公 安 部门 和 工 会 ( 报 告 时 间 最 迟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并 送 报 告 书 。
40、1.5.2 一 般 死 亡 事 故 由 公 司 经 理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 并 配 合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事 故 调 查 报8告 书 由 事 故 调 查 组 安 监 人 员 填 写 。 “ 职 工 死 亡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送 上 级 单位 或 劳 动 部 门 批 复 , 并 抄 送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1.5.3 重 大 及 以 上 死 亡 事 故 由 事 故 单 位 的 上 级 领 导 或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及 处 理 , 公 司 经
41、理 组 织 本 单位 相 关 部 室 人 员 做 好 事 故 调 查 的 配 合 工 作 。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 应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45 日 内 报送 省 电 网 公 司 或 省 级 劳 动 部 门 批 复 。 同 时 应 报 送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并 抄 送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的 有关 单 位 及 部 门 。1.6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应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调 查 处 理 。1.7 发 生 重 伤 、 死 亡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就 近 施 工 人 员 应 立 即 停
42、止 工 作 ,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抢 救 伤 员 或财 产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并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并 及 时 上 报 。1.8 其 他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生 产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2 事 故 责 任 认 定2.1 公 司 对 发 生 的 事 故 , 应 在 查 清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本 规 定 有 关 奖 惩 的 规 定 和 事 故调 查 组 提 出 的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2.2 伤 亡 事 故
43、处 理 结 案 后 , 应 公 开 宣 布 处 理 结 果 。2.3 事 故 责 任 的 一 般 认 定 :2.3.1 根 据 事 故 调 查 所 确 认 的 事 实 及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按 照 当 事 人 在 事 故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 分 析 事 故责 任 。2.3.2 事 故 责 任 分 为 直 接 责 任 、 主 要 责 任 、 领 导 责 任 和 次 要 责 任 。2.3.2.1 其 行 为 与 事 故 发 生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的 , 承 担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2.3.2.2 在 直 接 责 任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 承 担
44、事 故 的 主 要 责 任 。2.3.2.3 对 事 故 发 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 承 担 事 故 的 领 导 责 任 。2.3.2.4 对 事 故 发 生 的 次 要 原 因 负 有 责 任 的 , 承 担 事 故 的 次 要 责 任 。2.3.3 确 定 事 故 主 要 责 任 的 依 据2.3.3.1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重 伤 、 死 亡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企 业 行 政 正 职 负 主 要 责 任 。a.发 布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令 、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命 令 , 违 章 指 挥 施 工 ;b.无 视 安 监
45、部 门 的 警 告 , 未 及 时 消 除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c.安 监 机 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健 全 、 管 理 混 乱 ;d.未 认 真 吸 取 教 训 , 未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使 同 类 事 故 重 复 发 生 。2.3.3.2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伤 亡 事 故 、 由 有 关 领 导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a.未 经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和 考 试 , 不 懂 安 全 操 作 知 识 , 由 安 排 工 作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b.施 工 中 无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或 未 经 安 全 交 底 就 施 工 , 施
46、 工 负 责 人 负 主 要 责 任 。c.施 工 技 术 措 施 有 错 误 、 审 批 者 负 重 要 责 任 , 编 制 者 负 直 接 责 任 。d.安 全 设 施 不 具 备 , 作 业 环 境 不 安 全 而 又 未 采 取 措 施 , 由 组 织 施 工 的 负 责 人 员 负 主 要 责 任 。e.机 械 设 备 未 按 计 划 检 修 , 带 病 运 行 , 由 机 械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员 负 重 要 责 任 。f.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用 具 、 施 工 工 器 具 的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由 采 购 、 供 应 部 门 负 责 人 员
47、 负 主要 责 任 ;g.违 反 职 业 禁 忌 症 的 有 关 规 定 , 派 不 符 合 身 体 健 康 要 求 的 人 员 上 岗 , 由 工 作 安 排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h.违 反 分 包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范 围 的 规 定 , 招 用 未 经 安 全 资 质 审 查 或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分 包 单 位 ,由 招 用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负 主 要 责 任 ;i.由 于 安 监 部 门 工 作 严 重 失 职 , 直 接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 由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重 要 责 任 。j.违 章 指 挥 施 工 , 指 挥 者
48、 负 主 要 责 任 。2.3.3.3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伤 亡 事 故 的 , 由 肇 事 者 负 主 要 责 任 ;a.违 反 安 全 交 底 规 定 ; 违 章 作 业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b.玩 忽 职 守 ,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9c.未 正 确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用 具 ;d.擅 自 拆 除 、 毁 坏 、 挪 用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装 置 。3 事 故 处 理事 故 处 理 按 照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生 产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及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制度 进 行
49、处 理 。4 事 故 报 表 的 报 送 程 序4.1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发 生 轻 伤 及 严 重 未 遂 事 故 , 随 安 全 月 报 当 月 前 报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部 。4.2 公 司 报 送 省 公 司 的 “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月 ( 年 ) 报 表 ” 使 用 “ 电 建 安 A 表 ” 。 月 报 表 在 次 月 5 日 报出 , 年 报 表 在 次 年 1 月 10 日 前 报 出 。4.3 公 司 的 各 级 领 导 必 须 对 伤 亡 事 故 的 统 计 和 报 告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负 责 。4.4 交 通 、 火 灾 事 故 按 以 上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公 司 安 监 科 、 当 地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安全奖惩制度1 公 司 实 行 安 全 风 险 抵 押 金 ,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详 见 公 司 安 全 风 险 抵 押 金 实 施 办 法 。2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 以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境 管 理 责 任 书 、 个 人 以 与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签 订 的 个 人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境 管 理 责 任 书 为 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