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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docx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9226602 上传时间:2019-07-3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9.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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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近因一词取自法律术语“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 。中文解释为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在其所著的保险原则与实务一书中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海水的进入而船舶沉没作

2、为时间上最接近的事故而判定其损失的原因,显然是不合理的。二、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都是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在保险中,近因原则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即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

3、险人的赔付责任。三、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原则在理论上讲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的运用却相当困难。其困难在于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因为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近因并非易事,而这也正是掌握、运用近因原则的关键。如果损失是由于单一保险风险所致,则赔偿是确定的,但是实际情况有时并不简单,当损失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或者有一连串的原因,而且这些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那么哪项原因是引起保险风险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呢?保险人是否应该负赔偿责任呢?这些必然涉及直接因果关系即近因判断和间接因果关系即远因判断。因而,正确地区分出近因和正确地运用近因原则需要研究、分析大量的判例和案例。(一) 近

4、因的认定方法1. 时间链上的最初时间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再下一个时间可能是什么,直至最终事件即损失。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2.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时间即为近因。例如,暴风吹倒了一紧靠仓库的电线杆,使得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库存财产的损失。对此,我们无论运用上述哪一种方法,都会发现此案中的暴风、电线杠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

5、系,因而,财产受损的近因暴风,也就随之确定了。(二)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四种情况: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也就是说,风险事故发生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应承担对损失赔付的责任;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则不予赔付。【例 4-1】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受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雨淋,但是第一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人不予承担

6、的风险,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第二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则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予以赔偿。【例 4-2】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突发心脏病死亡。显然,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疾病。由于疾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对此就不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几乎同时发生。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则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

7、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可以分别计算。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在实践操作中,多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例 4-3】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均遭海水侵泡和雨淋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侵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

8、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的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则这些除外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风险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承担损失赔付的责任;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

9、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除外风险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 4-4】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侵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使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例 4-5】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是除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因打猎时不慎摔成重伤,且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援,结果由于

10、着凉而感冒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存在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生而中断,虽然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是除外责任肺炎,但它发生在保险风险意外伤害之后,且是保险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原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即使其发生在不保风险之后,保险人也应该承担损失的赔付责任;但是,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即使其发生在保险风险之后,保险人也不承担赔付责任。【例 4-6】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劫。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例 4-7】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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