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以前,个人股权转让由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以后,税务机关要介入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
2、,也可能要求指定的评估、审计机构提供定价依据,至少不能低于净资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 请求
3、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 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8、 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9、 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北京市户口或者在北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二)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四)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三、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一)我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依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来确定。具体标准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额度为准。(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
5、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自然灾害期间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四)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一)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北京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
6、请表申请援助。(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其他情形公诉人出庭公
8、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犯罪嫌疑人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
9、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从一起故意重伤他人被判缓刑案谈刑事案件办理2009 年 3 月 9 日 18 时许,被告人周某(未成年人)与高某、葛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中山北路 1465 弄 134 号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姚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周某见高某被被害人姚某用手卡住脖子,即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刀,朝被害人姚某的右胸刺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姚某遭锐器作用致右胸部穿透创,右肺中叶裂伤,凝固性血胸、气胸,肺压缩,膨胀不全,经剖胸行血块清除及肺破裂修补术,评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到中山北路派出所投案。2009 年 4 月 2 日,周某的母亲王某聘请本人为周某
10、的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本律师联系承办警察,了解得知被害人为重伤。同时在看守所会见周某本人,了解其基本情况。随即通过其母亲,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就被害人的伤势情况,与被害人基本达成赔偿意向。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立即将关于赔偿问题的意见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员得知赔偿事宜并核实后,很快将案件移送至法院。案件到法院后,先经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与被害人家属赔偿 9 万元的协议,获取了被害人谅解后再开庭审理。同时,周某因为是在校学生,学校表示愿意提供帮教条件。后法院审理后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谈不上新颖,但具有一定的典型
11、性。尤其是案件的结果被告人在被羁押三个月零九天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是我们律师所追求的一个好结果(前提是罪名成立)。本人试图通过该案,总结一下前辈们曾口口相传的指导意见和自己办案积累的经验,谈谈如何更好地从程序的角度把握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与同仁们一起分享:第一,年龄有误,怎么办?弄清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首要任务。理由很简单,因为年龄牵涉到“定罪”与“量刑”的关键性问题:例如未成年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适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 17 条有明确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12、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年龄问题相当重要。本案当事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从年龄、罪名均符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虽然本案不存在所谓的年龄争议问题,但我们律师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有误,该如何处理?就该问题,律师很容易犯错误,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冒犯刑法306 条“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不得不慎。比如,有些当事人的父母在孩子犯事后,通过各种渠道或者贿赂国家
13、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来修改未成年人的年龄,并提供伪证,蒙骗律师,并通过律师之手提供给司法机关。一旦被查证属于伪证,当事人很可能会向公安机关陈述是律师教他们这么做的,陷律师于困境。所以,依本人愚见,保守起见,先做笔录,后申请骨龄鉴定,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这样的做法,首先有法律依据:根据 2000年 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
14、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所以可以申请骨龄鉴定。其次,依法与当事人家属做好笔录,并告知其作伪证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对而言,鉴定结论比较科学。家属如果确实认为孩子的年龄存在问题,也愿意申请骨龄鉴定。最后,家属担心鉴定费用过高,支付不起。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有义务查清案件事实,鉴定费用是由公安机关支付的。当然,如果鉴定结论表明的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若家属有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还是做好笔录,告知其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自行提供。第二,谁来申请取保候审?一旦孩子被关押进看守所,家属找到
15、律师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把小孩先弄出来再说。而律师将犯罪嫌疑人“弄出来”的主要途径,就是申请取保候审。本案的家属同样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虽然本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当事人母亲的急切心情,本律师还是建议其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提出取保候审要求,但果然不出律师所料,公安机关七日内答复:“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周某不予取保候审”。在这里,想强调的是,为什么不是我申请,而是他母亲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16、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比较之后就会发现一个时间节点,律师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能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之前只能其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申请。所以,当时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申请人只能是他母亲。解决了这个问题后,那么本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申请,能成功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针对一般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批捕的程序性规定,大家一定会一目了然个中原因。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关于批准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即公安机关起码已经掌握证据证明
17、有犯罪事实才会报请批捕,同时法律规定批捕权在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未获得检察院批准同意,被拘留的人将会被立即释放,没有缓和的余地。所以,公安报请批捕、检察院核准批捕是很慎重的。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可行么?从程序上讲,公安首先要领导审批同意变更,其次要报请检察院审批变更。程序相当繁琐。这样一来变更的可能性显然不大。除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所以,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希望不大。第三,如何把握准办案的时间节点?本案的
18、办案时间,从周某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至 2009 年 6 月 19 日被依法判决,总计三个月零九天。应该说是比较快的。因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间,一般都比较优先,同时也与律师踏准时间节点有关。刑事案件办案涉及公、检、法三个部门,这期间,因没有哪个机关的人会主动通知律师案件到哪个阶段了,所以律师及时跟踪很重要,以下的时间节点很关键:侦查机关拘留时间,检察机关批捕时间,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移送法院审判时间。各部门要从程序上严格办案,首先体现在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时间的规定。侦查阶段时间较长,一般可拘留 37 日;检察院批捕的时间为 7日;批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
19、超过两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之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所以公安的侦查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就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时间节点。根据该节点,律师可以比较准确的计算出案件在哪个司法机关,也有的放矢的去办案,以及回答家属的疑问,诸如案件要多久到法院等等。在这个案件里,我就是准确依据了时间节点,及时跟进案件,联系公诉人,告知了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意向等信息,使得案件很快移送到了法院,缩短了整个期限。第四,律师会见怎么这么难?这里重点想强调一下侦查阶段律师的办
20、案问题。一般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做工作非常有限,而最最迫切的问题是会见当事人。这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案情,一个是会见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2 款对律师在侦查机关的工作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公安机关在陪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会阻止律师询问案情。这时,对策通常有二,其一是拿出刑事诉讼法,告知其第 96 条规定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其二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做有罪的供述,也可以做无罪的辩解。”此时犯罪嫌疑人自然会告诉律师自己为什么无罪?或者这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由此,也解决了律师询问有关案情的难题。关于会见制度,无须
21、多说。简单总结为两不原则“不带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东西进看守所,也不带犯罪嫌疑人的东西出来”。第五,与公诉人积极沟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是与检察院的未检科打交道。一般而言,未检科的检察官都比较和气,他们对律师的意见也相当重视。在这个阶段打好基础,说服检察官采纳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为检察员能写一份对当事人有利的起诉书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关于前文提及的年龄问题、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属于从犯等等。因为公诉人也希望案件能办理的扎实,定性准确,不遗漏法定量刑情节。在这点上,我们律师和公诉人是一致的。第六,赔偿被害人,真的很重要。说到本案,当事人是否能适用缓刑的最最重要的问
22、题是能否赔偿被害人,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在这个问题上,律师是大有所为的。我的体会是,此时的律师角色定位应该比较中立较为合适,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若有严重偏袒,不顾对方感受,对调解达成是极为不利的,或者会使案情朝着糟糕的方向走去。正如有位法官所述,调解成功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当事人都不太可能非常满意的,在这点上我颇为赞同。调解工作源于律师经验的积累和对人性的把握。本案被告人的家属经济能力有限,一个母亲靠在街头挑担做生意养活了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而这个儿子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对于被告人的母亲,我有着深深的同情。儿子出事后,她多方奔走,尤其是取得被害人家属同情,并立即凑钱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被告人
23、母亲积极配合的诚恳态度,感动了被害人家属,也使得案件有了调解的基础。深入走访被害人家庭,得知被害人经济也困难。被害人家属也易情绪激动,提出了过高的赔偿要求。律师基于此,依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耐心细致地解释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项目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出依法赔偿数额。随后,以法定赔偿标准为基础,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几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赔偿意向,使本案有了一个争取缓刑的基础。第七,帮教问题,一定要解决。如欲请求法庭对未成年人判缓刑,而法庭即使有接受的愿望,还要考虑一旦缓刑后有对被告人继续帮教的措施,所以,有无帮教也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4
24、1 条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但事实上,关于帮教的问题,最好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即提供相应的帮教证明给法院,以证实被告人有帮教学校等,这样便于法院(在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前)对于被告人判处缓刑。以上七个问题的合理解决,是从程序上能妥善处理本案的关键步骤。当然,吃透案情,活用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亦是我们做律师要苦练的内功。但是,从程序上更好地处理问题,亦是对实体权利最好的保护。从一起盗窃案谈如何收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案情简介】2005 年 12 月 3
25、0 日晚 18 时许,张某同一男子(另案处理)来到当地某小区 D-6 栋楼下,盯上了一辆停放在该处的赤兔马 CTM-125 型摩托车。于是,张某望风,男子将车锁撬坏并将车推至 D-5栋楼下。由于摩托车的点火电门已经被撬坏,该男子要去买东西便交代张某设法将车子发动,自己一会就回来,并将车子后轮锁住。当张某用钳子和剪子将盗得的摩托车接线发动时被失主及巡防队员发现并抓获。2006 年 3 月 20 日,本案侦查结束后,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张某户籍资料上的出生日期(1989 年 12月 25 日)为依据,认为张某在案发时已经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于 4 月 21 日
26、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 年 4 月7 日,张某家住偏远农村的母亲找来,请求律师给予法律援助。【办案过程】在接受委托代理该案时,法律援助律师发现,张某是按照农历年月日登记出生日期。如果张某是农历 1989 年 12 月 25 日出生,对应的公历时间应当是 1990 年 1 月 21 日,那么案发时张某还未满 16周岁,依法不构成盗窃罪。未成年人的年龄直接关系到其刑事责任能力,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关系到对张某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如果能找到当时登记年龄的书证或物证来证明,则是最有利的证据。为争取最好的结果,法律援助律师
27、围绕年龄取证展开了详细调查。由于家在偏远山区,张某又不是在医院出生的,因此没有出生证明;在派出所或村组的原始户籍档案资料中也未找到相应的书面材料。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设法找证人了解。法律援助律师首先询问了案件的当事人张某。2006 年 4 月 10日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张某时看到:在被关押了几个月后瘦小的张某显得弱不禁风。“你每年过生日是什么日期,有什么特别印象?”“是 12 月 25 日,都是在快过年的前几天”;“今年的生日在哪儿过的”“看守所里”。听到他的回答,法援律师明白他是按照农历计算自己的生日,因为农历 2005 年 12 月 25 日对应的公历是 2007 年 1 月 24 日
28、,这时他确实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了。律师又找到了当时给张某接生的接生婆胡某某了解情况。胡某某已经将近 60 岁,二、三十年来一直是附近两三个镇的接生人员。律师让张某的母亲把她接到家里,请胡某某仔细回忆当时接生的情况。她告诉我们她记得非常清楚,因为再过三、四天就要过年了,大家都在备年货,她当时并没有准备去接生的,是张某的家人接她去的,张某确实是农历 12 月 25 日出生的。律师还询问了张某所在的村委会。村委会的书记和妇女主任均反映,当地确有按照农历年月日登记为户口出生日期的习惯,并也认可张某出生的日期是农历的 12 月 25 日。最后,律师找到了张某的邻居和同龄人及学校进行了解。张某于 2005
29、 年 9 月上初中三年级第一学期,在这一学期还没有读完的情况下,就随父母来到长沙,学习摩托修理技术。有的同学表示说不清楚,但是他没有在学校读书期间过过生日。这也基本上可以认为张某并不在公历的 12 月 25 日出生。在掌握了这些材料后,律师马上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周岁”应当是指:(1)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2)周岁以月计算,满 12 个月为一周岁;(3)满月之日计算,从周岁生日起第二日才认为已满周岁,生日的当天不算为满周岁。在本案中,张某所居住的偏远山村素来
30、有登记农历日期的风俗习惯。因此,在申报户口时,也是习惯性地按民族遗留下来的传统计算方式将农历出生日期填入户籍资料。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也比较重视,经研究后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过了近半个月时间,当地的公安机关回复的还是确定张某于 1989 年 12 月 25 日出生,并否认按公历农历这一说法。案件又被移送到法院,法官在了解该情况后也要求检察院补充材料,等查清张某具体的出生年龄再进行审判,若忽视对被告人具体年龄的认真核实,就可能影响到正确定罪量刑,不能有效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查明年龄还需进一步的侦查取证,判决时间可能又会推迟。经过反复的权衡,张某父母表示不愿再为了查清孩
31、子出生日期的问题而拖延审判时间,他们只想孩子能尽早从看守所出来,等回家后对他进行思想教育。最终,张某父母认为只要能使张某尽早被解除强制措施,可以不再坚持是否以农历计算出生日期。承办该案的法援律师虽然一直在积极想办法收集张某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但律师的办案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对于当事人的这一想法,律师也不便表示反对,只能给其家属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其在作出决定之前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张某的父母还是一再坚持,并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认可户籍上的出生日期是以公历计算的证明。律师也不好再坚持年龄问题,只能听从委托人的意见,从减轻、从轻的角度进行了辩护。由于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情节也很轻微
32、,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成立,拘役 5 个月,法律文书生效时,正好刑期已满。【体会和思考】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本着“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无论是贯彻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抑或在某些刑罚制度和刑种上予以特殊对待,都要以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正确确定为前提。因此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必须调查清楚未成年人的真实出生年龄,收集相关证据,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处理这类对被告人年龄有异议的案件时,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点出发,结合以上几点证据形式(不限于)予以认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使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贯彻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