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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doc

上传人:nacm35 文档编号:9155190 上传时间:2019-07-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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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1 / 3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案件评查时,看到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 2 分,最后判决全部支持,也没有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就询问了一下主办法官,他回答说是银行贷款利率一般都在一分左右,肯定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不用费劲地计算,不会错的。后来,又咨询了几个搞民事的同事,回答的都大同小异。闲下来仔细琢磨,总感觉哪儿不对劲。如果说按照一般的商业贷款月息一分左右作为标准的话,它的四倍就是月息四分左右,年息几乎能达到五、六角,这明显超出了平常人心理能够接受的合法民间借贷的范围。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来确定标准的话,民间几乎很少有高利贷了。自 1991 年8 月

2、,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广大群众,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间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人也包括许多审判人员,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多。如何正确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解决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的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利率,利息是怎样计算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将款出借给

3、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货币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其实,利率就是利息与本钱的比值。如果用 i 表示利率、用 I 表示利息额、用 P 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i=I/P。一个单位时间的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比如:月息 20,10000 元每月的利息就是 200 元。计算公式:10000 元20200 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照行业规则,日利率用万分之一( ?)来表示,月利率用千分之一()来表示,年

4、利率用百分之一(%)来表示。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就表示日利率,就表示月利率,%就表示年利率。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是: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比如,当事人借据写的利息是 5,就表示月息千分之五。如果借据上写的是 5%,就表示年息百分之五。如果当事人借据上约定月息是 5%,用规范的月息表示方法应该写成 50。人们常说的“年(月)息多少厘(分)”是指一元本金一年(月)应该支付多少厘(分)利息。比如“月息 2 分”的意思就是一元钱每月的利息二分钱,月利率是 0.02 元/1 元=20,化成年利率就是2012=24%,那么,一元钱

5、每年的利息是 2 角 4 分。计算公式:1 元24%=0.24 元。计算利息银行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积数计息法主要用于计算本金经常变化的存贷款利息,比如活期存款。逐笔计息法是用确定的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逐笔计息法一般用于计算本金相对比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比如定期存款。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本金日利率

6、零头天数。还可以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 365 天(闰年 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 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 10000 元,约定年息 2 角,期限二年,实际用款二年零 35 天,利息多少?“年息 2 角”是指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 2 角钱。那么它的年利率是:0.2 元/1 元=20%,日利率是:20%/360,利息=1000020%21000020%/36035=4194.45 元。民间借贷的本金相对是确定的,利率也是提前约定好的,所以,民间借贷的利息通常都是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的。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7、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人们对“银行同类贷款利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2 / 3率”的理解则千差万别,有的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有的则参照各商业银行的利率计算,还有的则以农村信用联社的利率计算利息。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结果不一,不但不利于解决纠纷,往往还徒添许多新矛盾。从字面上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指的是银行同种类的贷款利率。那么,银行贷款利率的种类有哪些呢?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是按照不同的

8、角度和方法来分类的。按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可划分为:年利率、月利率与日利率,分别以%、?表示。按利率的决定方式可划分为:官方利率、公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按借贷期内利率是否浮动可划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按利率的地位可划分为:基准利率与一般利率。按信用行为的期限长短可划分为: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按利率的真实水平可划分为: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按借贷主体不同划分为:中央银行利率,包括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商业银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利率等;非银行利率,包括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等。按是否具备优惠性质可划分为:一般利率与优惠利率。按利率的计算公式不同可划分为:单利与复利。民间借贷中约

9、定的利率,如果和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较的话,期限的长短、单位都很好识别,也不存在优惠政策问题,还属于非银行利率,需要解决的争议和分歧是应该参照哪个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在我国,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2004 年,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 0.9 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 2.3 倍基准利率。所以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有三种,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10、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那么,民间借贷应该参照哪个利率更合理呢?首先,商业银行的范围除了传统国有的四大银行外,还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其他私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信用合作机构,但目前所办理的业务已经与商业银行无异,另外,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等等都属于银行,各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企业,法律地位相同,都具有自主的定价权,各专业银行之间已经取消了贷款用途的限制,贷款业务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利率为什么要参照这家而不是那家,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参照哪一家都没有说服力。其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几乎成了市场调节,其结果必然导致这些银行贷款

11、利率的不确定性,也就失去了参照的价值。再次,人民银行取消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即使没有取消上限的农村信用社也高达基准利率的 2.3 倍,实践中,无论是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大都高出基准利率的一倍左右,如果民间借贷按照这个基数再计算四倍的话,就相当于基准利率的八倍,明显对认定和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利。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有权威、稳定、微利等特征。民间借贷用基准利率作为参照不但信息好找,好操作,而且计算四倍以内作为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能够较好地调节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能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下钱

12、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 号)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 4 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其实就是基准利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理解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后的利率。关于能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在我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

13、币利率管理规定第 20、21、25、28 条中反而有计收复利的规定,说明我国法律是允许计算复利的。复利,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等等,通常是高利贷的一种比较隐蔽的形式。民间借贷中如果也有计收复利的约定,是否予以支持呢?笔者认为,这种约定不能与禁止高利贷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也就是说,不论利率如何约定,利息如何计算,也无论是复利,还是逾期利息,或是违约金,但实际计算的结果,利率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 4 倍,即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可。案例:某甲于 2011 年 2 月 10 日从某乙处借款 60000 元,约定月息 2 分,期限一年,逾期则加收一民间借贷

14、利息的计算3 / 3半利息。到期后,经某乙索要,某甲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偿还了本金 20000 元,某乙于 2012 年 3 月 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分析:月息 2 分,换算成利率为 20,2011 年 2 月 10 日执行的基准利率是年利率 6.06%,换算成月利率是 6.06%/12,它的四倍是 6.06%/124=20.2,大于 20,当事人约定的月息 2 分,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逾期部分,当事人约定加收一半利息,利率就变成了(1+50%)20=30,大于 20.2,超过了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属于高利,不予支持。案例中,某甲从某乙处借款 60000 元,至起诉之日,用期一年零 35 天,其中 20000 元逾期 20 天,40000 元一直未还。所以,应当判决某甲偿还某乙借款本金 40000 元;并支付期内利息 600002012=14400(元);支付已付本金 20000 元的逾期利息及罚息 2000020.2/3020=269.33(元);支付剩欠本金 40000 元每天的逾期利息及罚息 4000020.2/30=26.93(元)(自 2012 年 2 月 11 日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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