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版 徐 州 教 师 招 聘 考 试教 育 综 合 知 识 (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 题 库 及 答 案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概 述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是 政 策 体 系 中 的 最 高 层 次 , 体 现 最 根 本 、 最 长 远 利 益 的 政 策 。1A。 总 政 策B.基 本 政 策C.具 体 政 策D.鼓 励 性 政 策2.学 生 的 社 会 地 位 属 于 学 生 的 ( )问 题 。A.法 律B.权 利C.责 任D.义 务3.我 国 的 教 育 基 本 法 是 (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2、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4.在 合 作 办 学 中 , 委 托 培 养 劳 动 用 工 和 教 师 聘 任 等 方 面 发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属 于 ( )A.刑 事 法 律 责 任B.民 事 法 律 责 任C.行 政 法 律 责 任D.行 政 和 刑 事 法 律 责 任5.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创 制 方 式 和 表 达 方 式 的 不 同 , 我 国 的 教 育 法 规 可 分 为 ( )A.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B.成 文 法 和 不 成 文 法C.根 本 法 和 普 通 法D.一 般
3、法 和 特 殊 法16.颁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国 家 机 关 是 ( )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B.国 务 院C.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D.教 育 部7.根 据 政 策 内 容 和 层 次 的 不 同 , 可 将 教 育 政 策 分 为 ( )A.总 政 策 、 基 本 政 策 和 具 体 政 策B.全 局 性 政 策 和 区 域 性 政 策C.政 党 的 政 策 、 国 家 的 政 策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政 策D.鼓 励 性 政 策 和 限 制 性 政 策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属 于 (
4、 )A.教 育 行 政 法 规B.教 育 基 本 法C.教 育 单 行 法 律D.教 育 规 章9.教 育 行 政 法 规 一 般 有 三 种 形 式 , 即 ( )A.通 知 、 办 法 、 规 则B.条 例 、 办 法 、 规 定C.条 例 、 命 令 、 规 则D.通 知 、 命 令 、 规 定10.( )是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根 据 。A.法 律 事 实 B.法 律 规 范C.法 律 条 文 D.法 律 责 任11.( )标 准 是 评 价 教 育 政 策 的 首 要 标 准 。A.效 益B.效 率C.教 育 政 策 回 应 度D.发 展 性1
5、2.( )是 教 育 司 法 活 动 的 灵 魂 和 生 命 。A.公 正 准 确B.合 法 合 理C.及 时 高 效D.教 育 与 保 护13.下 列 选 项 中 , 哪 项 不 是 最 基 本 、 最 重 要 的 教 育 政 策 ( )2A.教 育 体 制 政 策B.教 育 经 费 政 策C.课 程 与 教 学 政 策D.教 师 教 育 政 策14.教 育 法 律 救 济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 )A.避 免 损 害B.避 免 纠 纷C.补 救 受 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D.获 得 赔 偿15.某 区 属 小 学 和 中 学 和 该 区 教 育 局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属
6、于 ( )A.教 育 外 部 的 法 律 关 系B.隶 属 型 教 育 法 律 关 系C.平 权 型 教 育 法 律 关 系D.绝 对 法 律 关 系16.教 师 申 诉 制 度 是 一 项 专 门 保 护 教 师 ( )的 法 律 制 度 。A.权 益B.权 利C.利 益D.权 力17.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是 以 ( )保 证 实 施 的 行 为 准 则 。A.社 会 规 范B.国 家 强 制 力C.党 的 领 导D.社 会 主 义 价 值 观18.( )是 根 据 党 或 国 家 的 总 政 策 、 总 任 务 而 制 定 的 , 体 现 了 政 党 或 国 家 对 一 定 历 史 时
7、 期 教 育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A.教 育 政 策B.教 育 法 规C.教 育 方 针D.教 育 路 线19.教 师 申 诉 制 度 是 我 国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一 项 救 济 制 度 , 以 下 不 属 于 该 项 制 度 特 点 的 是 ( )A.是 一 项 正 式 的 法 律 救 济 制 度B.是 一 项 专 门 性 的 申 诉 制 度C.是 一 项 行 政 性 的 申 诉 制 度3D.是 一 项 民 事 的 申 诉 制 度0.王 某 在 某 县 中 学 担 任 英 语 老 师 期 间 通 过 了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 学 校 以 英 语 老 师 不 足 为
8、由 不 批 准2王 某 在 职 学 习 。 王 某 欲 以 剥 夺 其 参 加 进 修 的 权 利 为 由 提 起 申 诉 , 受 理 申 诉 的 机 构 应 当 是 ( )A.当 地 县 教 育 局B.当 地 县 人 民 政 府C.地 市 教 育 局D.省 教 育 厅21.教 育 法 律 关 系 是 一 种 ( )关 系 。A.权 利 义 务B.规 范C.合 同D.社 会 契 约22.下 列 不 属 于 教 育 单 行 法 律 的 是 (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9、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23.( )是 教 育 法 律 救 济 的 前 提 。A.纠 纷 的 存 在B.损 害 的 发 生C.补 救 受 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D.侵 权 行 为 的 发 生24.在 教 师 申 诉 的 程 序 中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书 的 次 日 起 ( )日 内 , 做 出 处 理 。A.15B.20C.25D.3025.依 据 政 策 所 起 作 用 的 角 度 , 教 育 政 策 可 分 为 ( )A.政 党 的 教 育 政 策 、 国 家 的 教 育 政 策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教 育 政 策B.鼓
10、 励 性 政 策 和 限 制 性 政 策C.总 政 策 、 基 本 政 策 、 具 体 政 策D.全 局 性 政 策 和 区 域 性 政 策26.在 教 育 法 规 实 施 中 , 作 为 准 绳 的 是 ( )A.法 律 事 实4B.法 律 规 范C.教 育 规 律D.教 育 方 针27.把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分 为 调 整 性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和 保 护 性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依 据 是 ( )A.主 体 之 间 关 系 的 类 型B.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社 会 角 色 不 同C.教 育 法 律 规 范 的 职 能D.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层
11、次 结 构28.一 般 而 言 , 教 育 强 制 措 施 主 要 是 采 用 ( )等 行 政 处 分 , 或 由 司 法 机 关 做 出 裁 判 。A.警 告 、 记 过 、 降 级 、 撤 职B.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 记 过 、 降 级C.警 告 、 记 过 、 降 级 、 停 薪 留 职D.通 报 批 评 、 警 告 、 记 过 、 降 级29.教 育 法 规 中 确 立 的 有 关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 办 学 体 制 、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和 原 则 等 , 必 须 符 合 ( )A.儿 童 身 心 发 展 规 律B.我 国 基 本 国 情C. 中 华 人 民
12、 共 和 国 宪 法 D.教 育 内 在 规 律30.在 教 育 行 政 诉 讼 中 , 对 于 当 事 人 的 起 诉 ,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查 , 应 当 在 接 到 起 诉 状 之 Et起 ( )日 内 立 案 或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 当 事 人 对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不 服 ,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A.3B.5C.7D.1031.实 施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的 机 关 , 除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 必 须 是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教育 行 政 部 门 。A.省B.市C.县D.乡 镇32.教 育 领 域 中 主
13、 要 运 用 的 法 律 救 济 方 式 不 包 括 ( )A.行 政 复 议B.刑 事 诉 讼C.民 事 诉 讼5)A.教 育 法 律B.教 育 行 政 法 规C.教 育 政 府 规 章D.教 育 单 行 条 例37.基 础 教 育 管 理 权 属 于 ( )A.学 校B.地 方C.中 央D.家 庭38.教 育 政 策 和 法 规 的 基 本 功 能 是 ( )A.保 障 功 能B.规 范 功 能C.管 理 功 能D.激 励 功 能39.在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中 , 学 生 是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 )A.主 体6D.行 政 赔 偿3.教 育 行 政 复 议 的 书 面 形
14、式 申 请 应 在 (3 )13内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书 。A.10B.30C.50D.6034.国 家 教 育 法 规 ( )地 方 教 育 法 规 。A.相 当 于B.优 先 于C.服 从 于D.指 导35.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依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型 。 按 照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中 各 主 体 的 社 会 角 色的 不 同 , 可 分 为 ( )A.隶 属 型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和 平 权 型 教 育 法 律 关 系B.教 育 内 部 的 法 律 关 系 和 教 育 外 部 的 法 律 关 系C.绝 对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15、 和 相 对 教 育 法 律 关 系D.权 利 主 体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和 义 务 主 体 教 育 法 律 关 系36.根 据 我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有 权 制 定 和 发 布 (B.被 监 护 人C.公 民D.未 成 年 人40.教 师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属 于 ( )的 法 律 关 系 。A.隶 属 型B.平 权 型C.调 整 性D.保 护 性41.下 列 不 属 于 学 校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的 是 ( )A.学 校 与 政 府B.学 校 与 社 会C.学 校 与 教 师D.学 校 与 家 长42.在 通 过 其
16、他 途 径 都 不 能 获 得 满 意 的 救 济 时 , 可 以 通 过 ( )渠 道 获 得 充 分 的 补 救 。A.校 内 调 解B.教 育 仲 裁C.诉 讼 救 济D.行 政 救 济43.在 我 国 的 教 育 管 理 实 践 中 , 学 校 对 教 师 的 行 政 处 分 决 定 以 及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 教 师 或 学 生如 果 不 服 的 , 无 法 通 过 (A.教 育 行 政 复 议B.教 育 申 诉 )方 式 获 得 救 济 。C.民 事 诉 讼D.行 政 诉 讼44.学 校 之 间 签 订 的 协 作 合 同 , 经 过 协 商 后 修 改 某 些 法
17、 定 义 务 或 履 行 期 限 及 条 件 等 。 这 属 于 ( )A.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变 更B.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变 更C.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的 变 更D.教 育 法 律 关 系 没 有 变 更45-( )是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因 实 施 了 违 反 教 育 法 的 行 为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承担 的 带 有 强 制 性 的 法 律 后 果 。A.教 育 法 律 关 系B.教 育 法 律 责 任C.教 育 法 律 规 范7D.教 育 法 律 义 务6.法 律 责 任 人 人 必 须
18、 承 担 , 任 何 违 法 者 不 得 逃 避 或 拒 不 承 担 。 这 体 现 了 (4 )A.责 任 的 法 律 规 定 性B.责 任 的 国 家 强 制 性C.责 任 的 专 权 追 究 性D.归 责 的 特 定 性47.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是 一 种 以 (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责 任 。A.人 身 自 由B.人 格 尊 严C.人 身 安 全D.财 产48.学 生 、 教 师 、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通 过 一 定 的 手 段 或 途 径 , 请 求 政 府 实 行 强 制 性 手段 。 这 种
19、方 法 或 途 径 被 称 为 (A.教 育 法 律 救 济B.教 育 援 助 )C.教 育 保 护D.教 育 申 诉49.下 列 选 项 中 , 不 属 于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的 是 ( )A.主 体B.客 体C.内 容D.形 式50.依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 下 列 有 可 能 成 为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的 是 ( )A.某 教 育 局 局 长B.某 市 市 长C.某 市 公 安 局D.某 乡 镇 党 委 书 记51.根 据 我 国 教 育 法 规 体 系 的 横 向 结 构 ,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基 础 教 育 法 的 是 ( )A.
2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52.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有 关 教 育 条 款 的 权 限 属 于 ( )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8B.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C.国 务 院D.教 育 部53.我 国 教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机 关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项 ( )A.中 央 委 员 会B.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C.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D.政
21、 协54.教 育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 )A.平 等 性B.双 边 性C.有 偿 性D.隶 属 性二 、 材 料 分 析 题某 校 学 生 马 超 学 习 成 绩 不 好 , 守 纪 情 况 也 差 。 一 天 , 他 在 教 学 楼 内 玩 球 , 故 意 将 一 个 价 值 300元 的 吊 灯 打 坏 , 学 校 在 查 明 事 实 经 过 后 ,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 损 坏 公 物 要 赔 偿 和 罚 款 ” 的 规 章 制 度 , 对 马超 做 出 三 点 处 理 决 定 : 一 是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二 是 照 价 赔 偿 吊 灯 ;三
22、 是 罚 款 300元 。 对 此 , 学 校 、 教 师 、学 生 及 家 长 均 未 感 到 不 妥 当 。 该 校 在 全 校 师 生 大 会 上 以 此 事 为 材 料 , 大 谈 依 法 治 校 、 从 严 治 校 的 重 要性 。 对 此 做 法 , 你 认 为 是 否 妥 当 ?为 什 么 ?参 考 答 案一 、 单 项 选 择 题1.A【 解 析 】 在 教 育 政 策 中 , 总 政 策 是 其 最 高 层 次 , 体 现 最 根 本 、 最 长 远 的 利 益 。2.B【 解 析 】 学 生 的 社 会 地 位 是 指 他 们 作 为 社 会 成 员 应 具 有 的 主 体
23、 地 位 。 青 少 年 、 儿 童 是 未 来 社 会 的 主 人 , 有着 独 立 的 社 会 地 位 , 并 依 法 享 受 各 项 社 会 权 利 。 所 以 , 学 生 的 社 会 地 位 属 于 学 生 的 权 利 问 题 。.B【 解 析 】 教 育 基 本 法 律 是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 调 整 教 育 内 部 、 外 部 相 互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准 则 。 我 国的 教 育 基 本 法 律 是 1995年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B【 解 析
24、 】 从 当 前 法 律 实 践 看 ,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承 担 的 民 事 责 任 主 要 是 违 约 民 事 责 任 。 此 外 , 学 校 及 其34他 教 育 机 构 作 为 法 人 , 会 经 常 参 与 各 种 民 事 活 动 , 如 合 作 办 学 、 委 托 培 养 、 有 偿 服 务 、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 劳 动 用 工 、教 师 聘 任 等 , 往 往 要 与 其 他 主 体 签 订 各 种 合 同 , 发 生 各 种 民 事 性 质 的 法 律 责 任 。 在 出 现 法 律 纠 纷 时 , 以 要 求 追 究 违反 合 同 的 民 事 责
25、任 , 请 求 民 事 赔 偿 。 所 以 答 案 选 B 项 。5.B【 解 析 】 依 据 教 育 法 规 创 制 方 式 和 表 达 方 式 的 不 同 , 可 分 为 成 文 法 和 不 成 文 法 。6.C【 解 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是 我 国 的 教 育 基 本 法 ,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 调 整 教 育 内 部 、 外部 相 互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准 则 , 对 整 个 教 育 全 局 起 宏 观 调 控 作 用 。7.A【 解 析 】 略 。98.C【 解 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26、是 规 定 义 务 教 育 方 面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所 以 属 于 教 育 单 行 法 律 , 是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91.B【 解 析 】 教 育 行 政 法 规 的 名 称 一 般 有 三 种 : 条 例 、 规 定 、 办 法 或 细 则 。0.A【 解 析 】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是 由 一 定 的 客 观 情 况 的 出 现 而 引 起 的 。 通 常 把 能 够 引 起 法 律 关系 发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客 观 情 况 称 之 为 法 律 事 实 。 法 律 事 实
27、 是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根 据 。111.D【 解 析 】 制 定 和 颁 布 教 育 政 策 , 目 的 就 是 促 进 教 育 的 发 展 。 所 以 , 发 展 性 标 准 是 评 价 教 育 政 策 的 首 要 标 准 。2.A【 解 析 】 司 法 机 关 肩 负 着 维 护 国 家 教 育 法 制 、 保 护 人 民 教 育 权 利 的 神 圣 职 责 , 代 表 着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义 。 因此 , 公 正 准 确 是 教 育 司 法 活 动 的 灵 魂 和 生 命 。3.D【 解 析 】 在 教 育 政 策 体 系 中 , 最
28、重 要 、 最 基 本 的 教 育 政 策 有 教 育 体 制 政 策 、 教 育 质 量 政 策 、 教 育 经 费 政 策 、教 育 人 事 政 策 、 课 程 与 教 学 政 策 、 学 制 政 策 。1114.C【 解 析 】 教 育 法 律 救 济 的 目 的 在 于 补 救 相 对 人 受 损 害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其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法 律 保 护 。5.B【 解 析 】 隶 属 型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是 以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为 核 心 , 向 外 辐 射 , 与 其 他 主 体 之 间 形 成 的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隶 属 型 教 育 法
29、 律 关 系 通 常 是 指 教 育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6.A【 解 析 】 教 师 申 诉 制 度 是 指 教 师 在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时 ,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向 主 管 的 行 政 机 关 申诉 理 由 , 请 求 处 理 的 制 度 。1117.B【 解 析 】 教 育 法 规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并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行 为 规 则 。8.A【 解 析 】 教 育 政 策 是 一 个 政 党 和 国 家 为 实 现 一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教 育 发 展 目 标 和 任 务 , 依
30、 据 党 和 国 家 在 一 定 历史 时 期 的 基 本 任 务 、 基 本 方 针 而 制 定 的 关 于 教 育 的 行 动 准 则 。19.D【 解 析 】 (1)教 师 申 诉 制 度 是 一 项 法 定 的 申 诉 制 度 。 这 种 法 定 性 , 使 教 师 申 诉 程 序 具 有 了 法 律 的 确 定 性 和严 肃 性 。 (2)教 师 申 诉 制 度 是 一 项 专 门 性 的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 它 是 为 教 师 这 一 特 定 的 专 业 人 员 设 立 的 , 只 能 由 教 师 或其 代 理 人 提 出 。 (3)教 师 申 诉 制 度 是 行 政 性
31、的 申 诉 制 度 。 它 是 由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对 教 师 申 诉 , 在 其 行 使 职 权 范 围 内 做出 行 政 处 理 的 制 度 。 其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具 有 行 政 法 的 效 力 。20.A【 解 析 】 当 教 师 在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 应 该 向 主 管 学 校 的 教 育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 因 此 需 要 向 当 地 县教 育 局 提 出 申 诉 。21.A【 解 析 】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是 教 育 法 律 规 范 在 调 整 人 们 有 关 教 育 活 动 的 行 为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权
32、利 和 义 务 关 系 , 是一 种 特 殊 的 社 会 关 系 。22.D【 解 析 】 教 育 单 行 法 律 是 规 定 教 育 领 域 某 一 方 面 具 体 问 题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其 效 力 低 于 我 国 宪 法 和 教 育基 本 法 。 而 D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是 教 育 基 本 法 。23.B【 解 析 】 任 何 法 律 上 的 救 济 ;都 是 因 为 发 生 了 侵 权 损 害 , 无 侵 权 损 害 即 无 所 谓 救 济 。 即 使 发 生 了 侵 权 行 为但 没 有 造 成 损 害 , 也 不 存 在 救 济 问 题 。
33、因 此 , 损 害 的 发 生 是 教 育 法 律 救 济 的 前 提 。224.D【 解 析 】 略 。5.B【 解 析 】 A项 是 依 据 制 定 政 策 主 体 的 不 同 而 划 分 ;C 项 是 依 据 政 策 内 容 与 层 次 的 不 同 而 划 分 ;D 项 是 依 据 政 策效 力 范 围 的 角 度 而 划 分 。 因 此 , B项 符 合 题 意 。2226.B【 解 析 】 法 律 规 范 是 教 育 法 规 实 施 的 准 绳 。7.C【 解 析 】 根 据 教 育 法 律 规 范 的 职 能 , 可 将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分 为 调 整 性 教 育 法 律
34、关 系 和 保 护 性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8.A【 解 析 】 行 政 处 分 是 由 国 家 机 关 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对 其 所 属 人 员 予 以 的 惩 戒 措 施 , 包 括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降 级 、 降 职 、 撤 职 等 。 行 政 处 分 有 时 也 称 纪 律 处 分 。23339.D【 解 析 】 只 有 依 据 教 育 的 内 在 规 律 来 确 立 有 关 的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 办 学 体 制 等 , 才 能 更 好 地 发 展 教 育 。0.C【 解 析 】 略 。1.C【 解 析 】 略 。2.B【 解 析 】 在
35、 教 育 领 域 中 主 要 的 法 律 救 济 方 式 有 教 师 申 诉 制 度 、 受 教 育 者 申 诉 制 度 、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赔 偿 和 民 事 诉 讼 。33.D【 解 析 】 略 。1034.B【 解 析 】 地 方 性 法 规 是 地 方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专 称 。 制 定 地 方 性 教 育 法 规 , 须 报 全 国 人 大常 委 会 备 案 。 地 方 性 教 育 法 规 只 在 该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效 , 不 得 同 宪 法 、 法 律 和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36、 。 因 此 , 国 家教 育 法 规 优 先 于 地 方 教 育 法 规 。335.B【 解 析 】 略 。6.B【 解 析 】 法 律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政 府 规 章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的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单 行 条 例 由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 所 以 答 案 选 B 项 。7.B【 解 析 】 1985 1992年 , 我 国 进 行 了 又 一 轮 的 教 育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 实 行 基 础 教 育 由 地 方
37、 负 责 、 分 级 管 理 的原 则 , 基 础 教 育 管 理 权 属 于 地 方 。8.A【 解 析 】 教 育 政 策 、 法 规 的 功 能 包 括 保 障 功 能 、 规 范 功 能 、 制 约 功 能 、 管 理 功 能 、 激 励 功 能 。 其 中 , 保 障功 能 是 教 育 政 策 、 法 规 的 基 本 功 能 。9.A【 解 析 】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是 指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参 加 者 , 也 就 是 在 具 体 的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中 享 有 权 利 并 承333担 义 务 的 人 和 组 织 。 我 国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38、 的 主 体 可 分 为 三 类 : 公 民 (自 然 人 )、 机 构 和 组 织 (法 人 )、 国 家 。 教 育 法 律 关系 中 最 重 要 的 法 律 主 体 是 学 生 与 教 师 。40.B【 解 析 】 平 权 型 的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是 两 个 具 有 平 等 法 律 地 位 的 教 育 关 系 主 体 之 间 产 生 的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 通 常视 为 教 育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教 师 与 学 生 之 间 属 于 平 权 型 的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1.D【 解 析 】 学 校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包 括 学 校 与 政
39、府 、 学 校 与 社 会 、 学 校 与 教 师 、 学 校 与 学 生 , 不 包 括 学 校与 家 长 。442.C【 解 析 】 诉 讼 救 济 , 也 叫 司 法 救 济 , 是 指 相 对 人 就 特 定 的 侵 权 行 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寻 求 法 律 救 济 的 途径 。 这 一 渠 道 使 相 对 人 在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都 不 能 获 得 满 意 的 救 济 时 , 可 以 得 到 充 分 的 补 救 。43.A【 解 析 】 教 师 或 者 学 生 对 学 校 的 行 政 处 分 不 服 的 , 不 可 以 通 过 教 育 行 政 复 议 的
40、 方 式 获 得 救 济 , 可 以 通 过 教育 申 诉 制 度 进 行 申 诉 , 如 果 还 是 没 有 得 到 恰 当 的 处 理 , 可 以 通 过 诉 讼 救 济 的 渠 道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而 教 育 行 政复 议 的 申 请 人 只 能 是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 被 申 请 人 只 能 是 做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 学 校 不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44.C【 解 析 】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变 更 , 是 指 法 律 关 系 构 成 要 素 的 变 更 , 即 主 体 、 客 体 、 内 容
41、的 变 更 。 内 容 的 变 更是 指 权 利 、 义 务 的 变 更 。445.B【 解 析 】 题 干 所 述 为 教 育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6.B【 解 析 】 法 律 责 任 具 有 普 遍 的 约 束 力 , 是 维 护 社 会 正 常 秩 序 的 有 力 手 段 , 人 人 必 须 承 担 , 任 何 违 法 者 不 得逃 避 或 拒 不 承 担 。 这 是 责 任 的 国 家 强 制 性 的 表 现 。7.D【 解 析 】 教 育 法 的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是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违 反 教 育 法 律 、 法 规 , 破 坏 了 平 等 主 体
42、之 间 正 常 的 财产 关 系 或 人 身 关 系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是 一 种 以 财 产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责 任 。8.A【 解 析 】 教 育 法 律 救 济 是 指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并 造 成 损 害 时 , 获 得 恢 复 和 补 救 的 法 律制 度 。4449.D【 解 析 】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有 主 体 、 客 体 和 内 容 , 三 者 相 互 制 约 、 缺 一 不 可 ,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要 素 的改 变 , 都 会 导
43、致 原 有 法 律 关 系 的 变 更 。50.C【 解 析 】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 被 告 始 终 是 行 政 机 关 , 原 告 始 终 是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教 育 局 长 、 市 长 、 乡镇 党 委 书 记 都 是 个 人 , 不 是 政 府 机 关 , 他 们 是 教 育 局 、 市 政 府 、 乡 镇 政 府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1.A【 解 析 】 根 据 我 国 教 育 法 规 体 系 的 横 向 结 构 , A 项 是 基 础 教 育 法 ;B 项 是 高 等 教 育 法 ;C 项 是 教 育 基 本 法 ;D项 是 职 业 教 育
44、法 。55552.A【 解 析 】 我 国 宪 法 由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法 律 效 力 。3.D【 解 析 】 我 国 政 协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政 治 协 商 、 参 政 议 政 和 民 主 监 督 , 没 有 制 定 教 育 政 策 的 权 力 。4.D【 解 析 】 隶 属 型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通 常 是 指 教 育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因 此 , 教 育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隶 属 性 。二 、 材 料 分 析 题 (答 案 要 点
45、)(1)学 校 对 马 超 的 处 理 意 见 中 , 一 、 二 条 是 合 法 的 , 但 第 三 条 对 学 生 处 以 罚 款 是 一 种 典 型 的 违 法 行 为 。2)行 政 制 裁 分 为 行 政 处 分 和 行 政 处 罚 两 个 方 面 , 实 施 的 单 位 有 明 确 要 求 。 行 政 处 分 是 一 种 内 部 行 政 法 律 行 为 ,是 隶 属 关 系 之 间 的 双 方 , 由 上 对 下 实 行 的 , 如 医 院 对 医 生 、 学 校 对 教 师 和 学 生 等 。 处 分 的 类 别 有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 开 除 、 免 职 等
46、 。 行 政 处 罚 是 一 种 外 部 行 政 法 律 行 为 , 具 有 公 共 行 政 意 义 , 由 特 定 行 政 机 关 实 行 如 治 安 机 关 进11行 的 , 包 括 拘 留 、 劳 动 教 养 、 罚 款 、 没 收 财 产 等 。 罚 款 是 行 政 处 罚 , 只 有 国 家 的 特 定 行 政 机 关 才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 学校 不 是 行 政 机 关 , 对 学 生 予 以 罚 款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依 据 ,第 一 节 我 国 主 要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解 读一 、 单 项 选 择 题1.规 定 “ 国 家 培 养 青 年 、 少 年 、
47、儿 童 在 品 德 、 智 力 、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内 容 的 是 (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B.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2.我 国 实 行 ( )年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A.七B.八C.九D.十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这 一 规 定 始 出 于 (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48、和 国 教 育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4.下 列 法 律 中 含 有 规 定 我 国 学 生 法 律 地 位 条 款 的 是 (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49、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自 ( )起 施 行 。A.1994年 1月 1日B.1995年 1月 1日C.1994年 9月 1日D.1995年 9月 1日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 “ 国 家 根 据 各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 帮 助 各 少 数 民族 地 区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 国 家 扶 持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 国 家 扶 持 和 发 展 残 疾 人 教 育 事 业 。 ” 这体 现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A.方 向 性 )原 则 。12B.平 等 性C.公 益 性D.全 面 性7.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不 收 ( )A.学 费 、 书 费B.学 费 、 杂 费C.书 费 、 杂 费D.学 费 、 书 费 、 杂 费8.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相 应 的 实 施 特 殊 教 育 的 学 校 (班 ), 对 视 力 残 疾 、 听 力 语 言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