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首先,用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第二节 罪刑
2、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修订的刑法取消了 1979 年刑法第 79 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用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3修订的刑法重申了 1979 年刑法第 9
3、 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 1979 年的 103 条增加到 350 条,罪名数由 1979 年的 130 个增加到 413 个。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
4、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二)量刑上一律平等(三)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我国修订的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表现是:(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