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全局性、根本性、普遍性)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2.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4.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5.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6.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二、罪刑法定原则(一)概述1.基本含义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历史沿革(P25)(1)古罗马
2、:适用法律必须根据法律实体(2)渊源:1215 年英国自由大宪章39 条:“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3)确认:1628 年权利请愿书 17、18 世纪 启蒙运动(4)1774 年权利宣言 1789 年人权宣言(二)理论基础1.思想渊源(1)自然法理论(人人生而平等)(2)三权分立思想(3)心理强制理论(精神)2.理论根据(1)形式根据:民主主义刑罚的范围和程序必须由人民决定(立法)(2)实质根据:人权主义(司法、行政)(三)基本内容1.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判例法)是指犯罪
3、和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A.罪行成文原则 B.国会制定法原则(2)禁止事后法法不溯及既往,轻法优于重法(3)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合理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性a.绝对不定期性 b.绝对确定的法定刑c.相对不定期性 d.相对确定的法定刑2.实质的侧面(1)适当性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法必须适当的。A.犯罪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B.刑罚的适当: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明确性原则该原则源于美国的“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A.构成要件的明确性B.刑事制裁的明确性(四)类型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内容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变通的原则,它要
4、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的。(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2)绝对禁止使用习惯法(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4)绝对禁止法外实刑和不定期性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内容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改。(1)允许有条件的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2)确有必要时,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3)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4)采用相对的不定期性(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适用1.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法定化和刑罚法定化犯罪法定化: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5、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
6、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7、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罚法定化: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 )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8、;(三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2)取消类推制度(3)重审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4)进一步明确罪名、罪状和法定罪2.司法应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合理解释刑法(立 解)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
9、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基本内容1.平等保护是指一国所有公民都能通过民主的方式平等地参与刑法的制定,刑法不以身份、地位等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因素而给予差别对待。(1)相同情形相同保护,禁止差别性待遇(2)合理划分平等标准,禁止歧视性待遇2.平等定罪即平等的认定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不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相应条款予以平等定罪。3.平等量刑是指对任何犯有相同罪行的人,都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处以刑罚,不得任意加重或减轻。4.平等行刑是指在刑罚执行上,应当要到相同的处遇,不同身份地位而有所特殊。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0、一)概述1.含义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历史沿革(1)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2)1793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五条。(二)理论基础1.报应主义(1)该学说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2)报应主义是向后看的理论,着重考虑已然之罪,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尺度。2.功利主义(目的主义)(1)该学说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2)功利主义是向前看的理论,着重考虑未然之罪,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应当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三)基本内容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是指犯罪分子已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2.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不直接反映罪行的轻重,包括最前、最后的情况。(四)具体适用1.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灵活的法庭刑幅度2.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倾向,把二者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