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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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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监督站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管理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四)接受和处理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投诉;(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六)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1987 年,原石油工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

2、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各石油炼化生产基地建立了石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989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石油工业部撤消。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为加强石油系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原能源部也下发关于明确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能源人1989599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更名为“能源部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明确该站工作由能源部基本建设司归口管理,给予了政府授权。1993 年能源部撤消后。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又先后于 1995 年 2 月、1996 年12 月以计建设1995144 号和计建设19962

3、847 号,授权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承担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等十一项职能。1998 年 6 月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重组后,胜利、江汉等原石油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站随其石油管理局一起划归中石化系统,大庆石化、抚顺石化等原中石化系统的监督机构划归中石油总站管理,石油工程质量监督业务范围有所拓展。1999 年 4 月,根据集团公司机构改革方案,将设立在原基建局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划归工程技术研究院行政管理,成立了专职的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领导。1998 年国务院机关改革。为了保证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9

4、99 年 9 月以国石化函1999第 13 号文,授权“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继续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000 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原来的政府“授权”转变为政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政府委托的范围内开展质量监督工作。2001 年 11 月,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以运行函2001第 293 号文继续委托“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投资的石油石化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2003 年国务院机关再次改革。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整建制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对石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继续进行业务管理。经确认

5、,运行函2001第 293号文继续有效。 2001 年 11 月,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以运行函2001第 293 号文继续委托“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投资的石油石化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2003 年国务院机关再次改革。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整建制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对石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继续进行业务管理。经确认,运行函2001第 293 号文继续有效。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办

6、法。第二条 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包括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是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包括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所属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第四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部门。第五条 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工程质量监督协调组,负责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

7、重大事宜。第六条 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总站负责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委托部门负责。监督站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依法对石油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的垂直领导和管理,对总站负责。 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七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二)负责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三)指导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总站的业务工作。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协调组的主要职责:(一)审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办法和规定;(二

8、)通报工程项目计划和相关质量信息;(三)审查特大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四)协调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中的有关问题; (五)协调处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九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制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监督站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管理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四)接受和处理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投诉;(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六)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

9、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受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跟踪检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四)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监督站的资质管理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经考核认定,取得石油及化工专业

10、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监督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有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章 监督人员的资质管理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经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质量监督任职资格和岗位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监督工作。集团公司考核委员会根据监督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作业绩等条件,经考核认定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11、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内容实施监督:(一)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四)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进场复验报告及其存放情况;(五)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主要分项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中间交接的验收;(六)工程项目对相邻

12、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和设施的质量的影响;(七)竣工验收;(八)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不得拨付工程款。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监督机构下达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配合监督工作,为监督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应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质量初步评定或质量初步

13、评定中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在报告工程主管部门的同时应通知监督站,监督站应立即报告总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或局部暂停施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有关部

14、门批准后实施。第七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人员责任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监督工作的一级或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字,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停止监督任务、取消监督机构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机构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委托内容进行监督工作的;(二)聘用无监督资质的人员承担监督工作或指派人员越级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三)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四)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质量事故的;(五)在

15、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监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批评、警告、取消监督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的;(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未按监督计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和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不做处理的;(三)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四)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质量事故的;(五)在监督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八章 监督费用及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一)大型建设

16、项目(含与生产配套的辅助、附属工程) ,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751收取;(二)中、小型建设项目,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52收取。第二十九条 监督费应用于与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业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95)中油基字第 235 号同时废止。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石 油 天 然 气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 以 下 简 称 监 督 站 )的管理,保障其依

17、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保证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石 油 天 然 气 建 设 工 程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二条 监督站应经资质认定,取得化工石油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监督站的资质管理。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具体实施监督站的资质管理。第二章 资质标准第五条 监督站站长、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化工石油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第六条 监督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满足监督工作需要,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总数应占全站人员总数的 75%以上且不少于 4 人。专职无损检测监督人员应具有级或

18、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第七条 具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具有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资料。第八条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九条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十条 监督站的设立应征得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同意。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监督站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事业法人证书后,向总站申请资质并提交下列资料:1、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 1) ;3、站长、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4、质量监督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5、质量管理手册;6、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

19、意见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监督站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年检应向总站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站年检申请表(附件 2) ;2、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3、站长、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4、质量管理手册;5、监督站资质证书副本原件;6、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年检每年 4 月份进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监督站的资质条件和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第十六条 监督站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年检为合格。1、不按委托内容进行监督工作;2、聘用无资质的人员承担

20、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或指派监督人员越级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因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5、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被监督方串通降低工程质量;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比例未达到第六条规定,但不低于 60%,其他各项均达到资质标准,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第十六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1、监督站资质条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比例未达到全站人员总数的 60%,或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标准的。2、过去一年内发生第十六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第十九条 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取消

21、监督站资质。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以虚假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达到年检合格的,吊销监督站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遗失资质证书,应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总站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石油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办法 (89中油基字第 399

22、 号)同时废止。工程质量关系千家万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在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党中央果断作出了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决策。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就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新模式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是避免质量事故,提高监督执法透明度和工程质量的一种有效途径。工程开工之前需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各类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相应的技术性文件,明确工程质量监督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这些统一的技术性文件的实施不仅规范了质

23、量控制的程序,而且有利于监督人员规范操作,统一监督尺度,阳光执法。从而使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享有了知情权,了解了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便于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要建立集体监督机制,实行工程质量连带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

24、性。推行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积极推行固定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固查和巡查环环相扣,互动互促,有利于充分调动团队的力量,克服目前存在的弊端。两种监督方式相互补充,实现对工程质量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同时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实施工程差异化管理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工程地点往往点多面广,与有限的监督力量形成矛盾,为此应实施工程差异化管理。根据建设主体责任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质量的优劣,实施标准

25、、规范、法律的情况以及社会对其评价,将各方的质量行为分为好、中、差三级。本着特点决定重点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重点就是那些差的项目,除了固定监督和不定期巡查外,更重要的是加大检查的频率和处罚的力度,督促其规范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对好的工程项目,只进行例行的检查,做好服务工作,促进质量更上一层楼。这样,可将有限的监督力量用在刀刃上。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一方面要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执法,强化监督。另一方面要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工程质量进行曝光。根据巡查的结果,定期对社会公布近期巡查的工程质量状况,让广大的购房者放心消费。媒体宣传

26、中也要扬优抑劣,对于评为“省优”、 “市优”以及在监督过程中质量管理较好的示范样板工地,要大力地宣传和推广。对于那些有着不良行为记录、野蛮违法施工、对政府监管置若罔闻、不重视工程质量的单位,要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大大提高参建工程责任主体各方和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质量监控局面。建立高素质的质监队伍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目前,钢筋扫描仪、激光测距仪、钢化玻璃辨认仪等检测仪器已应用于工程质量的检测中。这些仪器不仅轻便、快捷、准确,能在工地现场立即对工程质量作出科学的判断,而且都属于无损检测,不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损坏或者造成质量缺陷,大大提高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及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和建设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与时俱进,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形成科学管理的新模式,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工程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动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http:/pc/sites/pd/gczlj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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