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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6563999 上传时间:2019-04-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8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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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 据 营 业 税 有 关 规 定 负 有 代 扣 代 缴 营 业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主 要 有 : 1、 铁 路 运 输 的 纳 税 人 : ( 1) 中 央 铁 路 运 营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为 铁 道 部 。 ( 2) 合 资 铁 路 运 营 业 务的 纳 税 人 为 合 资 铁 路 公 司 。 ( 3) 地 方 铁 路 运 营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为 地 方 铁 路 管 理 机 构 。 ( 4) 铁路 专 用 线 运 营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为 企 业 或 其 指 定 的 管 理 机 构 。 ( 5) 基 建 临 管 线 铁 路 运 营 业 务 的

2、纳税 人 为 基 建 临 管 线 管 理 机 构 。 2、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 航 空 运 输 、 管 道 运 输 或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业 务 并 负 有 营 业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为 从 事 运 输 业 务 并 计 算 盈 亏 的 单 位 。 从 事 运 输 业 务 并 计 算 盈 亏 的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时 利 用运 输 工 具 , 从 事 运 输 业 务 , 取 得 运 输 收 入 ; 二 是 在 银 行 开 设 有 结 算 账 户 ; 三 是 在 财 务 上 计 算 营 业收 入 、 营 业 支 出 、 经 营 利 润 。 3、

3、单 位 以 承 包 、 承 租 、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 承 包 人 、 承 租 人 、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发生 应 税 行 为 , 承 包 人 以 发 包 人 、 出 租 人 、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否 则 以 承 包 者 卫 纳 税 人 。 4、 建 筑 安 装 业 务 实 行 分 包 或 转 包 的 , 分 包 或 转 包 者 为 纳 税 人 。 5、 金 融 保 险 业 纳 税 人 包 括 : (

4、1) 银 行 , 包 括 人 民 银 行 、 商 业 银 行 、 政 策 性 银 行 。 ( 2)信 用 合 作 社 。 ( 3) 证 券 公 司 。 ( 4)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财 务 公 司 、 信 托 投 资公 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5) 保 险 公 司 。 ( 6) 其 他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保 监 会批 准 成 立 且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业 务 的 机 构 等 。 扣 缴 义 务 人 扣 缴 义 务 人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有 些 具 体 情 况 难 以 确 定

5、纳 税 人 , 因 此 税 法 规 定 了 扣 缴 义 务 人 。 营 业 税 的 扣 缴义 务 人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 一 ) 委 托 金 融 机 构 发 放 贷 款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受 托 发 放 贷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金融 机 构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委 托 , 为 其 办 理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时 , 如 果 将 委 托 方 的 资 金 转 给 经 办 机构 , 由 经 办 机 构 将 资 金 贷 给 使 用 单 位 或 个 人 , 由 最 终 将 贷 款 发 放 给 使 用 单 位 或 个 人

6、 并 取 得 贷 款 利息 的 经 办 机 构 代 扣 委 托 方 应 纳 的 营 业 税 。 ( 二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也 应 纳 税 劳 务 时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应 用 文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 1、 建 筑 业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 分 包 方 式 的 , 以 总 承 包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2、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业 应 税 劳 务 ,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无 论 工 程 是 否 实 行 分 包 , 税 务 机 关可 以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作 为 营 业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7、 ( 1) 纳 税 人 从 事 跨 地 区 ( 包 括 省 、 市 、 县 , 下 同 ) 工 程 提 供 建 筑 业 应 税 劳 务 的 ; ( 2) 纳 税 人 在 劳 务 发 生 地 没 有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或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而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机 构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代 理 人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没 有 代 理 人 的 , 以 受 让 者 或 者 购 买 者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 四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进 行 演 出 , 由 他

8、人 售 票 的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售 票 这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演 出 经纪 人 为 个 人 的 , 其 办 理 演 出 业 务 的 应 纳 税 款 也 以 售 票 者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 五 ) 分 保 险 业 务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初 保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 六 ) 个 人 转 让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商 誉 权 ,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受 让 者 为 扣缴 义 务 人 。 ( 七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 编 辑 本 段 营 业 税 计 算营

9、 业 税 应 纳 税 额 =计 税 营 业 额 适 用 税 率 以 旅 游 企 业 为 例 : 某 旅 游 公 司 2005 年 2 月 取 得 旅 游 经 营 收 入 200 万 元 , 支 付 其 他 旅 游 企 业 接 团 费 15 万 元 ,替 旅 游 者 支 付 餐 费 20 万 元 , 宿 费 25 万 元 , 门 票 费 20 万 元 , 交 通 费 60 万 元 , 为 旅 游 购 买 赠 品支 付 5 万 元 。 该 单 位 计 税 营 业 额 =全 部 收 入 -税 法 规 定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200-(15+40+25+60) =60(万 元 ) 营 业 税 应

10、 纳 税 额 =计 税 营 业 额 适 用 税 率 =60 万 元 5% =3 万 元 编 辑 本 段 营 业 税 起 征 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条 例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规 定 : 第 十 条 纳 税 人 营 业额 未 达 到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 免 征 营 业 税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 依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全 额 计 算 缴 纳 营 业 税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11、 施 行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条 例 第 十 条 所 称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 是 指 纳 税 人 营 业 额 合 计 达 到 起 征 点 。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适 用 范 围 限 于 个 人 。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 定 如 下 : (一 )按 期 纳 税 的 , 为 月 营 业 额 1000-5000 元 ; (二 )按 次 纳 税 的 , 为 每 次 (日 )营 业 额 100 元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局 )、 税 务 局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地 区适 用

12、 的 起 征 点 , 并 报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 2 编 辑 本 段 税 收 特 点征 税 范 围 广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包 括 在 我 国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和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经 营 行 为 ,涉 及 国 民 经 济 中 第 三 产 业 这 一 广 泛 的 领 域 。 第 三 产 业 直 接 关 系 着 城 乡 人 民 群 众 的 日 常 生 活 ,因 而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具 有 广 泛 性 和 普 遍 性 。 随 着 第 三 产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 营 业 税 的 收 入

13、 也 将 逐 步增 长 。 计 算 方 法 简 便营 业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为 各 种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的 营 业 额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让 额 、 销 售 不 动 产 的销 售 额 ( 三 者 统 称 为 营 业 额 ) , 税 收 收 入 不 受 成 本 、 费 用 高 低 影 响 , 收 入 比 较 稳 定 。 营 业 税实 行 比 例 税 率 , 计 征 方 法 简 便 。 按 行 业 设 计 税 目 税 率营 业 税 与 其 他 流 转 税 税 种 不 同 , 它 不 按 商 品 或 征 税 项 目 的 种 类 、 品 种 设 置 税 目 、 税 率

14、, 而是 从 应 税 劳 务 的 综 合 性 经 营 特 点 出 发 , 按 照 不 同 经 营 行 业 设 计 不 同 的 税 目 、 税 率 。 纳 税 人 的 营 业 额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提 供 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除 外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销 售 不 动 产 向 对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是 ,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运 输 企 业 在 我 国 境 内 运 输 旅 客 或 者 货 物 出 境 , 在 境 外 改 由 其 他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乘 客 或 者货 物 的

15、, 以 全 程 运 费 减 去 付 给 该 承 运 企 业 的 运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 ( 二 ) 旅 游 企 业 组 织 旅 游 团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游 , 在 境 外 改 由 其 他 旅 游 企 业 接 团 的 ,以 全 程 旅 游 费 减 去 付 给 该 接 团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 ( 三 ) 建 筑 业 的 总 承 包 人 将 工 程 分 包 或 者 转 包 给 他 人 的 , 以 工 程 的 全 部 承 包 额 减 去 付 给 分 包人 或 者 转 包 人 的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16、额 。 ( 四 ) 转 贷 业 务 , 以 贷 款 利 息 减 去 借 款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 ( 五 ) 外 汇 、 有 价 证 券 、 期 货 买 卖 业 务 , 以 卖 出 价 减 去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 ( 六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营 业 税 : ( 一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养 老 院 、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育 养 服 务 , 婚 姻 介 绍 , 殡 葬 服 务 ; ( 二 ) 残 疾 人 员 个 人 提 供 的 劳 务 ; ( 三 ) 医 院

17、、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 ( 四 )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的 教 育 劳 务 ,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劳 务 ; ( 五 ) 农 业 机 耕 、 排 灌 、 病 虫 害 防 治 、 植 保 、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 ( 六 ) 纪 念 馆 、 博 物 馆 、 文 化 馆 、 美 术 馆 、 展 览 馆 、 书 画 院 、 图 书 馆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举 办 文化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18、入 , 宗 教 场 所 举 办 文 化 、 宗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 ( 七 ) 科 研 单 位 取 得 的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 ( 八 ) 自 主 创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科 技 人 员 、 复 转 军 人 、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 就 业 困 难 群 体 、 海 归人 员 、 农 民 在 本 土 创 业 及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 企 业 以 创 业 营 业 税带 动 就 业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 当 年 新 招 用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 与 其 签 订 1 年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19、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 城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800 元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从 事个 体 经 营 ,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 3 年 内 免 征 营 业 税 ; 返 乡 农 民 工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在 市 (地 )所 属 区 的 , 其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为 月 营 业 额 5000 元 , 在 县 (市 )所 属 区 的 , 其 营 业 税 起

20、 征 点 为 月 营业 额 4000 元 , 达 不 到 起 征 点 的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及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 营 业 税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任 何 地 区 、 部 门 均 不 得 规 定 免 税 、 减税 项 目 。 编 辑 本 段 扩 展 知 识计 算 公 式营 业 税 应 纳 税 额 =营 业 额 税 率 税 目 税 率税目 税率 征收范围 常见征税业务交通运输业 3%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陆运:通过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陆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

21、业务。水运:有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航运: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管运: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之间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比照“装卸搬运”征税。建筑业 3%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

22、作业在内。安装: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作业、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有线电视安装费。修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钻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保险金融:贷款业务、融资租赁

23、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邮电通信业 3% 邮政、电信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电信: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号和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业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

24、、其他电信的业务。文化体育业 3%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业: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表演: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业务。经营游览场所: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体育业:

25、单位和个人为举办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20%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娱乐业5% 保龄球、台球 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服务业 5%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代理业: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的

26、业务。旅店业: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有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旅游业: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仓储业: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按“租赁”征税。广告业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誉写、打字、镌刻

27、、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测绘、勘探等服务性业务。转让无形资产 5%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著作权:转让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商誉: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

28、5%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单位和个人转让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的行为。起 征 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条 例 (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 规 定 第 十 条 , 纳 税 人 营业 额 未 达 到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 免 征 营 业 税 ;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全 额 计 算 缴 纳 营 业 税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29、 业 税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条 例 第 十 条 所 称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 是 指 纳 税 人 营 业 额 合 计 达 到 起 征 点 。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适 用 范 围 限 于 个 人 。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 定 如 下 : ( 一 ) 按 期 纳 税 的 , 为 月 营 业 额 1000 5000 元 ; ( 二 ) 按 次 纳 税 的 , 为 每 次 ( 日 ) 营 业 额 100 元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 税 务 局

30、应 当 在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地 区适 用 的 起 征 点 , 并 报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 财 政 部 日 前 发 布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决 定 , 上 调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 修 订 后 的 细 则 从 11 月 1日 起 施 行 。 分 析 人 士 表 示 , 此 举 旨 在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发

31、展 的 要 求 , 减 轻 小 微企 业 税 负 。 财 政 部 公 告 称 ,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 定 为 , 销 售 货 物 的 , 为 月 销 售 额 5000-20000 元 ; 销 售 应 税 劳 务 的 ,为 月 销 售 额 5000-20000 元 ; 按 次 纳 税 的 , 为 每 次 (日 )销 售 额 300-500 元 。 ” 在 此 次 修 改 前 ,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的 幅 度 是 : 销 售 货 物 的 , 为 月

32、销 售 额 2000-5000 元 ; 销 售 应税 劳 务 的 , 为 月 销 售 额 1500-3000 元 ; 按 次 纳 税 的 , 为 每 次 (日 )销 售 额 150-200 元 。 财 政 部 公 告 称 ,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的 幅 度 规 定 为 , 按 期 纳 税 的 , 为 月 营 业 额 5000-20000 元 ; 按 次 纳 税 的 , 为 每次 (日 )营 业 额 300-500 元 。 ” 在 此 次 修 改 前 , 营 业 税 起

33、 征 点 的 幅 度 是 : 按 期 纳 税 的 , 为 月 营 业 额 1000-5000 元 ; 按 次 纳税 的 , 为 每 次 (日 )营 业 额 100 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条 例 规 定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营 业 税 : ( 1)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养 老 院 、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育 养 服 务 , 婚 姻 介 绍 , 殡 葬 服 务 ; 营 业 税( 2) 残 疾 人 员 个 人 提 供 的 劳 务 ; ( 3) 医 院 、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 ( 4) 学

34、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的 教 育 劳 务 ,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劳 务 ; ( 5) 农 业 机 耕 、 排 灌 、 病 虫 害 防 治 、 植 保 、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 ( 6) 纪 念 馆 、 博 物 馆 、 文 化 馆 、 美 术 馆 、 展 览 馆 、 书 画 院 、 图 书 馆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举 办 文化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 宗 教 场 所 举 办 文 化 、 宗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 ( 7

35、) 境 内 保 险 机 构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的 保 险 产 品 。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 营 业 税 的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任 何 地 区 、 部 门 均 不 得 规 定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 应 当 单 独 核 算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营 业 额 ; 未 单 独 核 算 营 业 额的 , 不 得 免 税 、 减 税 。 纳 税 申 报对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税 额 分 别 采 取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扣 缴 和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两 种 方 法

36、 。 免 税 项 目我 国 过 去 对 营 业 税 的 减 免 , 从 性 质 上 看 , 既 有 政 策 性 减 免 税 , 也 有 困 难 的 减 免 税 ; 从 审 批权 限 来 看 , 既 有 条 例 规 定 的 减 免 税 , 也 有 国 务 院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的 减 免 税 , 还 有 省(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批 准 的 减 免 税 。 减 免 权 限 的 分 散 和 减 免 税 的 过 多 , 实 践 证 明 弊 病 较 多 , 不 利于 企 业 间 的 平 等 竞 争 , 也 影 响 国 家 的 财 政 收 入 。 针 对 这 种

37、 情 况 , 改 革 后 的 营 业 税 对 减 免 税 政 策进 行 了 较 大 的 调 整 , 主 要 有 : (1)将 减 免 税 权 全 部 集 中 于 国 务 院 , 任 何 部 门 和 地 区 均 无 营 业 税权 决 定 减 免 税 。 (2)只 保 留 统 一 减 免 税 , 对 企 业 和 个 人 一 律 不 予 个 别 减 免 税 。 (3)统 一 减 免 税 规 定 , 保 留 少 部 分 政 策 性 强 的 免 税 项 目 。 最 近 发 布 实 施 的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营 业 税 的 免 税 项 目 有 : (1)养 老 院 、 托 儿 所 、 幼

38、 儿 园 、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育 养 服 务 , 婚 姻 介 绍 , 殡 葬 服 务 。 (2)残 疾 人 员 个 人 提 供 的 劳 务 , 即 残 疾 人 员 本 人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劳 务 。 (3)医 院 、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 (4)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的 教 育 劳 务 ,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劳 务 。 (5)农 业 机 耕 、 排 灌 、 病 虫 害 防 治 、 植 保 、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 牲 畜 、水

39、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 (6)纪 念 馆 、 博 物 馆 、 文 化 馆 、 美 术 馆 、 展 览 馆 、 书 画 院 、 图 书 馆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举 办 文 化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 宗 教 场 所 举 办 文 化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 (7)科 研 单 位 取 得 的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 除 上 述 项 目 外 , 营 业 税 的 减 税 、 免 税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任 何 地 区 、 部 门 均 不 得 规 定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 应 当 单 独 核 算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营 业 额 , 未 单 独 核 算 营 业 额的 , 不 得 免 税 、 减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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