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论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三节 自愿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公平原则 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法条,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点 (一) 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
2、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二)特点 1内容的根本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民法效力的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带有普遍指导意义。,3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因而不属于民法规范,而属于非规范性的规定。 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属于弹性的不确定条款,没有全面具体地规定权利义务享有者或承担者的行为条件,只是运用抽象概念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因而又具有不确定性。 4功能的强行性与补充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强
3、行性规定,即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的这种强行性体现着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 (1)指导立法 (2) 指导司法法院等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利用基本原则来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修正法律不合理的规定,从而发展和演进法律。 (3) 指导守法 2. 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3. 补充功能,第二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
4、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案例1:某区政府计划新建政府楼,遂与其辖区内的某建筑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先付定金,其余费用等新政府楼建成后支付。新楼建成后,区政府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约定付款,建筑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本案中双方处于什么地位?法院可否受理本案?,案例二:2000年5月4日傍晚,刘某约几位客户到樱花咖啡厅,进入大堂后,樱花咖啡厅的服务员用日文询问,当知道刘某及其客户为中国人时,告知刘某:“本咖啡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并以店堂告示为凭,拒绝刘某及其客户入座。刘某十分恼怒质问其原因,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 问:
5、樱花咖啡厅的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原则?为什么?,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法人的成立要件,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不存在大小和级别之分。至于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不是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条解读1 : 任何公民,无论其民族、性别、年龄、精神状态、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等有何差别,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也是平等的,均自出生的开始,至死亡时终止;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任何公民都享有与他人在范围上完全一致的权利能力; 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任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自己也不得放弃或者自我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