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贷款一、政府贷款的涵义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政府贷款多数是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是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政府贷款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洽谈,也有的是政府首脑出国访问时,经双方共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如:法国对外提供贷款时,其主管部门是法国财政部国库司。国库司代表法国政府对外谈判,签订贷款总协议,拟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一般条件,然后,还要听取法国国民议会有关机构的意见。日本政府贷款主要由外务省、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和经济企划厅负责。每笔贷款由内阁总理大臣交给这四个部门协商提出贷款方案,由内阁会议决定。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
2、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还采用混合信贷方式,即为援助和用于资助贷款国专项出口的政府贸易信贷相结合的贷款。二、政府贷款的特点1. 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政府贷款具有双边经济援助性质,按照国际惯例,政府贷款一般都含有 25%的赠予部分。据世行统计,1978 年世界各国政府贷平均年限为 30.5 年,利率为 3%。2.贷款与专门的项目相联系。比如:用于一国的交通、农业、卫生等大型开发项目。3.有时规定购买限制性条款。所谓购买限制性条款,是指借款国必须以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设备。4.政府贷款的规模不会太大。政府贷款受贷款国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支与国际收支状况的制约,其规模不会太大
3、,而且,一般在两国政治外交关系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分类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转贷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作借款人的项目。可以免除担保。第二类,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第三类,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贷款范围及用途(一)贷款对象: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贷款用途:支付贷款项目商务合同、咨询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三)贷款投向:交通、能源、城建、电讯、农林、水利、环保等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行业。
4、转贷程序财政部作为我国双边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负责与外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各级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等;地方财政、计划部门将转贷项目材料逐级上报,由财政部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批后转贷。世界银行贷款世界银行集团目前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一、 世界银行成立的背景和宗旨1.世界银行成立的背景。世界银行成立于 1945 年 12 月 27 日,1946 年 6 月开始营业。凡是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成立的详细背景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
5、织一章。2.世界银行的宗旨是:(1)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会员国的复兴与开发;鼓励较不发达国家生产与资源的开发。(2)利用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会员国的外国私人投资。当外国私人投资不能获得时,在条件合适时,运用本身资本或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会员国生产提供资金,以补充外国私人投资的不足,促进会员国外国私人投资的增加。(3)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法,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并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4)在贷款、担保或组织其他渠道的资金中,保证重要项目或在时间上紧迫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能优先安排。(5)在业务中适当照顾各会员国国内工商业,使其免
6、受国际投资的影响。概括起来就是担保或供给会员国长期贷款,以促进会员国资源的开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的增长及国际收支平衡的维持。二、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1.世界银行的股份。世界银行按股份公司的原则建立。成立初期,世界银行法定资本 100亿美元,全部资本为 10 万股,每股 10 万美元。凡是会员国均要认购银行的股份,认购额由申请国与世行协商并经世行董事会批准。一般来说,一国认购股份的多少根据该国的经济实力,同时参照该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大小而定。会员国认购股份的缴纳有两种方法:(1)会员国认购的股份,先缴 20%。其中 2%要用黄金或美元缴纳,18%用会员国本国的货币缴
7、纳。(2)其余 80%的股份,当世行催交时,用黄金、美元或世界银行需要的货币缴付。世界银行的重要事项都需会员国投票决定,投票权的大小与会员国认购的股本成正比,与国际货币基金的有关投票权的规定相同。世界银行每一会员国拥有 250 票基本投票权,每认购10 万美元的股本即增加一票。美国认购的股份最多,有投票权 226178 票,占总投票数的 17.37%,对世界银行事务与重要贷款项目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我国认购的股金为 42.2 亿美元,有投票权 35221 票,占总投票数的 2.71%。2.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选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任期 5 年,
8、可以连任。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停止会员国资格;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一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理事会联合举行。世界银行负责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是执行董事会,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按照世界银行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由 21 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 5 人由持有股金最多的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委派。另外 16 人由其他会员国的理事按地区分组选举。我国和沙特阿拉伯由于拥有一定的投票权,均可自行单独选举一位执行董事。世界银行行政管理机构由行长、若干副行长、局长、处长、工作人员组成。行长由执行
9、董事会选举产生,是银行行政管理机构的首脑,他在执行董事会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负责银行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任免银行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行长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但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双方的票数相等时,可以投关键性的一票。五、世界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1.贷款对象:会员国官方、国营企业、私营企业。若借款人不是政府,则要政府担保。2.贷款用途:多为项目贷款,用于工业、农业、能源、运输、教育等诸多领域。银行只提供项目建设总投资的 20%50%,其余部分由借款国自己筹措,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内配套资金。银行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国必须接受银行监督。3.贷款期限:2030 年左右,宽限期 51
10、0 年。4.贷款利率:根据世界银行从资金市场筹资的利率来确定。每三个月或半年调整一次。贷款利率比市场利率要低一些,对贷款收取的杂费也较少,只对签约后未支付的贷款收取 0.75%的承诺费。5.贷款额度:根据借款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债务信用强弱、借款国发展目标和需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次序而定。6.贷款种类:一是具体投资贷款;二是部门贷款;三是结构调整贷款;四是技术援助贷款;五是紧急复兴贷款。7.贷款手续:手续繁琐,要求严格,一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8.还款:到期归还,不得拖欠,不得改变还款日期。9.风险承担:借款国家承担汇率变动的风险。六、世界银行的贷款程序:(1)项目的选
11、定。作为项目周期的第一阶段,项目的选定至关重要,能否从借款国众多的项目中选出可行的项目,直接关系到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成败,因此,世界银行对项目的选定工作历来非常重视。世界银行对项目的选定主要采取几种方式:与借款国开展各个方面的经济调研工作;制定贷款原则,明确贷款方向;与借款国商讨贷款计划;派出项目鉴定团。(2)项目的准备。在世界银行与借款国进行项目鉴定,并共同选定贷款项目之后,项目进入准备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世界银行会派出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代表团,与借款国一起正式开展对项目利用贷款的准备工作,为下一阶段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打下基础。项目准备工作一般由借款国承担直接和主要责任。(3)项目的评估。
12、项目准备完成之后,即进入评估阶段。项目评估基本上是由世界银行自己来完成的。世界银行评估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而,即技术、经济、财务、机构、社会和环境。(4)项目的谈判。项目谈判一般先由世界银行和借款国双方商定谈判时间,然后由世界银行邀请借款国派出代表团到华盛顿进行谈判。双方一般就贷款协议和项目协定两个法律文件的条款进行确认,并就有关技术问题展开讨论。(5)项目的执行。谈判结束后,借款国和项目受益人要对谈判达成的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进行正式确认。在此基础上,世界银行管理部门根据贷款计划,将所谈项目提文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批准。项目获批准后,世界银行和借款国在协议上正式签字。协议经正式签字后,借款国方面就
13、可根据贷款生效所需条件,办理有关的法律证明手续并将生效所需的法律文件送世界银行进行审查。如手续齐备,世界银行宣布贷款协议正式生效,项目进入执行阶段。(6)项目的后评价。在一个项目贷款的账户关闭后的一定时间内,世界银行要对该项目进行总结,即项目的后评价。通过对完工项目执行清款,进行回顾,总结项目前几个周期过程中得出的经验和教训,评价项目预期受益的实现程度。亚洲开发银行成立的背景与宗旨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是面向亚太地区的区域性政府间的金融开发机构。它是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专家小组会建议,并经 1963 年 12 月在马尼拉举行的第一次亚洲经济合作部长
14、级会议决定,于 1966 年 11 月正式建立的,总部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参加亚洲开发银行的,不仅有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和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而且还有亚太地区外的国家或地区。亚洲开发银行创建时,当时的台湾当局是以“中国”的名义加入的。1986 年 2 月 17 日,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3 月 10 日,我国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正式成员国,台湾当局以“中国台北”的名义继续留在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向其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帮助协调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亚
15、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其具体任务是:第一,为亚太地区发展中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经济发展筹集与提供资金。第二,促进公、私资本对亚太地区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投资。第三,帮助亚太地区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协调经济发展政策,以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在经济上取长补短,并促进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第四,对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拟定和执行发展项目与规划提供技术援助。第五,以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同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向亚太地区发展基金投资的国际公益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各国公营和私营实体进行合作,并向他们展示投资与援助的机会。第六,发展符合亚洲开发银行宗旨的其他活动与服务。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向一、普通资金普通
16、资金用于亚洲开发银行的硬贷款业务。这是亚洲开发银行进行业务活动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普通资金来源于亚行的股本、借款、普通储备金、特别储备金、净收益和预交股本等。1.股本。亚洲开发银行建立时法定股本为 10 亿美元,分为 10 万股,每股面值 1 万美元,每个会员国或地区成员都须认购股本。亚洲开发银行开始建立时,亚太地区与亚太地区以外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认缴股本的办法不同。亚太地区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股本的分配,按照一个公式进行计算,公式中包括用人口、税收和出口额进行加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亚太地区以外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认股额主要根据各自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各自对多边机构资助预算的分配,进行谈判确定。新加入
17、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认缴股本由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确定。首批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交股本,两者各占一半。实缴部分股本分五次交纳,每次交 20%。其中,每次交纳金额的 50%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另外 50%以本国货币支付。待缴部分只有当亚洲开发银行对外借款以增加其普通资本或为此类资本做担保而产生债务时才催交。会员国或者地区成员支付催交股本可选择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亚洲开发银行偿债时需要的货币支付。亚洲开发银行的股本必要时可以增加。日本和美国是亚洲开发银行最大的出资者,认缴股本分别占亚洲开发银行总股本的 15%和14.8%。我国占第三位,占总股本的 7.1%。2.借款。在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之初,其自有
18、资本是它向会员国或者地区成员提供贷款和援助的主要资金。从 1969 年开始,亚洲开发银行开始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一般情况下,亚洲开发银行多在主要国际资本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款,有时也同有关国家的政府、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安排债券销售,有时还直接从商业银行贷款。3.普通储备金。按照亚洲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把其净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普通储备金。4.特别储备金。对 1984 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亚洲开发银行除收取利息和承诺费以外,还收取一定数量的佣金以留作特别储备金。5.净收益。由提供贷款收取的利息与承诺费形成。6.预交股本。亚洲开发银行认缴的股本采取分期交纳的办法,在法定认缴
19、日期之前认缴的股本即是预交股本。二、开发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基金创建于 1974 年 6 月,基金主要是来自亚洲开发银行发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捐赠,用于向亚太地区贫困国家或地区发放优惠贷款。同时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还按有关规定从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缴纳的未核销实缴股本中拨出 10%作为基金的一部分。此外,亚洲开发银行还从其他渠道取得部分赠款。三、技术援助特别基金亚洲开发银行认为,除了向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或投资以外,还需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会员或地区成员的人力资源素质和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为此,亚洲开发银行于 1967 年成立了技术援助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为:赠款;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1986 年
20、 10 月 1 日会议决定,在为亚洲开发基金增资 36 亿美元时将其中的 2%拨给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四、日本特别基金在 1987 年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第 20 届年会上,日本政府表示,愿出资建立一个特别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于 1988 年 3 月 10 日决定成立日本特别基金。主要用于:以赠款的形式,资助在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公营、私营部门中进行的技术援助活动。通过单独或联合的股本投资,支持私营部门的开发项目。以单独或联合赠款的形式,对亚洲开发银行向公营部门开发项目进行贷款的技术援助部分予以资助。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一、贷款亚洲开发银行所发放的贷款按条件划分,有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
21、。硬贷款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贷款期限为 1030 年(27 年宽限期)。软贷款也就是优惠贷款,只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于 670 美元(1983 年的美元)且还款能力有限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贷款期限为 40 年(10 年宽限期),没有利息,仅有 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赠款额没有限制。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按方式划分有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综合项目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和私营部门贷款等。1.项目贷款,即为某一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发展规划的具体项目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应该具备效益好,有利于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经济发展,借款会员
22、国或地区成员有较好的信用等三个条件。贷款的程序主要是:项目确定、可行性研究、实地考察和预评估、评估、准备贷款文件、贷款谈判、董事会审核、签署贷款协定、贷款生效、项目执行、提款、终止贷款胀户、项目完成报告和项目完成后评价。项目贷款是亚洲开发银行主要和传统的贷款方式。我国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多数是项目贷款。2.规划贷款,是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个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或其所属部门提供资金,以便通过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零部件,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化和现代化。亚洲开发银行为便于其监督规划的进程,将规划贷款分期执行,每一期贷款要同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3.部门贷款,是对其会员国或地
23、区成员与项目有关的投资进行援助的一种形式。这项贷款是为提高所选择的部门或其分部门的执行机构的技术与管理能力而提供的。4.开发金融机构贷款,是通过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贷款,也称中间转贷。我国接受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一笔贷款就是这种贷款,金额为 1 亿美元,由中国投资银行承办,主要用于小企业改造。5.综合项目贷款,是对较小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这些国家的项目规模较小,借款数额也不大,为便于管理,亚洲开发银行便把这些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综合项目来办 理贷款手续。6.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为了使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避免因缺乏配套资金等不曾预料到的困难而
24、使项目继续执行受阻,亚洲开发银行提供项目执行援助贷款。7.私营部门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两种形式。直接贷款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本投资,以及为项目的准备等提供的技术援助;间接贷款主要是指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转贷和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本投资。8.联合融资,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外经济实体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为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一开发项目融资,主要有五种类型:(1)平行融资,是指将项目分成若干个具体的独立的部分,以供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区外经济实体分别融资。(2)共同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与其他经济实体按照商定的比例,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个项目进行融资。(3)伞形
25、融资或后备融资。这类融资在开始时由亚洲开发银行负责项目的全部外汇费用,但只要找到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亚洲开发银行中相应的部分即取消。(4)窗口融资,是指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其资金通过亚洲开发银行投入有关项目,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与借款人之间不发生关系。(5)参与性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先对项目进行贷款,然后商业银行购买亚洲开发银行中较早到期的部分。在以上这些联合融资形式中,平行融资和共同融资所占的比例最大。二、技术援助技术援助可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技术援助、咨询技术援助和区域活动技术援助。1.项目准备技术援助,用于帮助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立项或项目审核,以便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金
26、融机构对项目投资。2.项目执行技术援助,这是为帮助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管理能力而提供的。亚洲开发银行一般通过咨询服务、培训当地人员等,来达到提高项目所在地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金融管理能力的目的。在这项技术援助中,仅其中的咨询服务部分采用赠款形式,而其余部分采用贷款形式。3,咨询性技术服务,用于援助有关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执行机构)的建立或加强,进行人员培训,研究和制定国家发展计划、 部门发展政策与策略等。以前亚洲开发银行的咨询性技术援助多以赠款方式援助,后来以贷款方式提供的援助越来越多。4.区域活动技术援助,用于重要问题的研究,开发培训班,举办涉及整个区域发展的研讨会等。
27、这项援助多采用赠款方式来提供。技术援助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董事会批准,如果金额不超过 35 万美元,行长也有权批准,但须通报董事会。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一)国际银行贷款的涵义和特点一、国际银行贷款的涵义国际银行贷款是指借款人为支持某一项目,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银行借入资金。二、国际银行贷款的特点1.贷款利率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利率水平较高。例如,欧洲货币市场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 缩写为 LIBOR)是市场利率,其利率水平是通过借贷资本的供需状况自发竞争形成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可以用以下几种方法选择:(1)借贷双方以伦敦市场主要银行
28、的报价协商确定。(2)指定两家或三家不参与此项贷款的主要银行的同业拆放利率的平均利率计算。(3)由贷款银行与不是这项贷款的参与者的另一家主要银行报价的平均数计算。(4)由贷款银行(牵头行)确定。2.贷款可以自由使用,一般不受贷款银行的限制。政府贷款有时对采购的商品加以限制;出口信贷必须把贷款与购买出口设备项目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项目借款与特定的项目相联系;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专款专用的限制。国际银行贷款不受银行的任何限制,可由借款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使用。3.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政府贷款不仅手续相当繁琐,而且每笔贷款金额有限;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于贷款多与工程项目相联系,借款手续也相当繁琐;出
29、口信贷受许多条件限制。相比之下,国际银行贷款比较灵活,每笔贷款可多可少,借款手续相对简便。4.资金供应充沛,允许借款人选用各种货币。在国际市场上有大量的闲散资金可供运用,只要借款人资信可靠,就可以筹措到自己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不像世界银行贷款和政府贷款那样只能满足工程项目的部分资金的需要。(二)国际银行贷款的种类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按贷款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信贷、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三种。一、短期信贷短期信贷通常指借贷期限在 1 年以下的资金。短期资金市场一般称为货币市场。借贷期限最短为 1 天,称为日贷。还有 7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等几种。短期贷款多为 17
30、天及 13 个月,少数为 6 个月或 1 年。这种信贷可分为银行与银行间的信贷和银行对非银行客户(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的信贷,银行之间的信贷称为银行同业拆放。该种贷款完全凭银行间同业信用商借,不用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可通过电话、电传承交,事后以书面确认。同业拆放期限从 1 天到 6 个月为多,超过 6 个月的少。每笔交易额在 10 亿美元以下。典型的银行间的交易为每笔 1000 万美元左左。银行对非银行客户的交易很少。二、中期信贷中期信贷是指 1 年以上、5 年以下的贷款。这种贷款是由借贷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由于这种贷款期限长、金额大,有时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所属国家的政府提供担保。中期贷款利
31、率比短期贷款利率高。一般要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附加利率。三、长期信贷长期信贷是指 5 年以上的贷款,这种贷款通常由数家银行组成银团共同贷给某一客户。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如银行、政府、公司、企业等);另一方面是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包括牵头行、经理行、代理行等)。(三)银行中、长期信贷费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筹措中、长期资金,除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各种费用。费用的多少视信贷资金状况、信贷金额和信贷期限的不同而异。银行中、长期信贷费用,主要有管理费、代理费、承诺费和杂费几种。一、管理费管理费的性质近似于手续费。管理费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一次或分次付清。费用率一般在贷
32、款总额的 0.1%0.5%之间,管理费的支付时间可采用签订贷款协议时一次支付;第一次支用贷款时支付;在每次支用贷款时按支用额比例支付等方法。二、代理费代理费里由借款人向银团代理支付的一种费用。因为代理行在联系业务中会发生各种费用开支,如旅差费、电报费、电传费、办公费等。代理费属于签订贷款协议后发生的费用,通常在整个贷款期内,直至贷款全部偿清以前,每年支付一次。有时一笔贷款的最高代理费高达 6万美元之多。三、承诺费贷方与借方签订贷款协议后,贷方银行就承担了全部贷款资金的义务。如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贷款,根据国际惯例,借款人要支付承诺费。承诺费率一般为 0.125%0.25%。承诺费按未支用金额和实
33、际未支用天数计算,每季、每半年支付一次。四、杂费杂费也是中长期银团贷款方式下发生的费用,主要指签订贷款协议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牵头行的车马费、律师费、签订贷款协议后的宴请费等等。这些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杂费按牵头行提出的账单一次付清。杂费收费标准不完全相同,多者可达 10 万美元。(四)我国对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一、对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我国对短期的国际银行贷款采取余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二、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对于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宏观管理,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主要内容
34、如下:1.规模控制。国家通过两类计划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计划,它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计划期内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规模以及主要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它主要确定全国年度借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并下达正式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支付的国外贷款数额。2.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方计划委员会和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准备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送审的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其内容必须包括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具体形式、数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
35、安排情况,贷款的主要用途,项目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各地方计委和部门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从而为后续同类项目提供经验。3.对外贷款的“窗口管理” 。筹措国际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国家指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企业成金融机构不得从境外取得贷款,擅自筹措国外贷款,国家将不允许对外偿付本息。4.外债的统计、监测、监督制度。借用各类国际银行贷款的单位在贷款签约后,必须及时到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外债登记。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贷款偿还计划,并在主管
36、部门同意后,及时对外偿还应付的本息。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也将要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正在制定之中。(五)我国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程序一、取得利用贷款项目的批复国内项目要借用国际银行贷款,首先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取得国家或者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为国际银行贷款。二、取得国际银行贷款指标各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准备使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如果符合国际银行贷款的条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同意该项目使用一定数量的国际银行贷款,即取得国际银行贷款指标。三、委托金融机构对
37、外筹资目前,国内筹措国际银行贷款主要通过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中信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省市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筹措。四、金融条件核准国家为避免各筹资窗口在市场、时机和条件等方面发生冲突,在筹资窗口筹措国际银行贷款前,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其贷款的金融条件,即贷款期和利息、筹资市场、筹资方式等进行审核和协调。筹资窗口在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贷款条件后,才能与国际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8 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38、:马凯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39、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
40、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 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
41、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
42、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
43、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
44、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
45、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46、第十九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
47、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
48、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
49、 附 则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如何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一、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概况(一)、 外国政府贷款定义及概况外国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增与性质的优惠贷款。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行超过 200 万特别提款权。贷款额在 200 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 80%以下的项目,须由贷款国提交 OECD 审核。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 1979 年。目前我国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澳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例、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共 24 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除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三国以外,其余上述国家及金融机构目前均有贷款余额。1979-2000 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 183.72 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