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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理律杯赛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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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案件材料模拟案件材料2010 年 说明:1 各个参赛队根据下列仲裁案件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 仲裁纠纷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角度 准备仲裁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2 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仲裁辩论;3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4 本案中 仲裁时效问题 是本案主要问题之一,但对时效问题的不同意见不影响模拟法庭比赛的正常进行;本案中双方各自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作为需要进行具体计算和核实的问题展开争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XXX 分会2004中国

2、贸仲 X 字第 0010 号关于 HUA X2004111 号仲裁案仲裁通知书福元市电力公司: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申请人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04 年12 月 16 日向我会递交了以你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中外合作经营纠纷仲裁申请。我会秘书局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给本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按照仲裁规则有关规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 45 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在 60 天内提交反请求书。特此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XXX 分会2004 年 12 月 20 日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它信息略)

3、被申请人:中国福元市电力公司(其它信息略)案由:中外合作经营纠纷仲裁请求:1. 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的约定是造成提前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2.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1600 万美元(自仲裁立案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 ;3.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前身为福元市电力局)在 1993 年初开始接触,有意在中国福元市共同投资建立火力发电厂;经协商,双方于 1993 年 12 月 1 日签订了举办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厂项目意向书 。1994 年 3 月 1 日,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

4、合同 (下称合作合同 )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 ,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在福元市建设、经营装机总容量为 3.5 万千瓦的柴油发电厂。1994 年 4 月 4 日,福广省对外经贸委以“福经贸资批字(1994)08 号文”批准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生效。1994 年 4 月 8 日,福广省人民政府以“外经贸省合作证字(1994)016 号文”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4 年 4 月 15 日,合作公司福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企肇副字第 1155 号) 。然而在其后的合作中,被申请人称其在该项目的配套资金被市政府挪用,不能按照

5、合作合同约定的期限出资,导致合作公司不能如期完成厂房等基建设施,已到岸的瑞典 RRR 发电设备只能在广州保养,已在德意志 FDS 公司制造完毕的柴油机设备不能按时运抵合作公司。自 1995 年底开始至 1997 年 1 月份间,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贷款人 WWW 银团和申请人融资的担保人巴伐利亚 FFA 公司(下称申请人担保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和福元市政府就项目问题进行磋商。1996 年 1 月 22 日,福元市市委、市政府在合作公司召开了现场会议,会后,福元市政府办公室以“福办函19965 号文”作出关于加快福元电力有限公司 3.5 万千瓦电厂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 ,承诺解决被申请人投资款项不到

6、位的问题,决定由市委、市政府和市供电局统一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在 1996 年 3 月底前和 1996 年 6 月底前由福元市供电局分配落实资金。1996 年 7 月 11 日,合作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邀请 WWW 银团代表列席会议,签署了福元市福元电力有限公司会议纪要1996 。后经过双方努力,合作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17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了公司重组方案,并批准对原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根据重组方案,申请人从申请人担保人 FFF 集团公司借款 880 万美元用于福元电厂的继续建设。1997 年 1 月 17 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

7、司合同(修订本) (下称修订合同 )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 (下称修订章程 ) ,对双方的出资比例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申请人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中所占比例。同日,合作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方签署了3.5 万千瓦福元柴油机发电厂经营管理与购电协议 (以下称购电协议 ) ,福元市财政局、福元市经济委员会、福元市水利电力局、福元市大地水泥厂、福元市锻造总厂等五家作为购电协议的担保方,向合作公司出具了不可撤消的履约担保 。1997 年 1 月 28 日,福广省对外经贸委以福经贸资批(1997)04 号文批准了修订合同和修订章程 。1998 年 6 月 5 日,合作项目终于建设完工,并通过了验收

8、。自 1997 年 6 月起,由于被申请人突然以“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合作公司支付高额的“上网配套费”并限制其上网电量,导致其不能并网发电,乃至无法经营。尽管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因被申请人缺乏诚意,有意撕毁合同,导致争议非但未能解决,反而日益激化。2000 年 1 月 26 日,合作公司召开了全体董事会议,就继续经营的可行性和终止合作公司事宜进行了专题讨论。出于无奈,申请人最终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 。2000 年 5 月 15 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修订合同 。合作公司依法组成了清算委员会,进入清算阶段。2001 年 7 月 9 日,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完成了公

9、司财务清算工作,并向合作公司董事会提交福元市福元电力有限公司清算结束报告 。2001 年至 2003 年期间,双方就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善后工作的安排、投资损失责任问题及土地厂房管理工作交接等问题经多次磋商,因被申请人拒绝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合同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3 年 12 月 15 日,双方代表及合作公司代表签署了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同意在向海关办理设备退运手续后就上述问题继续进行协商。但由于被申请人一直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否认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虽历经数次协商,终不能达成协议,特提请 XXX 分会就上述纠纷进行仲裁,依法裁判。此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XXX 分会

10、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04 年 12 月 13 日附件:1.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 (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2.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 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 (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3.购电协议 ;4.关于终止福元电力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决议 ; 5.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附件 1: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 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 )1994 年 3 月 1 日第三条:双方的出资、合作条件以及主要的权利义

11、务约定如下:1 双方投资构成: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2604.941 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 554.591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 21.29%;外方投资 2050.35 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 78.71%。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41.98 万美元;其中:中方的出资额为 221.84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21.29%;外方的出资额为 820.14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78.71%。2 双方合作条件:中方合作条件:(1) 以“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68.97 万美元;(2) 投入相当于 310.33 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和 175.32 万美元现汇用于购进设备不足部分资金及部分流动资金

12、。外方合作条件:(1) 投入 2050.35 万美元用于进口意大利 GMT 柴油机及配套发电设备和部分流动资金。3 双方出资期限:(1)中方出资期限:a)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投入土地使用权及出资进口设备 CIF 总价款的 5%,即 91.65 万美元;b)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投入相当于 43.18 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c) 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个月内全部投入。(2)外方出资期限:a) 按设备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支付进口设备 CIF 总价款的 10%;b) 外方投资的头三台柴油发电主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中方付出设备 CIF 总价款的 5%的订

13、金后九个月内运抵中国黄埔港,交付给合作公司;c) 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应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三个月内到位,保证进口设备运抵中国广州市黄埔港口。第十八条:双方同意在合同存续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并接受其管辖。第二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 2: 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修订本)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修订本)(为方便本次模拟仲裁比赛,将两个文件合并,仅提供相关条文)1997 年 1 月 17 日第三条:双方的出资比例约定如下:1.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2957.1043 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183.604 万美

14、元,占总投资额的 6.2%;外方投资 2773.5033 万美元,占总投资额的 93.81%。2.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182.8417 万美元,其中:中方的出资额为183.604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15.52%;外方的出资额为999.2377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84.48%。3. 被申请人出资期限为:(1)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投入土地使用权及出资进口设备 CIF 总价款的 5%,即 91.65 万美元;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投入相当于 43.18 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2)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个月内全部投入。4. 申请人出资期限为:(1)按设备采购合同规定的期

15、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支付进口设备 CIF 总价款的 10%;(2)申请人投资的头三台柴油发电主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被申请人付出设备 CIF 总价款的 5%的订金后九个月内运抵中国黄埔港,交付给合作公司;(3)其余认缴的出资额应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三个月内到位,保证进口设备运抵中国广州市黄埔港口。第七条:重组后电力的销售:1.双方同意合作公司所生产的全部电力(每年不少于 12000 万千瓦时),由中方收购并入地方供电网安排使用。2.中方保证在合作公司的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允许合作公司每台机组每年运行不少于 4667 小时,生产电量每年不少于 12000 万千瓦时。第十四条:重组后风险责

16、任的承担:3. 双方确认合作公司所发的电不能上网或中国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的变化因素导致合作公司不能正常运作所产生的亏损及债务由甲方(即中方)承担。4. 双方确认因福元市方面的原因使合作公司未能足额发电或未能足额收取电费所出现的财务问题,由甲方(即中方)承担全部责任。附件 3:购电协议1997 年 1 月 17 日第 2 条: 如因甲方(即中方)或福元市方面的原因,未能使发电厂按年最低发电量生产和销售电力,甲方仍需向合作公司支付年最低发电量 12000万千瓦时的电费。第 5 条:甲方(中方)从出线点取用的一切电力应按不低于 0.7元每千瓦时的基价予以支付。第 9 条: 甲方(中方)必须按双方

17、制定的年发电量计划收购所有输送到出线点的电力并支付电费。附件 4:关于终止福元电力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决议2000 年 4 月 7 日鉴于双方无法对上网配套费、电量等问题达成一致,亦无法继续筹措维持公司所需的资金,为制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公司。双方意识到,合作公司无法按合作计划运行,制止合作公司损失的扩大是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公司。附件 5: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2003 年 12 月 15 日双方代表及合作公司代表仅就下列问题达成共识:同意外方向海关办理设备退运手续;为此,中方将提供有关退运方面的凭证,并就与海关的联络提供便利条件;双方将力争通过友

18、好协商解决上述及其他有关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XXX 分会2005中国贸仲 XX 字第 0055 号关于 HUA X2004111 号仲裁案反请求书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被申请人福元市电力公司已于 2005 年 2 月 17 日向我会递交了仲裁反请求书。我会秘书局随函转去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反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XXX 分会2005 年 2 月 18 日附件:仲裁反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仲裁反请求书反请求人(原被申请人):中国福元市电力公司(其它信息略)被反请求人(原申请人):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它信

19、息略)案由:中外合作经营纠纷仲裁反请求:1. 裁决本案已过诉讼期限并依法驳回仲裁申请;2. 裁决合作经营的提前终止是国家法律规定改变的必然结果,反请求人对此没有任何法律责任;3. 裁决确认合作合同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有关电量、电力收购和中方“兜底责任”的约定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4. 裁决申请人赔偿因其拒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义务而导致合作公司无法并网发电和合作公司解散给反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 元;5. 裁决申请人承担反请求案全部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合作公司成立和建立的经过与申请人的陈诉相同,故略去)(一)申请人对本案纠纷提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

20、效,应予驳回。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仲裁也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自从 2001 年 7 月 9 日福元电力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作出清算结束报告,申请人已知道自己损失了多少。仲裁时效就应从 2001 年 7 月 9日起算,至 2003 年 7 月 8 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在这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况。申请人是 2004 年 12 月 16 日申请仲裁的,这时已超过仲裁时效 17 个多月了。(二)上网配套费是国家计委

21、等五部委于 1995 年 12 月 25 日联合下发的“计机轻19952372 号文”中首次出现的规定。1997 年初双方修订中外合作合同时,由于该文件有“秘密”字样,只下发到省属电力部门,被申请人当时确实不知道有此规定。当被申请人于 1997 年 6 月获知此文件后,当即交给了申请人,商量如何解决。省电力局多次下文同意福元发电厂发电并网运行,但强调福元电厂要按国家五部委文件第五条规定上交上网配套费。被申请人与合作公司于 1998 年 3 月 11 日向省电力局呈送关于免征上网配套费的请示报告 ,争取免交上网配套费,后经被申请人多方努力,福广省电力局指出征收上网配套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但

22、考虑到该厂建设有其历史原因,又属于福元市地方项目,其发电量自产自销,因此,上网配套费可由福元市供电局掌握执行。于是,被申请人就如何掌握执行的问题,请示主管部门福元市水利局。1998 年 9 月 16 日福元市水利局明确答复:福元电厂要上交上网配套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每千瓦 1500 元-2000 元,为表示对该项目优惠,决定按每千瓦装机收取配套费 1800 元。福元市水利局的答复,实际上是市政府领导会议决定的。上述事实证明,是政府按照法律规定收上网配套费,不是被申请人要收上网配套费,被申请人无权决定是否应收上网配套费。被申请人并没有终止合作公司的任何意图,申请人把合作终止的原因归于被申请人是有

23、意规避其法律责任,把根本就不存在的责任强加于被申请人。(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论合资合作项目是否盈利,中方都要根据合同向外方支付“利润”的“兜底条款” ,应当是无效的合同规定。因此合作合同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有关电量、电力收购和中方“兜底责任”的约定是违反中国法律的无效条款。(四)裁决申请人赔偿因其拒不履行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义务而导致合作公司无法并网发电和合作公司解散给反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 元。此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XXX 分会福元市电力公司2005 年 2 月 15 日附件:一、 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的精神;二、 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

24、定附件一:说明:由于该文标有“秘密”二字,现仅能够提供有关精神,而没有文件全文。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 号) (秘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电力部、机械部1995 年 12 月 25 日联合下发(以下部分为本次模拟法庭比赛而虚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到 1996 年底,已连续9 年新增装机容量超过 1000 万千瓦,总装机容量己达 2.36 亿千瓦。但是,在电力工业快速发展中,新建小火电机组比例偏大,机组结构不尽合理日益突出。到 1996 年底,全国 10 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装机容量己高达 7570.17 万千瓦

25、,占全国火电装机容量的 43.3%,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 32%;发电量 3429.87 亿千瓦时,占火电机组发电量的 39.1%,占全国总发电量的 31.8%。虽然在一定时期建设小火电机组在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地区的严重缺电局面,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小火电机组的无序建设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剧了电价的混乱局面,挤占了发展大容量机组所需的环保空间、电价空间、煤炭资源和铁路运力,这既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也不利于电力工业的持续发展。 当前,全国工业都在调整结构,优化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电力工业也必须抓住有利时机调整产业结构,电力部门各级领

26、导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严格限制小火电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电力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包括严格限制小火电机组的建设,规范小火电机组管理,同时加强主网架、城网、农网的建设,抓好大机组建设运行管理,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对于小火电建设要严格审批。并入国家电网的小火电应当交纳上网配套费。上网配套费数额和缴纳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附件二: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 年 8 月 7 日 电计1997431 号)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电力部、机械部联合下发的关

27、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 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附件: 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我国 电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落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电力部、机械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 号)文件要求,规范小火电机组的管理,严格限制小火电机组的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高能耗、高污染小火电机组的建设,给国家的 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平衡以及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严重影响。在当前全国实现两

28、个根本性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采取果断措施,严格限制小火电建设和运行。第二条 要严格控制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及以下火电 机组的建设(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其中 2.5 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严禁建设。在大电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建设小火电机组,按本规定中审批程序审批。在大电网覆盖地区要严格控制建设 10 万千瓦以上 30 万千瓦以下的纯凝汽式火电机组。从“九五”开始,新建火电厂一般都要使用单机容量在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小火电机组的审批程序。确实需要建设小火电机组的,均要按计机轻19952372 号文件规定的基建程序,先报各网、

29、省电力局(电管局)审核并报各省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同意后,由各网、省电力局(电管局)转报电力部,经电力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凡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准设计,不批开工,不得并入电网运行,各网、省电力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并网和购电协议。第五条 各网、省电力公司要按计机较19952372 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小火电机组的规范化管理。不论在国家电网或与国家电网联网的地方电网,所有小火电机组的并网和购电协议均由网、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批。主要运行参数(有功、无功、供热量等)必须及时送到县、地、省三级调度,并按单机容量和电厂总装机容量大小分别纳入省、地二级调度管理。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30、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严格控制上网电量,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自各电厂对电网应承担调峰义务。第六条 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要严格执行计机轻19952372 号文件规定,不得高于该地区全网平均上网电价。第七条 对已建成并网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管理,结合本电网的电力市场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煤耗,热电比例、机组容量等因素,根据煤耗确定各机组的利用小时数、调峰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上网电量,完善调度信号,进行合理调度。纯凝汽小火电机组和常规燃油机组还本付息后原则上要停发。第八条 并入电网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含并入电网的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必须按计机轻

31、19952372 号文件规定交纳上网配套费,标准为 15002000 元千瓦。对已投入运行的小火电机组,凡未按规定交纳上网配套费的,必须补交。凡拒交上网配套费的,要从上网电费中扣缴或解列运行。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网、省电力公司核定,燃料热值与炉型,供电煤耗与热电比均达到设计标准的,其上网配套费值可全额返还。上网配套费由各网、省电力公司负责收缴和返还,专项存储,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电网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贯彻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XXX 分会2005中国贸仲 XX 字第 077 号关于 HUA X2004

32、111 号仲裁案福元市电力公司:关于题述仲裁纠纷案,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反请求书后,与 2005 年 3 月 11日向我会提交了新的仲裁请求说明和证明材料。现将这一请求说明和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转交,请查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XXX 分会2005 年 3 月 15 日附仲裁请求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仲裁请求说明书申请人就本案的仲裁时效问题作如下说明:2001 年 7 月 9 日,福元电力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向董事会出具清算结束报告,清算报告在第七条“公司善后”中明确:“本次清算,只是结束公司的财务计算” , “合作双方同意,将依据法律, 合作合同的规定,以及终止协议确定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的变迁

33、协商确定责任和分担损失。 ”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就善后工作的安排、投资损失责任问题进行磋商,但鉴于进口设备尚未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双方未能达成共识。2003 年 12 月 1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福元电力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福元市外经贸局签订的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充分证实,申请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就投资损失责任问题进行磋商,一直都在主张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未过。在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书”中,本申请人把合作公司终止归结为国家法律的变化,并指责申请人不遵守国家法律。这种说法和指责是站不住的。因为省电力公司把是否收取“上网配套费” ,以及收取多少数额的权力交给了福元市电力主管部门

34、(见附件) 。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 9 日附件:1 福广省电力局下发“福电用处199820 号文” ;2 福广省电力局回复省外经委函“福电办199837 号文” 。附件 1:福广省电力局发文福电用处199820 号文就合作公司上网配套费的问题作出如下意见:1. 考虑到合作公司建设的历史原因,又属福元市地方项目,发电量自产自销,因此,上网配套费的收取由福元市供电局掌握执行;2. 合作公司与福元市供电局签订“并网协议书”后,才可正式纳入电网运行。福广省电力局1998 年 8 月 7 日附件 2:福广省电力局回复省外经委函(福电办199837 号文)福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合作公司上网电量是否收取上网配套费或收取多少,由福元市供电局根据其电网实际情况确定。福广省电力局19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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