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 (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参考书目: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法律出版社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3孙宪忠:物权法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 1 通则所有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王泽鉴:民法物权 2 用益物权占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导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质的规定性:主体的平等性量的规定性: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债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 人格权关系1民法的概念 身份权关系民法的语源:肇始于清末变法,从日本引入,是以罗马法为源头的大陆法系民
2、法移植的产物。表现形式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民法的种类适用范围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法为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利益说、主体说、关系说、职权说(通说)民法为实体法2民法的性质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为文明法民法为权利法制定法有权解释3民法的法源 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古代民法:代表古罗马法外国民法 近代民法:代表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理念 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自己责任)4民法的历史沿革 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修正:所有权的社会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无过失责任的产生合同法我国民法 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分 3 步走: 物权法侵权法和民法总则5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
3、与商法 民商合一 民法是商法的母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劳动法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行政法平等原则具体体现 权利主体身份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平等保护意思自由:主体法团体设立自由物权法财产利用自由合同法契约自由亲属法婚姻自由继承法遗嘱自由自愿原则具体体现责任自负6民法 主体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应对称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具体体现 主体的责任承担应公平任何人在民事活动中,都要诚实不欺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 当事人应善意行使权利当事人应以诚信的方式履行义务社会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具体体现 特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和起码的伦理要求损人不利己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体体现利己轻微,损人极大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是否
4、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分类 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1概述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性质不同产生不同2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与主体的关系不同内容不同3客体物权物民事基本法中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 债权行为人格权人格利益人身权 身份权身份利益民事特别法中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4内容(1)民事权利分类权利内容是否具有直接财产价值 财产权 物权债权 非财产权 人格权身份权 权利作用(法律之力) 支配权,如物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效力所及范围 绝对权相对权权利间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从权利权利与主体间的关系 专属权非专属权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5、 既得权期待权(2)民事权利图谱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定限物权 抵押权财产权 担保物权 质权留置权合同债权债权 侵权债权特定利益 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 人格权 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非财产权权利 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支配权请求权法律之力 抗辩权形成权民事权利的发生 原始取得变动 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5民事法律事实 创设的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变更 权利内容的变更权利客体的变更民事权利的消灭 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 违约行为民事法律事实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事件自然事实
6、 状态第三章 自然人出生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死亡 推定死亡死亡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普通期限:4 年 战争特殊期限:2 年意外事故要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2宣告死亡 一般情况1 年法院依程序做出宣告:期间 意外事故3 个月以被宣告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均消灭,如继承的开始、婚姻关系的终止等法律后果 若被宣告人实际仍生存,则在实际生存地的法律关系并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返还原物或适当补偿人身关系 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宣告失踪要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起算 一般情况:从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战争: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法院
7、依程序做出宣告公告期 3 个月法律后果 确定财产代管人 职责3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划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 10 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可进行与其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获益行为的范围及效力 其他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
8、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例外:纯获益行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设定 未成年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4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监护人职责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诉讼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5住所 确定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
9、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户籍转迁中住所的认定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生命权健康权6自然人的人身权 人格权 身体权姓名权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第四章 法人1法人概述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组织上独立性: 财产上责任上依法成立条件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责任2法人历史沿革与本质拟制说本质 否认说: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实在说 有机体说组织体说 通说3法人的分类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 公法人私法人法人
10、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传统理论 法人目的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中间法人法人的国籍 本国法人外国法人公司法人我国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非公司法人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4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设立 自由设立主义设立原则 行政许可主义准则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企业法人 公司制企业法人原则:准则主义;例外:行政许可主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行政许可主义我国法人的 机关法人:特许设立主义设立原则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原则:行政许可主义;例外:强制设立主义(2)变更组织体的变更法人的合并 吸收合并创设合并法人的分立 派生分立新设分立组织形式和
11、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3)终止解散清算5法人的机关、住所与财产(1)机关:一般比照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设立,通常包括:权力机关社团法人必设机关(财团法人无)执行机关必设机关监督机关任意机关(但为公司的必设机关)(2)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财产与责任法人就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成员的有限责任:即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6法人的能力(1)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法人:越权无效私法人:超越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无效其余越权,若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越权,则有效(3)法人责任能力的认定:仅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
12、为负责7 法人的人身权名称权人格权 名誉权身份权荣誉权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一、概述(1)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2)主体地位:不同于自然人、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3)种类: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的分支机构: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
13、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合伙(限于营利合伙、普通合伙)(1)成立实质要件 2 个以上合伙人有效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或认缴的出资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形式要件工商登记 (2)内部关系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合伙财产的权利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损益分配比例的确定约定实际出资均分(3)外部关系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入伙、退伙入伙条件入伙法律后果:与原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存续期限声明退伙 无存续期限退伙条件 法定退伙 当然
14、退伙除名退伙效力: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终止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1概述(1)含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可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2)同其他概念的区别同意思表示的联系与区别同事实行为的区别2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单方行为意思表示结合的方式 双方行为共同行为要式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是否须履行特定的形式 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须结合物的交付 实践行为: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和定金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
15、行为双务行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生前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当事人生前或死后 死因行为主行为行为的独立性 从行为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 独立行为 附属行为依法律行为所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标准法律行为是否以其原因为要件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3意思表示(1)要素 效果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明示(2)形式 作为 默示不作为,即沉默(3)种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能否直接沟通 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瑕疵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一致 真意保留通谋的虚伪表示
16、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隐藏行为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错误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4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 要物行为:物的交付要式行为:特定方式的履行要因行为:特定原因的有效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的有效(2)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特别生效要件 死因行为:行为人的死亡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到来效力待定行为:追认权人的追认5法律行为的无效与被撤销 (1)无效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民法通则第 58 条:7 种(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
17、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 52 条:5 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撤销法律行为事由A 民法通则第 59 条:2 项(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
18、B 合同法第 54 条:5 项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效力:撤销权的消灭除斥期间的经过、抛弃撤销权(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事由民法通则未规定;合同法第 47、48、51 条规定 3 种事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追认权、催告权与撤回权追认权:形成权撤回权限制条件: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以通知的方式做出(4)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法
19、律后果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返还原物损害赔偿追缴财产6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1)附条件法律行为种类条件成就的作用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还是终止 停止条件解除条件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作为条件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2)附期限法律行为种类期限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还是终止 始期终期事实的发生时间是否确定 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第七章 代理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代理种类法律效果的归属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代理权的产生依据 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 概括代理限定代理代理行
20、为的方式 积极代理消极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数人 单独代理数人代理 共同代理集合代理代理行为的进行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人的选任不同 本代理 复代理:要件 有本代理存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复代理人复代理权不得超越原代理权复代理符合代理要件代理人有复任权 经本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情况紧急,如不及时转委托,会给本人造成或扩大损失,可不经本人同意效力 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非代理人的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权并不消灭,须对复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3代理权(1)取得取得依据:意定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本人授权行为性质: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授权不明的责任承担 (2)行使代理权的限制自己代
21、理双方代理代理人的懈怠与诈害行为(3)代理权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的消灭事由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意定代理的消灭事由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意定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22、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3代理行为要件以本人名义与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有代理权代理人实施的是法律允许代理的行为身份行为不得代理的行为: 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可以代理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行为: 事实行为程序行为4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效力:并非对本人绝对不生效力狭义无权代理:本人追认表见代理:直接对本人生效(2)狭义无权代理以他人名义要件 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又无使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效力 法律效果是否归属于本人,效力待定(3)表见代理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不加以制止无权代理 存
23、在权利表征 外部授权,内部撤回行为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要件 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与行为人为法律行为本人对权利表征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本人担法律后果后,对所受损失,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效力法条竞合:善意相对人可行使狭义无权代理的撤回权第八章 期日、期间期间的计算:1计算方法:连续期间历法计算法非连续期间自然计算法2期间的起点 以时为单位即时起算非以时为单位,以次日为起点3期间的终点最后一天终点的确定: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除外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顺延最后一天的确定: 以月、年的始
24、日起算的,则以月、年的末日,为终点 非以月、年的始日起算的,以最后月、年与其相当之日的前一日,为终点无相当之日的,则以月、年的末日,为终点第九章 消灭时效1消灭时效(1)效力实体权消灭主义 诉权消灭主义 起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抗辩权发生主义 通说(2)效力内容法院能否主动援引适用:不能时效完成后,债务人的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时效完成后,债务人的承认:抛弃时效利益2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1)种类:普通消灭时效期间:2 年特别消灭时效期间 1 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 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4 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25、最长消灭时效期间 20 年(2)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3)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当事人双方处于夫妻关系中中止事由发生时,消灭时效停止计算效力 中止事由存续期间,消灭时效暂停计算中止事由终止后,消灭时效继续计算(4)中断法定事由 起诉以其他方式提出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效力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消灭时
26、效不计算中断事由终止后,消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十章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权利救济 私力救济 紧急避险自助行为1正当防卫(1)构成要件目的要件: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情势要件:现时不法侵害限度要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2)法律后果正当防卫,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防卫过当,适当责任(不法侵害行为人有过错)2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目的要件:为维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权遭受损害情势要件:急迫危险限度要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2)法律后果紧急避险 若险情由人为原因造成,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险情由天然原因造成,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紧急避险过当,由紧急避险行为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3自助行为(1)构成要件目的要件:保护自己请求权情势要件:急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对象要件:对义务人的自由、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损毁限度要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处置(2)法律后果自助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自助过当:未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处置,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