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费管理中心对帐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费对帐工作,更好的为电费资金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湖南省电力公司电费会计核算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中心对帐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费是指向客户收取的价内电费收入、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附加等价外收入、高可靠性电费、系统备用费、临时接电费、违约使用电费、电费滞纳金、用电稽查收入、查补追补电费、收回帐销案存电费等款项。第三条 本制度对帐对象包括银行、基层供电单位、市局财务部、营销部、客户以及本部门。第二章 银行帐户对帐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银行帐户范围为电费管理中心所辖的电费帐户,具体为怀化市中行、农行、工行、建
2、行。第五条 对帐员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5 日期间,每天及时到银行拿取回单,每月 5 日至 24 日,每个星期五拿取一次回单。同时,对帐员根据回单及时、准确地在营销系统中进行回单录入,发现回单中的客户名及金额与营销信息系统中不相符时,及时与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联系并落实处理。第六条 对帐员应督促记帐员及时生成凭证并登记银行日记帐,并认真、仔细勾对银行日记帐。在对帐过程中,遇到问题要积极主动的与银行及基层供电单位联系,直到银行日记帐勾对准确为止。第七条 对帐员应协助记帐员督促电费管理员每日上交现金解款单,对电费管理员提交的现金解款单与银行帐进行勾对,发现现金解款单与银行帐不符及时反馈记帐员,
3、并协助其与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联系落实。第八条 电费管理中心应作好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规定每月向省公司上报10、20、30 日的银行帐户收支及余额情况。第九条 电费管理中心应充分运用电子对帐单,对银行帐户进行很好的监督。在每月的 5 号以前要将银行帐勾对准确。第十条 对帐员于每月底核对银行对帐单与银行日记帐,找出未达帐项和错误帐项,次月 5 日前生成银行余额调节表。错帐必须在当月及时更正,逾期未达帐项必须查清原因及时补齐单据,尽量减少月末未达帐项,当月未达帐项必须在次月取得单据并入帐。第十一条 电费管理中心应协调与银行的关系。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与开户银行建立长期、和谐的银企合作,保证银企对账
4、工作的经常性、实时性和准确性。第三章 会计核算对帐第十二条 每月末,记帐员必须核对应收电费总帐和明细帐,客户明细帐的月末欠费余额汇总数必须与总帐科目的余额一致。第十三条 每月末,记帐员必须核对银行存款总帐与银行存款各帐户的余额、发生额必须一致。第十四条 每月末及次月 5 日,记帐员必须与市局财务核对上交省公司的电费资金。第十五条 记帐员必须按要求及时报出电费及各项代收款项的应收、实收、欠收数据。其他部门报出的各项电费数据应当与同时点的记帐员核算数据相符。第四章 与客户对帐第十六条 各基层供电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的客户对帐工作。第十七条 客户电费对帐采用询证函的形式,询证函具体记录的客户电费欠费及预
5、收明细数据以营销系统为准。询证函应该按顺序编号,各由专人负责发送和收回。第十八条 询证函不符的可向客户提供明细帐详细核对或通知客户上门与各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对帐,需要电费管理中心协助的电费管理中心应该给予协助。如有必要,由营销部门组织,电费管理中心到对方单位对帐。每次对帐应填制对帐情况表,记载双方的欠费余额和差异原因,并经客户的户主(或单位的会计机构)签字盖章认可。第十九条 询证函、对帐单由各基层供电单位保存,年末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作为向客户索偿债权的依据。第二十条 电费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基层供电单位每年与每个客户以营销系统中的欠费数据对帐不少于一次,用以明确责任、保留索偿权、掌握客户情况,减少坏帐风险。第二十一条 不与客户核对电费往来,导致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电业局电费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