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 决 农 村 出 嫁 女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维 护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谐 摘 要: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当前江门市“ 三农”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江门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对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从明确政府职能、落实制度保障、加强指导监督、开展法律救济、加大普法宣传等方面对合理合法化解农村出嫁女的权益纠纷提出了建议对策。 关键词: 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 原因分析 对策与建议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
2、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受传统观念风俗、利益冲突,法律政策不够完善,以及出嫁女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能与男性村民享受同等经济、福利待遇而引发的出嫁女权益纠纷时有发生,个别镇 (街)出现了出嫁女及其子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当前我市“ 三农”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现结合近年来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就如何有效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 维护农 村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进行综合探讨。一、 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农村出嫁女权益主要包括股份分红,宅基地、征地款分配,福利保
3、障等方面。侵犯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在违反了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的同时,直接侵犯了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权益和财产权益,也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不和谐、不稳定的影响,例如:加重了农村“ 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造成了妇女社会地位下降;生男生女的不平等待遇,加大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福利性的分红政策影响了部分村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再发展等。导致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难解决的主要原因有如下方面:(一)对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重视不够。有的市、区领导特别是有的镇(街)领导认为出嫁女的问题是少数人的问题,没有 给予足够的重视,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
4、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村民自治的原则,对侵犯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没有给予及时纠正。(二)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缺乏备案把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村规民约必须报乡镇政府备案,从法律和政策角度进行审查。但是,目前大部分村集体收益、股 权红利及征地款分配基本是采用“一事一 议” 的形式制定分配方案的,往往在分配前召开临时村民代表会议,制定 临时分配方案,未经审查即实施。有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及镇(街)政府不但不认为没有及时把好审查村规民约的关,还将问题归于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的原则而放任不管,使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临时性分配方案大行其道。(三)村民和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村民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
5、出嫁女嫁出后就要“嫁夫随夫” ,不能再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而且大部份的村民也不愿意被出嫁女分薄了他们的既得利益。部分村干部即使认识到目前的福利分配制度损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但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照顾大部分村民的情绪,不愿意在任期内进行纠正。(四)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权益受到侵害的出嫁女到所在镇政府上访,但镇政府普遍以村民自治不宜插手为由不予处理,叫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但是,目前法院只受理出嫁女诉镇(街)以上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又叫当事人回当地政府解决,造成出嫁女为权益问题重复上访。二、我市开展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 2007
6、 年 8 月,市委市政府成立了“江门市 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 ;2007 年 8 月和 12 月分别召开了全市农 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会议;2008 年底市委十一届二十三次常委会议提出要“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2009 年,市政府把解决 农村出嫁女 权益保障工作列为年内督办工作项目之一;2009 年 4 月、9 月,分别由市委农办、市委政研室牵头组织法院、信访 、民政、妇联 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前往四市三区和周边先进城市进行调研、学 习。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市、区都成立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门研究和部署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发挥部门合力,开展宣
7、传,加强指导和督促,出台工作方案,清理村规民约,建立出嫁女台帐,加大信访处理力度,推进了我市农村出嫁女问题的逐步解决。如蓬江区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发了进一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 建设维护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意见,将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镇(街),并列入各镇(街)年度“争先创优” 考核任务;新会区将出嫁女问题纳入当地农村“三资” 规范管理的范 围,并结合换届选举的机会,在坚持村民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报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事前审查、事后备案,从源头上杜绝侵害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出台。三、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基层政府职能,将出嫁女
8、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1、要提高认识。各市、区及镇(街)领导要深刻认识到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明确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是不合法,各级政府负有指导、审查、改正的 责任。2、是要强化责任。各市、区及镇(街)要把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纳入各市、区及镇(街)日常工作,要作为领导干部当年考评、考核内容之一,强化领导干部解决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意识。3、是要积极行使政府职能。当出嫁女权益得不到落实,申请镇(街)政府处理,镇(街)政府有权力、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4、要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镇(街)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行政职
9、能实行机构,指导、监督村(居)依法开展工作是职责之所在,出嫁女权益问题较严重的镇(街)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二)依法开展出嫁女身份界定工作,为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奠定基础。解决农村出嫁女的收益分配纠纷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界定农村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各市、区可在开展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同时,由农业 部门牵头负责,对于合符条件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界定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身份上来保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三)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从源头上
10、杜绝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发生。市(区)、镇两级人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监督村民在“ 村民自治只能依法自治,不是随心所欲的自治” 的前提下行使自治权。镇 (街)等基层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村规民约合法性的检查、监督,杜绝打着“村民自治 ”旗号的侵犯 农村出嫁女合法 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实行。(四)探索出嫁女维权途径,在法律程序上为出嫁女维权提供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高院相关文件的精神,目前,市委政策研究室正准备研究制定出嫁女维权途径指导意见,按照“要求镇政府干预-申请行政复议-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步走的途径,明确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的具体部门、解决的途径、解决的期限及相互衔接
11、等程序,同时对于镇(街)政府不受理、不作为的情况,出嫁女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逐步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的行政、司法保障乏力的问题。(五)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村民的法律素质。1、加强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要将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组织部门对镇、村干部培训内容中;2、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要通过举办普法培训班、开展法制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晚会等群众易于接受理解的活动,积极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规政策,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同完善村股份合作章程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特别是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信访途径来反映自己的诉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要合理合法化解农村出嫁女的权益纠纷,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既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又要面向未来,力求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