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隆县财政局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武隆财政2008 413 号 核收:武 隆 县 财 政 局 武 隆 县 物 价 局关 于 转 发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物 价 局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布 取 消和 停 止 征 收 100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的 通 知 的 通 知 的 通 知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08 176 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一、 通知规定取消和停止
2、执行的收费项目,自 2009 年 1 月 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2-三、请县级各执收单位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及时到县物价局更换收费许可证。特此通知武隆县财政局 武隆县物价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财政 取消收费 通知报送:县政府办武隆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 年 12 月 29 日印(共印 8 份)-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 财 综 2008176 号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关 于 公 布取 消 和 停 止 征 收 100 项 行 政 事 业 性收 费 项 目
3、的 通 知 的 通 知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78 号 )(以 下 简 称通 知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通 知 规 定 和 要 求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并 结 合 我 市 具 体 情 况 ,补 充 通 知 如 下 :一 、通 知 规 定 取 消 和 停 止 执 行 的 收 费 项 目 ,任 何 部 门和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和 拒 绝 执 行 ,更 不 得 擅 自 转 为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等 方 式 变 相 继 续 收 费 ,
4、违 者 将 按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罚 。二 、根 据 关 于 发 布 财 政 部 驻 重 庆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事 处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就 地 监 缴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财 驻渝 监 办 200877 号 )规 定 ,属 中 央 收 取 的 收 费 ,由 财 政 部 驻文件-4-重 庆 专 员 办 事 处 监 管 ,使 用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票据 ,直 接 缴 入 中 央 金 库 。若 需 地 方 代 为 收 取 的 ,各 部 门 或 单位 应 报 经 财 政 部 驻 重 庆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5、处 和 市 财 政 审 查同 意 后 ,市 财 政 根 据 重 庆 市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办 法 规 定确 定 收 缴 方 式 和 票 据 使 用 ,实 行 征 收 管 理 。各 部 门 或 单 位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方 式 脱 离 财 政 部 门 对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监 管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二八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财政 取消收费 通知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 年 12 月 9 日印-5-财 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综 200878 号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关 于 公 布 取 消 和 停 止
6、 征 收 100 项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略: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文件-6-政预
7、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 年 1 月 1 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
8、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八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92 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
9、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8-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
10、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9-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和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
11、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10-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批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1-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
13、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 IC 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12-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 止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共 8 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