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盘点固 定 资 产 作 为 企 业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固 定 资 产 具 有 价 值 高 , 使 用 周期 长 、 使 用 地 点 分 散 、 管 理 难 度 大 等 特 点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和 财 务 类 软 件 附 属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功 能 , 及 市 面上 的 类 似 产 品 有 着 本 质 上 的 区 别 。 “恩 腾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结 合 条 形 码技 术 , 赋 予 每 个 实 物 一 张 唯 一 的 条 码 资 产 标 签 , 从 资 产 购 入 企 业 开 始 到 资 产退 出 的 整 个 生 命
2、周 期 , 能 针 对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进 行 全 程 跟 踪 管 理 。 解 决 了 资 产管 理 中 帐 、 卡 、 物 不 符 , 资 产 不 明 设 备 不 清 , 闲 置 浪 费 、 虚 增 资 产 和 资 产 流失 问 题 。 为 企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全 方 位 、 可 靠 、 高 效 的 动 态 数 据 与决 策 依 据 , 实 现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信 息 化 、 规 范 化 与 标 准 化 管 理 , 全 面 提 升 企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工 作 效 率 与 管 理 水 平 。 使 固 定 资 产 的
3、管 理 变 得 轻 松 、准 确 , 快 捷 和 全 面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可 以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极 大 地 提 高 企 业 工 作 效 率 ,增 加 效 益 , 降 低 成 本 , 有 助 于 企 业 真 正 实 现 厉 行 节 约 的 原 则 。 它 的 简 单 易 学的 用 户 界 面 及 强 大 的 系 统 功 能 , 在 众 多 同 类 软 件 中 脱 颖 而 出 。 原 来 耗 时 耗 人耗 力 的 资 产 盘 点 工 作 , 现 在 只 要 一 两 个 人 很 短 时 间 内 就 可 以 轻 松 完 成 ; 以 前大 量 的 重 复 购 置 和 闲
4、 置 浪 费 情 况 现 在 及 时 得 到 解 决 。 功 能 特 点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的 功 能 特 点 恩 腾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是 以 实 物 管 理 为 特 点 , 以 计 算 机 为 操 作 平 台 , 以“快 捷 ”、 “精 准 ”和 功 能 全 面 为 优 势 的 管 理 类 软 件 。 恩 腾 固 定 资 产 管理 系 统 系 统 采 用 C/S 结 构 , 分 布 式 数 据 库 。 该 系 统 通 过 先 进 的 条 形 码 技 术 对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从 购 置 、 领 用 、 清 理 、 盘点 、 借 用 归 还 、 维 修 到
5、报 废 进 行 全 方 位 准 确 监 管 , 结 合 资 产 分 类 统 计 等 报 表真 正 实 现 帐 物 相 符 , 同 时 按 照 国 内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惯 例 , 采 用 平均 年 限 法 对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 该 系 统 不 仅 包 揽 了 固 定 资 产 全 部 流 程 的 管 理 工 作 、 日 常 繁 杂 的 统 计 核 对 ,自 动 生 成 会 计 折 旧 数 据 等 , 还 考 虑 到 企 业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 提 供 了 众 多 特 色 功能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的 八 大 特 点 : 1.
6、 强 大 的 实 用 功 能 2 先 进 的 条 形 码 管 理 方 式 3、 快 捷 的 批 量 添 加 资 产 的 功 能 4、 资 产 附 加 自 定 义 属 性 5、 对 部 件 和 附 件 分 开 的 管 理 6 快 捷 地 资 产 批 量 转 移 和 现 场 转 移 功 能 7 独 特 的 权 限 管 理 8 友 好 的 用 户 界 面 、 简 便 易 学 条 形 码 管 理 方 式 每 一 件 新 购 入 资 产 的 相 关 数 据 输 入 计 算 机 以 后 , 都 会 由 计 算 机 自 动 地 打印 生 成 不 干 胶 条 形 码 , 条 码 上 的 内 容 可 由 用 户
7、 自 己 设 定 , 其 中 包 括 固 定 资 产名 称 、 购 入 日 期 、 保 管 ( 使 用 部 门 ) 等 内 容 。 将 条 形 码 贴 在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上 ,既 明 显 地 区 分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部 门 , 又 给 盘 点 带 来 极 大 的 方 便 , 盘 点 人 员 不必 通 过 记 录 资 产 编 码 、 核 对 帐 本 的 方 式 进 行 盘 点 , 只 须 通 过 专 门 的 条 码 识 别器 对 固 定 资 产 上 的 条 码 阅 读 , 条 码 信 息 自 动 存 储 在 条 形 码 识 别 器 中 。 条 码 识别 器 与 超 市 中
8、所 用 的 相 类 似 , 但 又 有 极 大 的 不 同 , 这 种 条 形 码 识 别 器 是 采 用电 池 供 电 , 不 必 用 电 线 连 接 , 盘 点 人 员 可 以 方 便 携 带 到 任 何 地 方 , 进 行 相 互核 查 , 读 入 的 信 息 存 储 于 条 码 识 别 器 中 。 条 码 器 中 可 以 存 储 近 5 万 条 左 右固 定 资 产 的 编 码 , 使 盘 点 速 度 提 高 了 90%以 上 , 同 时 还 避 免 了 重 复 盘 点 或 错盘 。 读 入 条 码 结 束 后 , 将 条 码 识 别 器 与 电 脑 通 过 计 算 机 相 连 接 ,
9、 迅 速 地 获 得资 产 的 实 际 情 况 , 通 过 组 合 查 询 可 立 即 发 现 资 产 短 缺 、 溢 余 等 变 化 情 况 。 主 要 功 能 1 资 产 日 常 操 作 管 理 功 能 主 要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的 新 增 、 修 改 、 退 出 、 转 移 、 删 除 、 借 用 、 归 还 、 维修 、 计 算 折 旧 率 及 残 值 率 等 日 常 工 作 。 2 打 印 条 形 码 功 能 根 据 选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自 动 生 成 粘 贴 于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上 的 条 形 码 。 3 盘 点 功 能 按 照 条 码 阅 读 器 中 的 数
10、 据 与 数 据 库 中 的 数 据 进 行 核 对 , 并 对 正 常 或 异 常的 数 据 做 出 处 理 , 得 出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际 情 况 , 并 可 按 单 位 、 部 门 生 成 盘 盈 明细 表 、 盘 亏 明 细 表 、 盘 亏 明 细 附 表 、 盘 点 汇 总 表 、 盘 点 汇 总 附 表 。 4 资 产 折 旧 包 括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月 折 旧 、 打 印 月 折 旧 报 表 、 对 折 旧 信 息 进 行 备 份 , 恢复 折 旧 工 作 、 折 旧 手 工 录 入 、 折 旧 调 整 。 5 固 定 资 产 月 报 根 据 单 位 、 部 门
11、、 时 间 等 条 件 查 询 分 类 统 计 月 ( 年 ) 报 、 本 月 增 加 固 定资 产 月 报 、 本 月 减 少 固 定 资 产 月 报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月 报 ( 年 报 ) 、 并 提 供 打印 功 能 。 6 固 定 资 产 综 合 查 询 可 以 对 单 条 或 一 批 固 定 资 产 的 情 况 进 行 查 询 , 查 询 条 件 包 括 资 产 卡 片 、保 管 情 况 、 有 效 资 产 信 息 、 部 门 资 产 统 计 、 退 出 资 产 、 转 移 资 产 、 历 史 资 产 、名 称 规 格 、 起 始 及 结 束 日 期 、 单 位 或 部
12、门 。 7 系 统 维 护 功 能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对 资 产 分 类 代 码 表 、 退 出 方 式 代 码 表 、 购 置 方 式 代 码 表 、存 放 地 代 码 表 、 部 门 代 码 表 、 保 管 人 员 表 、 单 位 名 称 表 。 进 行 新 增 、 修 改 、删 除 等 操 作 。 8 安 全 管 理 功 能 提 供 各 种 安 全 管 理 手 段 。 口 令 管 理 功 能 : 维 护 帐 号 和 口 令 。 权 限 控 制 功 能 : 将 用 户 划 分 为 不 同 等 级 确 定 用 户 对 系 统 使 用 权 限 , 根 据不 同 权 限 确 定 不 同 的
13、 操 作 。 数 据 加 密 功 能 : 对 重 要 数 据 进 行 加 密 。 系 统 优 势 IDC 权 威 统 计 , 一 套 完 整 的 资 产 管 理 解 决 方 案 的 成 功 应 用 可 以 帮 助 企 业做 到 : 减 少 75%的 审 计 成 本 降 低 40%的 备 件 库 存 减 少 20%的 多 余 测 试 设 备 减 少 45%的 设 备 “失 踪 ” 提 高 30%的 资 产 使 用 率 延 长 10%的 设 备 运 行 寿 命 减 少 50%的 设 备 停 机 率 消 除 99%的 资 本 资 产 注 销行政百科名片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
14、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讲来,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讲来,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目录词语解释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词语解释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展开编 辑 本 段 词 语 解 释词 目 : 行 政 拼 音 : xng zhng 释 义 : 1.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活 动 ): 单 位 、 机 构 2.指 机 关 、 企 业 、 团 体 等 内 部 的 管 理 工 作 : 人 员 、 费 用 基 本 解 释administration 指 企 事 业 、 各
15、种 社 会 团 体 等 的 内 部 管 理 详 细 解 释1. 执 掌 国 家 政 权 ,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 孟 子 梁 惠 王 上 : “为 民 父 母 , 行 政 , 不 免 於 率 兽 而 食 人 , 恶 在 其 为 民 父 母 也 ?” 史 记 殷 本 纪 : “ 帝 太 甲 既 立 三 年 , 不 明 , 暴 虐 , 不 遵 汤 法 , 乱 德 , 於 是 伊 尹 放 之 於 桐 宫 。 三 年 , 伊 尹 摄 行 政 当 国 , 以 朝 诸 侯 。 ” 清 侯 方 域 于 谦 论 : “呜 呼 ! 不 思 其 得 君 行 政 之 何 若 , 而 欲 以 名 位 形 迹 之
16、 际 , 自 解 免 於 后 , 亦 惑 矣 。 ” 柳亚 子 胡 寄 尘 诗 序 : “ 王 荆 公 得 君 行 政 , 有 志 三 代 。 ” 2. 指 机 关 、 企 业 、 团 体 等 内 部 的 管 理 工 作 。 浩 然 艳 阳 天 第 八 六 章 : “ 马 之 悦 急 了 : 焦 淑 红 , 你 当 团 支 部 书 记 的 , 总得 有 点 组 织 观 念 吧 ? 你 说 说 , 咱 们 俩 谁 是 这 里 的 行 政 领 导 ? ” 基 本 定 义“行 政 ”指 的 是 一 定 的 社 会 组 织 , 在 其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进 行 的 各 种 组 织 、 控 制 、
17、 协 调 、监 督 等 特 定 手 段 发 生 作 用 的 活 动 的 总 称 。 首 先 , 它 属 于 国 家 的 范 围 , 即 属 于 公 务 ,不 是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任 务 其 次 , 也 不 是 一 切 国 家 权 力 都 是 行 政 权 利 , 只 有 行 政机 关 或 者 政 府 的 权 力 才 是 行 政 权 力 。 它 有 别 于 议 会 的 立 法 权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检 察 和 审判 权 ; 第 三 , 行 政 权 属 于 “执 行 权 ”, 它 是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去 行 使 国 家 职 能从 而 实
18、施 的 法 律 的 行 为 。 行 政 是 行 政 主 体 对 国 家 事 务 和 社 会 事 务 以 决 策 、 组 织 、 管理 和 调 控 等 特 定 手 段 发 生 作 用 的 活 动 。 指 国 务 院 及 其 所 属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所 作 的 解 释 。 一是 对 不 属 于 审 判 和 检 察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法 律 如 何 具 体 应 用 所 作 的 解 释 ; 二 是 国 务 院 及 其 各部 门 在 行 使 职 权 时 对 于 自 己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所 进 行 的 解 释 。 编 辑 本 段 国 务 院 关 于 编 制 全 国 主
19、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意 见国 发 200721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落 实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一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确 定 的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区 规 划 , 明 确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范 围 、 功 能 定 位 、 发 展 方 向 和 区 域 政 策 的 任 务 , 按 照2006 年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关 于 “分 层 次 推 进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工 作 , 为 促 进 区 域 协 调 发展 提 供
20、科 学 依 据 ”的 要 求 , 现 就 做 好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重 要 意 义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 就 是 要 根 据 不 同 区 域 的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现 有 开发 密 度 和 发 展 潜 力 , 统 筹 谋 划 未 来 人 口 分 布 、 经 济 布 局 、 国 土 利 用 和 城 镇 化 格 局 , 将国 土 空 间 划 分 为 优 化 开 发 、 重 点 开 发 、 限 制 开 发 和 禁 止 开 发 四 类 , 确
21、 定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明 确 开 发 方 向 , 控 制 开 发 强 度 , 规 范 开 发 秩 序 , 完 善 开 发 政 策 , 逐 步 形 成 人 口 、 经 济 、资 源 环 境 相 协 调 的 空 间 开 发 格 局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 推 进 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区 , 是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构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大 举 措 , 有 利 于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缩 小 地 区 间 公 共 服 务 的 差 距 ,促 进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 有 利 于 引 导 经 济 布 局 、
22、 人 口 分 布 与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相 适 应 , 促 进人 口 、 经 济 、 资 源 环 境 的 空 间 均 衡 ; 有 利 于 从 源 头 上 扭 转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趋 势 , 适 应 和 减缓 气 候 变 化 , 实 现 资 源 节 约 和 环 境 保 护 ; 有 利 于 打 破 行 政 区 划 , 制 定 实 施 有 针 对 性 的政 策 措 施 和 绩 效 考 评 体 系 , 加 强 和 改 善 区 域 调 控 。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是 战 略 性 、 基 础 性 、 约 束 性 的 规 划 ,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总
23、 体 规 划 、 人 口 规 划 、 区 域 规 划 、 城 市 规 划 、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生 态建 设 规 划 、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 水 资 源 综 合 规 划 、 海 洋 功 能 区 划 、 海 域 使 用 规 划 、 粮 食 生产 规 划 、 交 通 规 划 、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等 在 空 间 开 发 和 布 局 的 基 本 依 据 。 同 时 , 编 制 全 国 主体 功 能 区 规 划 要 以 上 述 规 划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划 为 支 撑 , 并 在 政 策 、 法 规 和 实 施 管 理 等 方 面做 好 衔 接
24、 工 作 。 二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一 )指 导 思 想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观 和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战 略 思 想 , 在 坚 持 实 施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基 础 上 , 前 瞻 性 、全 局 性 地 谋 划 好 未 来 全 国 人 口 和 经 济 的 基 本 格 局 , 引 导 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清 晰 , 人 口 、经 济 、 资 源 环 境 相 互 协 调 , 公 共 服
25、务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差 距 不 断 缩 小 的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格 局 。(二 )主 要 原 则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引 导 人 口 与 经 济 在 国 土 空 间 合 理 、 均 衡 分 布 , 逐 步实 现 不 同 区 域 和 城 乡 人 民 都 享 有 均 等 化 公 共 服 务 ; 坚 持 集 约 开 发 , 引 导 产 业 相 对 集 聚 发展 , 人 口 相 对 集 中 居 住 , 形 成 以 城 市 群 为 主 体 形 态 、 其 他 城 镇 点 状 分 布 的 城 镇 化 格 局 ,提 高 土 地 、 水 、 气 候 等 资 源 的 利 用 效
26、率 ,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 坚 持 尊 重 自 然 , 开 发 必须 以 保 护 好 自 然 生 态 为 前 提 , 发 展 必 须 以 环 境 容 量 为 基 础 , 确 保 生 态 安 全 , 不 断 改 善 环境 质 量 , 实 现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 坚 持 城 乡 统 筹 , 防 止 城 镇 化 地 区 对 农 村 地 区 的 过 度侵 蚀 , 同 时 , 也 为 农 村 人 口 进 入 城 市 提 供 必 要 的 空 间 ; 坚 持 陆 海 统 筹 , 强 化 海 洋 意 识 ,充 分 考 虑 海 域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做 到
27、陆 地 开 发 与 海 洋 开 发 相 协 调 。 根 据 上 述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要 妥 善 处 理 好 几 个 方 面 的 关 系 。一 是 处 理 好 开 发 与 发 展 的 关 系 。 发 展 是 硬 道 理 ,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科 学 合 理 、 有 序 适度 开 发 的 基 础 上 。 我 国 正 处 于 工 业 化 、 城 镇 化 加 速 发 展 的 阶 段 , 编 制 实 施 全 国 主 体 功 能区 规 划 , 就 是 要 在 大 规 模 开 发 过 程 中 , 既 明 确 优 化 开 发 、 重 点 开
28、 发 区 域 , 又 根 据 资 源 环境 承 载 能 力 划 定 限 制 、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 实 现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 二 是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关 系 。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是 政 府 对 国 土 空 间 开 发 的 战 略设 计 和 总 体 布 局 , 体 现 了 国 家 战 略 意 图 ,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定 位 合 理 配 置 公 共资 源 , 同 时 要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和 区 域 政 策 , 综 合运 用 各 种 手
29、 段 ,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的 行 为 符 合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定 位 。 三 是 处 理 好 局 部 与 全 局 的 关 系 。 推 进 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区 是 从 全 局 利 益 出 发 , 谋 求 国 家和 人 民 的 整 体 利 益 、 长 远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要 做 到 局 部 服 从 全 局 , 全 局 兼 顾 局 部 。 四 是 处 理 好 主 体 功 能 与 其 他 功 能 的 关 系 。 主 体 功 能 区 要 突 出 主 要 功 能 和 主 导 作 用 ,同 时 不 排 斥 其 他 辅 助 或 附 属 功 能 。 优 化 开 发 和 重 点
30、 开 发 区 域 的 主 体 功 能 是 集 聚 经 济和 人 口 , 但 其 中 也 要 有 生 态 区 、 农 业 区 、 旅 游 休 闲 区 等 ; 限 制 开 发 区 域 的 主 体 功 能 是 保护 生 态 环 境 , 但 在 生 态 和 资 源 环 境 可 承 受 的 范 围 内 也 可 以 发 展 特 色 产 业 , 适 度 开 发矿 产 资 源 。 五 是 处 理 好 行 政 区 与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关 系 。 编 制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 需 要 打 破 行 政 区界 限 , 改 变 完 全 按 行 政 区 制 定 区 域 政 策 和 绩 效 评 价 的 方
31、 法 , 同 时 ,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实施 , 也 需 要 依 托 一 定 层 级 的 行 政 区 。 六 是 处 理 好 各 类 主 体 功 能 区 之 间 的 关 系 。 各 类 主 体 功 能 区 之 间 要 分 工 协 作 , 相 互 促进 。 优 化 开 发 区 域 要 通 过 向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转 移 产 业 , 减 轻 人 口 、 资 源 大 规 模 跨 区 域 流 动和 生 态 环 境 的 压 力 ;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要 促 进 产 业 集 群 发 展 , 增 强 承 接 限 制 开 发 和 禁 止 开 发区 域 超 载 人 口 的 能 力 ;
32、 限 制 开 发 、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要 通 过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 提 高 生 态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逐 步 成 为 全 国 或 区 域 性 的 生 态 屏 障 和 自 然 文 化 保 护 区 域 。 七 是 处 理 好 保 持 稳 定 与 动 态 调 整 的 关 系 。 主 体 功 能 区 一 经 确 定 ,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 禁止 开 发 区 域 要 严 格 依 法 保 护 ; 限 制 开 发 区 域 要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 逐 步 扩 大 范 围 ; 重 点 开 发区 域 可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资 源 环 境 承
33、载 能 力 的 变 化 , 适 时 调 整 为 优 化 开 发 区 域 。 三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主 要 任 务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由 国 家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和 省 级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组 成 , 分 国 家 和省 级 两 个 层 次 编 制 。 国 家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由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会 同 各 省 (区 、 市 )人 民 政 府 编 制 , 规 划 期 至 2020 年 , 并 通 过 中 期评 估 实 行 滚
34、动 调 整 ; 省 级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由 各 省 (区 、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市 、 县 级 人 民政 府 编 制 , 规 划 期 至 2020 年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在 分 析 评 价 国土 空 间 的 基 础 上 , 确 定 各 级 各 类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数 量 、 位 置 和 范 围 , 明 确 不 同 主 体 功 能 区的 定 位 、 开 发 方 向 、 管 制 原 则 、 区 域 政 策 等 。 (一 )分 析 评 价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 首 先 要 对 国
35、土 空 间 进 行 客 观 分 析 评 价 。 科 学 确 定 指 标 体系 , 利 用 遥 感 、 地 理 信 息 等 空 间 分 析 技 术 和 手 段 , 对 全 国 或 本 地 区 的 所 有 国 土 空 间 进 行综 合 分 析 评 价 , 作 为 确 定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基 本 依 据 。 分 析 评 价 采 用 全 国 统 一 的 指 标 体 系 ,统 筹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一 是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即 在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不 受 危 害 并 维 系 良 好 生 态 系 统 的 前 提下 , 特 定 区 域 的 资 源 禀 赋 和 环
36、境 容 量 所 能 承 载 的 经 济 规 模 和 人 口 规 模 。 主 要 包 括 : 水 、土 地 等 资 源 的 丰 裕 程 度 , 水 和 大 气 等 的 环 境 容 量 , 水 土 流 失 和 沙 漠 化 等 的 生 态 敏 感 性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水 源 涵 养 等 的 生 态 重 要 性 , 地 质 、 地 震 、 气 候 、 风 暴 潮 等 自 然 灾 害 频 发程 度 等 。 二 是 现 有 开 发 密 度 。 主 要 指 特 定 区 域 工 业 化 、 城 镇 化 的 程 度 , 包 括 土 地 资 源 、 水 资源 开 发 强 度 等 。 三 是 发 展 潜
37、力 。 即 基 于 一 定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特 定 区 域 的 潜 在 发 展 能 力 , 包 括 经济 社 会 发 展 基 础 、 科 技 教 育 水 平 、 区 位 条 件 、 历 史 和 民 族 等 地 缘 因 素 , 以 及 国 家 和 地 区的 战 略 取 向 等 。 (二 )确 定 主 体 功 能 区 。 在 分 析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人 口 居 住 、 交 通 和 产 业 发 展 等 对 空 间 需 求 的 预 测 以 及 对未 来 国 土 空 间 变 动 趋 势 的 分 析 , 在 国 家 和 省 级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中 确 定
38、 各 类 主 体 功 能 区 的数 量 、 位 置 和 范 围 。 确 定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数 量 、 位 置 和 范 围 后 , 要 根 据 各 个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力 、 现 有 开 发 密 度 和 发 展 潜 力 , 明 确 各 个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定 位 、 发 展 方 向 、 开 发 时 序 、 管制 原 则 等 。 国 家 层 面 的 四 类 主 体 功 能 区 不 覆 盖 全 部 国 土 , 优 化 开 发 、 重 点 开 发 和 限 制 开 发 区 域原 则 上 以 县 级 行 政 区 为 基 本 单 元 , 禁 止 开 发 区
39、 域 按 照 法 定 范 围 或 自 然 边 界 确 定 ; 要 按照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和 推 进 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总 体 要 求 , 阐 明 推 进 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指导 方 针 、 主 要 目 标 、 开 发 战 略 等 , 明 确 确 定 省 级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主 要 原 则 , 以 及 市 、 县 级行 政 区 在 推 进 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区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 编 制 省 级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要 根 据 国 家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 将 行 政 区 国 家 层 面 的 主 体 功能 区 确
40、 定 为 相 同 类 型 的 区 域 , 保 证 数 量 、 位 置 和 范 围 的 一 致 性 。 对 行 政 区 国 家 主 体 功 能区 以 外 的 国 土 空 间 , 要 根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原 则 ,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确 定 省 级 主 体 功 能 区 , 原则 上 以 县 级 行 政 区 为 基 本 单 元 ; 以 农 业 为 主 的 地 区 , 原 则 上 要 确 定 为 限 制 开 发 区 域 ; 位于 省 级 行 政 区 边 界 、 均 质 性 较 强 的 区 域 应 确 定 为 同 一 类 型 的 主 体 功 能 区 ; 沿 海 省 区 陆地 主 体 功
41、 能 区 与 海 洋 主 体 功 能 区 要 相 互 衔 接 ,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要 相 互 协 调 ; 对 重 点 开 发 区域 要 区 分 近 期 、 中 期 和 远 期 的 开 发 时 序 ; 矿 产 资 源 丰 富 但 生 态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较 弱 的 区 域 ,可 以 适 度 开 发 矿 产 资 源 , 但 原 则 上 应 确 定 为 限 制 开 发 区 域 ; 依 法 设 立 的 省 级 各 类 自 然 文化 保 护 区 域 要 确 定 为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 (三 )完 善 区 域 政 策 。 实 施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 实 现 主
42、体 功 能 区 定 位 , 关 键 要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政 策 , 主 要有 : 1.财 政 政 策 。 以 实 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目 标 , 完 善 中 央 和 省 以 下 财 政 转 移 支付 制 度 , 重 点 增 加 对 限 制 开 发 和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用 于 公 共 服 务 和 生 态 环 境 补 偿 的 财 政 转 移支 付 。 2.投 资 政 策 。 逐 步 实 行 按 主 体 功 能 区 与 领 域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政 策 , 政 府 投 资 重 点 支 持限 制 开 发 、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43、建 设 、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 支 持 重 点 开 发 区域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3.产 业 政 策 。 按 照 推 进 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要 求 , 研 究 提 出 不 同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产 业 指导 目 录 及 措 施 , 引 导 优 化 开 发 区 域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 提 升 产 业 结 构 层 次 和 竞 争 力 ;引 导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加 强 产 业 配 套 能 力 建 设 , 增 强 吸 纳 产 业 转 移 和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 引 导 限制 开 发 区 域 发 展 特 色 产 业 , 限
44、制 不 符 合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的 产 业 扩 张 。 4.土 地 政 策 。 按 照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有 关 要 求 ,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实 行 差 别 化的 土 地 利 用 政 策 , 确 保 18 亿 亩 耕 地 数 量 不 减 少 、 质 量 不 下 降 。 对 优 化 开 发 区 域 实 行 更严 格 的 建 设 用 地 增 量 控 制 , 适 当 扩 大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建 设 用 地 供 给 , 严 格 对 限 制 开 发 区域 和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的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 严 禁 改 变 生 态 用 地 用 途
45、。 5.人 口 管 理 政 策 。 按 照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调 控 人 口 总 量 ,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 逐 步 形 成人 口 与 资 金 等 生 产 要 素 同 向 流 动 的 机 制 。 鼓 励 优 化 开 发 区 域 、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吸 纳 外来 人 口 定 居 落 户 ; 引 导 限 制 开 发 和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的 人 口 逐 步 自 愿 平 稳 有 序 转 移 , 缓 解人 与 自 然 关 系 紧 张 的 状 况 。 6.环 境 保 护 政 策 。 根 据 不 同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提 出 分 类 管
46、 理 的 环 境 保 护政 策 。 优 化 开 发 区 域 要 实 行 更 严 格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和 环 保 标 准 , 大 幅 度 减 少 污 染 排 放 ; 重点 开 发 区 域 要 保 持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做 到 增 产 减 污 ; 限 制 开 发 区 域 要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 确 保生 态 功 能 的 恢 复 和 保 育 ;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要 依 法 严 格 保 护 。 7.绩 效 评 价 和 政 绩 考 核 。 针 对 主 体 功 能 区 不 同 定 位 , 实 行 不 同 的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和政 绩 考 核 办 法 。 优 化 开
47、 发 区 域 要 强 化 经 济 结 构 、 资 源 消 耗 、 自 主 创 新 等 的 评 价 , 弱 化 经济 增 长 的 评 价 ;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要 对 经 济 增 长 、 质 量 效 益 、 工 业 化 和 城 镇 化 水 平 以 及 相 关领 域 的 自 主 创 新 等 实 行 综 合 评 价 ; 限 制 开 发 区 域 要 突 出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的 评 价 ,弱 化 经 济 增 长 、 工 业 化 和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评 价 ;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主 要 评 价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保护 。 四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48、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工 作 要 求 (一 )确 保 工 作 进 度 。 国 家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2007 年 9 月 形 成 初 稿 ,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广泛 征 求 各 地 区 、 各 部 门 及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 经 “十 一 五 ”规 划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估 论 证 并 做 修改 完 善 后 , 于 12 月 报 国 务 院 审 议 。 省 级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2007 年 全 面 开 展 基 础 研 究 工作 , 对 国 土 空 间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和 综 合 评 价 ; 2008 年 6 月 , 形 成 规 划 初 稿
49、, 报 领 导 小组 办 公 室 , 与 国 家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和 相 邻 省 (区 、 市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进 行 衔 接 ; 2008年 9 月 , 根 据 衔 接 意 见 修 改 形 成 的 规 划 , 再 次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进 行 衔 接 ; 2008 年11 月 , 根 据 衔 接 意 见 形 成 规 划 送 审 稿 , 与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一 起 报 省 (区 、 市 )人 民 政 府审 议 。 (二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编 制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是 一 项 开 创 性 工 作 , 涉 及 面 广 , 难 度大 , 任 务 重 。 各 地 区 、 各 部 门 要 从 全 局 出 发 , 统 一 思 想 , 高 度 重 视 , 加 强 领 导 , 落 实责 任 , 全 力 支 持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 领 导 小 组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赋 予 的 职 责 , 积 极 指 导 并 协 调 解决 规 划 编 制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各 省 (区 、 市 )人 民 政 府 要 抓 紧 组 建 本 地 区 主 体 功