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 于 绵 阳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6 版 )的 修 订 情 况 说 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 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 8 处调整)调整一 原 13 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规定
2、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 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 16 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调整二 原 13 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 2-1 注 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 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 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 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调整为:2
3、.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 计容建筑面 积 的 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 积的 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 积的 15%(规 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 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 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4、)” 。调整三 原 13 版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表 2-5 中的“仓储用地” 调整 为“ 物流仓储 用地”。新增:表 2-5 注: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须控制在 7%以内,其 7%以内净用地上的指标按备注执行,用地性质不得改变。理由及依据:按照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明确的用地分类名称,将仓储用地更新为物流仓储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 200824 号”文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第(四)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明确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
5、地的比例须控制在 7%以内。调整四 原 13 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一)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 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 50%。(三)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须有 1 间设置于地面上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 30%且30 平方米。调整为:第五十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等)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一)物业服务用
6、房按总建筑面积 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 50%。理由及依据: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 100 平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 30 平方米配置。 ”)对该条进行修正。调整五 原 13 版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 28.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
7、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调整为:29.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理由及依据: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GB/T50353-2013)已由住建部颁布,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适应规范更新,调整为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同理,将 16 版规定中所有的技术规范文件统一表述为“现行的” 技术规范。调整六 原 13 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 1、
8、容积率计算 第(1)条的第、 条(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3.3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4.5米,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 3.9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4.5 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4.5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5.4 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5.4 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
9、高以及居住坡屋顶部分除外。每套居住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 15%;此外,凸阳台一面临墙进深不应大于 2.6 米,其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 2.1 米。凸阳台大于 2.6 米和其他阳台进深大于 2.1 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低层居住、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 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 0.6 米。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调整为:(1)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3.3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4.5米
10、,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 3.9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4.5 米(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出现的结构转换层,按独立隔层设置的其高度不计入),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4.5 米且小于或者等于 5.4 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 5.4 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居住坡屋顶部分以及当层高4.5 米时的居住建筑首层及顶层(含顶层跃层)除外。关于阳台的界定每套居住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
11、户花园、空中花园、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 17%。 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凹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面积。具体详见图示:凸阳台进深不应大于 2.6 米,超出 2.6 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进深不应大于 2.1 米。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关于凸(飘)窗的界定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且进深不得大于 0.7 米。凸窗的底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得实体封闭。具体详见图示:理由及依据: 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建
12、筑面积计算规范,对阳台、凸( 飘) 窗的界定、 计算规则进行明确;按照宜居绵阳的要求,为提高居住品质,学习借鉴重庆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经专家论证,将阳台建筑面积占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整为 17%。调整七 原 13 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 1 条第(2) 条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3.6 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计算)。调整为:居住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4.5 米、商业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5.4 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
13、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计算)。理由及依据: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便于全民健身的开展,对本条作与调整七一致的修改。 调整八 原 13 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 1 条(3) 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 的项目: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天游泳池;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
14、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调整为:(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
15、配件,挑出宽度在 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 的 凸 (飘 )窗 ,窗 台 与 室 内 地 面 高 差 在 0.45m及 以 上 的 凸 (飘 )窗;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 水)罐、气柜、水塔、贮油( 水)池、 贮仓、栈桥等构筑物。理由及依据:根据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学习借鉴成都等地先 进的规划管理经验,对不计入面积的项目进行梳理并明确。二、规范文字表述、强化城
16、市设计引导作用(共 7 处调整)调整九 原 13 版规定第一章新增第三条(原第三条及以后条款顺延)。新增:为 丰 富 城 市 景 观 、提 升 城 市 价 值 ,在 商 业 中 心 区 、三 江 六岸 、科 技 城 集 中 发 展 区 等 重 要 节 点 和 景 观 控 制 地 段 内 的 建 筑 项 目 ,强调 以 城 市 设 计 、方 案 合 理 性 为 规 划 管 理 的 核 心 和 原 则 。理由及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同 时 借鉴 成都经验 ,强化城市设计的引 导作用。调整十 原 13 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
17、当自然坡度10%时,作为坡地区划入特殊区域控制,应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如未进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则坡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4执行,且必须同时满足当所修建的区域位于城市规划所控制的风景区周边时,周边的临山建筑不得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 70%:表 2-4自然坡度 i(10%i15%) 自然坡度 i(15%i25%) 自然坡地 i(25%i45%)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1.5-1.8 30% 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定 1.0-1.5 23% 20 米 1.2 24% 16 米注:i 坡度=(高程差
18、/水平距离)X100%= tan 坡角。如 i =10%=tan5.7,i =46.63%=tan25。调整为:当自然坡度10%时,作为坡地区域进行控制,宜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如未进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则坡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4 执行: 表 2-4自然坡度 i(10%i15%) 自然坡度 i(15%i25%) 自然坡地 i(25%i45%)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1.5-1.8 30%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1.0-1.5 23%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
19、市设计确定1.2 24%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注:1、i 坡度=(高程差/水平距离)X100%= tan 坡角。如 i =10%=tan5.7,i =46.63%=tan25。理由及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借 鉴 成都 经验,强 化城市设计的引导 作用。原规定最后一句描述和城市设计控制限高的效力冲突,故取消。调整十一 原 13 版规定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机动车停车场外,其他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长途客运站、加油(气)站。调整为:除机动车停车场外,其他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
20、长途客运站、加油(气)站、充电站。理由及依据: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增加充电站。调整十二 原 13 版规定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置;新建居住区人口 1 万人以上的,应当设置;有多条线路的,应当统一设置。调整为: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火车站、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置;新建居住区人口 1 万人以上的,应当设置;有多条线路的,应当统一设置。理由及依据: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增加长途客运站。调整十三 原 13 版规定第六章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
21、(原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 充电站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的规定。理由及依据: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新增。调整十四 原 13 版规定第七章第五节 电信工程 调整为:将本节所有“电信” 的文字表述修改 为“通讯”。理由及依据:根据市文广新局建议意见修改。调整十五 原 13 版规定附录三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调整并新增:附录三 绵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规定详见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理由及依据:为提高绵阳建设质量,提升规划管理水平,我局在现有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规划管理基础上,吸取了相关地市州规划
22、主管部门的先进经验,结合市级各部门、市规委专家、设计单位代表的意见编制了绵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规定。本规定已于 2015 年 9 月 16日印发(绵 城规2015 157 号),分别从设计 依据、设计要求、设计深度等方面对总图、建筑设计方案、装修方案的设计、制图作出了要求。试行以来,有效加强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报规总平面图的编制管理,提高了规划技术审查的效率、提升了公共服务质量,对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规划有效实施起了积极的作用。三、合理制定建设指标(共 11 处调整)调整十六 原 13 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表 2-3 注 5.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须40%,居
23、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 2-2、表 2-3 和表 2-4 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 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 2-2、表 2-3 和表2-4 所对应 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 0.5,绿地率20%。调整为:5.纯商业用地,总建筑密度应60%,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应50% 。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 2-2、表 2-3 和表 2-4 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 2-2、表 2-3 和表 2-4 所对应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 0.5,绿地率20%。理由及依据:经专家论证,为适应现代商业建筑的发展,满足商业业态设置的需要,宜对商业(兼容
24、居住)用地、纯商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作适当放宽。调整十七 原 13 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表 2-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 动场地计 入绿地率指标。2.若采取叠建的形式,如半地下层或首层为农贸市场,其上为社区服务中心,则这类叠建的建筑6 层,且建筑高度24 米,容 积率2.5,建筑密度50%。调整为: 表 2-6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中学用地新区 30%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小学用地新区 25%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幼儿园新区 20%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5%社会福利、宗教用地 40
25、%1.6 4层 15米 25%公共服务设施类用地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40%结合设计要求2.5 6层 24米 35%社会停车场(停车楼) - - - - 包括洗车、公厕、汽 车美容等功能派出所 40% 1.0且2.4街道办事处 40% 1.0且2.46层 24米农贸市场(独立地块)60% 1.0且1.22层 10米结合设计要求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中学用地新区 30%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小学用地 新区 25%公共服务设施类用地幼儿园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5%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 动场地计 入
26、绿地率指标。2.若采取叠建的形式,如半地下层或首层为农贸市场,其上为社区服务中心,则这类叠建的建筑6 层,且建筑高度24 米,容 积率2.5,建筑密度50%。理由及依据:结合实践建设经验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经专家论证,对幼儿园新区建筑密度、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容积率、社会停车场(停车楼)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进行调整。调整十八 原 13 版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 为利于通风,改善小气候,增加地表活动场地,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不得擅自围合。当架空层层高3.6 米时 ,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调整为:为利于通风,改善小气候,增加地表活动场地,鼓励高层居住建
27、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公共活动空间使用,空间不得擅自围合。居住建筑架空层层高宜在 3.6-4.5新区 25%社会福利、宗教用地40% 1.6 4层 15米 25%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40%结合设计要求 1.8 6层 24米 35%社会停车场(停车楼) 60% 3.0 -24米,特殊情况可根据论证确定包括洗车、公厕、汽车美容等功能派出所 40%1.0且2.4街道办事处 40%1.0且2.46层 24米农贸市场(独立地块) 60%1.0且1.2 2层 10米结合设计要求米之间,商业建筑架空层层高宜在 3.6-5.4 米之间,若居住建筑架空层层高大于 4.5 米或商业建筑架空层层高大于 5.4
28、米时,面积按附录二的“容积率计算” 的相关 规定计入容积率。理由及依据:根据实践建设经验,架空层3.6 米时,基本无法满足用作公共活动空间的使用功能(如运动健身等)。故经专家论证,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活动空间使用,将架空层层高由3.6 米调整为居住建筑3.6-4.5 米、商 业 3.6-5.4 米。调整十九 原 13 版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一)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日照标准要求,每套居住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调整为:(一)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日照标准要求,每套居住
29、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小时,旧城区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否则按公寓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将日照情况明确告之相应权益人。理由及依据:参照成都规划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践建设经验,经专家论证,对公寓进行定义,对建筑日照管理要求进行优化。调整二十 原 13 版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新增 6.公寓(原第 6 条及以后条款顺延)新增:6.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等其他强制性内容的生活单元。理由及依据:参考成都现行管理模式,对“公寓” 进行定义,避免不满足日照的产品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出售给买方。调整二十一
30、原 13 版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表 3-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 注:1. H 为南侧建筑高度或 东西向建筑的平均高度。2. 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 度时,其退距按主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 度时,其退距按次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3.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按每增加 10 米高度间距增加 2 米 计算建筑间距,增加高度不足 10 米的间距增加 2 米计算。4.地下建筑外墙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且其最小 值为 3 米。5.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
31、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15.0 米。退让规划控制绿线(米)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退让用地红线(地界)距离及最小距离控制(米) 新 区 旧城多、低层长边(正面) 旧区 0.5H新区 0.6H 且旧区5.0 米且新区6.0 米多、低层山墙(侧面) 且4.0 米10米 5米旧区 0.23H 12米居住建筑高层新区 0.25H 13.5米0.2H且15 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10米多、低层长边(正面) 0.5H 4.0米(低层)6.0米(多层)多、低层山墙(侧面) 3.0米10米 5米高层长边 0.2H 13.0米非居住建筑高层短边 0.15H 9.0米0.2H且15 米,裙房按多层建筑
32、控制10米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H2.0米,有特殊情况在征得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层的辅助用房可不退用地红线5米6.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非居住建筑后退规定执行。调整为: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 表 3-6 注:1. 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2. 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 度时,其退距按主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当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45 度时,其退距按次要朝向后退规定执行。3.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按每增加 10 米高度间距增加 2 米 计算建筑间距,增加高度不足 10 米的间距增加 2 米计算。4.地下建筑外墙退地界距离最小值为 3 米,且不影响周
33、 边 建筑及管网安全(特殊情况可论证)。5.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15.0 米。6.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非居住建筑后退规定执行。7.建筑退让块状规划绿地在满足上表规定的同时应符合下述规定:多、低层建筑0.25H;高层0.2H 。8.建筑退距在满足上表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退距要求。理由及依据:结合实践建设经验,参考兄弟城市经验,经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退让用地红线(地界)距离及最小距离控制(米) 退让规划控制绿线(米)多、低层长边(正面) 旧区 0.5H新区 0.6H 且旧区5.0 米且新区6.0 米多、低层山墙(侧面)
34、且4.0 米5米旧区 0.23H 12米居住建筑高层新区 0.25H 13.5米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多、低层长边(正面) 0.5H 4.0米(低层)6.0米(多层)多、低层山墙(侧面) 3.0米5米高层长边 0.2H 13.0米非居住建筑高层短边 0.15H 9.0米 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H2.0米,有特殊情况在征得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层的辅助用房可不退用地红线2.0米,有特殊情况在征得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层的辅 助用房可不退公共绿地绿线专家论证,为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对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适当放宽,参照原 07 版技术规
35、定相关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便于形成完整统一的城市界面。调整二十二 原 13 版规定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道路绿地布置时,其后退控制绿线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一)纯居住后退规划道路带状绿地:旧城区无车辆出入退距5.0 米,有车辆 出入退距7.0 米,新区无车辆出入退距7.0米,有车连出入退距10.0 米。(二)其他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带状绿地5.0 米,有车辆出入的10 米。(三)后退规划块状绿地,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 米,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生态绿地按表 3-6 执行。调整为:删除第三十六条上述规定(保留表 3-7)。理由及依据:结合实践建设经验,经专家论证,第三十六条关于
36、建筑退规划道路绿地的规定内容与第三十五条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的规定(表 3-6)重复,在已对建筑退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要求进行了调整后,拟取消本条规定。调整二十三 原 13 版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表 3-8 注5.临规划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且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 2 米。注 10.特殊区域后退道路红线按城市设计指标执行。调整为:5.临规划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生态、通透式围墙,并符合规划、消防、管线安全要求。10.特殊区域后退规划道路控制线按相关规范执行。理由及依据:原规定要求围墙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 2
37、 米,无政策、法规依据,且会形成 2 米市政和开发企业都无从管理的空白区域,拟取消。满足相关规范是进行城市设计的基础和前提,故为确保文意准确且执行到位,将特殊区域后退道路红线控制线由“按城市设计 指标执 行” 调整为“按相关规范执行”。调整二十四 原 13 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条表 4-8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建设项目可设置数量不超过总停车位数 10%的微型机动车。机械停车位配置适用于新区旧城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旧城区的居住建筑允许地下设置机械停车位,地面不得 设置机械停 车位, 设置机械停车位必须设置中转停车位,中转停车位不计 入停车位指标。但以上 设置的机
38、械停 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 30%,新区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按 1.5 的比例折算。2.三层及三层以下高标准居住区,机 动车每户应大于 1.5 辆 配置。3.居住建筑可设置停车楼。4.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调整为: 表 4-8类型 机动车(辆/100 平方米) 非机动车(平方米/100 平方米)廉租房 0.4 辆/100 平方米 3 平方米/100 平方米公租、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统规统建房 0.8 辆/100 平方米 2 平方米/100 平方米商品房 1 辆/100 平方米 1 平方米/100 平方米类型 机动车(辆/100 平方米) 非机动车(平方米/100 平方
39、米)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建设项目可设置数量不超过总停车位数 20%的微型机动车。机械停车位配置适用于新区旧城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旧城区的居住建筑允许地下设置机械停车位,地面不得 设置机械停 车位, 设置机械停车位必须设置中转停车位,中转停车位不计 入停车位指标。但以上 设置的机械停 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 30%,新区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按 1.5 的比例折算。2.三层及三层以下高标准居住区,机 动车每户应大于 1.5 辆 配置。3.居住建筑可设置停车楼。4.对于居住类项目的非机动车配置按总量封顶原则控制:地上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库
40、面积最多为 800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0 且20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库面积最多为 1200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 积20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库面积最多为 1600 平方米。5.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 10%。6.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理由及依据:对居住建筑“类型” 进行规 范性表述。经专家论证,考虑目前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社会需求量相对以往变化较大,对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指标进行调整。适当提高机动车配置
41、指标,降低非机动车配置指标,并对非机动车配置进行封顶管理(新增注 4)。根据国务院 2015 年 1 月 14 日审议通过的汽车产业振兴规划,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机动车,为积极相应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经专家论证,对微型车位的比例由 10%适当放宽至 20%,拟订子母车位按 1.5 的比例折算。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0.6 辆/100 平方米 1 平方米/100 平方米征地拆迁安置房 0.8 辆/100 平方米 0.8 平方米/100 平方米商品房 1 辆
42、/100 平方米 0.6 平方米/100 平方米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 199 号)要求,新增注 5。调整二十五 原 13 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表 4-9类别 机动车(辆/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平方米/100建筑面积)宾馆、酒店 1.0 办公楼 1.0 0.6居住兼容的商业部分 商业按 0.6 3.0纯商业 0.8 4.5体育馆 2.5 7.5影剧院 3 7.5展览馆 0.5 1.5医院 1.0 1.5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的配套建设 0.8 0.6批发市场(商贸物流) 1.2 3.0仓储式物流 1.2 3.0农贸市场 0.5 3.0注:1.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43、 20%;配置机械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 50%。2.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3.旧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或利用操场地下空间设置地下停车库;新区的学校周边宜设置地面社会停车场或停车楼。解决目前家长接送孩子而引起交通拥堵的状况。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 娱中心等地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商业综合体、货运仓储、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规范和功能需要设置大型车停车位。体育馆 、展 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机 动车、非机动车设置标准可根据专家论证具体确定。5. 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调整为: 表 4-9类别 机动车(辆/
44、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平方米/100建筑面积)宾馆、酒店 1.0 办公楼 1.0 0.4居住(兼容商业)的商业部分 商业按 0.6 1.0纯商业 0.8 1.5体育馆 2.5 3.0影剧院 3 2.5展览馆 0.5 1.5医院 1.0 2.0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的配套建设 0.8 0.6批发市场(商贸物流) 1.2 新区 1.0 旧区 3.0仓储式物流 1.2 0.5农贸市场 0.5 3.0注:1.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20%;配置机械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 50%。2.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3. 公共建筑配套地下微型机动车位比例不得大于总车位数
45、的 30%。4.旧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或利用操场地下空间设置地下停车库;新区的学校周边宜设置地面社会停车场或停车楼。解决目前家长接送孩子而引起交通拥堵的状况。5.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 娱中心等地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商业综合体、货运仓储、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规范和功能需要设置大型车停车位。体育馆 、展 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机 动车、非机动车设置标准可根据专家论证具体确定。6. 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理由及依据:对非居住建筑“类型” 进行 规范性表述。经专家论证,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社会需求量,对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非机动
46、车的指标进行调整,适当降低了非机动车配置指标。根据国务院 2015 年 1 月 14 日审议通过的汽车产业振兴规划,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机动车,为积极相应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经专家论证,拟订公共建筑配套地下微型车位的比例不得大于总车位的 30%(新增注3)。调整二十六 原 13 版规定第五章第七十三条(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制住 10%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调整为:(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制住 10%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非特定地段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要,经专家论证,在满足航空限高的情况下建筑高度可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大于 40%。理由及依据:对非特定地段建筑高度进行适当调整是为优化城市空间、合理打造城市天际轮廓线,否则城市天际线将千篇一律,无法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按照建设部建规2002218 号城市 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非特定地段建筑高度不属强制指标,允许适当调整。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