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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异议的 ,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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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诉讼如何办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异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法律授予一定工伤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可以依法实施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而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此类争议的途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

2、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作为复议机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工伤诉讼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诉讼【案情】赵某是海南某高校的一名专科毕业生,2006年7月在一次就业“双选会“上与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签订了

3、劳动合同,根据赵某的所学专业,赵某被安排到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某日,赵某在回家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在地,随后立即被过路行人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事情发生后,公司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宁波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理后认定,赵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赵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在赵某伤情稳定后,单位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委员会于7月18日作出伤残五级的鉴定结论。赵某于8月4日康复出院。事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由社保基金支付赵某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

4、社保机构的工伤待遇核定赵某不服,赵某认为,社保基金除了应当支付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支付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于是,赵某把社保经办机构告上法庭。法院审查后认为,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工伤待遇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赵某应先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赵某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赵某受伤性质经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工伤认定,并且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所以,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行政部门复议决定,社保基金除了应当支付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

5、还应支付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即7月18日鉴定后至8月4日康复出院期间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案例分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社保经办机构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国家行政行为,所以,对于经办机构核定、落实工伤待遇的行为应参照行政行为的规定予以规范。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核定工伤待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理论上常说的“行政复议前置“。本案涉及的就是因工伤待遇核定而产生争议的救济途径问题,我们认为,其救济途径有二:一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二是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复议后的又

6、一救济途径,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现在,我们就简要地分析一下这两种救济途径。一、对于核定工伤待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4项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工伤保险机构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对于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行政复议是诉讼救济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进行诉讼的。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

7、申请,行政复议程序也是无法自动启动的,即行政机关无权自动审理已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于工伤认定不服,其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了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特定状态,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期限的中止,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述期间的,申请期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其次,行政复议必须向法定机关提起。根据行政复

8、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提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行复议时,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此时申请人可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之间进行选择。对于因工伤待遇核定产生的争议来说,工伤待遇核定一般由劳动局负责,对待遇核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劳动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劳动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劳动局所属的该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向该省劳动厅(局)和劳动局所属人民政府同时提出复议申请,只能两者择其一。在本案中,赵某起初未经复议直

9、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违反了复议前置的规则,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其后,赵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是正确的。二、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4项之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对于此时的行政诉讼我们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必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10、院管辖。2.应当选择正确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工伤待遇核定复议决定不服而起诉的,被告因复议决定内容不同而不同,具体说来,如果复议决定维持原工伤待遇核定行为的,被告是初次作出工伤待遇核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如果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工伤待遇核定行为的,被告是复议机关,这里的“改变“包括三种情况,即改变工伤待遇核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改变工伤待遇核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改变工伤待遇核定结果。3.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总结】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索取工伤保险赔偿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各种诉讼程序,在工伤赔偿中进行的行政诉讼必须遵循复议前置的规则,即必须经由复议机关复议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工伤职工索赔应遵循法律程序性要求,这是保障求偿正常进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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