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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20年后不可以补办工伤的有关手续.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9221226 上传时间:2019-07-3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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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 20 年后不可以补办工伤的有关手续某厂有一职工,在 1969 年冬建设厂房搬运水泥时摔倒,当时因年轻也没在意。1973 年 12 月 5 日去医院检查,诊断为第二腰椎压迫性骨折,但该同志并没有要求办理工伤。1996 年,因个人不小心在家中又摔扭过两次腰和脚,为此病休了几个月。1997 年元月,该同志提出补办工伤,经厂里研究,认为时间太久,当时未申报,无资料备案,无可靠证明,且在家中又摔扭过多次,无法确定伤害部位,故未予办理。经过若干年后,职工可否再补办工伤的有关手续?专家评析:关于若干年后能否补办工伤的问题,有关的劳动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结合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提供一些法律建议。时效是指

2、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它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即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权利消灭的时限,它又可以分为除斥期限和诉讼时效。除斥期限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时限,除斥期限届满,实体权即消灭,即使提起申诉有关部门也可以不予受理。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仲裁.这里的 60 日即为除斥期限。本案中,职工向厂里提出补办工伤,厂里作出不予办理决定并通知到本人之日应看作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职工如果在其后 60 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将受理。但是仲裁委员会受理只是使该职工获得了请求权,而

3、不是胜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 2 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诉讼时效为 1 年。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法院强制保护。诉讼时效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该职工 1969 年冬建厂房时受伤,1973 年 12 月 5 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因此这里的1973 年 12 月 5 日应作为已知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后的 1 年内,由于他并没有提出办理工伤的请求,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应当是已超过诉讼时效。工厂所作出的时间太久,当时未申报,无资料备案,无可靠证明而不予办理的决定是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职工 1969 年冬受伤,1997 年元月才提出补办工伤请求,历时达 27 年,这完全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因此,从这点来看工厂对其不予补办工伤也是合法的。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有效及时地行使权利,不至于经过了几十年、上百年后权利人才进行起诉,同时也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决。如果权利人由于疏忽,不积极追究义务人履行义务,可以视为其已放弃权利,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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