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营业税减免税规定第一章 综合规定主要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一、起征点1、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2、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按期纳
2、税的起征点(个人出租房屋除外)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 元,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 1000 元。(2003 年 10月 1 日起全部调整为 5000 元)二、校办企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一)校办企业的范围: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含职业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2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办校办
3、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二)1995 年 1 月 1 日起,对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
4、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办的企业。三、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四、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的免税规定1998 年 1 月 1 日起,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关于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免税规定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
5、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资产3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六、关于随军家属就业的免税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
6、审查认定。七、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免税规定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 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4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
7、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4、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5、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8、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6、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 号)同时废止。八、关于机关后勤社会化的免税规
9、定(一)中央国务院机关后勤社会化5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 2003 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二)省级机关后勤社会化1、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 2003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省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还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
10、、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2、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所属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宾馆招待所,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 2003 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由于目前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没有办理有关会议经费核批手续,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以机关后勤社会化免征营业税证明单、各项会议经费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机关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来代替。九、关于转业干部的免税规定6自 2001 年 8 月 24 日起,军
11、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十、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十一、下岗再就业的免税规定1、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12、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 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下岗失业人员是指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7(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
13、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14、有关税收规定仍按照宁地税发1999197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十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免税规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2001 年 12 月 15 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15、、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8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科普事业发展的免税规定(一)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二)2005 年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
16、不增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本通知自 2003
17、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章 交通运输业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互免交通运输业务营业税。9第三章 建筑业一、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免税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财税字200151 号文件规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上述免税政策;执行时间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
18、合同的时间为准。二、关于人防工程的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建列入国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人防战备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其取得的工程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可免征人防工程包括附建式人防工程、坑道、地道和单见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及其他。第四章 金融保险业一、关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的免税规定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者或担保者是会员国,这些会员国应确保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均应免除纳税,支付时不扣税,并不受此类会员国或在其领土内执行的任何税法的限制。根据国际上通行10的做法,上述规定对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
19、力,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的法律。我国是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之一,应遵守“通则”的规定。因此,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通则”有关规定免征各税,已征税款应予退还。二、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三、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
20、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是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实际上健康保险是不返还的,因此财税2001118 号文件作了补充。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1、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批准后办理有关11手续(退税或抵扣)。四、对 1998 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六、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七、2000 年 9 月 1 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
22、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八、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九、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12学费和生活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十、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五章 邮电通信业一、关于
23、铁通公司的免税规定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流函200132 号规定对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各铁路运输企业、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 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 MIS 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第六章 文化体育业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
24、劳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有资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各类学校。13“教育劳务” 是指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举办的各类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和经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可以给学员颁发学历证书的非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或虽经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但不向学员颁发学历证书的非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不属于免税范围。非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如服装裁剪、烹调、美容美发、家政、驾驶、家电维修、宾馆服务、公关、汽修、针灸、推拿、医疗保健、计算机和办公自
25、动化应用、宝石加工、播音、特殊岗位技能、各类专业人员(如统计、证券、质量监督)上岗认证。(二)业余爱好培训。如书法、绘画、摄影、写作、舞蹈、表演、音乐、体操、棋类、气功。(三)文化补习或辅导。(四)各类讲座。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成立的党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比照执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教育劳务的范围,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为学生接受学历教育提供的劳务所取得的学杂费、招生费、考试费等,以及与学历教育有关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上述规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二、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三、纪念
26、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对其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4这里所称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是指经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对于其他虽冠以这些名称,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四、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七章 服务业一、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二、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三、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四、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免税规定2000 年 7 月 1
27、0 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凡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照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按规定征税。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所谓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
28、(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15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六、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的免税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的(含 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 年 1 月 1 日后举办
29、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 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述民政福利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 1985 年 8 月 31 日之前由乡镇企业、街道办企业转办的;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
30、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对非福利企业与福利企业合并、以及福利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办的联营企业,均不得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七、关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免税规定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或非正规16就业性劳动组织)总人数 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或非正规就业性劳动组织自组织成立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
31、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口,在法定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暂时尚未就业的人员。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及配送、家务、陪护等家政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
32、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9、市政市容的保洁、保绿、车辆管理和提供“学生小饭桌”等便民利民服务;10、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八、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免税规定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合法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17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军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九、
33、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的免税规定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十、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对卫星发射、测控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十一、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零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
34、临时储备粮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十二、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18十三、自 1999 年 12 月 21 日对承储
35、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十四、关于盲人按摩机构的免税规定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十五”期间),对盲人按摩机构提供服务业(除广告业)的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盲人按摩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成立,盲人按摩人员占总人数(含)80%以上的。十五、关于军队对内服务的免税规定军队系统各系统(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是指由部队建制,隶属总政、总参、总后的部队系统单位,包括武警部队。2001 年
36、1 月 1 日起,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对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如采取个人承包的,无论是否为军队系统内部服务,均不得享受对军队系统的税收照顾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的对内服务收入与对外服务收入,应分别核算。凡不按规定分别核算的,则全部按规定征税。十六、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免税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 年内免征营业税。(南京市经济技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9“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
37、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十七、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八、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纳营业税暂减按 3%税
38、率征收。十九、常驻代表机构对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是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订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其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二十、美国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八章 转让无形资产一、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农业,包括农业、林业
39、、牧业、水产业。20根据国税函19988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答复海南省地税局的文件精神,对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002 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三、关于技术创新的免税规定。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关于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免税规定自 2001
40、 年 1 月 1 日起,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在 2005 年底前免征营业税。(过去政策规定是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第九章 销售不动产一、 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二、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三、销售房改房21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四、销售空置商品住房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度假村)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 2002 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对积压空置的别墅、度假村在 1999 年 8 月 1 日至 2000年底销售的免征营业税,2001 年 1 月 1 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空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 2002 年底前销售予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