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典刑事案例】 (一)担任成都一公司老总梁某某追索工程款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无罪辩护成功,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关键词:公司老总 工程款 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 无罪 不起诉【案情简述】2011 年 9 月 4 日,在成都从事绿化工程的老总范某某、梁某某为收取工程款债务,想找范某某的亲戚钟某某帮忙。当日在成华区一农家乐内,钟某某与苏某某商谈院东村拆迁工程的事情后,范某某、梁某某二人给钟某某、苏某某说起张某某欠工程款的事情。2011 年 9 月 5 日,苏某某以谈工程的名义将张某某约至成华区一农家乐。范某某、梁某某就工程款债务与张某某商谈。期间,张某某情绪激动,苏某某对
2、张某某进行了殴打,致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被送至四川省华西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 年 9 月 7日,范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1 年 10 月 13 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范某某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思路】方利律师接受范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就案情与承办本案的警官、检察官进行了沟通,确立了基本的辩护思路。1.主观上梁某某没有伤害张某某的故意,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2.客观上梁某某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梁某某的行为在主观及客观上均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
3、成犯罪,应当无罪释放。【裁判结果】本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方利律师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办案单位出具了理由充分、逻辑缜密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就案情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本案经两次补充侦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范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办案体会】本案在案发之初,警方一直怀疑是公司老总指使收债公司甚至是黑社会份子收债,致受害人死亡。律师认为,中国的企业家、公司老总要远离黑社会,企图依靠黑社会解决公司经营中的纠纷,很可能永远无法摆脱黑社会。本案中,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对嫌疑人在事发前、事发中、事发后的所作所为有了充分
4、了解,判断出范某某并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从刑法理论看,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后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在本案当中确实有受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存在,但这一后果与梁某某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经过律师的充分论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同了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对梁某某不起诉的决定,无罪辩护成功。【经典刑事案例】 (二)邓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成功辩护为轻罪介绍
5、卖淫一案【关键词】扫黄打非 组织卖淫 介绍卖淫【核心提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邓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构成重罪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轻罪介绍卖淫罪。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变更刑拘及逮捕的罪名,以轻罪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成功避免被告人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笔者按】本案是由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案发的时间是 2010 年 7 月,因北京“天上人间”引发的打击卖淫嫖娼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开展。案发之时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面对媒体的关注,公安部的督办,作为辩护律师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但美国有一句非常有名的律师格言:“当法律对你方有利,则敲响法律
6、;当事实对你有利,则敲响事实; 如果法律与事实均对你不利,就敲响桌子。” 这句格言说的是:律师不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律师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依靠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去赢得当事人的赞誉。【案情简述】2010 年 7 月 28 日,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移交贾某等三名未成年少女被强迫卖淫案。根据贾某提供的线索,2010 年 7 月 29 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某居民小区将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邓某、李某某、蒋某、杨某挡获,并从现场搜出大量黄色小卡片及记录卖淫嫖娼次数的笔记本三本。龙某某、邓某、杨某供述:他们长期招募未成年少年,在成都市的酒店附近大量散发黄色招嫖
7、卡片,等顾客打电话来找小姐时,就联系带小姐的人安排卖淫女到酒店卖淫,从中获利。2010 年 7 月 30 日,邓某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后于 2010 年 9 月 4日以组织卖淫罪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思路】方利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尤其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全面阐述辩护人意见。1.嫌疑人邓某的行为仅是印制黄色招嫖卡片,雇佣未成年少年散发,接到嫖客电话后,再将嫖客要求及信息转告发放小姐的人,由发放小姐的人安排小姐到嫖客住地卖淫。2.嫌疑人邓某的行为不属于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
8、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即不属于组织卖淫的行为。3.嫌疑人邓某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起到的是引见、撮合的作用,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关于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审判结果】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变更刑拘及逮捕适用的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以轻罪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 年 6 月 1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本案案号:(2011)武侯刑初字第 542 号【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9、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典刑事案例】(三)担任在校学生邹某某被控抢劫一案辩护人,认定立功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关键词】在校学生 抢劫 立功 缓刑【案情简述】2006 年 5 月 31
10、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与同案犯共五人预谋抢劫。随即被告人邹某某进入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一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受害人周某某骗出,被告人邹某某与同伙持钢条、木拖鞋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强行抢走其现金 100 元。2006 年 6 月 1 日晚,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在邹某某带领下,公安机关将二同伙抓获。被告人邹某某被捕前,系成都无线电工业学校在校学生。【辩护思路】1.被告人邹某某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邹某某带领办案人员抓获其他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邹某某在这起五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
11、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邹某某系在校学生,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裁判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方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最后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元,避免了被告人的牢狱之灾,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案案号:(2006)武侯刑初字第 814 号【律师心得】作为在校学生犯罪,辩护律师挽救的不仅是邹某某的自由,还有他的未来。辩护律师的办案思路和策略在本案中得到了完美发挥,最终一审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辩护
12、意见,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但关于本案,辩护律师感想最深的不是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而是邹某某折射出的在校学生犯罪的问题,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实在令人扼腕叹息。大学生犯罪问题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预防大学生犯罪也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使其有正确的追求目标,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13、。第三,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网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第四,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经典刑事案例】(四)担任曾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法律帮助人,成功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关键词】抢劫 监视居住【案情简介】当事人曾某某,男,四川省资阳市人,2010 年 10 月 10 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事人曾某某称,2010 年 10 月 8 日
14、晚,其朋友谢某某、哲某邀约他到网吧去。谢某某、哲某告诉曾某某到网吧去“摆票子” ,意思是找个人,再找个理由让他给钱。三人进入网吧后,哲某找了个人随同谢某某,三人一起到网吧外。此时曾某某到网吧内洗手间去了,出来后,谢某某、哲某和被害人在网吧外站着说着什么,谢某某就叫曾某某先走。当晚,曾某某、谢某某、哲某因网吧抢劫一事被抓获。【专业咨询及法律帮助】曾某某被刑拘后,其家属万分着急,找到资深刑事律师方利,希望方利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曾某某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1.方利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派出所与承办该案的民警,交流、沟通案情,了解了曾某某涉嫌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随后,赶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
15、人曾某某。2.向当事人讲解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3.汇总曾某某的陈述及警方介绍的情况,方利律师认为曾某某仅是知道别人要犯罪,也到过犯罪现场,但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解除羁押不会危害社会。方利律师遂向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为曾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武侯区公安分局同意变更为监视居住。【服务效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强烈的愿望就是重新获得自由!在侦查阶段,律师能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那是巨大的成功。方利律师根据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判断,积极采取措施,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到了监视居住,显示了一个刑事律师的专业、勤勉和敬
16、业。当事人曾某某和其家属对办案的方利律师深表谢意!【经典刑事案例】(五)担任李某某被控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认定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关键词】持刀 故意伤害 自首 缓刑【案情简述】2012 年 4 月 23 日 22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一民居房,因房客杨某、冷某某未带钥匙踢打房门而与二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用木棒打了二人。后杨某、冷某某邀约廖某某、唐某某等五、六人前来讨要说法时,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将廖某某右手臂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的损伤为轻伤。2012 年 6 月 12日,李某某到派出所调解此纠纷时被挡获,但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拒不交代。2012
17、 年 6 月 20 日,李某某经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思路】方利律师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针对李某某拒不交代的情况,与办案民警就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方利律师第一时间调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发现有多份证人证言尤其是陪同李某某到派出所调解的一位朋友作证,证明李某某持刀砍伤了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方利律师制定了以下辩护思路:首先,虽然被害人提出高达 20 万的索赔请求,依然主动多次与其协商,争取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以获取其谅解。其次,积极与公诉人沟通,让其从中调解,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第三,会见被告人李某某,建议其实话实
18、说。并就如果被告人李某某现阶段认罪仍属于自首,与公诉人交换了意见。第四,被告人李某某有如下的从轻量刑情节:1.被害人邀约多人到被告人家中讨要说法,实为挑衅,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支付了被害人廖某某 9000 余元医疗费。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伤情为轻伤,属于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到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后,在一周时间内,通过方利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从 20 万降到了 12 万,最后双方以 8 万元达成协议,被害人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随后,公诉机关迅速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并在公诉书中认定了被告人李某某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也充分采纳了方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也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亦有过错;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在成都市武侯区,有较好的监管条件。最后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避免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牢狱之灾,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案案号:刑事判决书 (2012)武侯刑初字第 678 号;起诉书 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 749 号;起诉意见书 成公武诉字(2012)第 7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