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 房 按 揭 贷 款 操 作 全 流 程 文 件步 骤 1 开 发 商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和 资 格 申 请步 骤 2 零 售 业 务 部 (支 行 ) 否 决 同 意 步 骤 3 分 行 信 审 部 否 决同 意步 骤 4 分 行 信 审 会 否 决同 意步 骤 5 同 意 办 理 个 人 按 揭 贷 款 并 授 权 个 人 按 揭 贷 款 终 审 人步 骤 6 零 售 业 务 部 (支 行 )与 发 展 商 签 定 有 关 合 同 和 协 议步 骤 7 购 房 者 个 人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和 申 请步 骤 8 零 售 业 务 部 (支 行 ) 否 决同 意步 骤 9 终 审
2、 人 否 决同 意 步 骤 10 通 知 按 揭 人 存 入 首 付 款步 骤 11 签 定 有 关 合 同 和 协 议办 妥步 骤 12 发 放 贷 款注 :步 骤 1-步 骤 6是 对 开 发 商 的 审 查 和 约 定步 骤 6-步 骤 12 是 对 购 房 人 的 审 查住 房 按 揭 贷 款 操 作 流 程 说 明步 骤 1:开 发 商 需 提 交 “住 房 按 揭 所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第 5 页 )中 所列 开 发 商 提 供 的 16项 资 料 和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按 揭 申 请书 ”(第 6 页 )步 骤 2:零 售 业 务 部 (支 行 )受 理 申 请
3、 时 ,需 填 制 “按 揭 资 格 审 批 表 ”(第 14-18 页 )步 骤 3:零 售 业 务 部 (支 行 )同 意 报 送 信 审 部 对 需 提 供 步 骤 1、 步 骤 2要 求 的 所 有 资 料 ,由 信 审 部 审 核 。步 骤 4:由 信 审 会 终 审 按 揭 项 目 的 最 大 金 额 、最 长 期 限 及 保 证金 比 例 。步 骤 5:信 审 部 出 具 “按 揭 项 目 审 批 通 知 书 ”(第 19 页 )终 审 人 授与 零 售 业 务 部 经 理 和 支 行 行 长 级 。步 骤 6:零 售 业 务 部 (支 行 )得 到 按 揭 项 目 审 批 通
4、知 书 ”(第 19 页 ),由 终 审 人 与 开 发 商 签 订 “按 揭 协 议 ”(第 7-10 页 )和“回 购 协 议 ”(第 11-13页 )步 骤 7:购 房 人 需 提 供 “住 房 按 揭 所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第 5页 ) 要 求 按 揭 人 提 供 的 6项 资 料 及 “申 请 审 批 书 ”的 “收 入 证明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第 22,23,24页 )由 购 房 人 交 与 开发 商 ,由 开 发 商 在 “申 请 审 批 书 ”(第 24页 )签 署 保 证 人意 见 并 盖 章 后 交 与 支 行 。步 骤 8:零 售 业 务 部 (支
5、 行 )填 制 “谈 话 记 录 ”(第 20 页 ),并 由 购房 人 亲 自 签 名 后 ,对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调 查 ,需 复 审 的 交与 复 审 人 复 审 ,并 填 制 “申 请 审 批 书 ”(第 25页 )信 贷 员填 写 部 分 。步 骤 9:终 审 人 需 在 “申 请 审 批 书 ”(第 25页 )中 签 署 意 见 。步 骤 10:主 办 信 贷 员 通 知 按 揭 人 存 入 首 付 款 (不 低 于 总 房 款 的30%。步 骤 11:在 我 行 交 纳 首 付 款 后 终 审 人 和 购 房 人 及 开 发 商 签 订 “借款 合 同 .抵 押 合 同
6、 .保 证 合 同 ”(第 26-42页 )共 3个 合同 。步 骤 12:开 发 商 需 开 立 2个 帐 号 (即 保 证 金 帐 户 、结 算 户 ),零 售 业 务 部 支 行 将 贷 款 按 照 按 揭 协 议 比 例 分 别 转 入 2 个 帐 户 保 证 金 帐 户 由 我 行 看 管 ,结 算 户 所 支 出 的 每 一笔 款 项 均 由 信 贷 人 员 审 批 。购 房 人 向 开 发 商 转 款 时 需填 制 “使 用 申 请 书 ”(第 43页 )住 房 按 揭 贷 款 所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开 发 商 提 供 按 揭 人 提 供1、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7、复 印 件 1、合 法 身 份 证 件 (身 份 证 )2、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2、合 法 购 房 合 同3、法 人 代 码 证 3、证 明 偿 债 能 力 有 关 文 件4、公 司 章 程 收 入 证 明 (第 22 页 )或 营业 执 照5、贷 款 证 4、抵 押 物 清 单6、土 地 使 用 证 5、权 属 证 明7、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6、保 证 人 同 意 保 证 的 书 面 意见 和 8、规 划 红 线 图 保 证 人 的 资 信 证 明9、投 资 许 可 证 10、施 工 许 可 证11、房 改 办 批 复13、资 格 申 请 书14 资 产 负 债 表
8、,损 益 表 及利 润 分 配 表15 企 业 简 介 及 按 揭 的 其 他文 件 (14,15按 贷 款 规 定执 行 )16 工 程 施 工 计 划中 信 银 行 按 揭 资 格 申 请 书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我 单 位 现 开 发 房 地 产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方 米 ,工 程 总 造 价 万 元 。目 前 该 工 程 已 完工 %,我 单 位 已 向 贵 行 提 交 了 有 关 资 料 ,并 愿 意 承 担 购 房 人(即 借 款 人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和 清 偿 相 关 费 用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同意 在 分 户 产 权 及 他 项 权
9、证 办 妥 之 前 以 不 低 于 贷 款 额 %的 款项 作 为 担 保 保 证 金 ,办 妥 之 后 以 不 低 于 贷 款 额 %的 款 项 作 为全 程 担 保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存 入 保 证 金 专 户 。愿 意 执 行 按 揭 贷 款 的有 关 规 定 ,特 向 贵 行 申 请 该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按 揭 资 格 。特 此 申 请 。年 月 日(公 章 )董 事 会 成 员 签 名 :编 号 : 信 银蓉 按 揭 协 议 年 第 号提 供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协 议 书 立 协 议 人 :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 以 下 称 甲 方 )地 址 :
10、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四 段 47 号 华 能 大 厦 电 话 : 成 都 鑫 达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乙方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名 称 : 地 址 : 甲 方 为 帮 助 乙 方 加 快 位 于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棕 树 南 街 “曼 哈顿 自 然 派 ”项 目 的 开 发 与 销 售 , 同 意 接 受 乙 方 提 出 为 该 项目 购 房 人 融 通 购 房 资 金 , 提 供 一 定 金 额 ( 抵 押 ) 贷 款 的 申 请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合 作
11、协 议 如 下 :一 、 甲 方 同 意 为 购 买 乙 方 项 目 的 符合 贷 款 条 件 的 购 房 人 提 供 按 揭 贷 款 , 每 笔 按 揭 贷 款 额 不 超 过房 价 的 80 %( 商 用 房 和 车 位 不 超 过 房 价 的 50%) , 按 揭总 金 额 最 多 为 人 民 币 19000 万 元 , 按 揭 贷 款 期 最 长 为 _30_年 ( 商 用 房 10 年 )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购 房 人 的 收 入 情 况 和 还款 能 力 , 决 定 适 用 的 贷 款 期 限 及 成 数 。二 、 乙 方 同 意 在 甲 方 处 开 立 结 算 户 和
12、担 保 证 金 专 户 。 乙 方保 证 : 涉 及 该 项 目 建 设 的 全 部 工 程 用 款 和 价 款 结 算 通 过 该 结算 帐 户 , 预 售 和 销 售 该 项 目 住 房 的 全 部 款 项 收 入 存 入 该 结 算帐 户 ; 并 同 意 以 不 低 于 购 房 人 按 揭 贷 款 额 的 5 %的 款 项 转 存担 保 保 证 金 专 户 , 甲 方 在 乙 方 办 理 完 分 户 产 权 及 抵 押 登 记 ,取 得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后 , 返 还2 %保 证 金 给 乙 方 , 余 3 %作 为 全 程 保 证 金 。 在 购 房 人 贷 款本息 及 相 关
13、 费 用 付 清 前 , 乙 方 不 得 动 用 全 程 担 保 保 证 金 。三 、 甲 方 将 向 购 房 人 发 放 的 按 揭 贷 款 由 购 房 人 签 开 凭 证以 借 款 人 购 房 款 名 义 转 入 乙 方 在 甲 方 开 立 的 结 算 户 及 保 证 金专 户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对 结 算 帐 户 中 的 资 金 使 用 有 权 监 管 (监管 方 式 由 贷 款 人 掌 握 ), 以 保 证 按 揭 贷 款 和 购 房 人 所 缴 房 款首 先 用 于 本 协 议 项 下 之 项 目 的 建 造 。四 、 乙 方 同 意 做 购 房 人 的 保 证 人 , 其
14、 保 证 方 式 为 连 带 责任 保 证 , 此 保 证 同 时 为 不 可 撤 消 的 连 续 的 无 条 件 的 保 证 , 如购 房 人 违 约 或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还 贷 约 定 时 , 保 证 人 即 负 有 经 济上 、 法 律 上 的 全 部 连 带 责 任 ,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乙 方 的 担 保 保证 金 专 户 中 扣 收 购 房 人 所 欠 的 贷 款 本 息 、 违 约 金 及 发 生 的 相关 费 用 而 无 需 征 求 乙 方 意 见 ,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任 何银 行 帐 户 中 扣 收 。五 、 乙 方 保 证 不
15、得 因 购 房 人 办 理 购 房 按 揭 ( 抵 押 ) 贷 款而 提 高 房 屋 售 价 或 变 相 提 高 房 屋 售 价 , 如 乙 方 违 反 该 约 定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该 项 目 的 按 揭 ( 抵 押 ) 贷 款 。六 、 乙 方 保 证 借 款 人 向 甲 方 提 交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首 付 款 发 票 ( 收 据 ) 、 对 购 房 人 的 担 保 及 向 甲 方 直 接 提 交 的关 于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项 目 情 况 、 财 务 情 况 及 印 鉴 等 全 部 资 料均 真 实 、 合 法 。 如 乙 方 违 反 该 约 定 ,
16、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对 该 项 目的 按 揭 ( 抵 押 ) 贷 款 。七 、 由 于 乙 方 工 程 质 量 或 交 付 住 房 延 期 或 侵 害 购 房 者 利益 等 原 因 , 致 使 购 房 人 不 能 及 时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或 不 履 行 还 款责 任 的 , 应 由 乙 方 直 接 承 担 还 款 责 任 , 由 此 造 成 的 乙 方 同 购房 借 款 人 之 间 纠 纷 或 清 算 事 宜 , 与 甲 方 无 关 。八 、 在 购 房 人 违 约 , 且 乙 方 已 履 行 连 带 担 保 责 任 为 购 房人 偿 还 全 部 欠 款 后 , 甲 方 将 购 房
17、 人 名 下 设 定 抵 押 权 的 经 过 公证 ( 或 律 师 见 证 )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和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等 抵 押 文 件 及 有 关 文 件 正 本 交 给 乙 方 。九 、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严 格 遵 守 上 述 条 款 , 违 约 方 将 承 担因 违 约 而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及 法 律 责 任 。 本 协 议 如 发 生 纠 纷 ,应 先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经 济 合 同仲 裁 机 构 申 请 裁 决 , 或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18、解 决 。十 、 本 协 议 自 签 定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购 买 该 协 议 所 签 项 目商 品 房 的 全 部 借 款 人 付 清 抵 押 贷 款 全 部 本 息 、 违 约 金 及 相 关费 用 时 终 止 。十 一 、 其 它 约 定 事 项 :1、 2、 十 二 、 本 协 议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公 章 ) : 乙 方 (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编 号 : 信 银蓉 回 购 协 议 年 第 号购 房 按 揭 贷 款 项 下
19、商 品 房回 购 协 议 书立 协 议 人 : ( 甲 方 )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地 址 :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四 段 47 号 电 话 : _( 乙 方 )地 址 : 电 话 : _为 帮 助 乙 方 加 快 位 于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棕 树 南 街 “曼 哈顿 自 然 派 ” 项 目 的 开 发 与 销 售 , 甲 乙 双 方 于 _ _年 _月 _日 签 订 了 提 供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协 议 书 。 为 保 证 该 协议 顺 利 实 施 ,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合 作 协 议 如 下 :一 、 甲 方 同 意 向 符 合 个 人
20、购 房 按 揭 贷 款 条 件 的 借 款 申 请人 , 发 放 按 揭 协 议 项 目 名 下 的 个 人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二 、 乙 方 同 意 在 购 买 按 揭 项 目 名 下 的 借 款 人 连 续 六 个 月未 按 月 偿 还 本 息 时 , 无 条 件 购 回 该 购 房 借 款 人 用 甲 方 发 放 的个 人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所 购 商 品 房 , 且 代 购 房 借 款 人 一 次 性 全 部偿 还 按 揭 贷 款 本 息 ( 含 罚 息 ) 及 违 约 金 。三 、 在 乙 方 代 购 房 借 款 人 偿 还 全 部 个 人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本息
21、 及 违 约 金 后 , 购 房 借 款 人 与 甲 方 签 订 的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个 人 购 房 借 款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 甲 方 将 购 房 借 款 人 名 下 设定 抵 押 权 的 经 过 公 证 ( 或 律 师 见 证 )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和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等 抵 押 文 件 及 有 关 文 件 正 本 交 给 乙 方 。四 、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严 格 遵 守 上 述 条 款 , 违 约 方 将 承 担因 违 约 而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及 法 律 责 任 。 本 协 议 如 发 生 纠 纷 ,应 先 通 过 协 商 解
22、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经 济 合 同仲 裁 机 构 申 请 裁 决 , 或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解 决 。五 、 本 协 议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直 至 购 买 “提 供 住 房 按揭 贷 款 协 议 书 ”所 签 项 目 住 房 的 所 有 借 款 人 付 清 抵 押 贷 款 全部 本 息 、 违 约 金 及 相 关 费 用 时 终 止 。六 、 本 协 议 为 所 有 独 立 借 款 人 因 购 买 乙 方 开 发 与 销 售 的 “曼 哈 顿 自 然 派 ” 而 与 甲 方 签 订 的 中 信 实
23、 业 银 行 个 人购 房 借 款 合 同 和 提 供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协 议 书 之 不 可 撤 销之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七 、 本 协 议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公 章 ) : 乙 方 (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中 信 银 行按 揭 资 格 审 批 表开 发 企 业 : 项 目 名 称 : 按 揭 总 额 : 约 定 期 限 : 经 办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按 揭 审 批 表金 额 单 位 : 万
24、 元申 请 单 位 名 称金 额 期 限申 请内容 项 目 名 称最 近 三 笔 贷 款 情 况序 号 合 同 号 金 额 期 限 起 止日 期 利 率展 期次 数结 清日 期 说 明12贷款情况3币 种活 期 存 款 余额平 均 存 款 余额定 期 存 款 余额 说 明人 民币存 款结 算情 况 外 币出 口 结 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进 口 结 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说 明外贸结算情况 来 证 金 额议 付金 额结 汇 金额开 证 金额 售 汇 金 额保证金情况客 户 同 意 保 证 金 数 额 元 , 占 总 额 %业 务 员 调 查 报 告 : ( 注 :
25、调 查 按 揭 单 位 资 信 资 质 情 况 、 房屋 修 建 情 况 和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是 否 属 实 及 对 客 户 有 关 要 求 的 个人 意 见 )签 章 :日 期 :科 长 初 审 意 见 :签 章 : 日 期 :零 售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支 行 行 长 ) 审 核 意 见 :签 章 : 日 期 :信 用 审 查 部 审 查 意 见审 查 经 办 人 意 见 :签 章 : 日 期 :审 查 经 理 意 见 :签 章 : 日 期 :分 行 主 管 行 长 审 批 意 见 :签 章 : 日 期分 行 行 长 审 批 意 见 :签 章 : 日 期分 行 信 用 审
26、查 委 员 会 意 见 :签 章 : 日 期按 揭 项 目 审 批 通 知 书 年 按 揭 通 知 第 号零 售 业 务 部_ 支 行 :你 部 ( 行 ) 报 来 _( 开 发商 ) 开 发 的 _(项 目 ) 的 按 揭 申 请 经 分 行讨 论 , 现 将 讨 论 结 果 通 知 你 部 ( 行 ) 请 按 _条 执 行 。1、 你 部 ( 行 ) 此 项 目 不 予 通 过 , 请 将 有 关 资 料 存 档 。2、 你 部 ( 行 ) 此 项 目 予 以 通 过 , 此 项 目 按 揭 期 限_年 至 _年 , 按 揭 成 数 最 高 为 实 际 售 房 价 的 成 , 另 由 开
27、发 商 在 我 行 存 入 阶 段 性 保 证 金 %, 全 程 保 证金 %。 请 按 有 关 规 定 为 客 户 办 理 按 揭 资 格 , 并 且 授 权_为 此 项 目 按 揭 贷 款 的 终 审 人 , 签 订 与 此 按 揭项 目 有 关 协 议 和 合 同 。信 审 经 理 签 名 : 行 长 签 名 :年 月 日关 于 个 人 购 房 贷 款 谈 话 的 记 录 开 发 商 名称 房 源 名 称申 请 人 婚 否 已 未 贷 款 金 额谈 话 人 贷 款 期 限对 借 款 合 同 、 抵 押 合 同 中 有 关 条 款 是 否仔 细 阅 读 是 否对 个 人 商 业 性 购 房
28、 贷 款 有 关 政 策 、 办 法是 否 了 解 是 否对 政策 的了 解 对 个 人 商 业 性 购 房 贷 款 有 关 政 策 、 办 法已 无 疑 问 是 否对 房 源 是 否 进 行 实 地 查 看 是 否对 房 源 的 水 、 电 、 气 、 物 管 、 绿 化 等 配套 是 否 了 解 是 否对 房 源 的 工 程 进 度 和 交 付 期 已 无 疑 问 是 否对 房源 的了 解情 况 是 否 了 解 办 理 按 揭 的 银 行 对 房 屋 交 付 期 、配 套 情 况 及 质 量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是 否若 经 银 行 最 后 审 定 的 按 揭 率 低 于 申 请
29、人的 要 求 , 申 请 人 是 否 愿 意 接 受 是 否对 银 行 按揭 审 定 的要 求 借 款 申 请 人 对 按 揭 期 限 有 何 要 求 , 是 否愿 意 接 受 银 行 审 定 的 按 揭 期 限 是 否借 款 人 月 收 入 是 否 真 实 是 否借 款 人 家 庭 月 收 入 是 否 真 实 是 否借 款 人的其 它 情况 借 款 人 近 期 家 庭 收 入 的 变 化 情 况 稳 定 不 稳定 备 注借 款 人 ( 购 房 申 请 人 ) 慎 重 承 诺 : 本 人 在 此 所 作 的 全部 回 答 和 陈 述 , 均 是 在 本 人 完 全 自 愿 前 提 下 的 真
30、实 意 思 表 示 ;本 人 同 意 借 款 银 行 将 此 记 录 作 为 呈 堂 证 据 , 对 本 记 录 已 确 认之 事 实 不 提 出 任 何 抗 辩 和 质 疑 。借 款 人 签 章 :编 号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个 人 购 房 贷 款 申 请 审 批 书经 办 银 行 _借 款 人 _担 保 人 _收 入 证 明兹 证 明 为 我 单 位 职 工 , 从 事 工 作 ,担 任 职 务 , 每 月 收 入 为 元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经 办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公 章 :单 位 性 质 :个 人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申 请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31、 行 :本 人 因 购 买 由 _(单 位 )开 发 的 商品 房 , 特 向 贵 行 申 请 办 理 个 人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 申 请 金 额 ( 大 写 )_ 元 ( ¥ ) , 期 限 _ 年 ( 总期 数 期 ) , 申 请 还 款 方 式 : ( 等 额 本 息 /等 额 本 金 /一 次 性 还 本 付 息 : 限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贷 款 ) 。本 人 承 诺 在 此 表 中 填 列 的 有 关 情 况 及 提 供 的 一 切 资 料 均 真 实有 效 , 并 愿 意 遵 守 贵 行 个 人 购 房 按 揭 贷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 贵 行 可 以以 贷 款
32、 为 目 的 对 本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审 查 , 如 有 欺 瞒 , 则 愿 意 承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及 法 律 后 果 。特 此 申 请 。( 签 名 ) :年 月 日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月身 份 证 号 学 历单 位 部门 单 位 电话单 位 地址 手 机家 庭 地址 宅 电配 偶 姓名身 份 证号单 位 部门 电 话申 配请 偶人 情及 况月 工 资额家 庭 月 收入地 址拟 购 住 房 情况 购 房 合 同 号 建 筑 面 积应 付 房 款 元 已 付 房 款 元自 有 资 金 情况 所 占 应 付 房 款 比 例申 请 金 额 期 限借
33、 款 金 额 期 限及 抵 押 物 情 况 抵 (质 )押 品 评 估 价 值还 款 计 划 每 月 还 本 付 息借 款 申 请 人 签 名年 月 日借 款 申 请 人及 担 保 单 位签 章担 保 人 (单 位 )意 见签 章年 月 日开 发 商 是 否 取 得 按 揭 售 房 资格 1、 是 2、 否 售 房 单位 情 况 开 发 商 签定 的 协 议号回 购 协议 编 号零 售 业 务 部 ( 支 行 ) 经 办 人 员 初 审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零售业务部支行审批意见零 售 业 务 部 ( 支 行 ) 经 办 人 员 复 审 意 见 :经 信 贷 审 批 委 员 会 通
34、过 , 同 意 给 予_ _( 单 位 ) 由 我 行 提 供 按 揭 贷 款 资 格 。经 审 核 _(借 款 人 ) 取 得 个 人住 房 贷 款 _元 , 期 限_按 _归 还 贷 款 本 息 共 _期 , 每 期 归还 _元 。(签 名 ) 年 月 日终审意见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终 审 人 ( 授 权 代 表 )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备 注 :合 同 编 号 : 信 银 蓉 按 借 字 年 第 号 借 款 合 同贷 款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_住 所 : _授 权 代 表 人 :_电 话 : _邮 政 编 码 : _借 款 人 ( 以 下 简 称 乙
35、 方 ) : _身 份 证 号 码 : _住 所 : _电 话 :_邮 政 编 码 : _开 户 金 融 机 构 及 帐 号 : _乙 方 向 甲 方 申 请 借 款 , 甲 方 经 审 查 并 同 意 发 放 贷 款 。 为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 义 务 , 甲 乙 双 方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经 协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便 共 同 遵 守 执 行 。第 一 条 借 款 金 额乙 方 向 甲 方 借 款 人 民 币 ( 大 写 )_第 二 条 借 款 用 途乙 方 借 款 将 用 于_第 三 条 借 款 期 限乙 方 借 款 期 限 自 _年 _
36、月 _日 至 _年 _月 _日 。第 四 条 贷 款 利 率 和 利 息贷 款 利 率 按 年 息 _%计 算 , 月 息 千 分 之_。贷 款 利 息 按 贷 款 计 入 到 乙 方 借 款 帐 户 之 日 起 计 算 。 在 合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遇 利 率 调 整 , 按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调 整 。第 五 条 用 款 计 划乙 方 的 分 次 用 款 计 划 为 :第 六 条 提 款 方 式乙 方 取 得 借 款 后 采 用 向 甲 方 提 交 书 面 用 款 申 请 的 方 式 ,并 按 照 本 合 同 和 甲 方 与 _(房 产 开 发 商 )签 定 的 _约 定 的
37、 用 款 计 划 转入 _(房 产 开 发 商 )在 甲 方 开 立 的 存 款 户内 。第 七 条 还 款 方 式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本 息 采 用 _月 均 还 办 法 归 还 。计 算 公 式 为 :TI( 1+I)M = P T( 1+I) - 1M: 每 月 还 款 额 ;I: 月 利 率 ;T: 按 月 计 算 的 还 款 期 数 ;P: 贷 款 本 金第 八 条 还 款 计 划乙 方 从 支 用 借 款 的 次 月 开 始 , 按 月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 还 本付 息 日 期 定 为 每 月 _日 至 _日 共 _期 。如 遇 国 家 规 定 利 率 调 整
38、, 自 调 整 扣 下 一 个 付 款 期 起 未 清偿 部 分 之 贷 款 本 息 按 新 利 率 重 新 计 算 每 期 等 额 还 款 金 额 , 计算 公 式 为 :T-ti( 1+i)m = B T-t( 1+i) - 1 t ( 1+I) - 1 tB = P( 1+I) MIm: 利 率 调 整 后 的 每 月 还 款 额 ;I: 调 整 前 的 利 率 ;i: 调 整 后 的 利 率 ;T: 还 款 期 数 ;t: 已 偿 还 月 数 ;B: 利 率 调 整 时 的 剩 余 金 额 ;P: 贷 款 本 金 ;M: 利 率 调 整 前 的 每 月 还 款 额 。第 九 条 贷 款
39、 的 偿 还乙 方 保 证 按 第 八 条 确 定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借 款 本 息 , 并 于每 月 还 本 付 息 日 前 将 应 还 款 额 存 入 在 甲 方 开 立 的 存 款 帐 户 内( 帐 号 为 : _) , 乙 方委 托 甲 方 按 还 本 付 息 计 划 在 此 帐 号 中 扣 收 每 期 贷 款 本 息 。乙 方 如 提 前 一 次 性 归 还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 应 在 还 款 日 前 七 个 营 业 日 内 通 知 甲 方 , 并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 甲 方 已 计 收 的 贷款 利 息 不 再 调 整 。 乙 方 最 后 一 次 归 还
40、的 贷 款 本 金 部 分 , 甲 方按 其 实 际 使 用 期 限 相 应 的 借 款 利 率 计 收 利 息 。第 十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解 除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甲 、 乙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和 解 除 本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或 解 除 合 同 需 以书 面 形 式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合 同 的 其 他 有 关 当 事 人 。 在 未 达 成协 议 前 , 原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第 十 一 条 借 款 担 保为 保 证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 乙 方 提 供 抵 押 、
41、质 押 、 第 三 方 保证 或 抵 ( 质 ) 押 加 第 三 方 保 证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担 保 , 甲 方 与 抵押 人 、 出 质 人 或 ( 和 ) 第 三 方 保 证 人 另 行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 质 押 合 同 或 ( 和 ) 保 证 合 同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主 要 权 利 和 义 务1、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放 贷 款 ;2、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还 款 计 划 和 还 款 期 限 归 还 贷 款 本息 ;3、 乙 方 必 须 按 约 定 用 途 使
42、用 贷 款 , 不 得 将 贷 款 挪 作 他 用 ;4、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定 期 提 供 其 有 关 经 济 收 入 的 证 明 ;5、 甲 方 有 权 检 查 贷 款 的 使 用 情 况 ;6、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及 时 发 放 贷 款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 甲 方 有 权 对 违 约使 用 部 分 在 违 约 使 用 期 间 按 _计 收 罚 息 ;2、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归 还 全 部 贷 款 本 息 或 连 续 二 期 未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43、次 还 款 计 划 偿 清 的 贷 款 为 逾 期 贷 款 , 甲 方 有权 对 逾 期 贷 款 在 逾 期 期 间 按 _计 收 利 息 ;3、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权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划 付 的 贷 款 , 并 通 过 提 前 行 使 担 保 债 权 或 其他 方 式 提 前 收 回 已 发 放 的 贷 款 本 息 :3.1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3.2 乙 方 拒 绝 或 阻 挠 甲 方 对 贷 款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3.3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虚 假 的 证 明 材 料 ;3.4 乙 方 与 其 他 法 人 或 经 济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签 订 有 损 甲 方权 益 的 合 同 和 协 议 ;3.5 设 有 第 三 方 保 证 或 ( 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