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 州 科 普 统 计培 训 教 材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 州 省 电 子 计 算 机 软 件 开 发 中 心2012 年 2 月关于开展 2011 年度全国科普统计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67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科技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9 号)和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负责组织实施 2010 年度全国科普统计。现将2011 年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调查方案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国科普统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2、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重要举措,是政府部门了解和掌握全国科普状况的重要数据基础,已经成为科技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推进调查工作,保证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二、经国家统计局和科技部批准,自 2009 年开始,全国科普统计每年开展一次,形成年度全国科普统计工作制度。请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据此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人员等各项保障条件。三、请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结合 2009 年度的科普统计情况,做好 2010 年度科普统计的培训工作,我部将对各地科技厅(委)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科普统计的同志进行业务培训。四、请中央、国务院
3、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及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 2012 年 1 月31 日前,将 2011 年度科普统计联络员名单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五、全国科普统计具体实施工作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请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及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前,将 2011 年度科普统计数据报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具体要求见附件 1)。联系人: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邱成利电话:01058881767 传真:01058881766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黄东流、佟贺丰电话:01058882073 传真:01058882072电子信箱:附件:1、2011 年度全国科普
4、统计调查方案2、科普统计调查表科学技术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 言贵 州 科 普 统 计 调 查 是 根 据 国 家 科 技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进 行 的 一 项 专 项 统 计 调 查 ,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同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法 和 贵 州 省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条 例 的 一 个 重 要 举 措 , 也 是 了解 和 掌 握 贵 州 科 普 状 况 的 重 要 数 据 基 础 和 主 要 途 径 。 通 过 科 普 统 计 和 统 计 数 据 分 析 , 可 以 为政 府 部 门 制 定 科 普 政 策 、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针 对
5、性 地 开 展 科 普 工 作 提 供 支 持 , 也 可 以 让 广 大 公 众及 时 了 解 我 省 的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事 业 发 展 现 状 。贵 州 科 普 统 计 自 2007 年 开 展 以 来 , 成 为 社 会 各 界 了 解 贵 州 科 普 事 业 发 展 、 政 府 部 门 和 研 究机 构 普 遍 引 用 的 权 威 数 据 。 贵 州 科 普 统 计 由 贵 州 科 学 技 术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贵 州 省 电 子 计 算 机 软 件 开 发 中 心 除 了 具 体 承 担 数 据 汇 总 和 分 析 工 作 外 , 还
6、 负 责 本 系 统 直 属 单 位的 科 普 统 计 和 本 地 区 的 科 普 统 计 , 市 ( 州 )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协 调 开 展 本 地 区 科 普 统 计 。加 强 源 头 数 据 质 量 的 把 关 , 确 保 统 计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与 合 理 性 是 科 普 统 计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本 教 材 重 点 对 统 计 指 标 的 概 念 解 释 、 统 计 指 标 的 案 例 分 析 以 及 数 据 的 审 核 方 法 做 了 较 详 细 介绍 , 具 有 很 强 的 指 导 性 及 实 用 性 , 对 统 计 的 顺 利 进 行 具 有
7、 重 要 指 导 作 用 。 本 教 材 使 用 通 俗 易懂 的 语 言 , 力 求 避 免 产 生 歧 义 。 对 调 查 表 中 难 以 把 握 的 地 方 , 可 随 时 电 话 咨 询 。贵 州 省 电 子 计 算 机 软 件 开 发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0851-5842207 张 贵 平目 录第 一 章 贵 州 科 普 统 计 调 查 方 案 1第 二 章 对 调 查 表 表 头 和 填 报 说 明 的 解 释 4第 三 章 科 普 人 员 5第 四 章 科 普 场 地 9第 五 章 科 普 经 费 .12第 六 章 科 普 传 媒 .15第 七 章 科 普 活 动 .1
8、7第 八 章 科 普 统 计 软 件 .21第 九 章 数 据 审 核 建 议 ( 讨 论 稿 ) .26第 十 章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28第 十 一 章 科 普 工 作 调 查 表 .291第 一 章 贵 州 科 普 统 计 调 查 方 案一 、 科 普 统 计 的 内 容 和 任 务 科 普 统 计 是 贵 州 省 科 技 统 计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通 过 开 展 全 省 科 普 统 计 调 查 , 可 以 使 政 府管 理 部 门 及 时 掌 握 全 省 科 普 资 源 概 况 , 更 好 地 监 测 全 省 科 普 工 作 的 运 行 质 量 , 为 政 府 制
9、定 科普 政 策 提 供 依 据 。 因 此 , 全 省 科 普 统 计 的 内 容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1. 调 查 全 省 科 普 资 源 投 入 状 况 。 科 普 资 源 包 括 科 普 机 构 和 人 员 、 科 普 经 费 投 入 、 科 普 场地 以 及 科 普 传 媒 等 。2. 监 测 贵 州 省 科 普 工 作 运 行 状 况 。 通 过 掌 握 科 普 活 动 的 基 础 数 据 , 了 解 全 省 科 普 活 动 的总 体 情 况 。二 、 科 普 统 计 的 范 围本 次 统 计 的 范 围 包 括 省 、 市 ( 州 )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10、其 直 属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机 构 和组 织 。统 计 填 报 单 位 主 要 包 括 :1 省 级 单 位 : 省 科 技 厅 、 省 科 协 、 省 教 育 厅 、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省 农 委 、 省 文 化 厅 、 省 卫生 厅 、 省 计 生 委 、 省 环 保 局 、 省 广 电 局 、 省 林 业 厅 、 省 旅 游 局 、 省 地 震 局 、 省 气 象 局 、 省 工会 、 省 团 委 、 省 妇 联 、 省 公 安 厅 等 。 2 市 级 单 位 : 市 科 技 局 、 市 科 协 、 市 教 育 局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市 农 业 局
11、 、 市 文 化 局 、 市卫 生 局 、 市 计 生 委 、 市 环 保 局 、 市 广 电 局 、 市 林 业 局 、 市 旅 游 局 、 市 园 林 局 、 市 地 震 局 、 市气 象 局 、 市 工 会 、 市 团 委 、 市 妇 联 、 市 公 安 局 等 。 3 县 级 单 位 : 县 科 技 局 ( 或 相 应 职 能 部 门 ) 、 县 科 协 、 县 教 育 局 、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 县 农业 局 、 县 文 化 局 、 县 卫 生 局 、 县 计 生 委 、 县 环 保 局 、 县 广 电 局 、 县 林 业 局 、 县 旅 游 局 、 县 园林 局 、 县 气
12、 象 局 、 县 工 会 、 县 团 委 、 县 妇 联 、 县 公 安 局 等 。 三 、 科 普 统 计 的 组 织 贵 州 省 科 普 统 计 由 省 科 技 厅 牵 头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 科 技 厅 负 责 制 定 贵 州 省统 计 方 案 ,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指 导 和 协 调 各 市 ( 州 ) 科 技 局 和 省 级 有 关 单 位 的 统 计 工 作 。 贵 州省 电 子 计 算 机 软 件 开 发 中 心 负 责 具 体 的 统 计 实 施 工 作 。 各 市 ( 州 )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本 行
13、 政 区 域 内 各 单 位 的 科 普 统 计 。 其 他 科 普 相 关2单 位 , 需 将 其 本 单 位 及 其 下 属 机 构 的 数 据 汇 总 成 一 张 表 , 交 给 同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该 科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所 回 收 报 表 的 数 据 质 量 进 行 监 控 , 但 无 需 汇 总 , 并 将 各 基 层 报 表 上 交 上 级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贵 州 科 普 统 计 流 程 图省 级 科 普 相 关 部 门市 (州 、地 )科 技 局 市 (州 、地 )科 普 相 关 部 门县 (区 )科 技 局(或 相 关
14、职 能 部 门 )布 置 、 培 训 、 发 放 调 查表本 部 门 及 其 直 属 单 位 的 调 查表各 部 门 的 调 查表布 置 、 培 训 、 发 放 调 查表布 置 、 培 训 、 发 放 调 查表布置、培训布置、培训上报报表和数据县 科 普 相 关 部 门上报报表四 、 科 普 统 计 的 操 作 步 骤 全 省 科 普 统 计 , 按 省 、 市 、 县 分 级 实 施 , 采 取 条 块 结 合 的 方 式 。 1 省 科 技 厅 负 责 本 省 科 普 统 计 。 包 括 : 向 本 省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 所 属 各 市 科 技 局 布 置 科 普统 计 , 开
15、展 统 计 人 员 培 训 , 发 放 并 回 收 调 查 表 和 审 核 数 据 。2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本 市 科 普 统 计 。 包 括 : 向 本 市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 所 属 县 科 技 局 布 置 科 普 统计 , 对 统 计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发 放 并 回 收 调 查 表 和 审 核 数 据 , 并 将 本 地 区 的 所 有 调 查 表 和 电 子数 据 报 省 科 技 厅 备 查 。 3 县 科 技 局 负 责 本 县 科 普 统 计 。 包 括 : 向 本 县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布 置 科 普 统 计 , 对 统 计 人 员进 行 培 训
16、, 发 放 并 回 收 调 查 表 和 审 核 数 据 , 并 将 本 县 的 所 有 调 查 表 和 电 子 数 据 报 市 科 技 局 备查 。 五 、 统 计 软 件 、 调 查 表 下 载省 科 技 厅各 部 门 的 调 查 表3科 普 统 计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和 调 查 表 可 以 从 科 学 技 术 部 网 站http:/ 中 的 科 普 统 计 栏 目 下 载 。或 者 是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信 息 研 究 所 主 页 ( http:/) 下 载 , 具 体 下 载 位置 见 主 页 右 侧 “所 馆 动 态 ”中 的 滚 动 通 知 。六 、 报 送 时 间请 各
17、 市 ( 州 ) 科 技 局 及 省 级 有 关 单 位 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 前 将 本 区 域 的 所 有 调 查 表 一份 以 及 电 子 化 的 科 普 统 计 数 据 报 贵 州 省 电 子 计 算 机 软 件 开 发 中 心 。七 、 数 据 的 修 正 和 反 馈 调 查 数 据 的 质 量 是 统 计 工 作 的 灵 魂 。 如 果 各 地 方 各 单 位 没 有 严 格 的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 必 然导 致 数 据 填 报 失 真 。 因 此 , 各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填 报 单 位 , 要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和 勇 于
18、负责 的 精 神 , 对 填 报 的 数 据 层 层 把 关 。 为 明 确 责 任 , 严 控 数 据 质 量 , 对 有 关 各 级 部 门 责 任 划 分 如 下 : 1 省 科 技 厅 对 本 省 同 级 部 门 和 所 属 各 市 填 报 的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 对 有 疑 义 或 明 显 错 误 的 数据 , 应 要 求 其 进 行 核 实 和 修 正 ; 其 他 省 级 相 关 部 门 对 本 部 门 报 送 省 科 技 厅 的 数 据 负 责 , 协 助省 科 技 厅 做 好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2 市 科 技 局 对 本 市 同 级 部 门 的 数 据
19、 和 所 属 各 县 的 填 报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 对 有 疑 义 或 明 显 错误 的 数 据 , 应 要 求 其 进 行 核 实 和 修 正 ; 其 他 市 级 相 关 部 门 对 本 部 门 报 送 市 科 技 局 的 数 据 负 责 ,协 助 市 科 技 局 做 好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3 县 科 技 局 对 本 县 同 级 部 门 的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 对 有 疑 义 或 明 显 错 误 的 数 据 , 应 要 求 其 进行 核 实 和 修 正 ; 其 他 县 级 相 关 部 门 对 本 部 门 填 报 的 数 据 负 责 , 协 助 县 科 技
20、局 做 好 数 据 质 量 控制 工 作 。 八 、 需 要 注 意 的 几 点 事 项对 于 科 普 场 馆 部 分 的 填 报 要 求 。 凡 在 “科 普 场 地 ”报 表 中 填 写 “科 普 场 馆 ”数 据 的 单 位 ,均 需 把 每 个 “科 普 场 馆 ”单 独 填 报 一 份 报 表 , 同 时 将 本 单 位 的 其 他 相 关 数 据 填 报 为 另 一 份 报表 , 与 “科 普 场 馆 ”的 报 表 同 时 上 报 , 不 需 汇 总 。 以 XX 市 卫 生 局 为 例 , 原 来 只 需 填 报 一 份 包括 该 卫 生 局 及 其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21、报 表 。 如 果 现 在 该 卫 生 局 下 属 有 一 科 技 馆 , 则 应 上 报 两 份 报表 , 一 份 为 下 属 科 技 馆 的 统 计 数 据 , 一 份 为 该 卫 生 局 去 除 下 属 科 技 馆 后 的 统 计 数 据 。 两 份 报表 的 统 计 数 据 不 应 存 在 重 合 。 如 果 下 属 有 多 个 科 普 场 馆 , 则 每 个 科 普 场 馆 都 需 要 单 独 填 写 一份 报 表 。4第 二 章 对 调 查 表 表 头 和 填 报 说 明 的 解 释一 、 填 写 要 求1.单 位 名 称 ( 综 合 机 关 名 称 ) 必 须 写 全 称 , 加
22、 盖 单 位 公 章 确 认 , 并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认 可 ;2.机 构 主 管 部 门 类 别 代 码 必 须 按 照 科 普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中 的 附 录 1 填 报 说 明 填 写 ;举 例 : 某 县 教 育 局 , 向 县 科 技 局 报 送 科 普 工 作 调 查 表 1 张 , 其 中 包 括 了 本 部 门 以 及 直 属单 位 所 有 科 普 工 作 情 况 。 在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类 别 代 码 中 , 填 写 03, 代 表 教 育 部 门 。3.单 位 级 别 一 定 要 划 勾 。举 例 : 某 县 文 化 局 的 调 查 表 ,
23、 则 在 区 县 级 后 的 内 打 ;某 省 科 技 厅 的 调 查 表 , 则 在 省 级 后 的 内 打 ;某 部 委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则 在 部 委 级 后 的 内 打 。4.单 位 所 在 地 要 填 写 完 全 , 一 直 写 到 所 在 县 ( 区 、 旗 ) ;5.联 系 电 话 必 须 填 写 , 传 真 和 电 子 邮 箱 有 则 填 写 , 以 便 核 实 数 据 ;6.填 表 时 间 , 以 报 表 填 写 完 全 、 最 后 确 认 填 写 正 确 的 时 间 为 准 。7.填 写 单 位 级 别 时 , 要 注 意 不 要 分 错 了 级 别 。 对 于
24、 北 京 、 上 海 、 天 津 、 重 庆 四 个 直 辖 市 ,市 级 单 位 的 级 别 一 律 填 写 为 “省 级 ”, 区 县 单 位 的 级 别 一 律 填 写 为 “区 县 级 ”。对 于 调 查 表 表 头 , 可 以 只 在 “科 普 人 员 ”报 表 中 填 写 所 在 地 、 机 关 名 称 、 联 系 电 话 、 单位 级 别 等 相 关 内 容 。 但 一 定 要 把 所 有 报 表 装 订 好 同 时 上 报 。二 、 对 填 报 说 明 的 解 释报 告 期 :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使 用 、
25、款 项 支 出 、 媒 体 传 播 、 科 普 活 动 , 都 以 此 为 时 间 界 限 。 如 果 发 生 跨期 现 象 , 则 以 本 年 度 实 际 发 生 的 作 为 统 计 内 容 。对 于 表 2 中 的 科 普 场 地 和 表 4 中 的 科 普 网 站 , 统 计 截 止 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 , 已经 实 际 建 成 的 科 普 场 地 和 科 普 网 站 。5第 三 章 科 普 人 员一 、 调 查 目 的科 普 人 员 是 科 普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 是 科 技 知 识 的 传 播 者 , 是 我 国 科 普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26、 力 量 。本 表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调 查 全 国 科 普 人 员 的 数 量 、 构 成 情 况 和 工 作 投 入 情 况 等 。二 、 指 标 设 计 原 则对 于 一 部 分 科 普 人 员 , 科 普 相 关 工 作 是 他 们 份 内 的 工 作 , 占 据 了 他 们 的 大 部 分 工 作 时 间 ;对 于 另 一 部 分 科 普 人 员 , 从 事 科 普 相 关 工 作 , 是 他 们 的 一 种 奉 献 。 这 样 , 按 科 普 人 员 的 工 作性 质 对 科 普 人 员 做 简 单 的 划 分 , 将 以 科 普 工 作 为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的 人
27、员 定 义 为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科 普 兼 职 人 员 则 包 括 : 非 职 业 范 围 内 从 事 科 普 工 作 , 为 科 普 事 业 进 行 个 人 奉 献 的 人 员 ; 还 有就 是 虽 然 科 普 是 其 工 作 内 容 , 但 是 科 普 工 作 占 其 全 部 工 作 时 间 比 例 很 小 的 人 员 。三 、 指 标 构 成本 表 共 包 括 12 个 指 标 , 通 过 统 计 数 据 主 要 了 解 科 普 人 员 的 素 质 、 女 性 科 普 人 员 的 比 例 、农 村 科 普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数 量 。 对 于 科 普 兼 职 人
28、员 , 还 需 要 调 查 其 年 度 实 际 投 入 工 作 量 ,了 解 其 科 普 工 作 的 投 入 力 度 。主 要 平 衡 关 系 :KR110 KR100, KR120 KR100, KR130 KR100, KR140 KR100, KR150 KR100。KR110、 KR120、 KR130、 KR140、 KR150 均 为 KR100 的 子 项 , 只 是 KR100 的 一 部 分 , 所 以数 量 值 均 要 小 于 或 等 于 KR100。KR210 KR200, KR220 KR200, KR230 KR200。KR210、 KR220、 KR230 均 为
29、KR200 的 子 项 , 只 是 KR200 的 一 部 分 , 所 以 数 量 值 均 要 小 于或 等 于 KR200。四 、 指 标 解 释( 一 ) 科 普 专 职 人 员1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 KR100)指 在 统 计 年 度 中 , 从 事 科 普 工 作 时 间 占 其 全 部 工 作 时 间 60%及 以 上 的 人 员 。 包 括 各 级 国 家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科 普 管 理 工 作 者 , 科 研 院 所 和 大 中 专 院 校 中 从 事 专 业 科 普 研 究 和 创 作 的 人员 , 专 职 科 普 作 家 , 中 小 学 专 职 科 技
30、辅 导 员 , 各 类 科 普 场 馆 ( 表 2 中 第 一 、 二 项 ) 的 相 关 工作 人 员 , 科 普 类 图 书 、 期 刊 、 报 刊 科 技 ( 普 ) 专 栏 版 的 编 辑 , 电 台 、 电 视 台 科 普 频 道 、 栏 目的 编 导 , 科 普 网 站 信 息 加 工 人 员 等 。 以 上 人 员 数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在 统 计 年 度 中 , 从 事 科 普 工 作 时 间 占 其 全 部 工 作 时 间 60%及 以 上 的 人 员 ”。 这 一 点 是 填写 本 指 标 的 前 提 , 科 普 人 员 在 工 作 量 上 达 到 了 上
31、 述 要 求 , 才 能 算 作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 科 普 相 关工 作 虽 然 是 其 工 作 内 容 , 但 是 占 其 工 作 时 间 比 例 很 小 的 人 员 , 则 归 入 科 普 兼 职 人 员 。6科 普 专 职 人 员 包 括 :(1)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科 普 管 理 工 作 者正 例 : 某 市 科 委 科 普 处 的 公 务 员 , 如 果 在 工 作 量 的 要 求 上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 则 可 以 作 为 科普 专 职 人 员 统 计 ; 各 级 科 协 科 普 部 的 工 作 人 员 , 如 果 在 工 作 量 的
32、 要 求 上 达 到 上 述要 求 , 则 可 以 作 为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统 计 。反 例 : 某 县 主 管 农 业 工 作 的 副 县 长 。 不 能 算 作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 因 为 县 长 的 主 要 工 作 并 不是 科 普 工 作 , 而 是 行 政 工 作 , 所 以 不 能 算 作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2) 科 研 院 所 和 大 中 专 院 校 中 从 事 专 业 科 普 研 究 和 创 作 的 人 员正 例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信 息 研 究 所 中 专 职 从 事 科 普 研 究 的 人 员 , 在 统 计 范 围 。反 例 : 某 大
33、 学 教 师 , 业 余 时 间 从 事 科 普 创 作 , 则 不 在 统 计 范 围 。(3) 专 职 科 普 作 家正 例 : 专 业 从 事 科 普 文 学 的 作 家 , 在 统 计 范 围 以 内 。反 例 : 业 余 时 间 从 事 科 普 创 作 的 人 员 , 不 在 统 计 范 围 。(4) 中 小 学 专 职 科 技 辅 导 员正 例 : 某 中 学 专 职 为 学 生 提 供 科 技 辅 导 的 教 师 。反 例 : 业 余 时 间 为 学 生 讲 解 科 技 知 识 的 人 员 。学 校 中 教 授 物 理 、 化 学 等 课 程 的 教 师 , 不 在 统 计 范
34、围 。(5) 各 类 科 普 场 馆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正 例 : 某 科 技 馆 负 责 展 板 设 计 的 人 员 ;某 科 技 馆 负 责 展 览 组 织 的 人 员 ;在 科 普 场 馆 内 , 专 职 从 事 与 科 普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反 例 : 某 科 技 馆 负 责 后 勤 的 工 作 人 员 , 打 扫 卫 生 的 人 员 等 。虽 然 是 在 科 普 场 馆 内 工 作 , 但 是 做 的 工 作 与 科 普 无 关 , 则 不 在 统 计 范 围 。(6) 科 普 类 图 书 、 期 刊 、 报 刊 科 普 ( 技 ) 专 栏 版 的 编 辑科 普
35、类 图 书 、 期 刊 指 表 4 科 普 传 媒 中 的 科 普 图 书 与 科 普 期 刊 ;正 例 : 某 科 普 期 刊 的 编 辑 人 员 ; 人 民 日 报 等 综 合 类 报 纸 科 技 专 栏 版 的 编 辑 。(7) 电 台 、 电 视 台 科 普 频 道 、 栏 目 的 编 导正 例 : 科 技 博 览 、 科 技 之 光 等 科 普 栏 目 的 编 导 人 员 。(8) 科 普 网 站 信 息 加 工 人 员 。这 里 的 科 普 网 站 是 指 表 4 科 普 传 媒 中 的 科 普 网 站 , 即 由 政 府 财 政 投 资 建 设 的 专 业 科 普 网站 。正 例
36、 : “科 普 博 览 ”网 站 的 信 息 加 工 人 员 , 专 职 从 事 网 站 的 科 普 信 息 加 工 , 算 作 科 普 专职 人 员 。反 例 : 某 人 建 立 了 个 人 科 普 网 站 , 则 此 人 不 在 统 计 范 围 内 。注 意 事 项 :(1) 以 上 人 员 数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2) 本 指 标 主 要 看 两 点 : 第 一 、 该 人 员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是 科 普 相 关 工 作 ; 第 二 、 在 工 作 量上 达 到 了 上 述 要 求 。2 中 级 职 称 或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以 上 人 员 ( KR110)
37、7高 素 质 科 普 人 员 是 科 普 队 伍 的 中 坚 力 量 。 本 指 标 指 在 统 计 时 , 以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已 经 取 得的 最 高 职 称 或 学 历 为 准 , 如 果 职 称 仍 在 评 审 中 或 学 历 仍 为 在 读 , 则 以 此 前 取 得 的 职 称 或 学 历为 准 。正 例 : 中 级 、 高 级 职 称 , 或 大 学 本 科 、 研 究 生 学 历 人 员 在 统 计 范 围 内 。反 例 : 某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 学 历 为 专 科 , 在 专 升 本 过 程 中 , 则 此 人 不 在 统 计 范 围 内 。3 农 村 科
38、普 人 员 ( KR130)指 在 统 计 年 度 中 , 面 向 农 村 进 行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工 作 时 间 占 本 人 全 部 工 作 时 间 60%及 以 上 的人 员 。 包 括 农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专 职 科 普 人 员 , 农 技 咨 询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 农 函 大 教 员 等 。 以 上 人员 数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农 村 科 普 人 员 包 括 :(1) 农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专 职 科 普 人 员正 例 : 农 业 局 专 职 主 管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等 面 向 农 村 开 展 科 普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员
39、。反 例 : 农 业 局 局 长 则 不 是 专 职 的 农 村 科 普 人 员 。(2) 农 技 咨 询 协 会 工 作 人 员农 村 技 术 咨 询 协 会 的 工 作 人 员 , 为 农 民 提 供 农 业 技 术 指 导 的 人 员 。(3) 农 函 大 教 员正 例 : 农 村 致 富 技 术 函 授 大 学 负 责 教 学 、 培 训 的 人 员 。反 例 : 农 村 致 富 技 术 函 授 大 学 中 被 培 训 的 农 民 , 不 在 统 计 范 围 。(4) 其 他 部 门 主 管 农 村 科 普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 如 : 派 到 农 村 负 责 技 术 推 广
40、 的 科 技 特 派 员 。其 人 数 由 科 技 特 派 员 原 所 在 单 位 统 计 , 接 收 部 门 不 必 重 复 统 计 。4 管 理 人 员 ( KR140)指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从 事 科 普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由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填 写 。正 例 : 某 科 协 机 关 科 普 部 , 从 事 科 普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反 例 : 某 科 协 机 关 , 从 事 学 会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因 其 从 事 的 不 是 科 普 工 作 , 不 在 统 计 范围 。注 意 事 项 :本
41、指 标 所 统 计 的 人 员 , 从 事 的 一 定 是 科 普 管 理 工 作 , 首 先 是 处 于 管 理 岗 位 的 , 然 后是 与 科 普 有 关 的 。5 科 普 创 作 人 员 ( KR150)指 专 职 从 事 科 普 作 品 创 作 的 人 员 。 包 括 科 普 文 学 作 品 创 作 人 员 、 科 普 影 视 作 品 创 作 人 员 、科 普 展 品 创 作 人 员 及 科 普 理 论 研 究 人 员 等 , 这 些 人 以 科 普 作 品 的 创 作 为 其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二 ) 科 普 兼 职 人 员1 科 普 兼 职 人 员 ( KR200)指
42、 在 非 职 业 范 围 内 从 事 科 普 工 作 , 仅 在 某 些 科 普 活 动 中 从 事 宣 传 、 辅 导 、 演 讲 等 工 作 的人 员 ,以 及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要 求 的 从 事 科 普 工 作 的 人 员 。 包 括 进 行 科 普 ( 技 )讲 座 等 科 普 活 动 的 科 技 人 员 , 由 科 技 人 员 所 在8单 位 填 写 ; 中 小 学 兼 职 科 技 辅 导 员 , 由 其 所 在 学 校 填 写 。 科 普 兼 职 人 员 包 括 :(1) 进 行 科 普 ( 技 ) 讲 座 等 科 普 活 动 的 科 技 人
43、 员正 例 : 很 多 科 普 活 动 都 需 要 一 些 人 员 讲 解 科 技 知 识 , 这 些 人 就 是 兼 职 科 普 人 员 。(2) 中 小 学 兼 职 科 技 辅 导 员正 例 : 在 中 、 小 学 中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为 学 生 提 供 科 技 辅 导 的 教 师(3) 参 与 科 普 活 动 的 志 愿 者 , 科 技 馆 ( 站 ) 的 志 愿 者正 例 : 很 多 科 普 活 动 都 需 要 志 愿 者 的 参 与 , 科 普 场 馆 也 需 要 一 些 志 愿 讲 解 人 员 , 这 些 人都 是 科 普 兼 职 人 员 。 人 数 由 志 愿 者 所 在
44、 单 位 填 写 。(4)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要 求 的 从 事 科 普 工 作 的 人 员正 例 : 某 市 科 委 政 策 法 规 处 公 务 员 , 2008 年 度 中 从 事 科 普 相 关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只 有 1 个 月 ,则 不 作 为 专 职 人 员 统 计 , 只 作 为 兼 职 人 员 统 计 。注 意 事 项 :如 果 某 人 已 经 在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统 计 范 围 , 又 在 某 次 科 普 活 动 中 充 当 了 志 愿 者 或 讲 解人 员 , 则 只 能 作 为 科 普 专 职 人 员 统 计 , 不
45、再 作 为 科 普 兼 职 人 员 统 计 一 次 。2 农 村 科 普 人 员 ( KR230)指 在 非 职 业 范 围 内 面 向 农 村 进 行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及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科 普 专职 人 员 要 求 的 从 事 农 村 科 普 工 作 的 人 员 。 包 括 : 面 向 农 村 开 展 各 类 科 普 ( 技 ) 讲 座 等 科 普 活动 的 科 技 人 员 , 由 科 技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 服 务 的 志 愿 者 , 由 志 愿 者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3 年 度 实 际 投 入 工 作 量 ( KR
46、250)按 月 累 加 计 算 。 例 如 , 科 普 兼 职 人 员 有 3 人 投 入 科 普 工 作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2 个 月 , 3 个 月 和1 个 月 , 则 投 入 工 作 量 合 计 为 2 3 1 6( 人 月 ) 。切 记 平 均 工 作 量 不 能 超 过 7 人 月 ( 60%工 作 量 ) 。注 意 事 项 :本 指 标 的 单 位 是 人 月 , 不 是 人 年 , 不 要 错 报 。 如 果 兼 职 人 员 实 际 投 入 工 作 量 很 小 ,酌 情 累 计 。( 三 ) 注 册 科 普 志 愿 者 ( KR300)参 与 科 普 活 动 的 志 愿
47、者 , 科 技 馆 ( 站 ) 的 志 愿 者 等 , 由 志 愿 者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 注 册 科 普志 愿 者 指 按 照 一 定 程 序 在 科 协 、 共 青 团 等 组 织 以 及 科 普 志 愿 者 注 册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 自 愿 参 加科 普 服 务 活 动 的 志 愿 者 。注 意 事 项 :该 项 指 标 由 注 册 机 构 填 报 。9第 四 章 科 普 场 地一 、 调 查 目 的科 普 场 地 是 开 展 科 普 工 作 的 重 要 物 质 基 础 , 是 直 接 面 向 公 众 开 展 科 普 展 览 、 科 普 讲 座 、科 技 培 训 等 科
48、 普 教 育 活 动 的 重 要 阵 地 。 通 过 对 科 普 场 地 的 调 查 , 能 准 确 反 映 我 国 科 普 场 地 的建 设 、 利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二 、 指 标 设 计 和 统 计 调 查 原 则本 项 统 计 主 要 从 四 类 指 标 反 映 科 普 场 地 建 设 和 利 用 情 况 。 科 普 场 馆 是 最 重 要 的 科 普 场 地 ;非 场 馆 类 科 普 基 地 是 对 科 普 场 馆 在 功 能 上 的 补 充 和 延 伸 ,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公 共 场所 科 普 宣 传 场 地 形 式 灵 活 , 大 众 性
49、强 , 在 实 践 中 深 受 人 民 群 众 的 欢 迎 ; 科 普 ( 技 ) 教 育 基 地是 开 展 科 学 普 及 活 动 、 提 高 大 众 科 学 素 质 的 有 效 途 径 。科 普 场 地 统 计 为 时 点 数 , 即 截 止 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 已 建 成 的 、 具 有 科 普 功 能 的各 级 科 普 场 地 均 在 统 计 之 列 。 已 租 为 他 用 ( 例 如 , 用 于 商 业 经 营 或 文 艺 演 出 等 ) 或 者 已 丧 失科 普 功 能 的 , 不 在 本 报 告 期 统 计 之 列 。三 、 指 标 构 成 :本 表 共 有 20 个 指 标 , 主 要 从 数 量 、 面 积 、 参 观 人 次 等 几 个 方 面 了 解 科 普 场 地 的 数 量 、 面积 及 利 用 率 等 情 况 。四 、 指 标 解 释( 一 ) 科 普 场 馆包 括 科 技 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