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 安 市 总 工 会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开发区工会,各地税分(县)局:我市地税代收工会经费试点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推动工会组建,规范经费收缴,维护职工权益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扩大试点范围,在高陵县、周至县、蓝田县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推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二、统一征期,实行按季征收。缴费单位应在季末 15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其范围、基数、比例及申报缴费的程序按照西安市工会经费收缴实施办法执
2、行。三、进一步明确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包含涉外分局管理的外资企业) 、各 类经济和社会组织,驻陕金融单位等均在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范围之内。其中,中国金融工会在陕单位按 15%征收。市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及省总直属的省部单位不纳入代收范围。四、建立市总工会地税代收工会经费专户,凡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统一进入该专户。2五、高陵县、周至县、蓝田县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属的企业、涉外分局管理的外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007 年 12月 31 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 由市区县工会下达经费催缴通知书,由地税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催缴工作。附件:西安市工会经费收缴实施办法
3、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08 年 3 月 12 日主题词:工会 经费 税务 通知西安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8 年 3 月 12 日印发共印 5000 份3附件西安市工会经费收缴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陕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代收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经济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统一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代收(市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不纳入代收范围)。第三条 缴费单位须以单位全部职
4、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工资总额按照 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 1 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年薪制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四条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其中基层工会留用 60,解缴上级工会 40。其解缴上级工会的 40部分4由地税机关代收。 基层工会留用的 60 部分, 仍按现行办法由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不按上述比例上缴的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
5、业单位,由市总工会核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开业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代收工会筹备金,待其工会组织成立后,由上级工会按 2的 60返给基层工会。应缴工会经费额=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240应缴工会筹备金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第五条 工会经费和筹备金采取按季申报缴纳,年终清算结算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缴费单位应在次月的 15 日前,持申报表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据实申报当期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并接受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二)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内容
6、,对缴费数额进行审核,使用税收票据开具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款书;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 60部分,由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费单位凭上述票据在税前列支。5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的专用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收缴和上解;地税机关在征收结束后的次月,将各单位征收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市总工会。同时将代收的款项划转到市总工会的经费专户。第八条 对于待别困难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缓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缓缴手续。第九条 缴费单位无故拖延或不按比例拨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和工会责令缴纳,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按有关法律依法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